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庭审后提出的证据人民不组织质证,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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