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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担保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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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先予执行担保的条件有:

1、对先予执行案件作出判决后,判决被申请人败诉的,就会返还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2、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3、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

4、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自然可以解除保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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