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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公司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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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标准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三条 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确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审定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技术措施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第四条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向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员工大会报告安全工作,认真听取员工代表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督促、检查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部门、单位领导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问题进行决策。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颁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七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 配合上级或安监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在《隐患整改指令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监督各部门、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 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条 领导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决定重大安全生产奖惩事宜。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标准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董事长领导下,全面抓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 领导和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负责实现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第四条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督促、检查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部门、单位领导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条 主持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落实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第六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负责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七条 组织和配合上级或安监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提出整改措施,在《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监督各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 主持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并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条 主持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的重大安全生产奖惩事宜。

第十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领导、监督、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 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组织制定经营、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认真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经费到位,并监督专款专用。 第四条 负责分管范围内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的增强和技能的学习,提高员工的整体安全素质。 第五条 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经营管理工作中,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定期召开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经营动态,发现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及时解决。 第六条 主持分管部门的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调查分析,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预防事故的有效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生产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条 领导和组织员工学习和贯彻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协助总经理实现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主持召开公司的安全生产例会,对例会决定的安全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并部署安全生产有关事项。 第五条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和季度安全大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总经理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定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第六条 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总经理及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经常检查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 指导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新员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安全环保部积极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第九条 领导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研究安全奖惩事宜,按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并参加有关部门对各项工程的设计、审批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务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精神,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环境保护费用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切实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整改费用到位。对不按计划拨付或挪用安全与环保经费,又不进行监督管理而造成的事故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 组织编制公司经营计划的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条 支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审核各类事故费用支出。 第四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关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当党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标准

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抓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负责采纳、收集、传达上级安监部门的各项安全生产指示、意见、方案等。及时向总经理详细地汇报上级部门的各项会议精神。

第三条、 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认真学习采纳其他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把好的经验措施组织落实到我公司。 第五条、 以公司大局为重认真学习生产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素质,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第六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当党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标准

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抓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负责公司周边村庄的安全事宜,保证在重大安全生产发生时能及时

有效地疏散危险区域内的村民。

第三条、 组织本部门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意识。 第四条、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负责检查厂区周围防护网是否完好,

保证周边村民的家畜生命安全。

第五条、 准时参加公司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作好会议记录。 第六条、 与周边村民搞好关系,处理好所有涉农事宜。 第七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工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指令、会议精神及各项制度,是本单位群监组织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 负责领导群监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使其充分发挥在安全生产工作

中的作用。

第三条、 负责收集、落实(职代会)安全生产提案和职工的合理化建议。 第四条、 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增强全公司职工的自我保护意

识。

第五条、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职工安全思想动态,及时反馈信息,协助行政领

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发生事故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抢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

处理工作。 第七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合理配备和调整安全技术管理岗位的人员。 第二条 对新聘任的管理人员,督促其安全管理知识的学习,使其懂得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条 把安全工作作为对员工考核的内容之一,列入员工上岗、定级、晋级、晋升、奖励的考核条件。

第四条 根据各岗位劳动(工作)、安全生产条件,合理调配使用人员。对不适合本岗位工作的员工,提出调换工作意见,在人员使用上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 不得分配国家规定禁止女工从事的工作岗位,切实保护女工的利益。

第六条 严格履行新录用员工的体检制度。审查新录用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不得录用。新录用员工在分配前要通知安全环保部,经过公司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分配到部门、单位。 第七条 不断优化劳动组织,合理确定岗位定员,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做到劳逸结合。 第 负责对员工的劳动(工作)纪律教育,工作中因劳动(工作)纪律松弛,不执行安全规定的,应予制止,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和关键设备操作人员,要安排适当,并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条 严格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以及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导致伤亡事故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协调、督促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 、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拟定年度工作目标时,应将安全工作目标列为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在总结年度工作时,应将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协同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协助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第十六条 按照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做好所属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其安全驾驶。

第十七条 按文件管理规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和指令。 第十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供应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坚持安全生产方针,搞好企业保安,保证安全生产,作 好

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对物资供应系统的安全工作负总责,购置的物资必须符合设计的要求。 第三条、 全面负责供应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 第四条、 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安

全生产。

第五条、 督促、检查业务工段、搬卸工段、火药库、仓库工段安全生产工

作,主持召开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每月不少于六次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求各工段

负责人限期整改,积极参加本部安全生产会、安全检查。

第七条、 加强各类物资仓库的防盗、防水、防火工作,每月至少组织一次

覆盖面100%的安全自查,检查的有记录,有问题“三定”表,并及时进行复查整改。

第、 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 第九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销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公司及本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对本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以确保安全生产为前提,开展铁精粉经营业务,掌握市场动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第三条、 增强自主意识做好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遵守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组织本部范围内的危险源辨识,制定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 定期参加公司的各项安全检查,组织本部门系统专业的安全检查工

作。

第六条、 教育本部门职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深入基层,了解员工的安

全思想情况,确保稳定和谐。

第七条、 做好本部门的防触电、防火、防盗工作。组织员工学习防震减灾知

识。 第、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质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做到安全生产与工程技术的统一,确保地质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 第二条 对所提交的地质资料必须有平、纵、横剖面图及矿体地质构造、矿石围岩性质说明,并附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生效。

第三条 在编制计划、设计时,要有安全措施,对所负责的工程,要在技术上保证施工安全,并经常到现场指导。坚持无计划、无设计、无图纸、无审批不施工的原则。

第四条 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问题,负责从专业技术上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条 对有地下水威胁的生产区域,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经安全环保

部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并负责监督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测量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对所提供的测量技术资料负责,资料数据必须保证准确,符合精度要求,经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条 严格执行测量验收规章制度,对无计划、无设计图纸、无审批手续、无安全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程不验收。 第三条 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岩石移动情况观测,并做好记录,为预防露天边坡监测提供数据和报告。 第四条 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问题,负责从专业技术上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条 在本职工作范围内,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专业技术上保证施工作业安全。 第六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采矿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采掘技术、采矿技术规定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从采矿技术上对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条 在编制采矿设计、工程计划、专业技术方案时,同时拟订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说明,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条 经常检查指导采矿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操作技术及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听取他们提出的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以改进技术设计和施工管理。 第四条 深入现场指导生产时,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确保生产正常进行。 第五条 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负责从专业技术上解决安全隐患,提出改善作业条件的意见。 第六条 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选矿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选矿技术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做好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从技术上对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条 在编制选厂生产计划、工艺流程设计、生产重大问题改革、专业技术方案的同时,要拟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说明,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条 负责制定修改选矿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指导选矿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并对他们进行操作技术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 深入选矿生产现场,检查指导生产,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从技术上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第五条 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从技术上解决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善作业条件和增加劳动保护的意见。 第六条 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七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机械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负责公司机械设备的技术与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掌握机械设备状况和运转使用情况。

第二条 负责对基建、大中小修、自制设备、技措、安措等工程机械的部分设计和材料计划编制工作,设计要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第三条 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施工中出现的不安全问题,及时解决机械设备上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第四条 负责巡查机械设备运转情况,发现设备非正常运转,有权停止,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督促协助解决。 第五条 参加设备事故或设备事故引发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协助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负责制定、修改有关机械设备方面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七条 负责对机械设备操作和运转人员的机械设备保养、使用及技术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避免违章作业。 第 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机械设备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第九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电气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按国家及上级有关电气技术规定要求,负责编制用电、基建、大

中修、技措、安措等工程的电气技术及电气设计计划。

第二条 做好供电技术管理及线路检修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电工执行电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情况。

第三条 参加公司由电气事故而引发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协助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四条 参加制定、修改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并对电工进行电器技术知识教育,定期进行技术考核,坚持电工持证上岗制度。 第五条 负责对新安装的电气工程进行调试、质量评估、鉴定验收等工作,对不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规定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使用。 第六条 负责提出电气设备及装置不完善的改进意见和预防电气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 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电气方面问题,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第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认真执

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技术方面保证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得到贯彻和落实。

第二条 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技术方面的问题,保证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按期实施,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条 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同时研究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计和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五条 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技术隐患,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按整改措施实施。 第六条 发生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时,要参加指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组织对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形成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重视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引进、推广和应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第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矿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法规、标准、规程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条 编制或修订公司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并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对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 在制定长远发展规划、编制公司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有确保安全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安全技术项目。

第四条 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保证生产计划的可靠性。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必须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纳入生产计划同时下达。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负责推广先进的生产和安全技术。

第六条 指导工程技术人员在各项工程设计中,应有安全方面的要求。在审批各项工程设计的同时,审查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第七条 及时掌握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导生产。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负责通知事故单位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及安全环保部,同时派人参与抢救、调查和处理。待现场勘察处理完毕,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恢复生产。

第 负责检查指导施工队爆破器材的加工运输、保管、发放、使用、销毁等工作。协同安全环保部对爆破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重大隐患,要提出整改措施,监督整改,无法立即解决且需要资金的,要列入工程计划,并要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组织生产。 第十条 将安全指标纳入年、季、月生产计划内,同时下达。 第十一条 审批生产方面的地测资料时,须有安全方面的说明和要求。必须按安全规程的要求说明地质构造等情况,注明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第十二条 在副总经理(生产、技术)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各矿区开采范围内的岩石移动情况的测绘,研究采空区上盘岩石移动程度及稳定情况,提出采空区范围的安全措施、保护地面建筑物和主要井巷工程及设备免受破坏的意见,报副总经理(生产、技术)统一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负责对生产采掘计划、采掘比例、采掘顺序进行检查,按安全规程要求提出调整意见,合理安排生产。

第十四条 负责检查各矿区采掘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各矿区测量人员按规定设计标准和安全、文明生产要求验收采掘工程。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公司调度会,及时传达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对生产中的安全问题要及时组织解决。

第十六条 查询各单位生产情况的同时要查询安全情况,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在调度会上给予表扬或批评。 第十 负责组织所属采矿、地质、测量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牢记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承担安全技术责任。 第十九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生产部安全生产责任 第一条 负责选矿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负责堆浸场、选冶、化验、检测、计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杜绝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加强本单位现场的通风、降尘、防噪声工作,注意工人的劳动保

护,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四条 做好堆浸、选冶、化验设备和贵、贫液管路及维护工作,防止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第五条 负责各类检修计划的编制工作,并在计划中标明安全注意事项,在具体实施检修过程中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现场安全确认和监护。 第六条 加强用工的安全教育和现场作业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规定的用工制度。 第七条 制定本单位内部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上墙。 第 定期进行安全、环保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环保隐患。 第九条 负责本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防“三违”现象发生。 第十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任制

第一条 贯彻并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

第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对公司安全生产决议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划、计划。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 第五条 编制公司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组织落实。 第六条 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并积极进行整改。 第七条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 统筹规划、研究协调企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企业全局性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监督、指导、审核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规划、计划。

第十条 定期组织全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监督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环保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环保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形成完整的管理网络和工作体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调查处理各类事故等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由安全环保部经理兼任。 第三条 公司各外委承包施工单位、采矿部(生产技术部)、选矿厂、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安全环保部、保卫部、设备管理部必须成立安全、环保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教育,制定安全环保措施,并组织实施。

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各项安全环保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环保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各工段,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环保管理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工程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专(兼)职安全环保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第 各工段、班组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工段、班组人员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本工段、班组的安全环保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九条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

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工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支持和督促行政贯彻执行党方针、;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教育职工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二条、主持劳动保护委员会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行政部门对安全生产生产工作的汇报;审查安全规划、重大的安全生产方案和措施,并提出改进意见,督促实施。 第三条、经常深入基层了解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职工代表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状况,发现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第四条、积极推广技术革新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并且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参与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工作,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防范措施,并做好伤

亡事故善后处理。

第六条、参加、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经验,并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

人及时建议行政给予奖励,对阻碍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条、组织职工进行文化、体育等活动时,要确保安全。

第、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纠正;同时,督促有关部门确保劳保专项费用的到位和使用。

第九条、运用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劳动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不断提高职工的自我防范意识。 第十条、结合重点工程、难点工程和阶段性企业的生产重点,与 安全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以安全生产为重点的各种竞赛、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救护队安全责任制 第一条 救护队职责 1、按照鹿达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汇编》中的《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各类事故救护或急救工作。

2、负责坑内、外火灾的抢救与扑灭工作。 3、负责事故后现场维护和参加事故调查。

4、掌握全生产车间在汛期防洪、防治水预案和《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

计划》的执行情况,

5、负责全生产车间的防汛、救灾工作。

6、熟悉井下巷道布置和各探矿掘进面、、库房的分布情况及通风、排

水、消防等系统的情况。

7、有权制止冒险和违章人员的作业。 第二条 救护队长职责 1、负责救护队日常业务工作的领导 2、负责监督和检查救护队日常工作情况 3、制定完善的工作流程 4、加强救护队员的防护,制订救护队员穿脱隔离物品的流程。 5、负责救护队员业务培训工作。 第三条 救护副队长职责 1、负责救护队日常工作的领导。 2、负责监督和检查救护队日常工作情况。 3、负责制定救护队的工作制度,加强救护队员的管理,制定考勤、、登记等制度。

4、负责救护队的物资保障及管理工作。

5、负责安排好救护队员的生活,确保救护队员身体健康,安心工作。 6、对每天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第四条 救护队组长的职责

1、负责本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责任到人。 2、负责落实和监督执行工作流程、穿脱隔离物品的流程、救护队员防

护及消毒隔离措施等。

3、负责本组登记、、考勤等工作。 4、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立即报告队长和副队长。 第五条 救护队员的职责 1、当接到报警电话报告后应立即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在抢险工作中,要顾全大局,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3、救护中,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保质保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4、队员之间要相互配合、协作,齐心协力完成救护任务。 第六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职业危害预防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

治管理,明确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防治法》以及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行政副职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对所分管部室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责。 第三条、 建立以行政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领导员工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委员会,实行全系统、全过程、全部门、全员的“四全”管理。

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第二章 公司职业危害预机构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第六条、 公司职业危害预防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解决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重大决策。 第七条、公司职业危害预防机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职业危害预防机构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主要研究解决公司的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有关问题。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决策紧急重大安全工作问题。会议议题:

(一)听取基层单位、部门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措施。

(二)审定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规划与工作计划,部署年度或近期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重点工作。

(三)对所管辖范围内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重大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讨论,确定治理方案。 (四)研究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 职业危害预防机构成员有责任收集安全信息,宣传、学习、解释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认真审议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决议,必须按时参加安全会议。

第三章 公司高层领导的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 (三)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四)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规程及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按国家规定设置配备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和人员。

(六)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有计划地解决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职

业病危害,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

第十条 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的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 (三)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相应决策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审定并批准实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规程及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五)督促检查副职及分管的责任区单位行政正职抓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具体工作。

(六)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事故分析或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七)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直接领导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组织制定本公司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划、计划和技术措施,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编制和审查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和分管的责任区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及时召开有关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七)如实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调查分析、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八)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督促落实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督促检查下属各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九)积极做好安全标准化矿山的创建及晋级达标工作。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设备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法规、标准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条 负责公司的机电等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装置和附件齐全、灵敏、可靠。按照安全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使全部设备保持完好状态。 第三条 对因设备长期失修、设备安全装置缺陷、防护装置不齐全造成的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负管理责任。

第四条 在组织设备的迁移、安装、改装以及检修工作时,检查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原有的安全防护装置要保持完好,对缺少的安全防护装置提出解决方案,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机电设备安全检查和参加公司组织的安

全大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规程标准的及时解决。对无法立即解决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方可运转,并将其列入整改计划,限期整改解决。

第六条 对设备上的安全装置,要纳入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负责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气、热力、压力容器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 负责组织机电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处理,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 参加制定和修改有关机电运转工的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操作规程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严格执行设备维修和定期检查制度,拟定和审查维修工程中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 对特殊设备、安全仪表、检测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使其保持安全状态,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负责对防雷电设施的试验,提出检测试验报告,组织对不合格的防雷设施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组织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新建、改建、扩建和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按照“三同时”的原则,保证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产使用。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设计应符合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要有安全措施及施工顺序,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负责与施工单位联系、配合、交接工作,认真审查图纸,根据生产和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负责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检查,对施工中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有权停止作业,同时报告分管领导。 第十六条 负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现场要有安全防护设施,签定合同必须有安全条款,发生事故按合同处理。 第十七条 负责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十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根据国家劳动保令、制度及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积极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合乎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对职工的安全健康负责。对所有劳动保护设施应经常维护、保养,使之处于完好良好状态,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二条、领导并支持车间、班组安全员的工作,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协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第三条、编制年度、季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新建、扩建、改建、革新、挖潜、改造、大修等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否则不能投产运行。 第四条、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过程中,要同时把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工作,贯串到各个具体环节中去。对安全生产有贡献者或造成事故责任者,提出奖励或处理意见。 第五条、组织有关人员制订或修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条、充分发动群众开展安全大检查,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特别是安全装置和消防设施,要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第、按时组织编写与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经常深入调查研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认真总结安全生产经验,及时组织交流推广。

第九条、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发放标准,加强防护器材的管理,并教育职工妥善保管合理使用。

第十条、负责申请一级用火,审批二级用火,并组织好用火时必须具备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组织职工学习讨论安全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制度,并教育工人自觉遵守。对特殊工种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方能安排单独操作。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人员(包括学工劳动、干部参加劳动等),在未工作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对违反者应及时批评,劝阻与制止,屡教不改或冒险蛮干者,应停止其工作,不得默许,鼓励或迫使工人违章作业,违者应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对本部门发生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和职业中毒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掌握事故规律,制订防范措施,并负责落实。发生重伤、死亡、多人事故,应保护现场,立即上报,不超过24小时,本着“三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轻伤事故应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工段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负责组织本工段员工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员工遵章守纪,杜绝违章行为。

第二条 贯彻执行公司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工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他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定期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负责对新员工(包括实习人员等)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负责本工段日常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安排人员消除。无法立即解决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及时解决。

第六条 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第七条 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置、消防设施、防护器材等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转状态。督促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和灭火器材。 第 负责本工段班组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

第九条 搞好“安全月”活动和班组安全生产竞赛,推广安全先进经验。 第十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本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第二条 根据生产任务、生产环境和员工的情绪状况,具体布置安全工作,合理分配生产任务,对新员工进行现场安全教育,指定专人负责,未经安全考试合格者,不得让其正式上岗。 第三条 组织本班组员工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保证本人不违章指挥,并教育本班员工不违章蛮干,发现违章现象立即制止。 第四条 经常检查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对解决不了的隐患,要采取临时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第五条 组织开好班前会,讲清当班生产任务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分析预测当班作业中可能遇到的安全问题。 第六条 负责组织并参加本班组每周的安全活动日,经常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第七条 认真执行交制度,搞好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督促和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材。

第 发生事故要做好详细记录,立即按规定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如实向调查人员提供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要组织好全班组人员认真分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第九条 负责组织本班组员工搞好文明生产,保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

第十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协助班(组)长组织员工学习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员工遵章守纪,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第二条 积极参加每周的安全活动,善于发现作业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三条 协助班(组)长监督检查员工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防护器材。

第四条 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第五条 带动员工做好作业现场的文明生产,保持现场物品整齐,作业环

境洁净。

第六条 带领员工消除事故隐患,提出预防事故的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二条 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人员要为人员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条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向上报,并严格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第四条 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五条 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第六条 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装置和消防器材。

第七条 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教育活动。

第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和安排。 第九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总经理岗位职责 一. 总经理是资产的经营管理者,对公司生产运营活动负全面责任。 二.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遵守国家和各级的法律、法规。 三. 组织审定本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计划。 四. 根据采选生产特点,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切实实行保护性开采,降低成本和各种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五. 负责组织提出本公司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根据工作需要经讨论决定任免和聘用干部并按规定奖惩员工。负责组织召开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六.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注意解决生产总的倾向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提出促进生产发展的性意见。

七. 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

八. 加强员工培训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九. 协调好生产、经营、行政工作,搞好对外交往,完成本公司生产经营

目标。

副总经理岗位职责

一、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公司各项工作。

二、组织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组织制定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四、根据公司安排及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各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分解落实公司生产经营指标和其它各项考核指标,并组织完成。 六、根据分工,的负责的处理分管的:安全管理、资源管理、生产计划和组织、技术管理、设备管理、质量管理、周边关系处理等问题。工作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要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七、完成总经理临时交办的其它任务。 财务部经理岗位职责 一、 监督、贯彻、执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 二、 负责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执行和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三、 分析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四、 负责公司资金调度管理,根据公司资金运作情况,合理调配资金,确保公司资金正常运转。

五、 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司资产进行盘点。

六、 负责接受审计、稽核、税务和有关上级领导部门工作检查。

七、 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督促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和

财经纪律。

八、 负责公司现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 对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审核、复核和监督。 十、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采矿部经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矿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上

级组织的指示精神,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的三者关系。 三、组织开好矿山安全会议,组织编制审查生产、安全、技术及职工生活等方面的远景规划,年、季、月度计划 、生产计划,重大问题报请审查批准后执行。 四、主持召开行政工作会议,总结部署铁矿的生产建设任务及各项工作,领导

矿山职工积极组织兑现,保证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生产任务和安全指标。 五、加强和改善生产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科学技术进步,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效率,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六、决定本矿行政机构的设置,组织制订、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维护矿山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七、关心职工生活,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努力办好职工生活福利事业,逐步提高职工的物质文化水平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生产部经理岗位职责

