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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在什么情况有权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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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收回房屋:

(一)正常的情况收回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期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的,房主应当延长租赁期限。未约定租赁期限的,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允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搬迁确有困难的,可以限期让其找房或腾出部分住房。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的房屋,租赁期内,该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允许。

(二)特殊情形收回房屋——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租

如房主住房困难,而房客又有条件另找住房的,也可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房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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