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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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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最高人民、高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申请再审。但下列情形不得申请再审: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
2、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4、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
5、再审判决、裁定;
6、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上诉规定如下:
1、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应当审查。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和对方当事人;
2、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第一审人民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并且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和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送交同级人民和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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