一、全面负责选矿厂的生产、工艺、设备、消防、安全、人员、纪律、成本、

改造等工作的组织指挥、管理协调。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以最小的成本生

产最多的合格产品,围绕公司利润最大化、实施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管理,打造选厂和谐团队。

二、实施公司的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掌握产品市

场行情,控制生产节奏,使公司产品增产增收。

三、领导副经理、选矿工程师、统计文员,安排并考评其工作。编制选厂人力

资源计划,合理使用和搭配全厂人力。抓好领导班子工作,消灭内耗,团结一心谋事业。 四、每周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传达通报公司指示、安排厂内工作、分析生产状况、员工状态,及时解决问题。每月、季主持召开月度、季度工作会议,总结评述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制定切实措拖,确保次月、下季生产、工作任务完成。完成公司临时性工作任务。 五、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领导能力。爱岗敬业、忠诚企业,不滥用职权。操守职业道德,不作假公济私、有损企业利益的事。 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职责,制定和实施《选矿厂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预案》,为员工创建安全、文明、卫生的劳动环境,确保不发生人身伤害和职业病事件。 七、保守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农村部经理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公司领导的各项工作指令,并向其汇报工作完成情况 | 二、根据党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对农村的的现行方针,结合实际情况协

调实施公司与周边村庄的各项事宜;

三、搞好公司与周边村民之间关系,处理好所有涉农事宜;

四、维护公司形象,服从领导安排,树立大局观念,搞好团结,干好本职

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公关部经理岗位职责 一、 执行总经理的工作指令,并向其负责报告工作; 二、 具有 “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创造最佳社会关系环境”公关目标和“重

视形象,珍惜信誉”的公关思想; 三、 拟定公司年度公关计划,负责与部门继相关个人保持正常联系,建立良好关系,负责具体年度公关计划的实施和落实; 四、 负责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上级领导对公司的建议和具体要求向公司领导提供详尽的书面报告; 五、 协助总经理做好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接待工作; 六、 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紧急处置和善后处理活动; 七、 做好公司的形象宣传工作,维护公司利益,保持公司形象; 八、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供应部岗位职责

一、负责根据生产等各部门物资采购申购单和设备、配件委外维

修、加工申请单,编制采购和委外维修、加工计划,并组织具体的实施,确保生产的正常运行。

二、负责按审批后的申购单和申请单采购相关物资和进行相关委外 维修、

加工事项。

三、 负责办理购进物资到货后的入库、结算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四、 负责考察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供货能力、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企业信誉

等,并参加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制订物资采购工作各项管理制度; 六、负责供应商的评估、优化选择、关系处理等工作,使之按时、按质、按量进行物资供应。 七、与公司其他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处理好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突发问题。

八、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销售部岗位职责 一、 制定每月、季度、年度销售计划,进行目标分解,并执行实施; 二、 销售人员每周、每月、季度销售任务制定与监督; 三、 设立、管理、监督、督促销售部正常工作运转,正常业务运作; 四、 建立各级客户档案资料,保持与客户之间的双向沟通; 五、 合理进行销售部的预算控制; 六、 研究掌握销售员的需求,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 七、 制定销售人员的行动计划,并予以检查控制; 八、 配合公司做好铁精粉销售价格的制定,销售方案的制定及调整,修改,

提报;

九、 与个矿山公司、质检部、货场配合做好铁精粉的销售; 十、 配合生产及(相关部门)做好铁精粉发货; 十一、 预测市场危机,统计,催收和结算货款;

十二、 做好销售服务工作,促进、维系公司与客户间的关系; 十三、 对铁精粉品质的修改与调整提出意见; 十四、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办 公 室 主 任 岗 位 职 责

一、 认真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本职工作。

二、 领导后勤工作,落实总经理的各项指示,与领导“思维共振” 上传下达,促进公司高效运转。 三、 协调好各部门关系,为公司做好后勤保障。 四、 做好员工思想工作,定期组织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思想素质和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 五、 保管公司的各种证件,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严格借挡手续,做好借挡记录。 六、 管理登记公司的各种财物,合理使用,提高财产使用率,提倡宣传节俭,杜绝浪费。 七、 负责公司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领用登记工作。 八、 搞好办公室车辆管理工作,做好车辆外出登记。 九、 做好食堂费用支出,成本核算,监督饭菜质量,对伙食费用做好登记。 十、 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做好人事考勤管理。

十一、 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十二、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采购员岗位职责

一、 负责全厂生产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工作;

一、 掌握了解生产物资的需求情况,保障生产中缓急配件的供求; 二、 遵守财务制度,完善有关手续,凡进厂物资原则上必须具有清单和,完善有关手续后方能入库;

三、 外购的物资要计量准确,单据齐全,不得随意购买无证、假冒产品; 四、 定期进行帐目核对,材料盘点; 五、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厨师岗位职责 一、 严格要求、科学管理,抓好炊事工作制度的落实,协助办公室做好食堂管理工作。 二、 工作中严格按伙食标准精打细算,在最大限度内尽量做到色香味、花样、品种多样化。 三、 炊事人员工作时间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 四、 餐厅每天小扫,每周一大扫,做好窗明、地净、墙面无油渍,确保室内外清洁卫生,墙面、屋顶无灰尘、无蛛网、桌椅无油垢。 五、 每天清洗两次厨房餐具、用具,必须保持干净、摆放整齐,每周冲洗灶台地面、门窗,保持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六、 蔬菜要摆放整齐,无腐烂、无变质,保证每日食品、蔬菜新鲜。 七、 加工原料要先洗后切,切小切细,保持食物营养成分,生熟案板必须分开使用,案板每日使用后必须清洗避免污染。

八、 剩余的饭菜不得随处乱倒,应集中倒放在泔水桶内并当日处理。

九、 消毒柜及冰柜每周清洗一次,保证消毒柜及冰柜的正常使用。 十、 十随时做厨房及餐厅卫生,做到无死角,并且做好除四害工作,确保内无蟑,无鼠、无蝇、无蚊、做好环境卫生,确保全体员工身心健康。 十一、 注意节约、杜绝浪费,经常检查、保养所有的食堂设备,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保洁员职责 一、 负责办公大楼内的所有楼道、会议室、洗漱间、卫生间、招待室的卫生,每天早、中午必须打扫一次。所有厕所每天必须清扫两次,办公大楼卫生必须随时保持。所有垃圾桶每天清倒一次,并保持桶身干净。 二、 负责室内及楼道所有花草的清洁,叶面必须保持干净,每周一、周五各浇水一次水。 三、 办公大楼每周要进行一次大扫除,楼内各种挂板、厕所玻璃和厕内隔板要擦拭一次,并彻底清洗厕所便器上的尿碱、水池表面及下面的污渍。 四、 按公司上下班时间工作,随时保持大厅和室内卫生。 五、 保管好清扫工具,并做到清洗干净、摆放整齐。 六、 必须接受临时交办的其它清洁工作。 小车司机岗位职责

一、 小车班司机由办公室统一调度。要以公司利益为重,服从领导安排,严禁自作主张。

二、 杜绝未经领导批准私自驾车外出,发现一次给于当事司机100元罚款,出现事故者后果自负。

三、 司机无权把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现一次处以100元罚款。 四、 不断学习理论知识提高个人素质维护公司形象。

五、 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不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杜绝事故发生。 六、 因违章驾驶或工作不认真造成的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于相应的处罚。 七、 爱护车辆谨慎驾驶,细心保养。 八、 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九、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财务会计岗位职责 一、 财务总监制定业务计划、财务预算、监督计划; 二、 核签、编制会计凭证,整理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三、 定期对账,如发现差异,查明差异原因,处理结账时有关的账务的调整; 四、 登记保管各种明细账、总分类账; 五、 分析财务结构,编制会计报告、报表; 六、 具体执行资金预算及控制预算内的经费支出,管理往来账、应收、应付

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每月计提核算税金、费用、折旧等费用项目; 七、 完成财务部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财务出纳岗位职责

1、 负责审核收付款凭证,按规定办理款项收付业务;做好库存现金管理; 2、 定期盘点现金和核对银行存款对帐单,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 建立健全出纳各种帐目,及时序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

4、 定期核对现金日记帐与总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5、 负责执行支票管理制度;

6、 负责复核员工工资表,保证及时正确发放公司员工薪酬; 7、 支付各种费用,支付货款; 8、 处理各类银行单据,根据各类凭证制单,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9、 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 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车间主任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 组织实施生产经理下达的生产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二、 贯彻、执行公司的成本控制目标,加强对车间原材料使用的控制,确保在提高产量、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断降低生产成本; 三、 根据生产计划核算人员需求,确保计划顺利执行;根据公司对车间发展的规划拟定人员编制,并报公司批准; 四、 拟定车间管理制度,经公司批准后在车间推广实施; 五、 按照公司制度和车间管理制度对车间员工进行奖励、惩罚; 六、 根据公司质量部门的要求,配合车间质检人员作好员工的质量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

七、 对车间员工展开教育、培训,宣传公司的各项方针; 八、 深入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九、 领导车间做好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以身作则,提高员的素养;

十、 处理车间的突发事件,并随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事件处理进展,对于无法处理的事件要及时请示; 十一、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班组的组织建设与成员考核管理工作,确保班组成员的安全。 二、负责具体任务的分解、实施,确保生产计划顺利完成。 三、 协同车间对所在班组进行安全文明生产培训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保证安全文明生产,监督员工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防止工伤和重大事故发生。 四、协助车间或品质管理部门对一线员工进行定期培训,组织本班组人员开展工艺管理活动,正确指导一线员工的操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肃工艺纪律,坚持“质量第一”原则。

五、通过激励创新,提高员工积极性、动能性,挖掘员工潜力全面开展IE工程,优化作业方法,提高员工技能,加大工艺改进力度等方法,不断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六、负责监督员工对设备的正常使用、清理、检查、保养工作,提前发现异常及时解决问题,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七、对本班组生产产品的质量、数量、工(料)数量负责,并负责督促员工及时将工料分类、分区存放。 八、加强与员工沟通,关心员工,了解并及时向车间主任反映员工的心理波动,解决在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困难。 九、做好交记录,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统计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从事生产系统的综合统计工作。

二、 自觉贯彻党的方针、,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依法调查、搜集和整理各类统计资料。

三、 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统计普法各项任务,营造良好的依法统计工作环境。

四、 根据公司及行业管理要求编制有关报表格式、原始记录表,报部门经理审批,并负责组建生产系统统计网络。

五、 负责生产系统各统计岗位人员的专业培训和专业管理,并对各统计人员进行专业考核和提出处理意见。 六、 负责对各有关部门报生产部的统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复核。负责向上级或对外填报各种统计报表,并报部门经理审核及有关主管领导审批。对报出的各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主要责任。 七、 完成领导临时安排的其它工作。 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 在上级领导的带领下,具体负责选矿生产和技术管理等工作. 二、 参与选矿工艺设计及设备配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 负责制定选矿各工艺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 程. 四、 参加制定选矿生产调试方案和指导生产调试 五、负责对选矿生产和技术过程进行监督. 六、 负责编制选矿生产年、季、月计划 七、 负责审查选矿生产技术月报表.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化验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负责全厂生产程序中原矿石、铁精粉及样品的化验、测试分析、鉴定工作; 二、严格按照化验分析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数据的准确、可靠; 三、做好原始记录,对相关数据记载清晰;

四、化验分析结果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厂领导汇报,以便及时分析原因,找出处理办法予以解决; 五、保证工作环境整洁,保护好化验仪器及化验药品; 六、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好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安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 在经理和车间主任的带领下,做好完全生产工作 二、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制定,执行,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 对于生产中发现的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方面规章制度的行为要严加处理,绝不徇情枉法,姑息纵容 四、 负责做好各项安全生产方面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五、 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六、 重视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安全学习。 七、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以及提出的整改意见。

八、 做到事事注意安全,时时抓安全。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九、 负责矿山采选新工艺,新技术及节能降耗的引进消化工作. 十、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铲车驾驶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负责装载机现场管理及工作安排; 二、负责装载设备的性能检查;

三、驾驶装载机必须持有特种车辆驾驶证;

四、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驾驶,不准超负荷运转,严禁带病作业; 五、启动前必须进行正常检查、保养,起动后低速运转5分钟,各机械、仪表部位正常后,方可开始工作; 六、当气温低于0℃时,停机后务必放完机体和水箱内的水; 七、精粉装车时,要认真仔细检查票单,收回回执单,对于没有票单,回执单,或者票单不对的车辆,不得装车,防止精粉丢失. 八、服从工作安排,保障车辆性能完好,保持车容整洁,完成好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司磅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在单位领导下,负责对进厂的原铁矿石、铁精粉产品及其它货物进行过磅工作; 二、定期对衡器进行检查校验,严格检查拉运车辆虚载现象,对不良现象坚决抵制,秉公办事;

三、对拉矿石车辆票据认真查验,制票内容、时间、编号、车号、签名必须正确无误,并进行认真登记,查验合格后,方可签字盖章; 四、严禁睡岗、脱岗,地磅不准随意交他人使用;

五、严格执行交制度,记录清晰,文明上岗,遵守服务公约;

六、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绝不做有损公司形象和企业名誉的事情。

矿台质检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负责厂内矿石样、碎石样的采取,及时做好各类样的碎样工作 二、严格按公司制定的矿石验收标准与铁精粉采样的规定办理,如矿石有问题速向有关领导汇报; 三、对拉运矿石车辆票据要认真查验,合格后方可签字盖章; 四、认真做好原料进厂数据的统计工作; 五、采样、碎样要适当,及时,不能影响下一步工作. 六、及时与化验室进行沟通,共同完成当天工作和相关领导交待的其它任务. 七、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并协调好其它岗位人员的工作,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机修工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在车间主任领导下,负责全厂生产及现场设备的管理及修理工作; 二、对全厂机械设备订立检查、保养、修理计划,确保机械设备运行正常;

三、对修理工段人员合理调配,确保设备全年的运转;

四、修旧利废,厉行节约,降低成本,进行技术小改革,使设备保证较

高的开机率;

五、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及操作规程,制止违章行为,做到安全生产; 六、协助厂长制定设备检修计划和材料配件需求计划; 七、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好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电工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对全厂的电器设备、电路、安全用电负责管理; 二、建立全厂用电线路、电器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确保电器设备运行正常; 三、发现电器设备故障,应随叫随到,及时汇报、及时修理、不拖延; 四、遵守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并经常性地向员工讲解电器安全使用常识; 五、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其它工种加强配合; 六、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好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球磨工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在班长的领导下,完成本班下达的矿石球磨指标;

二、负责检查磨、选各种工序、设备生产及运转情况,发现问题、故障及时汇报、排除;

三、保证给矿均匀,磨矿量、排矿浓度、粒度符合工艺指标要求;

四、严格执行交制度,按照交规定要求,做好本项工作; 五、遵守各项劳动纪律,有事请假,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六、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好厂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磁选工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在班长的领导下,负责磁选工艺系统、设备操作等工作,确保工艺正常; 二、搞好磁选设备日常保养、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三、严格遵守技术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四、对设备勤检查冲洗,做到文明生产; 五、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好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水泵工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记录,把本班运转情况和注意的问题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二、工作前先对设备部件进行详细检查,并且试运转,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工作。 三、工作中仔细倾听设备声音,观察压力表,电压表和指示灯是否正常。

四、临时停电,要关闭总电源开关,不准离开现场,等候来电工作。 五、值班人员在设备运转中,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情。

六、做好水泵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清除油污杂物,搞好泵房的工业卫生,确保干净整洁。

尾矿库工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 在厂领导的指挥下,认真负责将尾矿库的工作做好; 二、 及时反馈排出尾矿水的情况与尾矿库的情况; 三、 认真检查、保养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向修理人员反映; 四、 做好尾矿库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 遵守厂规,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公司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 五、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六、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并积极组织抢救。

副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协助企业法定代表人具体抓好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解决生产中不安全的问题。

四、按权限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拟定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五、检查安环科和生产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带班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采区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建康负全面责任。 二、合理组织生产,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各项活动中都必须包括安全工作。 三、经常检查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解决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存在的问题。 四、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的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认识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水平。 五、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和实施措施。 六、对本采区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登记、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和正确性负责,分析原因,拟定改进措施。 七、组织特殊工种工人参加培训,并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合格后,持合格证方能上岗操作。 下井工人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并要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二、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三、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四、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发现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并积极参加抢险救

护。

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矿井通风工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本岗位的操作规程。

二、正确安装、操作机站风机或局扇,将新鲜空气送到工作面,稀释和排除有害气体,以满足井下生产对通风防尘的需要。

三、熟悉井下通风设施的作用,做好通风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四、按照通风系统要求,采用适宜的通风构筑物或辅扇将新鲜气流引向分段水平联络巷。 矿井水泵工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完成本岗位的生产任务和各项生产技术指标。 三、熟悉和掌握本岗位的设备性能和操作技术。 四、提供设备缺陷,掌握设备的预修情况,参加检修及检修后的验收工作 五、设备发生故障处理不了时,要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六、严格交,填好原始记录,严守工作岗位,及时排除坑内积水。 七、开车前必须检查各部件是否良好,并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设备完好。 八、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凡外来人员,要详细登记。 防排水工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矿山所在地区的汛期水情和天气情况。 二、负责检查、监测、落实各类机械设备的运转,安装存放位置与山洪灾害隔离地带的整理。

三、保证矿山设施周围的排水管道、溢洪渠道的清理、畅通,防止山洪损害。

四、做好季节性检查,特别是排水设施与排水地理位置,要提前动手、措施到位。

五、车间的设施、设备要做到心中有数,经常巡查和观察,发现不安全

因素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六、遇有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人员及时搬挪、撤离,确保人身、财产不受损伤。

七、经常检查抗洪抢险物资储备量,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如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处以50-1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矿山电工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经常检查车间电气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如变压器、开关柜等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报告分管领导。 二、经常清理电气设备上的积尘,防止接触不良、烧坏电器设备。 三、检查各路电线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如发现绝缘老化应立即处理。禁止有裸露地方。 四、经常向其他职工讲解电气原理和基本知识,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五、积极配合电力部门维护好线路的安全运行情况,坚决同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作斗争。 六、经常检查主变压器的运行情况,发现螺栓松动或油位降低,应及时处理。 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组织矿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公司及本采区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教育工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章作业。 二、经常检查本班组矿工使用的机器设备、工具和安全卫生装置,以保持其安全状态。 三、对本班组作业范围内存在的危险源进行日常监控管理和检查。 四、整理工作地点,以保持清洁文明生产。

五、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与评比,学习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六、及时分析伤亡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七、有权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

矿区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人遵守规章制度和劳

动纪律。

二、经常检查设备设施和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 三、组织分析伤亡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四、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其作业,并立即报告班组长、开采队长处理。

五、教育矿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信号工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掌握公司规定的各种信号点数; 二、能熟练发送信号; 三、信号室内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四、严禁酒后上班; 五、工作时间内,不得无故脱岗; 六、随时清理信号室垃圾,保持室内清洁,爱护信号设备并保持设备无污垢; 七、在提升设备运行期同内,密切观察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发出停车信号; 八、严禁使用信号联系电话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谈话。

卷扬工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记录,做好当班记录,如实反映生产情况和设备运转精况。

二、时,首先要失,发现检查卷扬机的刹车系统、钢绳天轮、电铃及配电部分是否良好,并空车试运行一次,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三、上班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感,集中精力确保万无一失的工作,操作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睡觉、看书报,随时应付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过卷和蹲罐。

四、启动卷扬机时必须看清信号,服从信号工的指挥,在未看清信号也没有打回铃询问清楚的情况下,不准自作主张随便启动卷扬机升降。

五、当机器没有人员正常工作时,升降人员必须试车进行一次,机器检修完毕后先试二次,方可升降人员。 六、卷扬机工在听到升降人员的信号时,必须向信号房发出询问升降信号,在听准回答后6-8钟方可升降人员。 七、卷扬机工确实要离开岗位必须与当班值班长或井下作业人员联系方可离开。 八、卷扬机工必须随时清洁厂房内的垃圾擦干净设备上的污垢,经常保持车房内的地净、窗明、机器见本色。 九、卷扬机工对下井作业人员不符合乘坐萁斗吊桶规定的有权制止。 凿岩工(风钻工)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集中精力。确保安全作业。 二、工作之前检查顶板、照明线路是否完好,钻机无问题,如发现异常及时修理。 三、工作之中,要严禁追赶打闹,酒后上岗,无故缺岗。

四、风钻工要随时清理各种妨碍工作的障碍物,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人行通道畅通。

五、工作之中不准用胸部、肩部和手腕去扶钻柄,用力要均衡,

并严防断杆发生意外伤人事故。

六、非钻机人员禁止使用钻机,风钻工要做好交记录,真实反映其工作情况。

空压机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空压机工技术要精炼、责任心要强并经专业培训取得证书,持证上岗。 二、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 三、上岗前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检查和确认所使用的机械设备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填写好机械运行的基础台账,及交记录。

四、确保机房整洁有序,符合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 五、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六、做好安全点检查工作。 七、对安全、机械部门查出的隐患及时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做到不推不拖。 八、认真检查空压机的仪表、油位是否满足安全工作的要求。

