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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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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调解员职责、调解工作原则和方式。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民事纠纷的调解管理。 2 职责

2.1 做好职工群众之间的矛盾和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调处民间纠纷,促进职工团结,维护企业稳定。

2.2 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减小纠纷的发生。

2.3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防止发生民转刑案件。

2.4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2.5 及时向公司和有关单位反映职工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依靠群众和各级组织共同做矛盾的化解工作,创造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2.6 做好本公司帮教对象的帮教工作。 2.7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 调解工作的原则。

3.1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调解工作必须在将事实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调解,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

3.2公平、公正的原则

调解工作必须站在公正的原则立场上,不偏袒任何一方,同时兼顾公平。 3.3调解自愿的原则。

1.3.1调解工作遵循调解自愿的原则,由需调解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调解结果须当事人各方同意。

1.3.2 对调解不成的,各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起诉。 3.4 调解收费的原则。

3.4.1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在需要调解时必须向保卫武装部门调解办交纳调解费。 3.4.2 调解费为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 4 调解方式

4.1 调解工作由保卫武装部门调解办组织,各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请各方当事人单位的领导参加。

4.2 调解工作采取两次调解即告终结的原则。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保卫武装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对两次调解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起诉。

4.3对达成调解协议后,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调解机关发现原协议有错误或消退之处,有变更必要,或当事人认为原协议有不当之处而要求变更,调解机关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重新调解,对原调解协议进行修改或撤销原协议,达成新协议。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制度执行情况由保卫武装部门进行检查与考核。 5.2 本制度检查考核与经济责任制挂钩。

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保卫武装部门提出。 本制度由保卫武装部门起草。 本制度委托保卫武装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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