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市的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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