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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对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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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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