柴油发电机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上岗必须佩带好劳动防护用品,认真检查发电机运行情况,填写发电机点检台账,交记录。

二、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服从指挥,按章操作。

三、进行常规检修时必须执行检修标准,并按检修安全措施进行

检修。

四、发电机岗位在工作过程中严禁脱离工作岗位,严禁将非工作人员带进机房。

五、保护好机房各类安全标志、设施,保持好机房内的现场文明卫生。

六、发电机要增加负荷时,必须报告主管领导,严禁随间载荷,并保持好室内通风。 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报告领导,必要时停机处理。 八、上班前认真检查发电机的仪表,油位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爆破工(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保管所领取的爆炸物品,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送人,不准私藏、买卖、转借; 二、不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有责任举报他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则和安全操作细则;

四、爆破后认真清查作业现场,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和处理;

五、在安全员的监督下,将使用剩佘的爆炸物品如数退回,并按要求填写各种爆炸物品使用台帐;

六、自觉接受民警、企业及安全员的监督管理,按时参加教育和培训。

爆破器材安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 二、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并纠正违章; 三、负责组织爆破安全警戒工作; 四、督促爆破器材管理员按规定管好爆破物品,严格制度; 五、督促爆破员按规定装药、放炮,按规章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确保爆破器材安全使用; 六、发现本单位爆破器材丢失、短少、被盗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机关并协助调查。

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球磨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一、开车前的检查

1、检查各主机及附属设备的各润滑系统油量是否充足,油路是否通畅,油

质是否清洁。

2、检查各齿轮传动部分齿轮啮合处有无障碍物。

3、检查本岗位所属设备的各部螺丝是否有松动或脱落现象。并注意检查易损件的磨损情况。

4、将分级螺旋提起,检查下轴瓦、轴套磨损情况及各紧固螺丝有无松动。 5、检查电动机体内是否有障碍物,防止给电短路。 6、检查各启动旋钮是否都在停止位置,各配电柜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7、检查球磨机排矿槽、分级机溢溜槽、返砂槽是否畅通,分级机放矿孔是否堵好,球磨给矿器槽底木堵是否堵好。 8、检查待运转设备周围是否有工作的人员或其他障碍。 9、检查本岗位所属安全栏杆是否完整牢固的安放原处。 二、开车注意事项 1、接到班长发出的开车指令后,必须发出本岗位开车信号,同时要检查预开设备周围是否有人工作或其它障碍。 2、在任何情况下启动球磨机(无论是盘车还是正常启动)或停止球磨机都必须启动高压油系统,使之进入正常作业状态。 3、检查分级机传动部裸露齿轮上是否有异物,并打开球磨机主轴瓦冷却水。 4、检查有无漏油、漏水、漏矿之处,确认本岗符合运转要求时方可按顺序开车。

三、运转中的检查

1、检查各注油点的油路是否通畅,油量是否充足,轴瓦、轴承温度是否符合要求。

2、经常检查电动机体温和电流表指针是否稳定,有无超负荷现象。

3、经常检查各部螺丝有无断裂脱落或松动现象、发现异状及时处理。 4、经常检查分级机溢流浓度、细度和返砂量的变化,如有异常找出原因及时处理。

5、补加钢球时,注意吊运、补加时的安全,防止钢球掉入分级机内或伤人。 6、经常检查分级机溢流管和返砂槽是否畅通无阻或中途流失。 7、在操作中不准将润滑油类掉入矿浆中,以防影响浮选指标。 8、处理回填矿砂要根据生产安排决定,控制每班加入量并注意防止铁器杂物进入分级机或返砂槽内。 四、停车注意事项 1、接到停车指令后,必须按停车顺序进行操作,防止急停车将粗矿砂送入浮选。 2、停车后要立即关好水、油闸门,并将分级机螺旋提起防止被矿砂压住影响下次开车。 3、检查或处理在运转中所发现设备问题,必要时通知设备维修工给予解决。 4、检查各开关和按钮是否全部放置在停车位置上。 5、填写好运转操作日记,清理好岗位卫生达到文明生产。 6、无通知停电或其它故障突然发生时,必须先拉下总电源开关后关闭各供水闸门。

7、禁止喝酒,禁止迟到、早退、脱岗、睡岗等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发生。

皮带运输机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开车前检查

1、检查本岗位所属设备的各润滑点油量是否充足、油路是否畅通,检查减速箱和电动滚筒内的油量及油温。

2、检查设备周围是否有人作业,有无影响设备运转的障碍物。 3、检查安全设施是否完整、牢靠,如有移动之处必须恢复正常状态。 4、检查给矿漏斗有无矿石堵塞或破损破漏,刮板挡板是否完好。 5、检查皮带接头有无开裂和破损现象,以及运输磨损的情况。

6、检查各部螺丝有无松动和脱落现象及运输带的松紧情况,防止打滑跑偏。 二、开车注意事项 1、可逆皮带、4#、3#、2#、1#皮带及振动筛开车前必须得到 中细碎发出开车信号并检查周围确实无人作业后方可按顺序开车,并启动电磁铁。 2、设备启动后首先检查运矿皮带是否跑偏,电动机和减速机声响、油温和油量是否正常。 3、巡回检查运矿设备各部是否符合运转的要求,如有不适及时调整。 4、检查防尘设施有无跑尘、漏尘现象 三、运转中注意事项 1、经常检查运输带的运转情况是否超负荷。 2、检查各部轴承及电机的温升情况,有无缺油、漏油现象。 3、检查皮带挡板有无漏矿现象,发现漏矿及时调整。 4、经常保持通廊卫生,经常清除落地矿石。

5、经常检查排矿漏斗是否通畅,皮带接头有无开裂或磨损现象。

6、发现因超负荷引起皮带打滑时,立即发出停矿信号,当负荷正常时再恢复给矿。

7、要经常检查1#、3#皮带电磁铁的工作情况,及各皮带托辊是否灵活。 8、及时拣出皮带上的铁器、木块及其他杂物,禁止混入矿石内。

9、为降尘在室内喷水时,不准将水喷到电气设备、皮带及托辊上。 四、停车注意事项

1、粉矿仓满时必须立即发出停车信号。停车时必须保持皮带上无矿石和杂物。 2、发生事故或无通知停电停车时,如皮带载重过大影响下次 开车则应将皮带上的矿石铲下一定量便于开启。

3、停车后清理好岗位卫生并填写好岗位操作日记,处理好本班发现的设备及操作问题,如本班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班长报告。 4、停车、停电时及时清理电磁铁上的吸附物。 5、经常检查电磁铁吸取的铁物情况,如发现较大块铁被吸时应及时处理,防止自行脱落。 6、禁止喝酒,禁止迟到、早退、脱岗、睡岗等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发生。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未经安全培训和安全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 二、电工人员必须持电气作业许可证上岗。 三、不准酒后上班,更不可班中饮酒。 四、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否则不准许上岗。 五、检修电气设备时,须参照其它有关技术规程,如不了解该设备规范注意事项,不允许私自操作

六、严禁在电线上搭晒衣服和各种物品。 七、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八、正确使用电工工具,所有绝缘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它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

九、当有高于人体安全电压存在时,严禁带电作业进行。

十、电气检修、维修作业及危险工作严禁单独作业。

十一、电气设备检修前,必须由检修项目负责人召开检修前安全会议。 十二、在未确定电线是否带电的情况下,严禁用老虎钳或其他工具同时切断两根及以上电线。

十三、严禁带电移动高于人体安全电压的设备。 十四、严禁手持高于人体安全电压的照明设备。 十五、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且使用前需按保护器试验按钮来检查是否正常可用。 十六、潮湿环境或金属箱体内照明必须用行灯变压器,且不准高于人体安全电压36V。 十七、每个电工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按触电急救方案实施抢救。 十八、配电室除电气人员外严禁入内,配电室值班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开现场,以防止发生事故。 十九、电工在进行事故巡视检查时,应始终认为该线路处在带电状态,即使该线路确已停电,亦应认为该线路随时有送电可能。 二十、工作中所有拆除的电线要处理好,不立即使用的裸露线头包好,以防发生触电。

二十一、在巡视检查时如发现有故障或隐患,应立即通知生产方然后采取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及其它临时性安全措施进行处理,避免事故扩大。

二十二、电流互感器禁止二次侧开路,电压互感器禁止二次侧短路和以升压方式运行。

二十三、在有电容器设备停电工作时,必须放出电容余电后,方可进行工作。

二十四、电气操作顺序:停电时应先断空气断路器,后断开隔离开关,送电时与上述操作顺序相反。

二十五、严禁带电拉合隔离开关,拉合隔离开关前先验电,且应迅速果断到位。操作后应检查三相接触是否良好(或三相是否断开)。 二十六、严禁拆开电器设备的外壳进行带电操作。

二十七、现场施工用高低压设备以及线路应按施工设计及有关电器安全技术规定安装和架设。 二十八、每个电工应牢记所管辖用电设备电源的所在位置及操作。 二十九、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电器着火应立即将电源切断,然后视装置、设备及着火性质使用干粉、1211、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或干沙灭火,严禁使用泡沫灭火器。 三十、合大容量空开或ME时,先关好柜门,严禁带电手动合ME。 三十一、万用表用完后,打到电压最高档再关闭电源,养成习惯,预防烧万用表。 三十二、严禁向配电柜、电缆沟放无关杂物。 三十三、检修时,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三十四、生产中任何人不准拉拽DP头线,防止造成停车。

三十五、换DP头应?停掉装置及PLC电源,如有特殊情况,带电换,必须谨慎,不能连电。

三十六、生产中,换柜内接触器时,必须谨慎,检查好电源来路是否可关断,严禁带电更换,防止发生危险。

三十七、生产中不能因维修气阀而将压辊压下,造成钢带跑偏或挤断。

三十八、不允许带电焊接有电压敏感元件的线路板,应待烙铁烧热后拔下电源插头或烙铁头做好接地再进行焊接 三十九、拆装电子板前,必须先放静电。

四十、使用电焊机时,不允许用生产线机架作为地线,防止烧坏PLC,发现有违章者立即阻止。

四十一、使用电焊机,需带好绝缘手套,且不准一手拿焊把,一手拿地线,防止发生意外触电。 四十二、焊接带轴承、轴套设备时,严禁使焊机电流经过轴承、轴套,造成损坏。 四十三、在变电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履行动火申请手续,未办手续,严禁动火。 四十四、生产中不用紧固操作台的按钮或指示灯,如需急用必须谨慎,防止改锥与箱体连电造成停车。 四十五、生产中如需换按钮,应检查电源侧是否是跨接的,拆卸后是否会造成停车或急停等各种现象,没把握时,可先临时把控制线改到备用按钮上,待有机会时恢复。 四十六、换编码器,需将电源关断{整流及24V}或将电源线挑开,拆编码器线做好标记,装编码器时,严禁用力敲打,拆风机外壳时要小心防止将编码器线拽断,在装风机后必须检查风机罩内编码器线是否缠在风机扇叶上。 四十七、电气设备烧毁时,需检查出原因再更换,防止再次发生事故。 四十八、换接触器时,额定线圈电压必须一致,如电流无同型号的可选稍大一些。

四十九、变频器等装置保险严禁带电插拔且要停电5分钟以上进行操作。

五十、严禁带电插拔变频器等电子板,防止烧毁。

五十一、换变频器或内部板子时,必须停整流电源5分钟以上进行操作,接完线必须仔细检查无误后方可上电,且防止线号标记错误烧设备。

五十二、经电机维修部新维修回的电机必须检查电机是否良好并将电机电源线紧固后再用。

五十三、接用电设备电源时,先看好用电设备的额定电压选好合适空开,确认空开处于关断,检查旁边是否有触电危险再进行操作。 五十四、手动操作气阀或油阀时,必须检查好是否会对人或设备造成伤害,防止出事故。 五十五、更换MCC抽屉时,必须检查好抽屉是否一样,防止换错烧PLC。 56、安装或更换电器设备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五十七、严禁用手触摸转动的电机轴。 五十八、严禁用手摆动带电大功率电缆 五十九、烧毁电机要拆开确认查明原因,防止再次发生。 六十、热继电器跳闸,应查明原因并处理再进行复位。 六十一、在检修工作时,必须先停电验电,留人看守或挂警告牌,在有可能触及的带电部分加装临时遮拦或防护罩,然后验电、放电、封地。验电时必须保证验电设备的良好。

六十二、检修结束后,应认真清理现场,检查携带工具有无缺少,检查封地线是否拆除,短接线,临时线是否拆除,拆除遮拦等,通知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取下警告牌,按送电顺序送电。

六十三、工作完成后,必须收好工具,清理工作场地,做好卫生。??

焊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一、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具、设备是否完好,焊机的外壳是否可靠地接地。焊机的修理应由电气保养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得拆修。

二、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作环境,确认为正常方可开始工作,施工前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要戴好安全带。敲焊渣、磨砂轮戴好平光眼镜。

三、接拆电焊机电源线或电焊机发生故障,应会同电工一起进行修理,严防触电事故。 四、接地线要牢靠安全,不准用脚手架,钢丝缆绳、机床等作接地线。 五、在靠近易燃地方焊接,要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必要时须经安全员同意方可工作。焊接完毕应认真检查确无火源,才能离开工作场地。 六、焊接密封容器、管子应先开好放气孔。修补已装过油的容器,应清洗干净,打开人孔盖或放气孔,才能进行焊接。 七、在已使用过的罐体上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查明是否有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严禁在未查明之前动火焊接。焊钳、电焊线应经常检查、保养,发现有损坏应及时修好或更换,焊接过程发现短路现象应先关好焊机,再寻找短路原因,防止焊机烧坏。 八、焊接吊码、加强脚手架和重要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并敲去焊渣认真检查是否安全、可靠。

九、在容器内焊接,应注意通风,把有害烟尘排出,以防中毒。在狭小容器内焊接应有2人,以防触电等事故。

十、容器内油漆未干,有可燃体散发不准施焊。

十一、工作完毕,必须断掉龙头线接头,检查现场,灭绝火种,切断电源。 十二、使用气焊时必须认真检查氧、胶管及通风部位是否漏气、串气或堵塞。

保险罐、氧气表的灵敏度及安全刀是否合乎要求,如发现故障及时修理。 十三、装好电石的挂筐挂在浮筒上以后用双手轻轻将浮筒慢慢放入罐内,工作后取出浮筒严禁摩擦或冲击即产生火花,装罐或取罐时操作者头部不可垂直对上。

十四、浮筒顶端皮膜应于浮筒直径相等,皮膜厚度不的小于1.5mm再生胶,严禁在浮筒于发生器上另加任何压力或用手往下按,电石底部不的超过浮筒高度的1/2。 十五、乙炔发生器、氧气瓶附近严禁吸烟和燃火,与明火距离氧在10米以外,氧气瓶与乙炔发生器的安全距离应在5米以上。气焊结束后,须将焊彻底灭火以防回火爆炸。 颚式破碎机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一、运转前的检查: 1、检查破碎机破碎腔内有无矿石及其他杂物,如有矿石及其他杂物要及时排除干净。 2、检查颚板及排矿口间隙是否符合使用标准,如有不适要立即更换和调整。 3、检查各部螺丝是否有松动现象,如有松动或脱落要及时紧固和更换。 4、检查设备周围有无影响设备运转的障碍物。 5、检查设备各润滑部位油量是否充足,注油设施是否齐全。 6、检查电气附属设备的开关是否都在停车的位置。 二、开车注意事项:

1、接到开车信号后要严格按开车顺序进行操作。

2、当设备启动后要细致检查有无异常声音,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3、确认设备运转正常时,发出给矿信号,下一工序允许给矿时方可给矿。

4、认真使用防尘、降尘设备,保持文明生产。 三、运转中的检查:

1、检查本岗位防尘设施有无漏尘情况,如发现漏尘扬尘之处应及时排除。 2、检查设备有无异声,电流是否正常。

3、检查本机所破碎的矿石是否全部送入下一工序,发现漏矿,及时处理和调整。 4、检查设备有无漏油、缺油现象。 5、检查各部轴承和电机的温度是否符合操作要求。 6、在正常运转中发现排矿粒度超过规定时要立即调整,不准将大于规定的矿块送入下一工序。 7、发生重大事故时应紧急停车,并保护好现场。 四、停车注意事项: 1、接到停车信号时,首先停止给矿,当破碎腔内无矿时方可停车。 2、停车时必须按照停车的操作顺序操作,不准先拉总闸。 3、停车后要检查颚板磨损情况。 4、处理好本班发现的待修部位,经过检查本班不能修理时要做好记录并报告班长。 5、清理好本岗位卫生,将一切污杂物品送到指定地点,并关好门窗。 6、如实记录本班操作日记,不得隐瞒设备及人身事故。 7、禁止喝酒,禁止迟到、早退、脱岗、睡岗等现象发生

圆锥破碎机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开车前的检查:

1、检查油箱内的油量是否充足,油内是否有水、杂质。

2、开动油泵,检查油泵油压是否都符合要求,有无漏油和堵塞现象。 3、检查防尘设施是否完整,水管是否通畅,防尘效果是否良好。 4、检查破碎腔内有无矿石和其他杂物,如发现及时排除。 5、检查给排矿漏斗是否符合使用要求,螺丝有无松动现象。 6、检查电器附属设施是否完整,开关是否都在停车位置。 7、检查设备周围有无影响设备运转的障碍物。 二、开车注意事项: 1、接到下一工序准许开车的信号,方可按开车操作顺序开车,先开油泵,待油泵运装正常后,再开主体设备。 2、在设备启动前必须检查周围是否有人工作和障碍物。 3、设备启动后要详细检查润滑油循环情况和其它各部位运转是否正常。 4、经检查确认本机能够正常运转时,方可通知上一工序开车给矿。 5、检查排矿粒度和防尘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如有不适之处应立即调整。 三、运转中的检查: 1、检查油压油温是否正常,油压力应保持在 c㎡/Mpa,回油温度不超过55℃,进油温度不超过45℃。 2、检查设备情况是否正常,注意电动机温度上升和电流波动情况,不准超负荷运转。

3、检查各部螺丝在设备运转中是否有松动和脱落现象,动定衬板是否有松动迹象,各部声音是否正常。

4、检查本岗位所属设备是否有漏油、漏水现象。

5、经常检查给矿粒度是否符合要求,给排矿漏斗是否畅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严禁带负荷拉闸停车,发生重大事故时不受此限,但必须保护好现场。 四、停车注意事项:

1、接到停车信号必须先停给矿而后方可按停车操作顺序停车。

2、停车后周密检查本班设备的使用情况,是否有破损和需要更换的部件,如本班不能解决需向班长汇报。

3、关好防尘水阀,拉下排尘器开关,检查附属设备是否保持完好状态。 4、清理好设备及环境卫生,填写好本班操作日记提出下班应注意事项。 5、禁止喝酒,禁止迟到、早退、脱岗、睡岗等现象发生。 水泵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一、水泵启动前的准备工作: 1、水泵工应熟悉所使用水泵的性能,构造,用途并能熟练的操作。 2启动前要分清正反转,严禁倒转。 3检查水泵与电机的对联接合乎要求,做到转动灵活。 4各闸门逆止阀开闭灵活可靠位置正确,启动前闸板阀应关闭。 5盘根松紧适应,无漏水漏风现象,各部螺丝、皮圈、销子、垫圈要完整齐全紧固,符合完好标准要求,轴承中的油量、油质、油圈也要符合要求。 二、水泵运转时注意; 1运转平稳、无震动、声音正常、无异常响声和噪音、负荷正常、流量正常、压力表、真空表指针摆动限小。

2轴承内的油位必须得保持在油标刻度内、油环工作良好。填料与外壳不烫手,填料完好不漏水、每分钟不超过10-20滴为准。 三、停泵时应注意;

1慢慢的关闭阀门,使水泵进入空转状态。

2关闭真空表的旋塞。

3停机后,关闭真空压力表旋塞,指针要回到。

4长期停运时,应将泵体内的水位全部放干净,防止生锈或冻裂,关闭进水闸,并将设备擦干净。

柴油发电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启动前准备 1、检查各部零件是否完整可靠,各部联接是否牢固,联接螺丝是否有松动。 2、检查机油油位,油面应在油尺“满”字的位置上,使用的机油应符合规定要求。 3、检查机油泵及调速器内是否加好机油。 4、检查柴油燃油箱内是否有油,使用燃油应符合规定要求。 5、检查各及接头是否有漏油现象并及时排除。 6、检查散热器中水量是否加满,各水路管是否有漏水现象并及时排除。 7、利用外业电源首先把储气瓶、进气阀门和气泵冷却水阀门开启,然后起动气泵进行充气。随时注意气泵工作情况,冷却水循环情况,当气压开关40kgf/c㎡时停止充气。

8、启动各气缸排气阀门,进行撬车,使飞轮转到一定标志的位置,

同步进行手摇机油泵,符合机油压力达到2kgf/c㎡左右。 二、柴油机启动及运转

1、柴油机启动后应立即检查机油压力是否正常,并检查柴油机各部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响声或振动,有无渗漏现象,如有异常现象应查明原因及时排除。 2、柴油机启动后应用低速、中速预热,待水温升到40℃以上时,方可高速载荷运转。 3、调整仪表数据至规范化,转速500r/min、周波50hz、电压400v、油压2kgf c㎡等,待柴油机运行正常后,水温长至一定温度方可带负荷。 4、检查外业电源的电路和送电电路,确认拉开外来电源闸刀方可送电。 5、柴油机运转时,注意观察运转情况,及时排除故障,确保柴油机安全正常运转. 6、认真填写柴油机运转记录及交记录。 三、柴油机停车

