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设立居住权的理论价值居住权外延上归属于人役权,而在此之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地役权,设立居住权完善了我国役权的设置,丰富了用益物权体系,进而充实了物权体系,充分实现物的效用。
2.设立居住权的实践价值便于司法实务操作在此之前,遇到婚姻家庭、老年人居住、保姆居住等案件的纠纷,法官往往无法可依,出现很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而设立居住权制度后,遇到此类案件就有法可依了,便于法官裁判案件,提升司法质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