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2012〕10号)《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京卫科教字(2013)17号)《北京大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院进行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是指住院医师在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的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和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培训标准,接受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主的培训活动,包括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培训,使住院医师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际沟通能力,能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
第四条 教育处主管我院住培工作;专业基地负责本基地住培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培训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我院住培招收录取对象为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的人员。每年根据国家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文件精神、我院各专业基地的需求及培训能力确定招收录取计划,发布招收录取信息,制定招收录取办法,择优录取招录对象。
第六条 住培年限为三年。实际培训年限少于三年的,专业基地应当按照“填平补齐”原则,针对住院医师训练不足部分进行培训。实际培训年限应当由教育处和专业基地根据住院医师的临床实践经历和临床综合能力,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要求确定。
第七条 住院医师向教育处和专业基地提出缩短实际培训年限的申请,应当提供以下经相应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
(一)研究生毕业生,应当提供研究生培养记录手册的原件或完整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培养单位公章),不能提供研究生培养记录手册的研究生培养期间的临床实践经历不予认可。
(二)曾经在外省参加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可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应当提供培训记录手册的原件或完整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培训单位公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文件复印件,不能提供培训记录手册的,外省住院医师培训期间的临床实践经历不予认可。
(三)2012年以前在具有教学医院资质的医院以住院医师身份从事过临床实践活动的人员,应提供尽可能详实的临床实践经历证明材料,至少应当包括轮转科室、轮转时间、在各科室轮转期间培训学习的病种、病例、技能操作等的名称和数量,并应有相应科室负责人的签字和就业单位公章。
第 教育处和专业基地按照培训细则审核住院医师的临床轮转经历,根据培训标准考核其临床综合能力,并结合以下规定确定住院医师的实际培训年限: (一)具有临床实践轮转经历的时间累计不满12个月,培训年限为三年。
(二)具有临床实践轮转经历的时间累计满12个月但不满24个月者,结合临床综合能力考核情况,培训年限至少为二年。
(三)具有临床实践轮转经历的时间累计满24个月但不满36个月者,结合临床综合能力考核情况,培训年限至少为一年。
(四)具有临床实践轮转经历的时间累计满36个月,临床综合能力考核不合格者,培训年限至少为一年。
具有临床实践轮转经历的时间累计满36个月,且临床综合能力考核合格者,由培训基地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
第九条 培训期间,住院医师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按时完成培训及不能胜任住院医师工作者,应当通过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向培训基地提出暂停培训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派的公务。
(二)因工伤、重大疾病、出现严重妊娠反应需要休息。 (三)休产假。
(四)国家和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培训基地应当审查申请及相应材料,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为住院医师办理相关暂停培训的手续。
暂停培训的期限一般累计不超过1年。暂停期满,住院医师应当返回培训基地继续完成培训。
第十条 住院医师参加培训应当满足临床实践时间的要求,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暂停培训等情形外,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15天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延长培训年限: (一)累计请假16天至90天,延长培训6个月。 (二)累计请假91天至180天,延长培训1年。 (三)累计请假超过180天,终止培训。
住院医师培训过程考核不合格,培训基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延长培训年限。
住院医师延长培训年限者,培训基地应当告知住院医师,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通知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一条 住院医师因故确需退出培训者,应当告知其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由其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于退出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培训基地同意者,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为住院医师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十二条 专业基地应按照国家和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培训标准为住院医师制订培训计划,安排住院医师参加有关的医疗、培训及学术活动。指导医师应当结合培训计划,按照培训标准的要求指导住院医师开展临床实践活动,帮助住院医师完成各项培训任务。住院医师应当按照培训标准和培训计划积极参加培训,在规定年限完成培训计划。
第十三条 住院医师业务培训以临床实践为主,专业理论和外语以自学和参加培训基地、专业基地组织的讲座和学术活动为主。专业基地负责组织师资队伍,对住院医师进行带教和培训,通过完成本学科主要科室或其他学科有关科室的轮转,完成本学科住院医师培训细则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包括轮转科室、轮转时间、管床数、病种数、病例数、技能操作数量、病历质量等。住院医师周末及节假日按科室要求查房。
第十四条 已取得北京市以外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五条 住培实行培训考核制度。考核管理工作实行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基地、专业基地三级负责制。考核以住院医师的职业素质、专业理论和临床实践能力等方面是否达到培
训标准为重点。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专业基地负责组织过程考核,主要包括轮转科室出科考核的命题、组织考试、试卷分析及成绩记录等考务工作;教育处负责组织年度考核、结业考核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监督专业基地考核等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结业考核。
第十七条 专业基地应当从医德医风、培训时间、培训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等方面对住院医师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轮转科室应当在住院医师完成轮转前一周对其进
行出科考核,并记录各项考核成绩,如考核不合格应进行补考,补考合格方可出科。住院医师在各轮转科室出科考核合格并完成培训标准要求的各项内容者,方可认为过程考核合格。参与培训考核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专科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教育处于每年6月组织年度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
第十 已经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且过程考核合格的住院医师,应当于完成住培当年,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结业考核。