1、首先应卸去负荷,使柴油机在中速空负荷下运转一段时间,待油、水温逐渐下降时,再拉动停车柄使柴油机停止运转。

2、停车后应关闭柴油箱开关。

3、不允许突然关闭油门停车,紧急情况除外(如:机油压力突然下降,油温急剧上升,柴油机飞车,出现不正常声音等)。 四、柴油机技术保养

1、例行保养:每班工作完成后进行。 (1)检查油底壳内,喷油泵内及调速器内的机油量,使油面在规定位置。 (2)检查燃油箱内燃油油位高度及冷却水水面,补充冷水。 (3)检查各外部零件及附件联接是否牢固可靠。 (4)认真落实交记录制度,内容为:柴油机在运转中的变化,冷却水温度,机油压力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声响,如有不正常现象,及时排除。 (5)清洁柴油,保持机器和工作环境整洁,特别是电器部分,不得有油污。 2、一级保养: (1)清洗柴油滤清器。 (2)清洗机油滤清器转子。

(3)清除空气滤漓器积灰盘及纸滤芯上的积垢,若纸滤芯破损应

及时更换。

(4)检查风扇皮带张紧度,必要时进行调整。 (5)检查蓄电池,电水不足时应及时加足。 (6)向各润滑部位加注润滑油。 3、二级保养: (1)清洗更换机油滤芯。 (2)更换机油,柴油机停车后立即放出机油.加注清洁机油。 (3)更换喷油泵及调速器内润滑油。 (4)检查并调整气门间隙,间隙异常应及时找出原因并排除。

4、三级保养及小修大修由工段长根据柴油机运转状况决定。

爆破工(员)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材料的领退 1、应根据当班的爆破作业,填写好爆破材料领料单,领取当天的爆破材料。 2、当班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当班退回库房,严禁自行销毁或私人保管。 3、领退爆破材料的数量必须当面点清,若有遗失或被窃,应立即追查和报告有关领导。

二、爆破材料的运输

1、领取爆破材料后,必须直接送到工作面或临时保管库房,严禁他人代运代管,不得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放在各自专用的袋内。

2、一人一次运搬爆破材料的数量:同时运搬炸药和起爆材料不

得超过30公斤;背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一箱;挑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两箱。

3、爆破材料必须专车运送,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运送。除爆破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同车乘坐。

4、汽车运输不得超过中速行驶,遇有雷雨停车时,车辆应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00米的空旷地方。

5、竖井、斜井运送爆破材料时,爆破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事先通知卷扬机工和信号工; (2)在上下班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送爆破材料; (3)运送爆破材料时,除爆破工和信号工外,其它人员不准同罐乘坐。 (4)严禁爆破材料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放。 三、爆破准备及信号规定 1、在爆破作业前,应以爆破区进行安全检查。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爆破作业。 (1)有冒顶塌邦危险的。 (2)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三分之二,或无人行梯子,有可能造成爆破工不能安全撤退的。 (3)爆破矿岩有危险及设备、管线、电缆线、支护、建筑物、设施等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4)爆破地点光线不足或无照明的。 (5)危险边界或通路上未设岗哨和标志或人员未撤除的。 (6)两次爆破互有影响时,只准一方爆破。贯通爆破时,两工作面距离达15米时,不得同时爆破;达7米时,须停止一方作业,爆破时,双方均应警戒。

(7)爆破点距离炸药库50米以内时。 2、加工起爆药包应遵守下列规定:

(1)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在爆破现场的安全地方进行,每次加

工量不超过该次爆破需要量;雷管插入药店包前,必须用铜、铝或木制的锥子在药卷端中心扎孔;

(2)加工起爆药包地点附近,严禁吸烟、烧火,严禁用电或火烤雷管。

3、设立警戒和信号规定:

井下爆破时,应在危险区的通路上设立警戒红旗,区域为直线巷道50米,转弯巷道30米。严禁以人代替警戒红旗。全部炮响后,须经15分钟方能撤除警戒;若响炮数与点火数不符,须经20分钟后方能撤除警戒,严禁挂永久红旗。 四、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清理和检查。 1、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清理和检查。 2、装起爆药包和油炸药时,禁止抛掷或冲击。 3、药壶扩底爆破的重新装药时间,硝铵炸药最少经过15分钟,油炸药至少经过30分钟。 4、深孔装药炮孔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黑梯药柱等敏感爆炸材料前,可以用铜或非金属长杆处理。 5、使用导爆管起爆时,其网络中不得布死结,炮孔内的导爆管能有接杀头。禁止将导爆管对折180度和损坏管壁、异物入管、禁止导爆管管拉细等影响导爆管爆轰波传播的操作。 6、用雷管起爆导炸管时导炸管应均匀敷设在雷管周围。 7、装药时禁止烟火、明火照明;装电雷管起爆体开始后只准用绝缘电筒或蓄电池照明。 8、禁止单人装药爆破(补炮、糊大块除外),爆破工点完炮后必须开动局扇。

9、装药时不许强冲击,禁止用铁器,要用木棍装。 10、严禁无爆破权的人进行装药爆破工作。

11、电气爆破送电未爆进行检查,应先将开关拉下,锁好开关,线路短路15分钟后方可进入观场捡查处理。

12、炸卡漏斗大块矿石时,禁止人员钻入漏斗内装药爆破。 13、炮孔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

(2)堵塞时,要防止起爆药包引出的导线、导火线、导爆索被破坏;

(3)深孔堵塞不准在起爆药包后直接填入木楔。 14、明火起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一次点火,成组点火时,一人不超过五组; (2)二次爆破单个点火时,必须先点燃信号管或记时导火线,其长度不超过该次点燃最短导火线的三分之一,但最长不超过0.8米;

(3)导火线的长度须保证人员撤到安全地点,但最短不小于1米,导火线必须燃速相同,长度一致; (4)竖井、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爆破府禁止采用明火爆破; (5)点燃导火线前。切头长度不小于5公分,一根导火线只准切一次,禁止边切边点; (6)从第一个炮响算起,井下15分钟内不准进入工作面,炮烟未排出,禁止进入。 15、导爆索起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导爆索只准用快刀切割; (2)支线应顺主线传爆方向联接,搭接长度不小于15公分,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大于90°; (3)起爆导爆索时,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导爆索传爆方向; (4)与散装铵油炸药接触的导爆索须采取防渗油措施;

(5)导爆索与导爆管同时使用时,不应用导爆索起爆导爆管,因导爆索爆速大于导爆管,易引起导爆索爆炸时击坏导爆管。

16、天井爆破时,将平台移放到井边位置上。 17、电力起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只准用绝缘良好的专用导线做爆破主线、区域线或支线。

露天爆破时,主线允许用架设在瓷瓶上的裸线,爆破践路不准同铁轨、铁管、铜丝绳和非爆破线路直接接触。禁止利用水、大地或其他导体做电力爆破网路中的一根导线;

(2)装药前要检查爆破线路、插销和开关是否处于良好状态,一个地点只准设一个开关和插座。主线段应设两道带箱的中间开关,箱要上锁,钥匙由教工携带。脚线、支线、区域线和主线在联结前,均须处于短路状态。只准从爆破地点向地源方向联结网路。

五、盲爆处理 1、发现盲炮必须及时处理,否则应在其附近设明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处理盲炮时,在危险区域内禁止做其他工作。处理盲炮后,要检查清除残余的爆破材料,并确认安全时方准作业。 3、电爆破有盲炮时,需立即拆除电源,其线路须及时短路。 4、炮孔内的盲炮,可采用再装起爆药包或打平行眼装药(距盲炮孔不小于0.3米)爆破处理,禁止掏出或拉出起爆药包。 5、硐室盲炮可清除小井、平硐内填塞物后,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六、高硫、高温矿爆破 1、高硫矿爆破时,炮孔内粉尘要吹净,禁止将硝铵类炸药的药粉与硫化矿直接接触,并禁止用高硫矿粉做填塞物。严防装药时碰坏药包。 2、高温矿爆破时,孔底温度超过50°,必须采取防止自爆的措施。 空压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起动前:

1、检查机油泵油位是否在正常位置,空压机油压力是否正常。

2、检查各部零件是否完整可靠,各部件联接是否牢固,联

接螺栓是否松动。

3、水箱加满水,油箱加满油,检查各联接管接头有无漏油、漏水现象,并及时排除,检查风扇皮带的紧张度。

二、主机起动后检查

1、检查机油压力是否正常,各传动部件工作情况,细听机器转动声音,如发现不正常现象,应停机检查,排除后再开机。

2、主机低速运转10-20分(700-800转),等油温、水温达到45°再提高主机转速,待达到额定转速后,查看各仪表是否正常,查看整机未发现不正常现象后再带负荷,并做好运转记录。 3、停机后清洁机器并做好环境卫生。 三、按规定搞好机器维护工作,主机的柴油、机油过滤器每15日(300小时)清洗一次,空压机机油过滤器一周(120小时)清洗一次。 四、运转工发现主机不正常或空压机缺油过多,有权立即停机,停机后应向有关领导汇报事故情况,不准违章操作。 井下水泵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开泵前首先将泵内空气放净,灌好引水,再行启动。当合闸后,如果电机不起动,并发出响声时,应马上拉下开关,二次推上启动,如果仍不转动,则需检查修理,启动时要单手侧面操作。

二、电动机启动后,要将排水闸门缓慢打开,不准在排水阀关闭的情况下继续工作。

三、在正常运行中的水泵因故停车都必须先关闭水闸门,然后再切断电源。 四、电机运转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电压不得低于额定电压的10%,经常检查电机是否有局部发热现象。

五、工作场所要有充足的照明,必须有备用电石灯或手电筒,以防停电后便于处理事故。

六、初次投入使用的水泵,在全速运转几分钟后,须停车检查电机和泵体以及各部件情况是否良好。

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严格执行井上电器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井下操作规定,严格执行交制度。 二、必须熟悉井下各中段和井巷的动力、照明、通风、信号的线路分布情况及电器设备安装地点。配电盘和开关要设在安全地点和干燥处。 三、井下严禁带电作业(36伏以下除外)不准指派无电器知识或操作不熟练的人去单独进行电气巡视检查。 四、井下的主要运输平巷、斜井、硐室的固定照明电压不准超过110伏,竖井、天井固定照明和各工作面活动照明(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伏。 五、井下电力导线固定敷设的,需用钢丝或钢带铠装(或铅皮)电缆,竖井垂深超过200米要用绝缘的铠装电缆,移动式电气设备要用橡胶电缆。禁止使用绝缘不和要求的电缆。井下照明、信号、电话等导线,不管电压大小禁止用裸体线,禁止使用裸体的刀形开关和裸露保险器。 六、电缆的连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与机械及器械的连接,需用接线合连接,电缆芯线与变压器、电动机或其他电气器械的端子连接,需使用接线铜头。 2、铠装与非铠装纸绝缘电缆以及铠装电缆相互间的连接,均需用灌充填剂的接线合,应使其接加到电缆外皮上。

3、在电力线路中铠装电缆与橡胶电缆的连接,只能经过器械(如启动器、自动开关等)的端钮连接。

4、橡胶电缆之间的接合,其接头必须达到安全标准。

5、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时常拆开的橡胶电缆的连接,可用插销式接线合连接,

插座必须接在电源的一侧。

6、照明、信号、及控制线路的连接,允许用配电箱,接线盒和三通接线盒. 七、水平巷道和斜井(45°以下)电缆和电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金属支架、预制混凝土支架和木支架的巷道中悬挂电缆时,不准拉的太紧,只有在不支护或砌旋的巷道内允许牢固的将(电缆)线固定好。 2、电缆、电线要悬挂整齐标准。

3、禁止将电缆、电线、悬挂在风管上。动力电缆穿过风水管路或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要架设在管子上面,比此之间不得小于300毫米。 4、禁止在水沟中敷设电缆,在巷道的个别地段必须将电缆套入铁管内保护,禁止用木材覆盖电缆。 5、电缆和电线上禁止悬挂任何物体. 八、竖井内电缆、电线的敷设要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的悬挂必须使用夹子、u型卡箍或其他可以支持电缆本身重量的悬挂装置,并且不致损坏铠装电缆。 2、通过钻孔敷设电缆时,必须将电缆牢固在钢丝绳上,当通过不坚固的岩石钻孔时,必须加装钢套管。 3、电缆固定点间的距离不大于6米。 4、有地表经竖井到井下变电所的电缆要敷设两条。 5、禁止沿竖井的提升间、平衡锤间、人行井间敷设电缆,电缆在竖井井筒中不得有接头,电缆接头部分必须设在中段水平,以便装设接头盒。控制电缆、信号、照明等线路,可沿梯子间井壁的一边敷设,但禁止通过梯子口。 九、橡胶电缆的敷设符合下列规定: 1、不可悬挂的太紧,而且要整齐。

2、禁止沿地面或穿过漏斗口敷设,通过天井时禁止沿放矿格板一侧敷设。 3、多余的电缆要整齐地挂在接线处的安全地点,不得卷成麻花形。 十、电极和变电设备的硐室:

1、井下变电所和水泵房硐室的地点至少要高于入口对面井底车场轨面0.5米

以上。

2、变电所硐室的长度超过10米时,要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任何硐室通道,禁止堆放任何材料和设备。

3、硐室的通风要良好,硐室内的温度不得比临近巷道的温度超过10°,并解决室内滴水现象。

4、变电所内必须具有电工用的橡胶绝缘手套、橡胶绝缘鞋、橡胶绝缘垫和台,上述护品必须按规定定期试验。 十一、井下禁止使用变电器中性点接地的网路,禁止电气设备接零。禁止山地面上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和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十二、井下变电所的每个低压母线上要装设检漏指示器. 十三、由总变压站至井口用架空线路送电时,井下变电所一次接线母线上,均需按设避雷器,引至井下变电所的电源电缆,在通井口 由架空线引下处,需接避雷器. 十四、电器设备的金属部分必须按下列规定,作好接地保护: 1、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断路开关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机座。 2、配电盘(柜、箱)的金属外壳及构架。 3、电缆头、电缆外皮及导线的金属保护层。 4、开关设备的连动操作机构。 5、仪表变电器、变流器的二次线圈。 6、没有电气设备及导线的巷道的管道及钢轨。 十五、接地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在井底水窝和水仓中的总接地器必须接地良好。

2、巷道水沟的接地器,安设在水沟的深处。巷道中无排水沟或排水沟无水时,接地器需垂直插入潮湿的或经常浇水的钻孔中(孔与管要等长)。 3、将带螺栓的端子焊在接地器上,以便连接地引线。 4、接地引线与接地器的连接处,必须擦亮后用螺丝牢固加紧。 5、接地电阻要符合规定。

十六、电器和电机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固定的电机、变压器及器械外壳的接地,必须牢固可靠。

2、所有接地部分必须有单独接地引线,两台以上设备公用一个接地装置,其接地线应采用并联,禁止串联连接。

3、接地引线及其连接处,须设在便于检查和试验的地方。

4、移动和携带的机器、器械的接地必须用橡胶电缆的专用接地线芯,要连接到总的或局部接地网上。 十七、为了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必须按下列规定确定保护装置: 1、鼠笼型电动机的绝缘电阻低于0.33兆欧时,不准送电运行,直接启动的鼠笼型电动机,熔断保险丝应采取该电机额定电流的1.5倍. 2、电压在250伏以上时,电流在100安培以上时,应使用管型保险器. 3、配电箱及其他自动开关设备的过流保护装置,其动作电流应为超出该电动机连续工作电流20%时,即可切断电源作用,如装有刀闸开关其保险丝的额定熔断电流因等于过流保护装置的额定电流. 4、变压器一次测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应等于变压器一次测额定电流的两倍,二次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应等于变压器二次测额定电流的110%. 5、直流发电机组过流继电器的整流不得超过发电机的额定电流的120%,并有电压表、电流表。 十八、为了提高井下电力设备的完好率,必须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1、每月有负责机电的人员组织对电机、器械和变压器检查一次,自动保护装置每季度检查一次,接地装置没季度检查一次,并测定其接地电阻。 2、使用的变压器油,应定期进行介质强度试验和物理化学性能分析实验。 十九、井下照明和通讯:

1、井下运输巷道,井下车场、安全出口、竖斜井和天井的人行道,各井巷工作面、各工作硐室和采矿场,装卸平台和奘车场等均需接设电器照明。 2、井下照明供电线路,须单独安设不得与电力供应线路混合使用。 3、照明线路必须用胶皮线,要用瓷瓶固定,整齐的挂在巷道顶板中间,并成

一条直线,两根线之间的距离为15厘米。灯泡、线路损坏及时更换。 4、井底车场(信号房)、各中段车场须设电话。

电气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电焊机二次线路及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应经常检查有无漏电现象,一次与二此线路必须完整,起线路必须完整,起线路绝缘必须良好,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 二、夹焊条的钳子,必须绝缘良好。 三、电焊机移动时应先切断电源。 四、焊接的容器内或作业地点较潮湿时,作业前应采取必要的绝缘防护措施和专人监护方能作业。 五、打火前必须带好电焊帽,并要告诉辅助人员躲避弧光。在清除铁锈或熔渣时,应带好防护眼镜。 六、固定焊接场所周围必须有防护挡屏,高空作业要扎好安全带或设手脚架。 七、下雨时,必须切断电源,下班时要整理场地,清理火种。 八、气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检查气压表是否完好有效。 2、乙炔和氧气瓶禁止放在高压线及吊车下,不准放在马路和人行道上。 3、乙炔瓶使用管理规定: 4、乙炔瓶不准放置在易跌落和外来物撞击的地方,禁止在日光下爆晒和受高温。 5、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 6、乙炔瓶必须有完整的安全帽,乙炔表必须装有回火防止阀。 7、氧气瓶使用管理规定:

(1)氧气瓶不准放置在易跌落和外来物撞击的地方,机智在日光下爆晒和受高温。

(2)氧气瓶禁止与油类接触,不准和易燃物品(包括气体)同放一处,空、

重瓶要分开放存。

(3)氧气瓶要立方牢固,要有防震橡胶圈,禁止肩扛滚动,应有专用的工具搬运。

(4)氧气瓶内的气体不准全部用光,要留有不小于0.5kg/c㎡剩余压力。 (5)气屏口必须有完整的安全帽,保持瓶阀和镙绞良好,装表前要先启风门吹除赃物,再装表,表接完后,应慢慢开气门。开闭气门和气压表时,人身头部要在气瓶的一旁,以免漏气和滑丝把表打出伤人 九、焊、割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在容器内焊临时停止工作,要将焊、割把子关好(或带出容器)以防乙炔在容器内爆炸。 2、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不得存放一处,其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高空作业必须佩扎好安全带或架设手脚架。 4、乙炔、氧气软管接头处要严密,不得漏气,不准接触油类,金属溶液、高温管道。横过马路或通道时要加护盖。 5、由于焊、割嘴被熔化金属堵塞或火焰不正常,焊、割温度过高时,为了防止氧气逆流发生爆炸,应立即先关乙炔阀,后关氧气阀,停止工作进行修理、冷却。 6、不要在水泥地上焊、割,必要时工作物下面垫铁板,以防水泥飞溅伤人。

卷扬机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竖井、斜井卷扬机工,每班不少于2人,司机要精神振作。 二、卷扬机工必须经技术安全考试身体检查合格,并学习操作三个月以上者担任。其他人员不得执行司机任务。学习操作的实习工,只许在有经验师傅亲自指导下进行操作,师傅不准离开。禁止学习工和技术不熟练者单独操作和提升人员。

三、在交人员上下井时间内,必须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在场监护。 四、司机只有在接到信号工发出规定的声光信号后方可开车,信号不清不准开

车,应用电话问明原因后,由信号工重新发出信号后再提升。

五、开车时要按顺序进行:手握操作手柄不准松动,精力要集中,时刻注意信号和深度指示器的深度。要注意钢丝绳在卷筒上排列是否整齐,防止过卷、跑车事故发生。

六、司机进入操作台,要时刻注意电流、电压、过速装置,工作闸系统是否完好。每班检查电动机、供电系统状况。负责检查钢丝绳和再检查加油工作。 七卷扬机在运行过程中禁止进行下操作: 1、禁止断电作业时手离操作把和闸把,是用脚踏板时,脚不离脚踏板。 2、斜井下放时,严禁打开离合器自滑。 3、严禁说话、谈笑和看书报等。 信号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必须按规定迅速、准确、清楚的发送信号,不准用电铃当作电话。保证电话、电铃、信号灯的畅通,发现问题及时找电工修理。 二、升降人员或运送物料时,要严格检查,发现不符合乘罐规定的,要立即通知整改,不整改,严禁发送升降信号。 三、对升降信号一定要打清,打准。如没有听清楚应反问一下,弄清楚后再发信号。 四、在操作台上要集中精力不准说笑、打闹,不准脱岗。 凿岩机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一、进入工作面首先必须严格做好以下几点: 1通风防尘效果良好,风筒、 水管按要求跟上迎头,必须冲洗好工作面;平巷要顺、反向冲洗10米的顶邦;天井要冲洗工作台以上部分;采场要冲洗好顶邦。

