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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措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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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生态保护红线的措施有系统完整性、强制约束性、协同增效性、动态平衡性、操作可达性等特征。其计划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创新。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前仍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理解和划分方法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体系,但国家和省域生态红线划分已有一定基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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