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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开庭时间能不能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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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庭时间能不能更改

可以提前向提出申请延期开庭,经审查同意后,可以另行安排开庭时间。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如果事情确实是更改开庭时间,可以持立案通知书及缴费单据,向该监督部门或者院长信箱反映。如果没有答复,也可以向民事审判监督科反映。

二、开庭的时间是怎么通知当事人的?

开庭的时间是通过传票通知当事人,决定开庭审判后,通常提前三天通知到相关人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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