2认真检工作面是否有盲炮和残药,发现盲炮必须处理好。 3检查供风、水是否正常,风、水各接头是否有松动。

4天井掘进必须检查工作平台和吊盘撅是否牢固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必须了解和熟悉作业地点技术要求,坚持正规化作业,不违章操作,按设计施工。

6工作时必须保证照明良好。

二、禁止打残眼和带盲炮作业,反对图省事和找便宜,不管安全的坏思想、坏作风。

三、禁止带浮石(包括掘进和回采)作业,必须全面仔细地进行敲邦问顶,不准用风钻去代替撬棍去顶浮石,禁止在活毛上打眼。 四、禁止打干眼,开钻时先开水门后开风门,开始(点眼)要开半风门,把钎人躲开后才准开全风,换钎不要开全风门,操做要准、稳。 五、打眼者要站在风钻的右侧,手扶风钻,不准坐或跨在风钻的气腿上,风水绳只准从凿岩机工身体的一侧通过,禁止从两腿之间跨过。 六、打眼过程中任何人不准从风钻的下面通过或前面停留,不准从风钻、钎子的上部越过,随时注意风水绳接头是否松动。 七、在打眼过程中,必须随时观察作业区的顶板和两邦、棚子和支柱是否有变化,发现异常立即停钻检查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车间(队)汇报。 八、矿房回采和天井(竖井)打眼时必须两人。禁止单人作业,在不安全的矿房禁止两台(多台)凿岩机同时凿岩。 九、在矿房溜矿井上口打眼时,溜井上口必须用4公分木板以十字花盖严,气腿下部必须双行木板,否则不准打眼。 十、吹炮眼时,吹眼人不要对着炮眼,主机和助手两人要配合好。 十一、采用新型凿岩机凿岩时,要遵守新的凿岩机操作规程。 十二、在高空或在有坠落危险的地方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十三、在可能出现老硐及大量积水的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按设计打好探水眼。当作业面岩石出现“冒汗”、滴水增大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在确认无安全隐患时方可继续作业。

铲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铲车必须专人驾驶,严禁乱人操作,并经考试合格,凭证操作。遵守汽车安全操作规程,矿内外行驶都要遵守交通规则。

二、开车前要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等是否良好,轮胎气压是否充足,各部螺丝是否紧固、机油、汽、柴油、水是否充足。

三、铲车开动前,必须先鸣喇叭,工作中要集中精力,起落斗要注意地面是否平坦,观察地面是否有障碍物。 四、驾驶室内只准乘坐两人(包括司机),除驾驶室任何部位不准乘人。 五、严禁超负荷铲物料,铲运长大物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铲运时必须与指挥人员密切联系,听从指挥。 六、铲物行走时,任何人不准站在物件上或配重上。行走时铲子放到适当位置,不得超高。 七、厂内行驶,每小时不准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车间、仓库及拐弯、狭路不得超过每小时3公里,铲运精密物件速度适当减慢。 八、物件铲起后,如发现不牢固,应落地进行整理。 九、铲斗在装卸时,不准踩油门过猛,可用半脚离合器逐步进行,起斗严禁用力过猛,以及不适当的顶撞,不准用一个货叉尖挑货。 十、货物应按货叉的宽度均匀的放在货叉上。 十一、倾斜门架、应缓慢的进行,防止货物突然滑下,使车突然受到冲击。 十二、装卸车满载行驶时,禁止急刹车。 十三、货物升高行驶时,应用低速档。

十四、装卸车作业场地坡度太大时,不应作业,以免发生危险。

十五、铲斗起斗检查和修理,一定要有可靠的支撑。在装卸铲作业时,绝对禁止在铲斗下行走或指挥观察作业等。

十六、铲车起吊时,严禁在人顶和汽车引擎上空行吊。

汽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自觉遵守监理法则,严格遵守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驾驶员要按安全行车守则进行操作。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服从民警和交通人员的指挥、检查,维护交通秩序,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行车时,必须携带驾驶和行车执照,严禁无照开车,驾驶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3)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4)禁止酒后开车。 (5)驾车时禁止吸烟、饮食和谈笑,精力要集中。 二、驾驶员睡眠不足、精神不振、有病时禁止开车。 三、严禁倒车时放空档,或用倒档发动车。 四、卡车拉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无载客执照的司机带人,驾驶室不准超员坐人。 (2)用于拉人的车箱板不得损坏,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否则不准带人。 (3)严禁客货混装,随车装卸人员不得超过5人,专用乘人的车禁止带货。 (4)车速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 (5)中途上下人员时,司机与上下人要密切联系,确认人员上下完后方可开车。 五、矿区内行驶速度每小时不准超过30公里。停车场内每小时不得超过5公里,进出厂(矿)门、车间、仓库和上洗车台时,每小时不得超过5公里。 六、行驶中要密切注意来往车辆、行人动态,不得超速行驶。拐弯交岔口、倒车、狭路、人员稠密处不准超车,并要慢行和鸣喇叭,随时做好刹车准备。 七、行车时要保持中速,不准高速行驶,要“礼让三先”,“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克服麻痹思想。

八、在行驶中要注意给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路,上坡禁止

弯曲行驶,下坡禁止熄火空档滑行。

九、载运超长、超高和重载物件时,要有特殊标志。

十、车拖车时,须用拖车杠或采用不短于8米的钢丝绳拖车,前后车必须密切配合,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每小时。

十一、载运有毒、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严禁与其他物品混装,严禁乘人,不准在人烟稠密和重要交叉口及危险区域停放车辆。运输爆破器材时,要按“汽车运输爆破材料”的规定办。 十二、汽车加油时,严禁吸烟,禁止用汽油清洗汽车引擎。 十三、冰雪天行车必须带防滑链。 十四、工作时间不准带自己的亲属和小孩随车游逛。 十五、油罐车必须装有灭火器、防火罩、接地线链,严禁烟火。 十六、起步要四看:看车辆周围有无障碍物;看仪表是否正常;看有无车辆超车;看乘客是否坐好或站好,车门是否关好。 采掘作业面安全操作规程 一、掘进 (一)、掘进作业安全规程 1、所有掘进工程必须有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杜绝无设计的口头协议工程。 2、工程设计和施工通知单,必须包括地质概况,施工目的、施工单位,施工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内容。重大工程必须编写安全专篇,安全措施必须认真、详细、具体。

3、工程设计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查、签字、报施工单位、分管副矿长、安全部,生技部存档案备查。

4、施工单位在接到设计后,必须认真安排,并向凿岩工、扒装工讲明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并到现场进行安排。

5、作业前,首先检查作业区域的安全状况,有不安全因素必须首先进行处理,

否则不得作业,主要应详细检查作业场所的地质情况、浮石处理情况、支护情况、管、线路架设情况、通风情况等。

6、凿岩工应严格按设计布眼、装药,破碎地段,顶板、边邦应实施光面爆破,以减少岩体的破坏,增加安全强度,掘进面最佳顶板为三心拱型。

7、凿岩工作业严禁打干眼,严禁明火单点炮,严禁打残眼和带盲炮作业,严禁边凿岩边装药。

8、掘进面凿岩工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放炮时必须通知相邻作业 面,并按规定设好警戒,确认无误后,方可撤除警戒。 9、爆破工放炮后,必须做到人走灯灭。 10、扒装工进入作业面前,必须首先接好照明,检查作业面通风情况,严禁冒险作业;进入作业面的扒装工严禁干式扒装。 11、扒装工必须进行排险和敲邦问顶,排险时必须双人作业,一人照明监护,一人排险,严禁单人排险。排险时必须选择安全地点,严禁带浮石作业。 12、作业面必须排净浮石,并按规定清挖水沟。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好作业面的卫生,并做到人走灯灭。 13、需要支护地点,必须及时通知支护工进行支护。 14、掘进面严禁使用高压风进行通风,所设局扇必须管好、用好。 15、掘进面必须及时打好风、水、管线路眼,并吊挂整齐。 16.、天井掘进时必须架设安全作业平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保险带。 (二)、掘进工程管理标准 1、巷道工程的推进要落实支护措施,对破碎地段及时采用木质、锚索、锚杆、锚网、喷浆及钢架等支护手段加以维护,确保施工工程的安全系数。 2、天井掘进至7m时应架设安全作业平台,安全作业平台距天井工作面不应超过2.5m;人行、溜渣间必须分开。

3、工作面照明良好,灯线架设规范,灯泡功率100W,灯距不大于15米,无明线头,严禁乱拉乱挂。

4、各种电缆、风水管的架设符合要求,禁止电缆与风水管混架,电缆不得置于水中(尤其接头处);停车后电缆应及时盘起。

5、贯通工程必须在贯通前(不小于10米)通知有关人员,并设置警戒;当两个相贯通工作面相距15米时,其中一个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 6、四大工种人员劳保用品穿戴齐全,按规范作业。 7、爆破物品的临时存放及使用均符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溜井防坠落措施到位,格筛、护栏、标志、照明设置齐全。护栏高度1.05—1.2M(特殊地段加高),网格不大于38×50CM2,格筛两平行轨中心线距离不超过40CM,焊接牢固。 9、电气焊等设备按技术操作规程使用,防护措施要及时到位,劳保用品佩戴齐全。 二、硐室作业安全规程 1、 所有掘进工程必须有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杜绝无设计的口头协议工程。 2、 工程设计和施工通知单,必须包括地质概况,施工目的、施工单位,施工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内容。重大工程必须编写安全专篇,安全措施必须认真、详细、具体。 3、 工程设计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查、签字、报施工单位、分管副矿长、安全部,生技部存档案备查。 4、 施工单位在接到设计后,必须认真安排,并向凿岩工、扒装工讲明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并到现场进行安排。 5、 凿岩工应严格按设计布眼、装药,破碎地段,顶板、边邦应实施光面爆破,以减少岩体的破坏,增加安全强度,掘进面最佳顶板为三心拱型。 6、 凿岩工作业严禁打干眼,严禁明火单点炮,严禁打残眼和带盲炮作业,严禁边凿岩边装药。

7、 落实控制爆破护顶技术,保证工程质量,顶板平整成拱形,无浮石,严禁带浮石作业。

8、 扒装工、排险支护工进入硐室后,必须先布好照明,灯距不得超过8米,灯泡功率100W,灯线不得有明线头,不得违规架设。检查通风情况和顶底板情况,不允许冒险作业。作业前,先排险(硐室排险工具配备齐全(一长、一短)且质量符合标准)。禁止带险情和干式扒装,禁止单人作业和单人排险。 9、 排险支护工对破碎地段或排不下来的浮石,必须做好记号,需爆破和打锚杆的,必须通知凿岩工及时打眼,安设锚杆或爆破。局部需进行木支护的,必须立即进行支护,并保证牢固可靠。危险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或进行封堵。 10、 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进出作业面,并带好个人照明工具,严禁在作业面休息。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即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向车间有关领导汇报。 11、 加强支护管理,视现场情况确定合理的支护方案,确保安全可靠。 三、采场作业安全规程: 1、 采场必须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并连通上、下中段巷道,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并设有梯子,顺路人行井,通风井必须畅通,通上中段天井必须有梯子和大绳。 2、 采场中有良好的照明。 3、 在工程施工时,必须先进行人行井及其联络道施工,以便创造良好的通风条件,采用脉内布置顺路人行井时,严禁整个分层一次爆破落矿。 4、 对采场顶板进行光面爆破,炮眼布置均匀,保证顶板平整。 5、 采场控顶高度不超3米,顶板管理人员加强工作责任心,及时排险顶板浮石。 6、 严格按设计和现场指挥施工。 7、 严禁人员从炮头处进入采场。

8、 对不稳定地段要及时采取木支护、锚杆支护、锚杆网联合支护。 9、 围岩松软不稳定的回采作业面,采准、切割巷道须采取支护措施。 10、 作业人员在每次进入采场作业前,必须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回采作业,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马上停止作业处理,发现

大冒顶征兆,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11、 掘进作业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好局部通风设备,局扇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12、 凿岩必须采取湿式作业,凿岩机的最小供风量,应满足凿岩除尘的要求。 13、 防尘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安全背甲等劳保用品。

14、 作业人员在采场作业时,要注意观察采场内矿岩的变化,发现安全问题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5、 在每分层采矿与上层联络道接近透位置,必须将一层联络道贯通,以防下口堵塞。人行井必须保持畅通。 四、天井(溜井)施工安全作业规程: 1、作业面必须有良好的照明,照明应采用36伏的安全电压,线路绝缘要保护良好。 2、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好劳动防护用品及个人照明工具。 3、天井、溜井采用普通法掘进时,应架设工作平台,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设有梯子间等设施。 4、架设的顺行梯子,必须安装牢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绳,并固定牢固。 5、凿岩前,必须确定作业面通风良好后,方可到达工作面,并将邦壁撤底排查浮石。 6、爆破作业必须采用电起爆器,人员到达安全地点后,方可爆破。 7、当天井、溜井、掘进到距上部7~10m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下达“贯通通知书”,同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爆破前设好警戒。

地磅操作规程

一、司磅操作

1.专人操作:司磅人员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司磅,培训方式为自学,考核认定发证为人事主管。培训内容包括:仪表基础知识、使用注意事项、操作

方法、常见异常现象处理方法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方法。

2.单据确认:原料入厂时司磅员需检查采购部开出的“原料收货通知”、化验室开出的检验合格单;核查货车总重,确认在地磅限定范围范围以内。 3.空磅确认:确认地磅秤台无物;接通称重显示仪电源,打开电脑预热15分钟;仪表显示数值置零。

4.车辆确认:确认载货包装完好,无泄漏点;车载应急器材齐全、完好;核对危化品驾驶员、押运证无误。通知车辆进入秤台,车辆须按规定线路慢速进入,停在秤台中心位置。车速不得超过5km/h,驾驶员全部下车。 5.毛重确认:司磅员操作称重仪表,获取稳定读数,打印称重结果。 6.皮重确认:重复每4、5条要求。 7.填写报表:日班结束前半小时,司磅员操作稳重仪表及电脑,导出当日业务内容,打印并向财务科报送纸质报表。 8.下班关机:每日下班后,关闭仪表电源,退出电脑程序,关闭电脑电源,用布将设备罩住,关闭好门窗。 二、地磅的维护保养 1、每日清扫磅台,及时清除地磅上的散落物。 2、每日点检,填写点检表。 3、每季次月第一周司磅人员通知电工测量地磅接地线,电阻小于4Ω方为正常。如有异常报告设备科进行处置。

4、每半年次月第一周,司磅人员通知设备科进行秤台纵向限位调整。 5、雷暴雨天气,司磅人员须随时察看秤体下方积水水位,如超出警戒线,立即报设备科处置。

三、地磅的检测:设备科负责定期地磅检定,保证不过期使用。

四、应急处置

称重期间如出现液体泄漏宜将车辆驶离秤台,按化学品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地磅侵蚀部位必须吸尽擦干;固体泄漏应当即清理,不留残物。 五、地磅使用“九不准”。 1、严禁带电连接仪表、电气。 2、严禁车辆在称台上转弯。 3、严禁超速行驶。 4、严禁车辆在称台上长时间停留或过夜。 5、严禁在称台上进行电焊或将称台作地线使用。 6、严禁雷雨天气操作。 7、严禁使用强溶剂清洗称重仪表。 8、严禁液体、导电颗粒进入称重仪表。 9、严禁擅自打开显示器后盖。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坚定不移地贯彻安全第一方针,不断创新安全管理,卓有成效地搞好安全目标管理,实现我矿安全生产形势的长治久安,依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制定

1、矿每年根据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由矿务会提出本矿年度的安全生产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工作要点、由综合办起草我矿下年度的安全目标管理一号文件。

2、井上下各单位、职能科室均要根据矿安全目标管理一号文件的精神,在年初制定出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办法,经主管矿长批准后,予以实施贯彻,并报安监科作为检查考核依据。 3、矿阶段性安全目标的制定必须按矿安全目标所确定的内容进行。 一、 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检查,明确安全检查内容,强化事故隐患整改,结合各车间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车间每年春、夏、冬季各组织一次全车间的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检查的重点主要包括“夏季四防”、“冬季四防”、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由各生产车间经理亲自主持并参加检查。 第三条 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二次安全卫生大检查安全,由各生产车间经理负责组织,其他副职及班组长全部参加。 第四条 管理人员或班组长,每班次必须进行巡回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五条 岗位工人要严格遵守安全责任制和各种规章制度,搞好交检查,做好交记录。

第六条 查思想:检查各级干部对安全卫生工作的认识,检查生产工作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情况。

第七条 查管理和制度的执行:检查各级领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第 检查现场隐患:检查岗位工人执行操作规程情况,设备安全情况,材料物品的摆放情况,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电气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用品的佩带,易燃易爆物品管理,隐患整改率是否达100%,作业环境的清洁是否符合现场管理规定等。

第九条 查事故处理:检查生产单位的人身、设备、技术、质量等事故是否全部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检查处理结果记录、归档情况。

第十条 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责任部门“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情况;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检查车间安全例会和班组安全活动的制度化、经常化情况;检查考试成绩及各种记录情况。 第十一条 除公司统一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外,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随时组织专业性的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消防检查、专业检查由组织部门做好记录,并负责督促落实和整改复查。 第十三条 每次检查汇总后,其它责任部门负责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整理、分类,分别用“专业检查”等形式分发班组、岗位,限期整改,做到查出的问题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第十四条 凡是查出的事故隐患,责任部门必须立即解决,防止事故发生。做到定措施、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 。

第十五条 凡是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由于解决不及时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的情况应与评比奖励挂钩;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及时进行通报。 二、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鹿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各生产车间区域内的职业危害预防活动。 本制度所称职业危害,是指本公司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的分类和目录按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各生产车间、部室、矿区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各生产车间、部室、矿区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鹿达矿业有限公司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危害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七条 公司实行职业危害监督制度。

公司领导统一负责全员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生产车间有专职安全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与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人统一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将其纳入经济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各生产车间、部室、矿区应当认真执行本制度,支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与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各生产车间、部室、矿区应当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观念,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条 有关防治职业危害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业危害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前 期 预 防 第十二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车间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规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

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与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自收到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设计者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与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的,有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与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危害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各车间、部室、矿区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各生产车间、部室、矿区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危害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十 产生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各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各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各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单位职业危害档案,定期向劳动者公布。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一条 向本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向本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 各生产车间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危害,对有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

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各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各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二十七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公司安全监察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九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与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危害诊疗、康复等职业危害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四)要求各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危害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并协助各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各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各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各单位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矿部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个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各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章 职业危害诊断与职业危害病人保障 第三十三条 职业危害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危害诊断。 第三十五条 职业危害诊断标准和职业危害诊断、鉴定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危害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职业危害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负责本部门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三十 当事人对职业危害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危害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危害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危害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九条 职业危害诊断、鉴定需要各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部门也应当提供与职业危害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条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各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危害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危害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职业危害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危害待遇。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各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四十二条 职业危害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危害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职业危害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第五章 监 督 检 查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职业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

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时,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严格遵守执法规范。

第四十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四十九条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二)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条 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3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先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危害预先评价报告,或者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危害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申报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危害病人、疑似职业危害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四条 向各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和办公室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四)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安全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安全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的; (五)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六)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七)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关闭,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 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

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提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促进车间生产经营的安全健康发展,各单位必须重视职工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全员培训工作。 第二条 各生产车间积极推行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的制度,并要求有关职能机构对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实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 第三条 班组长以上的干部,必须经过安全监察组的培训,掌握了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了解了本部门的生产工艺流程、具备了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任命。 第四条 车间每年末必须编制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 第五条 对新入厂的工人,必须进行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卫生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其中车间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第六条 三级安全教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车间级安全教育的内容

1. 本车间工作的性质、工艺流程、工作秩序、劳动纪律、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等。

2. 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及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等。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或车间专职安全员负责。 (二)班组(岗位)级安全教育的内容

1. 由班长带领熟悉本工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2. 学习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制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3. 特殊工种或重点岗位应在有经验的老同志的监护下进行实习作业,实习三个月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车间专职安全员应给予协助。

第七条 凡离开工作岗位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人员,重新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 对调换岗位、调换工种的人员,由接受单位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由责任部门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掌握安全技术特性,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教育期间, 第十条 凡从事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车辆驾驶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范围的工作人员,除经企业组织安全知识学习外,还必须按照规定由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取证、换证、持证等情况,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定期对搞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结合生产实际,有关部门应从以下方面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 1. 班前会安全讲话; 2. 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

3. 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学习会,“学规程、守规程”交流会; 4. 施工或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交底; 5. 安全技术专题知识讲座; 6、板报、墙报、宣传栏等。

第十三条 每次安全培训和考试成绩,责任部门都要留有记录,建立档案。 四、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鹿达矿业有限公司各生产车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 故 报 告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门、人民、工会。

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报至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九条 轻伤、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事 故 处 理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思、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询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

定。

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一)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对危险源监控的管理及我矿有关规定,特制定我矿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二、在鹿达矿业有限公司范围内,领用、储存重大危险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及其它行规。 三、本监控措施所称危险源,包括炸药库、油库、尾矿库。 四、凡从事危险源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知识,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油库的监控措施 一、油库电气用电监控措施 1、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严禁非电工工人乱拉乱接。

2、油库的电器和线路按国家《仓库防火管理制度》进行安装。 3、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或线路不得超负荷使用。 4、架空高压电力线不准通过建筑物堆垛上空。

5、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自离

开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

二、油库的防火监控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仓库防火管理制度》 2、要经常保持清洁

3、库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并设醒目的禁火标志 4、库内人员必须做到每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库内要配足消防器材,并要有专人管理,落实现任定期检查维修加油设备,保持完好。 三、油库设备的监控措施 1、轻质油罐应设呼吸阀、阻火器、消防线、保险阀、脱水阀及密闭检尺口;重质油罐应设置通风管、升降管、热盘管、脱水阀。 2、小型油罐设排气管、管上装阻火器,大型油罐应装带阻火器的呼吸阀。 3、油罐及基础、绝热层均应用不燃材料建造,泵房应装机械通风装置;库内油罐、输道,要有良好的接地线,接地电阻符合规定。 4、油库内照明灯应为防爆型,采用防爆型电机,油库在四周避雷针保护范围内。 5、新油罐启用前作充水试验,持续时间不少于72小时。 6、油库区必须设有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的消防设施。 第三章 尾矿库的监控措施 一、尾矿库设施安全管理监控措施

1、日常巡视和观测,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2、对尾矿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检测做出及时、全面的记录。

3、车间、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必须严格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浓缩分级、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

4、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下述涉及对尾矿库安全的事谊: (1)筑坝方式。 (2) 坝型、坝外坡比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3) 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4) 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5)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废水进库等。 5、冶车间必须经常巡视库周围山体,发现滑坡及异常现象要及时处理。 6、经论证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库区周围爆破、滥挖尾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7、尾矿库使用到设计最终坝高难度1/2~1/3高度时,应对尾矿堆积坝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稳定性分析。 8、尾矿库使用到最终设计高程前2~3年,应进行闭库设计,当需要扩建或新建尾矿库接续生产时,应根据建设周期提前制度扩建或新建尾矿库的规划设计工作,确保新老库使用的衔接。 三、尾矿排放与筑坝监控措施

1、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 2、一期筑坝充填作业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岸坡处理应做隐蔽工程记录,如遇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主管技术

人遇检查合格后方可充填筑坝。

3、式尾矿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分散放矿。修子坝或移动放矿管时除外,不得任意从库后或库侧放矿。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粗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颗粒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2) 沉积滩顶应均匀平整。 (3) 沉积滩坡度及长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 (5) 放矿矿浆不得冲刷坝体。 (6) 放矿应有专人管理。 4、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颗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端或一侧。 5、为保护初期坝的反滤层免受尾矿水冲刷,应采用多管水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致远离坝顶处排放。

6、冰冷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7、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加强周边放矿,以加速形成防渗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

8、尾矿滩面及下游坝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三、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监控措施

1、尾矿库水位应遵循的原则:

(1)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的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水位。

(2)当回水与坝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确保坝体安全。

(3)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2、前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1) 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组建防洪抢险队伍。

(2) 疏浚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道;详细检查排洪系统及坝体的安全情况,要根据实际条件确定排洪口底坎高程,将排洪口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堵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库内设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3) 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质,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4) 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 3、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4、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应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5、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有地形条件的尾矿库,可设置非常排洪道。 6、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的封堵,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一般情况下,必须在井内井座顶部封堵或在隧洞处封堵,严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

四排渗设施管理与渗流控制监控措施

7、尾矿坝的排渗设施包括排渗棱体、排渗褥垫、排渗盲沟和各种排渗井等。在尾矿坝运行过程中如需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应经技术论证,并经企业

安环处批准。

8、排渗设施属隐蔽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精心选料、精心施工,详细填写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并绘制竣工图。

9、当发现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加强观察,同时报告上级领导。 六、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鹿达矿业有限公司对设备安全管理的要求,使设备安全运行,发挥最佳效益,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设备使用、操作的有关制度。 1.安全岗位责任制 安全岗位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一项基础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都是以安全岗位责任制为中心建立,各项活动都必须纳入安全岗位责任制中得以落实,设备使用维护的各项工作都是安全岗位责任制的组成部分,必须在岗位责任制中得到落实。所以,设备使用维护工作必须体现在操作工人的安全岗位责任制中,严格贯彻安全岗位责任制可保证设备使用维护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从而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创造有利的条件。 2.安全操作证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生产设备的操作工人,由车间提出定人定机名单,经机动处备案审批后执行,重点设备或精、大、稀设备定人定机名单,还需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执行交制度。定人定机还需凭设备操作证才能上岗。主要生产设备的操作工人,包括学徙、实习生等均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能操作设备。每个工人原则上只允许操作一种型号设备。熟练技工,经过一专多能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允许其操作取得操作证型号

的设备。操作工人必须经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后方可取得操作证。操作证由生产经营单位专门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禁止转借。特殊工种操作工须经培训取得安监、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能上岗。应不断提高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加强技术培训,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可以升级。在特殊情况下,例如事故后重新培训的工人,考试不合格,可取消操作证,调离操作岗位。 3.安全检查、检验制度; 设备运行安全检查是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是防止设备故障和事故的有效方法。通过检查可全面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安全状况的变化及磨损情况,及时查明和消除设备隐患,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开展整改,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安全检验是按一定的方法与检测技术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预防性试验,以确定设备维修计划或安全运行年限。有矿机动处每月组织一次设备安全检查,车间每日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 4.维修保养制度 设备长期使用,必然造成各种零部件的松动、磨损,从而使设备状况变坏,导致动力性能下降,经济性能恶化,安全可靠性降低,甚至发生事故。因此,建立维修保养制度,根据零部件磨损规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等作业,是延长各零部件使用寿命,防止早期损坏,避免运行中发生故障、事故的有效方法。

4.交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必须建立设备交手续,形成设备交制度。以明确设备维护保养的责任,提供设备使用的第一手资料,为设备故障的动态分析和生产情况分析提供准确、有效、可靠的依据。设备交工作

应该做到:

(1)凡三班制生产设备,都必须执行交制度。认真准确填写“设备交记录”,并签字。一班制设备,操作工应填写“设备运转 记录”。 (2)人员下班前必须认真清扫,擦拭设备,向人员介绍润滑、安全装置、转动系统、操作机构等各部位的情况。运行中有无可疑情况,维护、调整、检修情况。清点工具、仪表和检测仪器,认真进行交接,并填写记录。 (3)人员必须提前10~15分钟到达现场,了解设备情况,认真并检查记录填写情况。如果确认设备情况正常,记录填写无误,即可签字。否则,应立即提出,必要时可拒绝,并及时报告本班组长处理。设备后发生的问题,由者负责。 (4)组长应将本班内设备使用与故障情况,记录在组长“值班记录”内,向组长交代清楚并签字。较大问题、故障或危险隐患应及时向车间设备管理员、安全员、设备工程师或设备主任报告。 (5)值班机、电钳工,都应进行交,交接负责区域内设备情况并填写“交记录”。 (6)车间设备管理员、安全员、设备主任,机动处设备管理员、机动应定期与不定期地抽查设备交制度执行情况。 (7)“设备交记录”、“设备运转记录”、“设备安全状况记录”簿用完后,由车间保管,其中主要记载应于当月底摘抄记入设备管理档案。 5.设备使用守则

人们在长期的设备维护管理实践中总结和提炼了一整套有效的管理措施,对设备维护管理有重要的作用,这些措施是要求设备操作人员做到“三好”、“四会”、“四项基本要求”、“五项纪律”和“润滑五定”。

(1)“三好”

①管好。操作者对设备负有保管责任,未经领导同意,不许他人动用。设备的附件、仪器、仪表、工具、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持完整无损。设备运转不得离开岗位,离开时必须停车断电,设备发生事故,立即停车断电,保护现场,及时、真实地上报事故情况。

②用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爱护设备,不准设备带病运转、禁止超负荷使用设备。 ③养好。操作者必须按照保养规定,进行清洁、润滑、调整、紧固,保持设备性能良好。 (2)“四会” ①会使用。操作者要熟悉设备结构、性能、传动原理、功能范围,会正确选用速度、控制电压、电流、温度、流量、流速、压力、振幅和效率,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熟练,操作动作正确、规范。 ②会维护。操作者要掌握设备的维护方法、维护要点,能准确、及时、正确地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会保持润滑油质量清洁,做到定时、定点、定质、定量润滑,保证油路畅通。 ③会检查。操作者必须熟知设备开动前和使用后的检查项目内容,正确进行检查操作。设备运行时,应随时观察设备各部位运转情况,通过看、听、摸、嗅的感觉和机装仪表判断设备运转状态,分析并查明异常产生的原因。会使用检查工具和仪器检查、检测设备。并能进行规程规定的部分解体检修工作。 ④会排除故障。操作者能正确分析判断一般常见故障,并可承担排除故障工作,能按设备技术性能,掌握设备磨损情况,鉴定零部件损情况,按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一般零件的更换工作。排除不了的疑难故障,应该及时报检、报

修。

(3)“四项要求”

操作工必须做到设备及其周围工作场地的如下四项要求:

①整齐。工具、工件放置整齐,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线路管道完整。 ②清洁。设备清洁,环境干净,各滑动面无油污、无碰伤。 ③润滑。按时加油换油,油质符合要求,油壶、油、油杯齐全,油毡、油线、油标清洁,油路畅通。 ④安全。合理使用,精心维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及一切危险因素,预防事故。 (4)“五项纪律” ① 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②保持设备整洁,润滑良好。 ③严格执行交制度。 ④随机附件、工具、文件齐全。 ⑤发生故障,立即排除或报告。 (5)“润滑五定” ①定点。按规定的加油点加油。 ②定时。按规定的时间加油。 ③定质。按规定的牌号加油。 ④定量。按规定的油量加油。

⑤定人。由操作者和设备检修保养者加油。 七、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档案是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安全效力

历史资料。为加强公司安全档案管理,保证档案完整、齐全,有效地为各生产车间经营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全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

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车间、部室、矿区为安全档案管理指定管理部门,办公室对公司整体安全档案管理负有领导、管理职责。各车间、部室、矿区有专职安全员对本部门档案负有管理职责,对基建、生产中形成的具有安全效力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二、归档范围 1、上级机关颁发的安全法规、命令、批示、决定、决议、通知、计划、统计年报、规章制度。 2、报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工作计划及对下级的批复。 3、对安监、环保、技术监督局的来往信件,各种协议书、合同等。 5、公司(或下属单位)制定的安全计划、工作总结。 6、各种安全会议形成的领导讲话、文件、会议纪要以及参加上级部门召开会议带回的需要执行的文件材料(包括声像资料)。 8、重要的事故、隐患处理结果。 10、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安全文件资料、重要工作经验材料(包括声像资料)。

11、生产、科研、基本建设以及引进国内外先进安全环保技术、设施等形成的文件、资料、图纸等。

三、归档要求

1、各部门已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按条款类目分别存放,经检查后,整理立卷归档。原则上,各类档案均一年一归档。

2、归档立卷应分类、编号、分类编目简明扼要,且有一定范畴,不宜笼统含混。各级编号内应预留若干空档以备将来增补之用。

3、档案分类编号应以一定顺序排列,以便查阅。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的数字一经确定,不宜随意修改,以免混淆。

4、归档文件应依目次号顺序以活动方式装订于相关类别的档夹内,档夹的背脊应标明档夹所含档件的分类编号及名称,以便查档。 5、立卷要按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组卷,卷内文件要把正文和底稿、文件和附件、请示和批复放在一起,卷内页码一律在右角。 6、案卷装订要拆除金属物,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要加衬边标明作者、问题或名称。 7、案卷按年代、机构排列,永久与长、短分开保管,要编上顺序号及注明存放案卷年号与卷号。 8、声像档案要单独存放,保持一定的温度和湿度。 9、档案需每年清理一次(声像档案两年检查一次)准确做好文件索引。 10、档案存放场所应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鼠虫、防高温、防强光、档案管理要遵守保密规定。 11、每年对档案材料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12、对安全环保单项工程验收时,档案资料除存办公室外,还必须存安全组一份。

八、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工作,防止事故和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劳动保规、和上级有关规

定,制定本车间《安全生产奖罚条例》。

第二条 全车间职工必须遵守国家劳动保规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奖”,是指对那些在生产或工作中,执行规章制度,为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正面宣传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四条 “罚”,则是对那些违犯规章制度,给生产和人员安全造成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本条例的规定,除批评教育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经济制裁。 第五条 工会对本条例的实施,应给予积极支持和监督。各级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执行条例的情况负责。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 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制度,工作积极,勇于负责,协助领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成绩的; 2、大公无私制止违章,防止事故发生,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的; 3、在改进劳动防护和工业卫生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 4、对在安全生产、防尘防毒,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者; 5、在救护工作中和抢险工作中,成绩显着者。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正副主任、专职安全员可根据当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规定给予奖励。

1、所在车间全年无死亡、重伤事故,无重大设备事故,无火灾、交通和较大污染事故的;

2、全年车间粉尘合格率平均达到87%以上; 3、全年事故隐患整改率均保持100%;

4、全年各种安全业务培训学习到课率达到95%以上,考试成绩平均90分以上;

5、全年车间千人负伤率降到矿年度计划指标以下。

第 全年安全工作达到下列条件班组长,可给予300-500元奖励。 1、全年无因工死亡、重伤事故,无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险肇事故; 2、全年班组工作场地粉尘合格率达87%以上,千人负伤率为0; 3、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知识学习,全班组考试成绩平均达到95分; 4、年内全班工作岗位无隐患,无各种事故。 第九条 其它安全活动奖励(如:安全月、周活动或上级、公司临时组织的活动),可依据组织活动部门的规定对优胜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凡是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经车间、班组评议通过的,将文字材料报安全委员会审核,经委员会同意,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安全委员会应健全安全档案,将个人受奖情况记入档案中。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各生产车间、矿区、部室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当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处罚未包括的,应给予单位主要领导人(车间主任或相当职务)罚款100元-1000元。

1、由于工作不力造成伤亡、尘毒危害或污染事故; 2、由于忽视安全管理工作而造成事故;

3、单位职工由于缺乏安全知识,违章操作造成事故;

4、由于设备失修或设备安全设施不全而造成事故;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采取防范措施,致使重复事故发生; 6、由于提交设计错误或施工质量不好,投产后造成事故。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当事人取消当月安全奖,并罚款100元-2000元,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严重事故; 2、对本单位使用的安全、防尘防毒的设备、设施,修复不及时而导致事故或职业中毒; 3、由于拆除安全设施或设备安全附件而造成事故; 4、发现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立即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 5、对反对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6、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包庇或弄虚作假,影响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对发生事故后,不吸取教训,甚至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的,给予2000元处罚,情节恶劣的给予除名。 第十五条 对有十二条、十三条行为的职工,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除给予罚款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外,还可视其损失大小,令其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赔偿金额由本人工资中分次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责任者,责任人取消当月安全奖金,并处50元-500元罚款。

1、发生轻伤事故停工八小时以上(含八小时); 2、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无论是否造成事故的; 3、对事故隐瞒不报或重报轻者;

4、拆除或损坏安全标志、设备、仪表者,给予罚款外,令其重新按装好;

5、因设计或技术指导失误,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事故但后果不严重的; 6、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

7、对“安全指令”和“消除事故隐患通知书”执行不力,不按期整改,又未及时书面报告,在处罚责任人的同时,处罚单位500元(不管是否造成事故);

8、发现不安全情况不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造成事故但后果不严重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处罚所在单位1000元; 9、对安全检查出的问题,拖延解决时间,不积极实施; 10、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安全技术学习或考试达不到85分。 第十七条 达不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车间和达不到本条列第规定的班组,年终均不得评为先进。 第十 凡发生死亡、重伤、轻伤事故的单位,除按本条例规定对责任者进行罚款外,所在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状规定执行。 1、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当月按责任制否决,职工只发300元生活费,评优评先否决(部门领导按安全责任状规定处罚),单位职工当月安全奖全部扣发; 2、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当月按责任制否决,职工只发300元生活费,评优评先否决(部门领导按安全责任状规定处罚),单位职工当月安全奖全部扣发;

3、发生轻伤事故的单位,当月人均罚款100元(部门领导按安全责任状规定处罚),事故责任者扣当月安全奖。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当月安全奖金外,按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特种作业无证操作,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包括外来工程队); 2、在有禁止烟火标志的场所吸烟的,每次罚款300元(包括外来工程队); 3、在岗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岗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离岗、看小说、睡觉等),每次罚款100元外,执行岗位否决规定;

4、蹬高作业或料仓内作业时,不戴安全带每次罚款50元,并停止其工作; 5、酒后上班,每次罚款100元,并停止工作外,执行岗位否决规定; 6、上班劳动护品穿戴不齐(穿裙子、拖鞋、高跟鞋、背心等上岗操作),下井不戴安全帽者,每发现一人每项罚款50元; 7、无证驾驶本单位的机动车辆,每次罚款100元,并立即纠正; 8、违犯劳动纪律(如打架斗殴等),每次罚款100元,两人以上者同罚,并停止工作外,执行岗位否决规定; 9、不按规定地点停车、将其存放在车间,每辆罚款50元并令其纠正; 10、未经批准操作不属自己使用的设备,每次罚款100元,并令其停止操作,造成设备损坏,按经济损失大小,进行经济赔偿(包括外来工程队);

11、不经请假不参加安全活动,每次罚款50元,并按旷工处理; 12、不按规定行驶或停放车辆,每次罚款50元; 13、车辆带病上路或安全附件不全,每次罚款50元,并令其修好后方可继续行驶,如造成严重损坏,按经济损失大小,进行经济赔偿;

14、、电工人员不按规定操作或停送电时不执行规程,每次罚款50元,并令其纠正;

15、违章攀爬行驶中的车辆,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伤害自己负责; 16、有意造成安全制动闸、过卷装置失灵的,给予罚款2000元之处罚,留察一年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厂籍或追究法律责任;

17、不听安全人员劝阻或妨碍事故调查,无理难或打骂安全人员者,一次罚款200元外,并按岗位否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工作中操作者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其它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可给予部分或全部经济赔偿,其标准如下:

1、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200元-1000元(含1000元)者,次要责任者赔偿20%;主要责任者赔偿50%,全部责任者赔偿100%; 2、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2000元(含2000元)者,次要责任罚款200元,主要责任罚款700元,全部责任罚款1300元之处分; 3、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4000元(含4000元)者,次要责任罚款300元,主要责任罚款900元,全部责任罚款1600元之处分; 4、直接经济损失4000元-6000元(含6000元)者,次要责任罚款400元,主要责任罚款1100元,全部责任罚款1900元之处分; 5、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8000元(含8000元)者,次要责任罚款500元,主要责任罚款1300元,全部责任罚款2200元之处分; 6、直接经济损失8000元-10000元(含1万元)者,次要责任罚款600元,主要责任罚款1500元,全部责任罚款2500元之个分; 7、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2万元(含2万元)者,次要责任罚款700元,主要责任罚款1700元,全部责任罚款3000元;

8、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3万元(含3万元)者,次要责任罚款800元,主要责任罚款1900,下岗学习3个月,全部责任罚款3000元,留矿察看一年;

9、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4万元(含4万元)者,次要责任罚款900元,主要责任罚款2000元,下岗学习6个月,全部责任罚款3000元,留矿察看一年;

10、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5万元(含5万元)者,次要责任罚款1000元,主要责任罚款2000元,留矿察看一年,全部责任罚款3000元,留矿察看一年;

11、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次要责任罚款1100元,主要责任、全部责任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设备操作人员未经领导批准自行找人替班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原则由责任双方共同赔偿全部损失,具体数额车间裁处。 第二十二条 内运车辆肇事不能按交通肇事处理时,可按本条例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未包括的违章行为,发生后参照本条例条款处罚。 九 安全会议制度 第一条 安全会议是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系统有效开展的重要手段,是集思广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布置工作的有效措施,因此认真落实安全会议制度,对有效地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第二条 主任要亲自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生产会议,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专项会议,研究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工作,作出相应的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负责安全生产的副主任,要负责主持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制定措施,组织实施。 第四条 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会,班前会班后会必须包含安全内容。

第五条 无论什么会议中提出的安全问题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各责任部门必须不遗余力地按要求进行认真贯彻执行,否则给予严肃处理。 十、工伤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作好职工因工伤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和结

案统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车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工伤亡事故,是指本车间在册职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或虽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但由于车间的设备设施、工作环境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有毒有害物质而使身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人体器官发生失去正常机能的改变,使其需要歇工一个或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或国家规定的其他可认定为工伤亡的事故。 第三条 伤亡事故的划分: A、按伤害情况分四类 1.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死亡的事故。 2. 轻伤:指需要歇工一个或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事故。 3. 重伤:指需要歇工106日或106日以上的事故。 4. 死亡:指当时死亡或负伤后在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B、按一次事故伤亡人数分五类 1.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1~2人重伤而无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或死亡一人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 5.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次死亡虽不到10人但伤亡总数在10人以上的事故。 第二节 事故报告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长和车间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安全委员会、调度室(夜间需报公司值班室)和总经理。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车间要进行登记,作好记录,并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重伤事故或重大险肇事故,除车间要进行以上工作外,并请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上级部门。 第六条 发生死亡事故时,最先发现者必须立即向总经理和各级领导报告,并快速通知医务室。车间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查明情况后要用最快速方法向主管部门、并保护好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要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如果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要改变现场时,必须作好标记、摄影、录相,为上级调查提供证据,事故现场未经安全部门同意不得清理。 第七条 医务人员接到发生事故的通知后,必须快速到达现场抢救伤员,不得延误时机。 第 伤亡事故要及时结案。轻、重伤事故30天,重大伤亡事故60天,特别重大事故90天内结案。 第三节 事故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类别(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事故报告书。 第十条 通过事故调查要查明以下事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2. 受伤害的人员数和伤害部位,伤害程度。

3. 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并造成事故的危害物及事故类别。

4. 事故的后果及事故的经济损失。

5. 发生事故时,受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作业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确, 事故前有无异常或征兆,发现异常后判断和处理。

6. 受伤害人员和事故的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训练和教育等)。 7. 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安全规程、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单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类似事故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管理办法等。 第十一条 轻伤事故由所在车间负责调查分析,矿安环处参加,根据分析的原因提出预防措施,事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好措施。 第十二条 重伤事故和重大险肇事故,由分管安全的安委会负责组织调查,安委会、生产部、办公室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专业部门参加调查,企业主管部门参加帮助调查。调查结束后在向总经理报告的同时,安委会负责写出报告书,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死亡事故由安监部门、劳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矿事故调查组应配合工作,组织事故善后工作的处理,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事故调查结束后由安委会负责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审查后报上级部门。

第十四条 本车间职工经批准借调到外单位帮助工作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借调单位负责调查、报告、处理或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十六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主要有:车间正副职、管理技术人员、班组长等。

参加人员的条件是:

1. 有事故调查工作所需某一方面的专长。

2. 与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1. 查明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过程、经济损失、伤害情况。

2. 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3. 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4. 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 事故调查组在工作中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事故调查的方法按《冶金企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节 事故分析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在查清伤亡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原因和责任分析,其目的在于使事故责任者、单位领导和职工群众真正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人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最后逐一采取措施。 直接原因是指接近事故发生的时刻、直接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物质技术的和人为的两个方面的原因;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就是间接原因,或称管理原因。

第二十二条 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 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或生产厂、部门负责。

2. 因施工、制造、安装、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

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 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 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或违章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5. 已发生事故或已发现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由指挥者负责。 6. 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程操作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因未经教育培训,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7. 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的严重后果,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8. 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车间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车间主管领导负责;车间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第二十三条 凡是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 没有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发证等,就上岗操作而造成事故的; 2. 安全工作无人负责,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伤亡事故的;

3. 因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缺少造成事故的;

4. 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设施不完善又不采取措施,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事故的;

5. 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对事故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

6. 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作业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 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造成事故的;

3. 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不按照规定佩带劳动保护品,造成事故的; 4. 违反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检验、检查、修理特种设备和防护装置的有关规定。因疏于检查使设备带病运转而造成事故的; 5. 发现事故隐患,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事故损失的; 6.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械设备,造成事故的; 7. 因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而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 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 事故发生后,不严格执行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3. 事故发生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的;

4.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他人;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事故调查、拒绝提供资料、材料的;

5. 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趁机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对事故的责任者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一定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按照《鹿达矿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规定,分别给与处理。

第二十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按照国家规定对事故结案。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工伤认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安环处按时序统计事故,按类别建立事故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或上级规定不附时和未尽事项,按国家或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委会负责解释。 十一、安全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使安全标志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标志包括:国家统一认定的安全标志、红绿灯、拦车障碍物、拦车标志、警示语和其他用于防止安全事故的安全警示物品。

第三条 全体职工及外来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节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四条 安全色是传递安全信息的颜色,其作用是使人们能够迅速发现、分辨安全标志,并提醒人们注意,以防止发生事故。

第五条 安全色规定为红色、蓝色、黄色、绿色四种颜色,分别表示禁

止、指令、警告、提示的含义。

第六条 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图形符号和标志语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类。禁止标志应设在威胁人们安全的物体和环境附近;警告标志应设置在危险地点稍远处,使人们见后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明显位置。 第三节 采购和制作 第 各部门需要购进安全标志时,要首先做好购买计划报安委会审查、平衡;安委会要及时将各部门的计划汇总,报机动处购买。 第九条 机动处要购进符合计划要求和国家标准的安全标志。 第十条 需外出单独制作的特殊标志,使用部门应将绘制的详细图纸与计划同时报送安委会,由安环处统一外出制作。 第十一条 标志购进或外出加工完成以后,由安环处负责按计划发放,并做好发放记录。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自行制作的安全标志,要符合国家标准,并力求制作精美。 第四节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在需要的地点必须及时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由所管辖部门根据安全需要和规程需要,及时合理设置并负责统一管理。使用地点、标志名称、设置部门和责任管理部门见表1。

第十四条 地表其他安全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按照公司卫生区划分的区域和各自的生产区域界定。

第十五条 安全标志的使用要符合其实用性,不应设置的不准设置,不得出现乱用安全标志、多用安全标志的现象;其实用性和必要性结束后,必须立即撤除。

第十六条 各使用部门,必须设专人管理安全标志,并建立管理跟踪记录。经常检查各地点的安全标志牌,对已经损坏或被他人破坏的标志牌及时更换或复原,已经不能发挥作用的标志必须及时收回,并及时入库、登记。不得将安全标志遗弃或故意毁坏。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准随意拆除、损坏安全标志或使安全标志失去其警示意义。 第十 全体干部职工要注意爱护安全标志,在施工中可能将安全标志破坏、损坏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加以防护。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进一步加强职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使安全防护用品真正起到保护职工安全健康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和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委会为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对职工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及时征求各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总经理。不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保护品的发放标准。 第三条 标准中没有列入或新增的工种以及个别工种确需变动、增发某种防护用品,由部门向安委会提出报告,安委会在向总经理汇报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较长期从事非本工种的工作,需增加的防护用品,必须经总经理 签批才能发放。

第五条 供应部在购进安全防护用品时,必须进行认真检查,凡未经国家法定机构技术鉴定、无检验部门发给“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检验证”的,一律不准购进和发放使用。对购进、发放和使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而造成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供应部对防护用品的质量负责。职工一旦提出质量问题,供应部负责调查核实,在确认无误后,及时向供货部门退货并立即停止该批防护用品的发放,并追回已发放的该批护品。 第七条 安委会要对防护用品的发放建立专门的登记卡片和个人防护用品领取证,实行“一人一卡”、“一人一证”,领取证由个人保管,领取护品时,凭证领取。 第 特种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维护、保养。发现已经失去安全效能的,要立即报废,禁止任何人再次使用。 第九条 对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精心保管、精心爱护、正确合理使用,凡无故丢失的,补发时按照有关规定折价扣款。 第十条 安全防护用品,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穿用,并且做到使用合理,在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对调离本单位的职工,要根据已使用时间、标准规定的时间和购进的价格进行折价扣款。厂内工种变动,所享受护品随之变动,应该继续使用的护品按照公式{ 新工种使用期限原工种使用期限 ×(原工种使用期限 - 已使用年限)}计算出继续使用时间。不继续使用又未到使用年限的,按照有关规定折价扣款。

第十二条 因工伤、病假、事假等原因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一个月以上者,

停发其月份消耗的防护用品,脱离半年以上者,其防护用品顺延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不得超领、套领、冒领、提前领用和发放防护用品,发现上述行为者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拖时领用的,从领用之月起计算使用时间。

第十五条 安全防护用品意外损坏或因工丢失的,应由车间出具证明、总经理签字后补发,使用期限重新计算。无故损坏或丢失者,按照已经使用的年限折价扣款,使用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高、新、精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保养和检验。 第十七条 对爱护、节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职工,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和处罚。 十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第一条 矿山企业由于特殊的作业环境和生产条件决定了在各个环节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必须时时讲安全,注意安全,并且有章可循,因此特制定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第二条 凡井下采掘工程和地面进行的危险性工程项目,必须编写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条 新编设计由公司技术总负责人召集安全生产委员会、机电、调度室、施工单位等有关部室或车间参加会审,提出审批意见,交施工单位实施。

第四条 施工单位接到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单体设计)后,立即组织全体职工学习,并经考试,成绩达到90分以上者,方可上岗,否则令其补考,达不到要求者严禁上岗。

第五条所有危险性作业的工程项目,没有经过批准的安全措施或作业规程,一律不准擅自开工,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十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职能部门对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我公司现有的特种作业人员也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我公司现有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铲车装载、、卷扬机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作业、机动车辆驾驶、空压机作业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年龄满十八周岁; 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具有相应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并持证上岗。 第二节 培 训

第六条 拟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已经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

人员复审换证期间,也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安委会统一负责,根据生产需要或换证周期,按时联系培训机关,并及时通知应培训人员(包括拟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和到期复审换证的特种作业人员)。

第 应培训人员接到培训通知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培训机关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九条 安委会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档案,并根据返回的培训成绩建立奖惩机制。 第三节 考核、发证和复审 第十条 应培训人员经过培训机关的培训后,必须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一条 当前,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 1. 铲车装载、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由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发证; 2. 爆破作业,由门考核发证; 3. 电工、金属焊接(气割),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发证; 4. 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考核发证; 5. 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相关部门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安委会应将已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同意分配上岗;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证要求的时间定期进行复审;复审时,操作证持有者在征得和安委会同意后,由本人到相关

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公司报销复审费用和往返一次的车票。复审结束后,持复审后的操作证,到安还处、政工处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到期不复审或将操作证丢失的特种作业人员,补发新证时,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从其它单位新调入我矿的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可直接上岗从事相关工种;但是,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并参加复审、考核、换证。 第四节 其 它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100%,并减少因重复取证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公司在调整或调动特种作业人员时,应查询安委会的相应档案,以作为参考。 第十 部门内部调整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经公司领导同意,由企管处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安委会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调离原工种后,必须将“特种作业操作证”交回安委会;操作证不再进行复审。 十五、提升钢丝绳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我矿生产用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在钢丝绳报废、维护、检查等方面的业务知识水平,加强提升钢丝绳的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使用管理单位、监督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制度明确分工、明确责任,建立相应记录认真督查落实。

第三条 使用、管辖、拥有生产用提升钢丝绳的单位,是提升钢丝绳的使用管理单位,依照本制度认真履行使用管理职责;机动处、安委会是生产用提升钢丝绳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制度对生产用提升钢丝绳和生产用提升钢丝绳的使用管理单位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节 钢丝绳的选型

第四条 各种提升设备用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专用于升降人员的,不低于9; 2.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升降人员时不低于9,升降物料时不低于7.5; 3. 专用于升降物料的,不低于6.5; 4. 多绳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升降人员或物料与人员兼提时不低于8,升降物料用的不低于7; 5. 用作钢丝绳罐道的不低于6,用作防撞钢丝绳的不低5。 第五条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100,无导向轮时不小于80; 2. 地表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80;

3. 井下提升装置和凿井的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60; 4. 废石场的提升或运输装置的卷筒和导向轮不小于50;

5. 悬挂吊盘、吊桶、管道用的绞车卷筒和天轮,凿井时运料用绞车的卷筒,不小于20;

第六条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钢

丝的最大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表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

2. 井下或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3. 凿井期间升降物料的绞车或悬挂水泵、吊盘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300。 第七条 钢丝绳的选型除满足上述参数外,还应满足如下规定:

1. 以疲劳断丝为钢丝绳损坏的主要原因时,应选用线接触同向捻、钢丝数多而直径较细的圆股或异型股钢丝绳; 2. 在磨损严重的矿井中,宜选用外粗式线接触同向捻或异型股钢丝绳,也可选用面接触钢丝绳; 3. 在锈蚀严重的矿井中,应选用钢丝直径较粗的钢丝绳; 4. 平衡尾绳可用多层股不扭转钢丝绳、也可用普通圆股交互捻钢丝绳,绳罐道用绳最好用密闭式钢丝绳或多层股不扭转钢丝绳; 第 机动处统一负责钢丝绳的选型且提出选型依据,并按《GB8707—88》钢丝绳标记代号规定的标记方法提出所需的钢丝绳,报分管矿长签批后,下发至钢丝绳使用部门遵照执行,未经许可不得更改。 第九条 使用部门在领取钢丝绳时,必须详细检查该钢丝绳的合格证,以保证规格型号和机械性能符合设计和选型的要求。 第三节 钢丝绳的试验

第十条 钢丝绳的试验分为新钢丝绳到货后验收试验、在用钢丝绳定期重复试验。

第十一条 每卷钢丝绳都必须保存有完整的原始资料(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

第十二条 经过试验的新钢丝绳,储存期不超过一年、且保管良好者,悬

挂前可以不再重新进行试验;否则必须重新进行试验。

第十三条 除在倾斜角为30°以下的斜井用以提升物料的钢丝绳和摩擦轮式提升机钢丝绳外,其它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必须做定期重复试验。 第十四条 新钢丝绳使用前的试验(包括新钢丝绳到货后验收试验)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如果拉断、弯曲和扭转的不合格钢丝数达到下列数值时,禁止使用。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6%;升降物料的,10%。 2. 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折算后计算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在用钢丝绳定期重复试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井筒淋帮水酸碱度大或有腐蚀性气体的井筒,3个月试验一次; 2. 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试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试验一次; 3. 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一年试验一次。 第十六条 在用钢丝绳试验一般是对单丝进行的,经试验后,不合格的钢丝数达到钢丝绳全部钢丝总数的25%时或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专门提人的低于7、提升人员和物料的低于6、专提物料的低于5时,必须更换新绳。 第十七条 截取绳样时,要由连接装置上部绳卡处开始向上截取。先在绳样两端用铁丝捆好再截取,尽量不用电、气焊等方法截取。一次截取长度、只做单丝试验时不小于800mm,做整绳拉断试验时不小于绳径的20倍、还应留出灌头尺寸200 mm。

第十 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平衡钢丝绳的

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规定6.1款、6.2款、6.3款的规定,并经设备矿长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钢丝绳的试验由机动处统一负责,安环处监督执行。各使用部门接到机动处的试验通知后,必须按正确方法截绳并将绳样送机动处;机动处要对钢丝绳的试验做详细记录。 第四节 钢丝绳的维护 第二十条 安装钢丝绳期间,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拉,也不应缠绕在其它物体上,应防止脏、划、磨、碾压和过度弯曲。 第二十一条 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且不影响外观的检查。润滑时应特别注意不易看到和不易接近的部位。 第二十二条 缠绕式提升机用钢丝绳每月至少涂油两次,宜使用涂油器定期润滑钢丝绳。 摩擦轮式提升机钢丝绳每六个月涂油一次;涂油时只准涂、浸专用的钢丝绳油(增摩脂),但是对不绕过摩擦轮的部分必须涂防腐油。 第二十三条 钢丝绳润滑油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粘稠性能好,不被钢丝绳振动摔掉或被淋水冲刷掉; 2. 有较好的粘温性;

3. 防锈和润滑性能要好,不含酸碱性并有一定的透明度,以便发现磨损和断丝。

第二十四条 钢丝绳应防止损伤、腐蚀或因其它物理条件和化学条件造成性能降低。

第二十五条 钢丝绳开卷时,应防止打结和扭曲;切断时应有防止绳股散

开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钢丝绳的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机动处、安委会负责监督。 第五节 钢丝绳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钢丝绳的使用安全、防止断绳事故发生,对钢丝绳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 对提升钢丝绳,各使用单位由操作工、设备维护工每天检查一次;每周由使用单位设备主任以0.3m/s以下的速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月由机动处、安委会主任组织各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平衡钢丝绳和罐道绳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1. 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2. 断丝超过本规定6.1款的规定; 3. 直径减小值超过本规定6.2款的规定; 4. 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其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后期,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例如:连续3天出现显着伸长,或在某一捻距内每天都有断丝出现),必须立即更换。 第三十一条 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检查断丝、断丝根数和部位,检查捻距变化情况; 2. 钢丝绳直径变细情况和外层磨损情况;

3. 钢丝绳的润滑和锈蚀情况,绳股外层钢丝松动情况; 4. 绳头和绳卡情况,钢丝绳全长有无其它异常情况。 第三十二条 所有检查均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第六节 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换

第三十三条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的断丝超过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新绳: 1.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钢丝绳,5%(如断丝在端部,允许切去断丝部分、继续使用);

2. 平衡钢丝绳、制动钢丝绳、专提物料的钢丝绳、倾斜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钢丝绳,10%; 3. 罐道钢丝绳,15%; 第三十四条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1. 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2. 罐道钢丝绳为15%; 3. 使用密闭钢丝绳时,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 4. 外层钢丝直径减少30%。 第三十五条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换。 第三十六条 多绳摩擦提升机的主绳有一根不合格的,应全部更换。 第三十七条 作为报废和更换的依据,检查、检验人员还应将以下项目检查判定后,报告机动处和设备部;机动处和设备部应在对比各自的标准并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判定该钢丝绳是否需要报废。

1. 断丝的性质和数量; 2. 绳端断丝;

3. 断丝的局部聚集; 4. 断丝的增加率; 5. 绳股断裂;

6. 由于绳芯损坏而引起的绳径减小; 7. 弹性减小; 8. 外部及内部磨损; 9. 外部及内部腐蚀; 10.变形; 11.由于热和电弧造成的损坏。 第三十 提升设备上禁止使用有断股、接头或其它易造成事故缺陷的钢丝绳。 第三十九条 更换钢丝绳时,禁止使用废旧钢丝绳或长期闲置的钢丝绳。 十六、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灾害,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总经理作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全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抗洪救灾组是全矿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抗洪救灾组组长是全厂消防安全管理人,依照法律和本制度,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全厂各部门

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部门的正职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班组的班长是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和各班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自对上一级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第六条 各岗位(包括工种、场地)的从业人员、各岗位中的本矿职工是该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监护不力造成的消防安全事故负责。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部门、班组、岗位等;外来人员由承办业务的部门负责培训和管理,承办业务的部门对外来人员的违章行为负责。 第二节 职责和分工 第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总经理负责,实施和组织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 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 在职工中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

第十条 外包工程队的签约人是本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生产处对其行使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其它外来承包探矿、探水、治水的地质队或工程队的签约人是本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生产处对其行使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上述外来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在其使用、作业、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单职工楼、家属楼、家属平房的居住人是本居住地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总务处对其行使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基建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基建处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节 安全管理和检查整改 第十四条 下列范围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1. 宿舍、餐厅 、食堂、洗澡间、电视厅; 2. 会议室、办公室、档案室;

3. 配电室、动力机房、提升机房、卷扬机房、空压机房、水泵房、锅炉房等;

4. 化验室、磅房、炸药库、雷管库、油库、各级材料仓库;

5.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

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上述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由抗洪救灾组或其委托的部门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抗洪救灾组应会同安委会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和人员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六条 抗洪救灾组应当单独或会同公司的安全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2.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3.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4.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职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6.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8. 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9. 防火巡查情况;

10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11.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必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

上签字。

第十七条 检查人应当将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检查部门,被检查部门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四节 火灾的预防 第十九条 厂区的消防给水、消防器材由安委会统一规划,组织落实。 第二十条 储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厂区主要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消防设施和器材周围不得 存放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油库、炸药库、设备库、材料仓库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技术规范要求,库房内严禁用电炉子取暖。 第二十三条 内燃式机动车辆必须随车配备灭火器,并确保好用。 第二十四条 单职工宿舍楼、禁止使用大功率或超负荷的电气设备,禁止使用电炉子取暖做饭。 第二十五条 石油液化气是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矿区范围内乱倒残液。 第二十六条 配备在各单位的灭火器材,由各单位负责管理,不得随意挪用,更不准丢失。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严禁在厂区内玩火、焚烧垃圾。

第二十 不得厂矿区内非法经营、制造或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和烟花爆

竹。在危险区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节 火灾扑救

第二十九条 扑救火灾是全体广大职工的共同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报告。

第三十条 起火单位和个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抢救生命和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一条 义务消防组接到火警后,五分钟内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 第三十二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第三十三条 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本公司职工,其医疗抚恤待遇按照工伤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1、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危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备,定期测温检查。 3、贮存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5、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物品清洗。

6、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曝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7、搬运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轻装、轻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8、运输危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汽车。 9、剧毒物品应专库存放,必须有两人两锁共同保管,一起领用,一起退回。领用危险物品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使用爆炸物品应责成车间主任级以上员监督使用,随领随用,剩余退回。 十八、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1、凡在禁火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施工单位应持明火作业申请书,经安委会或防火干部审查批准,签发明火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2、明火作业时,应清除周围的可燃物,检查动火设备技术状况,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配足备齐相应的消防器材,安排专人监护,防火干部或安全员应亲临现场鉴定后,方可批准。 3、对未经批准私自动火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对于违犯上述规定,未经批准而动火引起火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要放置在通风、干燥、取拿方便的地方。

2、对消防器材,应加强维修和保养,要保持整齐、干净、防锈蚀、不得

爆晒、雨淋。对怕冻的器材,在冬季应采取防冻措施,使其处于完整好用状态。

3、对消防器材要定期进行检查,泡沫灭火机每年换一次药。干粉灭火器、1211灭火器,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干粉结块应更换,二氧化碳钢瓶气量减少1/10应补充药剂和充气。

4、消防器材的管理、维修,由防火干部负责领导,各车间、仓库、部位的消防器材应定点、定人落实责任,负责管理。 5、消防器材无警不动,对挪用或损坏者应给予适当处理,情节严重的交机关,按消防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逐级防火检查制度 一、车间防火领导小组,每月对本单位组织一次安全防火大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立即进行整改。 二、专(兼)职防火干部对防火重点部位,要坚持每天检查两次(班前、班后),对一般部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有权停止生产,及时处理火险,并及时报告领导。 三、车间每周组织班长,工段长,对本车间的防火安全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并报防火负责人或保卫科。 四、班组、部位要落实责任,坚持班前、班后自查,到早发现,及时处理,防火安全情况要列入交。各级防火

五、安全检查情况,要留有记录,以便备查。 二十一、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仓库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库存物资要分类、限额,并应留出必要的通道。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并表明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二、库内不准设立办公室、休息室,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搁尽,并要经常保持清洁。

三、库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确需要,由电工按《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安装。

四、库内不准拉临时线,不准设电熨斗,交流收录机等电器设备。 五、仓库一般应用天然采光,如确需照明,应采用白炽灯泡,其功率不得超过60W,严禁使用日光灯,碘钨灯具。线路的敷设和灯泡的安装应在通道上方,与货物堆垛的距离至少应保持50 cm以上。 六、仓库应单独安装电源刀闸箱,并设在库外,且应采取防雨、防潮等保护措施。 七、库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并应设计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严禁入内。 八、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每日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九、库内应配足、备齐消防器材,并要有专人管理,落实责任,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整好用。 二十二、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如发生火灾,岗位责任人员要立即报警,同时积极组织扑救,将火灾扑灭在萌芽之中,不得隐报。

二、警卫人员从报警到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结束,始终要保护好现场,待现场勘察结束后,经消防部门和安全人员同意,才能组织清理现场,恢复生产。

三、查处火灾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教训,落实防范措施,并报告事故情节,对有关责任者,严肃处理,情节严

重的要报门依法处理。

四、发生火灾后,应将事故经过、损失和调查处理情况,在防火档案中登记备案,并写出书面报告,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消防部门。 二十三、通风防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份(按体积计算),氧气不低于20%,二氧化碳不高于0.5%。 第二条 井下所有作业点的空气含尘量不得超过2mg/立方米,入风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不超0.5mg/立方米。 第三条 井下作业点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标准: 名 称 最 大 允 许 浓 度体 积 浓 度 毫克/米3 (%) (PPM) 一氧化碳 CO 0.0024 24 30 二氧化碳 NO2 0.00025 2.5 5 二氧化硫 SO2 0.0005 5 15 硫化氢 H2S 0.00066 3.6 10 第四条 井巷最高风速不得超过下述规定: 井 巷 名 称 最高风速(米/秒) 专用风井、 风硐 16 专用物料提升井 12 风桥 10

提升人员和物料的井筒、主要进风巷、回风巷、修理井筒 8 运输巷道、采区进风巷 6 采矿场、采准巷道 4

第五条 所有矿井均应采用机械通风。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矿井通风有效率不得低于60%。

第六条 进入矿井的空气不得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不得对矿区环境造成危害。

第七条 禁止采用箕斗井或混合井作进风井。禁止将主要回风井巷作人行道。 第 各采掘工作面之间,应避免串联风流。如采取有效净化措施,保证风源含尘量低于每立方0.5毫克时,可不受此限。 井下破碎硐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要引入回风道,否则必须经过净化达到第二条要求时,方准送入其它作业地点。 井下炸药库和充电峒室空气中氢的含量不得超过0.5%,并且必须有的回风道。 井下所有机电峒室,都必须供给新鲜风流。 第九条 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和电耙道,应利用穿风流通风。电耙司机应位于风流的上风侧。有污风串联时,禁止人员作业。 第十条 主扇必须连续运转。当发生故障时或需停机检查时,应立即报告矿总工程师。 第十一条 每台主扇必须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机,并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装置。

第十二条 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分钟内反风的措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第十三条 主扇风机房应设有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测量装置。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

第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和个别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用局扇进行通风时,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第十五条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10米;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米;混合式通风,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10米,抽出式风筒应滞后压入式风筒5米以上。

第十六条 风筒要安装平直,接头严密,并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和降低阻力。

第十七条 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第十 停止作业而已撤除通风设备的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高栅栏,防止人员进入。如需重新进入时,必须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份,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 第十九条 井下产尘点,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从抑制尘源开始,使工作点的粉尘浓度达到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 必须采用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可采取干式捕尘措施。湿式凿岩的风路和水路,应严密隔离,凿岩机的最低供水量,应根据机型和种类,满足凿岩除尘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装卸矿(岩)时和爆破后,必须进行喷雾洒水。凿岩、出碴前,应清洗距工作面10米内的岩避。进风道及人行道、运输巷道的岩壁,每季度至少应清洗一次。

第二十二条 接尘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对呼吸性粉尘的阻尘率应不低于96%。

第二十三条 每年应对全矿通风系统进行一次测定,包括主要巷道的通风阻力测定。必须经常对局部通风和防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要定期测定井下各产尘点的空气含尘量,凿岩工序每月应测定两次,其它工序每月各测定一次,并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和向职工公布。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矽的含量,每年应至少测定一次。

第二十五条 矿井总进风、总排风量,主要通风道的风量,每季度至少测定一次。主扇运转特性及工况,每年测定两次。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和风速),每月至少测定一次。 第二十六条 各矿必须备有数量足够的测风仪表,测尘仪器和空气测定分析仪器等。上述仪器仪表,每年至少要校准一次。 第二十七条 矿井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井下空气成份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进行一次。矿山进行大爆破和更换炸药时,应在爆破前、后进行空气成份的测定。 二十四、环保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环境保护工作是关系矿山采选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为加强环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车间主任是本单位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环保工作负责。 第三条 根据环保工作的需要,矿部应设专职环保人员。各生产车间,矿区应设兼职环保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环保工作及环保统计工作。

第四条 专职环保员要根据公司年度环保工作目标及时制定环保工程措施计划,并监督有关部实施。

第五条 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要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震动和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第六条 各单位产生的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要按指定地点按要求排放,禁止乱倒乱放。

第七条 产生噪声和震动大的设备装置,要采用消音、隔音及防震等设施,设施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 各单位要大力植树造林,并健全绿化管理制度,保护花草树木,实现公司园木化。 第九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等大型项目,要彻执行环保法及“三同时”的规定,必须把保护环境的设施与本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以防止新污染。 第十条 各单位要将环境保护设备建立正常的维护检修考核制度,并保持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不许停用或拆除环保设施。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的内容和指标要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对环境保护工作(设计、科研、治理监测、操作)有显着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况轻重,按相关条例予以处罚。 二十五、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和《冶金矿山尾矿设施管理规程》,结合我公司尾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尾矿库的使用与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尾矿库的使用管理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全矿干部职工都应

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所有干部职工对一切损害尾矿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制止;当发现事故隐患或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时,除及时向使用部门、专职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外,有权向矿领导报告。 第五条 尾矿库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尾矿库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开展尾矿库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第六条 对尾矿库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着的部门和个人,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 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 生产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对尾矿库和尾矿库的使用管理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 尾矿库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对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建设、使用和安全预评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尾矿库监督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为: 1. 贯彻上级有关的方针、;

2. 编制尾矿设施的中长期规划,审查尾矿库的年度运行计划; 3. 参与尾矿设施的设计、设计审查、技术监督和工程验收; 4. 对已关闭尾矿库的坝坡进行变形观测;

5. 组织尾矿设施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6. 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积累整理相关资料,及时总结管理经验; 7. 关心尾矿设施管理职工的生活健康,努力改善生活和生产条件; 8. 宣传尾矿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教育干部职工爱护工程设施。 第十条 选矿车间是尾矿库的使用管理部门,车间主任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定岗定员情况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足额配齐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尾矿库使用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为: 1. 认真贯彻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2. 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和机制; 3. 在上级指导下,编制年度、季度尾矿库运行计划; 4. 根据尾矿设施的运行情况,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库的安全管理; 5. 按要求进行各项日常检查、巡查和监测; 6. 整理尾矿设施的检查和监测记录; 7. 保持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性,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和业务水平; 8. 关心职工生活。改善劳动条件。 第十二条 尾矿坝班是尾矿库的管理机构,尾矿坝工是尾矿库的专职管理人员,在选矿车间主任的领导下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十三条 尾矿坝班的班长和尾矿坝工必须积极贯彻有关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认真遵守岗位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节 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应经常巡视、检查尾矿输送管路(包括管、槽、沟、渠和洞),防止跑、冒、滴、漏。对易造成磨损和破坏的部位,应特别注意观察,若发现异常要分析原因及时排除。

第十五条 严禁在尾矿输送管路附近或者尾矿库区进行爆破、采石、挖土、

建房、滥挖尾矿或堆料等危及线路或库区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金属管道在有条件时应定期翻转,以延长使用年限;备用管道应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随换随用;系统停车时,必须及时排净矿浆以免堵塞。 第十七条 冬季应加强管路、阀门的维护管理,并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以免因冻裂造成停车。

第十 在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设计和有关技术规定,认真做好放矿、筑坝及坝面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尾矿坝正常运行的沉积滩长度、沉积滩坡度、下游坝面坡度,必须按设计严格控制。如不能满足要求,应限期纠正并记入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 尾矿排放与筑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和质量检验等环节),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及操作技术规定精心施工。 第二十一条 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应于坝前分散均匀放矿,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放矿(修子坝或移动放矿管时除外)。 第二十二条 必须严格控制尾矿库的库内水位,水位控制应遵循水边线与坝轴线基本平行的原则。汛期必须按要求制定渡汛方案;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并采取措施降低水位以防暴雨接踵而来。 第二十三条 尾矿坝的排渗设施为隐蔽工程,施工时必须按设计要求精心选料、精心施工,仔细填写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并绘制竣工图。尾矿坝运行过程中若需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二十四条 当发现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量增大或渗透水浑浊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同时加强观察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必须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尾矿库的防震抗震工作。

接到震情预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防震、抗震的计划和安排。 第四节 检查与观测

第二十六条 尾矿库的检查工作可分为巡检、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安全评定。

1. 巡检由尾矿坝工负责,夜间、冬季、汛期应加强;

2. 经常检查由选矿车间主任组织本车间的安全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对尾矿坝每月至少进行两次详细检查;雨季每周一次;连续降雨每天一次检查; 3. 定期检查由安委会、抗洪救灾组组织每月进行一次;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强烈地震及重大事故等非常情况后,安委会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4. 虽然我公司没有资质进行尾矿库的安全评价,但为了充分了解尾矿库的稳定性,选矿车间在每年末应当对尾矿库的安全性进行初步评定,并于12月13日前将“尾矿库安全评定书”交安全副总和安委会主任。 第二十七条 尾矿库检查与观测工作的目的是: 1. 掌握各种尾矿设施的工作状态及其变化规律,为正确管理、处理事故、维修等提供依据; 2. 及时发现不正常的迹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 对原设计的计算假定、结论和参数进行验证; 4. 了解尾矿库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节 环保和闭库

第二十 尾矿设施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洒水、固沙、植树、植草等措施,防止粉尘飞扬,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九条 应定期监测排入尾矿库的水质和尾矿坝渗透水的水质,并做

好记录。超过设计标准的废水和渗透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尾矿库及其下游。

第三十条 应根据建设周期提前制定扩建或新建尾矿库的规划设计等工作,确保新、老尾矿库的生产衔接。

第三十一条 闭库后的尾矿库仍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尘、防冲刷、防破坏等工作,并搞好环保和复恳。 第三十二条 闭库后的尾矿库,无设计论证不得重新启用或改做它用。 二十六、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尾矿库的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四条 企业职工对一切损害尾矿库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制止;当发现事故或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时,除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外,有权向安环处报告。 第五条 各级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尾矿库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开展尾矿库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第二节尾矿库管理

第六条 总经理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管辖范围内指定或设立相应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对尾矿库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

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

第七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及技术规范。 2、编制尾矿库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 3、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4、编制各种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5、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 6、按有关规定审批和报批尾矿库设计、建设施工和检测项目。 7、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8、负责尾矿库抢险和工程救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应报请当地及有关部门给予协助。 9、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第 选矿车间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2、建立健全尾矿库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3、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的管理工作。

4、日常巡视和观测,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5、对尾矿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检测做出及时、全面的记录。

第九条 选矿车间、安委会、抗洪救灾小组必须严格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浓缩分级、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

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

第十条 未经技术论证和安环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下述涉及对尾矿库安全的事谊:

1、筑坝方式。

2、坝型、坝外坡比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3、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4、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5、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废水进库等。 第十一条 选矿车间必须经常巡视库周围山体,发现滑坡及异常现象要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未经论证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库区周围爆破、滥挖尾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尾矿库使用到设计最终坝高难度1/2~1/3高度时,应对尾矿堆积坝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稳定性分析。 第十四条 尾矿库使用到最终设计高程前2~3年,应进行闭库设计,当需要扩建或新建尾矿库接续生产时,应根据建设周期提前制度扩建或新建尾矿库的规划设计工作,确保新老库使用的衔接。 第三节尾矿排放与筑坝

第十五条 尾矿库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

第十六条 尾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

第十七条 每一期筑坝充填作业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岸坡处理应做隐

蔽工程记录,如遇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主管技术人遇检查合格后方可充填筑坝。

第十 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分散放矿。修子坝或移动放矿管时除外,不得任意从库后或库侧放矿。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粗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颗粒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2、沉积滩顶应均匀平整。 3、沉积滩坡度及长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 5、放矿矿浆不得冲刷坝体。 6、放矿应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颗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端或一侧。 第二十条 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或作业计划进行操作。分散放矿支管、导流槽伸入库内的长度和距滩面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为保护初期坝的反滤层免受尾矿水冲刷,应采用多管水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致远离坝顶处排放。

第二十二条 冰冷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第二十三条 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加强周边放矿,以加速形成防渗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

第二十四条 尾矿滩面及下游坝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第二十五条 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措施: 1、坝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 2、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3、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覆盖坝坡。 第四节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 第二十六条 控制尾矿库水位应遵循的原则: 1、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的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水位。 2、当回水与坝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确保坝体安全。 3、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在汛期前进行调洪演算。 第二十七条 汛期前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1、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组建防洪抢险队伍。 2、疏浚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道;详细检查排洪系统及坝体的安全情况,要根据实际条件确定排洪口底坎高程,将排洪口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堵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库内设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3、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质,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4、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

第二十 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第二十九条 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应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第三十条 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有地形条件的尾矿库,可设置非常排洪道。 二十七、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委员会、供应部、医疗救护组、办公室、生产部、抢险救灾领导小组、安全保卫小组各部门组成,发生事故时以指挥部为主负责全公司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 第二条、 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总经理担任,副指挥由主管安全和主管生产经理担任,下设协调联络组、后勤保障组、抢险救灾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 第三条、 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职责; 总指挥:总经理 (1)全面负责应急工作,领导应急处理的指挥和协调,对事故与灾害的紧急处置迅速做出判断与决策; (2)复查和评估事故(事件)可能发展的方向,确定其可能的发展过程; (3)指挥现场人员撤离,确保任何伤害者都能得到足够的重视; (4)决定事故现场是否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场外应急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5)与场外应急机构取得联系及对紧急情况的处理作出安排; (6)及时向上级安全部门报告重大伤亡事应急处理工作;

(7)在紧急状态结束后,控制受影响地点恢复,并组织人员参加事故的

分析和处理; 副指挥职责

1、副总经理(安全)

(1) 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组织编写项目总体应急预案,提出抢险报修及

避免事故扩大的临时应急方案和措施;

(2) 指导抢险,实施应急方案和措施并修补实施中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 (3) 评估事故的规模和发展态势,建立应急步骤,确保员工安全和减少设施的财产损失; (4) 审核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发生应急救援事件时为组长决策提供技术资料; (5) 组织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标明重点部位,向外部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 总指挥不在现场时代行其工作。 2、副经理(生产) (1)负责应急现场的指挥以及组织应急救援方案的演练; (2)负责组织专业救护队伍进行事故中心地带的抢救与救灾工作; (3)负责组织救灾队伍进行紧急情况下配合或替换专业救灾队伍抢险与救

灾,防止事故或灾害扩大与蔓延。在事故调查清楚并定性的条件下,尽快清理现场,恢复生产。

协调联络组:生产调度(办公室)

(1)设立与应急中心的通讯联络,为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建议和信息; (2)负责事故或灾害的紧急救险、救灾与处置情况的通讯指令的传达,

保证领导指挥机构与各成员之间,本单位与上级和周边单位之间(如地方消防、医疗机构)信息及时沟通,完成调度、汇报、通告与救援工作;

(3)负责在整个救险过程中与遇险人员家属联络和接待,作好精神和生

活上的安抚工作;

(4)负责对外消息的发布与澄清事宜; (5)负责保险索赔事宜的处理,作好善后事宜; (6)负责应急过程的会议、记录与整理,应急事件结束后应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会议记录报告。 后勤保障组:供应部 (1) 负责应急所需的机械、装备、材料、生活保障物资的供应、组织、调集工作; 抢险救灾组:救援队 (1) 在第一时间内组织现场安全抢险救灾工作,对抢救过程中的工艺设备、管线以及电力等进行调整和控制,并及时报告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现场情况; (2) 负责组织医护人员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临时抢救和临时处置,并协助医护人员护送重伤员到相应的医疗机构治疗;

(3) 抢险抢修或救援结束后,直接报告最高管理者并对结果进行复查

和评估;

(4) 负责组织调查事故经过,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提出对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 应急事件结束后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抢险救灾实施报告;

安全保卫组:(安委会)

(1) 事件发生后组织警戒保卫人员封闭事故现场、隔离事故或灾害区

域;

(2) 负责保护现场、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照相取证;

(3) 负责维护秩序、疏通交通等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伤

亡事故的处理。 医疗救治组:卫生部门 (1)负责在外部救援机构未到达之前,对受害者进行必要的 抢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伤部位受污染等); (2) 区分伤害程度,使重伤受害者优先得到外部救援机构的救护; (3) 协助外部救援机构转送受害者的治疗效果,并将治疗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给经济领导机构,以便领导及时作出决策。 第四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及相关部室要根据公司各类预案要求及时开展救援演练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事故报警方式采用内部电话和外部电话线路进行报警,由指挥

部根据事态情况通过公司内部电话发布事故消息,做出紧急疏散和撤离等报警。需要向社会和周边发布警报时,由指挥部人员向以及周边单位发送警报消息。事态严重紧急时,通过指挥部直接联系及周边单位负责人,由总指挥部亲自向或负责人发布消息,提出要求组织撤离疏散或者请求援助,随时保持电话联系。

第六条、公司应急救援人员之间采用电话联系,应急救援小组的电话必须24

小时开机,特殊情况下,电话发生变更,必须向指挥部发布变更通知。

第七条、 现场事故应急处理的首要任务是控制和遏制事 故,从而防止事

故扩大到附近其它设施,减少伤害。在处理事故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4) 消除事故原因; (5) 阻断泄漏;

(6) 把受伤人员抢救搬运到安全区域; (7) 危险范围内无关人员迅速疏散、撤离现场;

(8) 事故抢险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和必要的防范措施后,迅速投入排险工作。 第、 安排对工人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姓名、工作岗位、班次、地址等,并保存在应急控制中心,还要定期更新,以便在应急疏散人员时保证所有人员都疏散到位。发现缺员时,应及时报告所缺员工的姓名和事故前所处的位置等。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要迅速划定事故现场隔离区范围,防止无关人员误入现场造成伤害,同时要作好隔离区的交通通道工作。 第十条、事故得到控制后,要立即对现场进行洗消并迅速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在对现场进行采取摄像、拍照等取证分析后,由总指挥下达解除应急救援命令。在涉及到周边村庄和单位的疏散时,由总指挥通知周边负责人解除报警。 第十一条、救援小组、事故发生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救援小组必须在召开事故分析会的48小时内将处理结果报公司领导,处理结果将现场进行通报,让全体员工受到教育。

第十二条、处罚

(1)对违反制度规定,不积极执行救援任务、部配合救援工作的相关

人员处200元罚款,严重者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事故当事人处200-1000元罚款,并进行安全教育,情节严重

的解除劳动关系。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坚定不移地贯彻安全第一方针,不断创新安全管理,卓有成效地搞好安全目标管理,实现我矿安全生产形势的长治久安,依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制定 1、矿每年根据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由矿务会提出本矿年度的安全生产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工作要点、由综合办起草我矿下年度的安全目标管理一号文件。 2、井上下各单位、职能科室均要根据矿安全目标管理一号文件的精神,在年初制定出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办法,经主管矿长批准后,予以实施贯彻,并报安监科作为检查考核依据。 3、矿阶段性安全目标的制定必须按矿安全目标所确定的内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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