第十九条 本院住院医师通过住培结业考核后,完成了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北京大学医学部住院医师第二阶段培训要求和内容者,方可参加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专业理论、专业外语、临床技能、临床思维等,具体考核科目、内容及要求以当年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全部合格方为考核通过。 第二十条 考核费用:
参加住培结业考核、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第二阶段考核,考核费用自理;参加北京大学医学部第二阶段考核,考核费用由医院和个人各承担50%,补考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住院医师在培训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既是培训对象,也是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工作人员,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由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为其发放基本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北京医院根据住院医师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绩效等发放奖金。
(二)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的要求参加规范化培训,得到上级医师的指导,完成所规定的培训计划和内容,通过考核者可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三)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四)享有卫生行政部门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培训基地不能落实培训计划和文件规定的待遇,住院医师有权向培训基地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第二十二条 住院医师在培训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培训基地的安排与管理。 (二)树立敬业精神和爱伤观念,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严格执行医院的各项诊疗常规,积极防范医疗差错和事故,避免医患纠纷。 (四)尊重师长、虚心求教、团结协作,积极参加培训基地、专业基地的各项医疗、培训及学术活动。
(五)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在规定年限完成培训计划,并认真如实填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
(六)保证培训时间,服从专业基地工作安排,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1.请假1天,由轮转科室和专业基地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经轮转科室和专业基地负责人同意后,报教育处审批;一个自然月内累计请假3天(含)以上,需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轮转科室、专业基地负责人同意后,教育处审批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培训期间怀孕,原则上应暂停培训,回就业单位至哺乳期结束后再申请继续培训。 3.因休假、暂停培训、个人及就业单位等原因,未按规定完成培训计划者,按培训细则要求补足培训任务。
(七)因故退出培训者,需提前一个月由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向培训基地提出书面申请,经培训基地同意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办理相关退出手续后方可离开。 (八)住院医师原则上不允许长期出国。如特殊情况确需出国者,需申请暂停规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住院医师在培训期间执行培训基地的有关奖惩办法。培训基地对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延长培训时间、终止培训等处罚,并与奖金相关联。本院职工与聘任结合。
第二十四条 住院医师在培训期间有下列情形者,培训基地可给予批评教育、全院通报批评、通报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情节严重者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并中止培训: (一)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 (二)出现2次及以上丙级病历。 (三)不服从培训基地轮转工作安排。
(四)培训过程中出现医德医风、医疗纠纷等方面问题。 (五)无故不参加出科考核、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住院医师在培训期间有下列情形者,应延长培训时间,由培训基地通知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延长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用自理。 (一)年度内累计请假16天至90天者,延长培训6个月;累计请假91天至180天者,延长培训1年;累计请假超过180天者,终止培训。
(二)连续两次未通过出科考核者,或无故不参加出科考核者,延长相应学科的轮转时间。
(三)未按规定完成轮转计划者,按培训要求补足培训内容。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者,本院住院医师按医院人事相关规定执行;非本院住院医师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终止其培训,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就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二)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三)无故缺勤性质严重。
(四)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180天。
(五)违反医院规章制度,造成医疗事故或严重经济损失者,或社会影响恶劣。 (六)发生严重违反培训基地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评选并奖励优秀住院医师:
(一)每年按当年首次通过住培结业考核、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北京大学医学部第二阶段考核总人数15%的比例评选优秀住院医师,其中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比例为2:5:8,奖金分别为2000元/人、1500元/人、800元/人。评奖结果通报给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
(二)优秀住院医师奖金一等奖2000元/人、二等奖1500元/人、三等奖800元/人。本院优秀住院医师可在获评后报销在职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学费不超过3万元,并作为出国进修、晋升聘任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 本院住院医师聘任与晋升执行医院有关。
(一)住院医师各阶段考核当年不合格者,次年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医院与其解除聘用协议。
(二)取得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北京大学医学部第二阶段考核合格证,并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卫生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方具备竞聘主治医师的资格。因北京市或北京大学医学部未设置培训考核专业的,可免于相应考核。因北京市和北京大学医学部均未设置培训考核专业的,须在第二阶段培训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著2篇(其中一篇为发表在中华系列期刊)。
第二十九条 本院住院医师培训期间的管理由医院和专业基地共同负责;非本院住院医师由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和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共同负责。对出现问题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慎重恰当处理,结论当面告知本人,非本院住院医师通知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奖金发放
第三十条 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奖金参照医院平均奖发放,人员费用不计入轮转科室的成本。住院医师奖金发放工作由教育处、专业基地和轮转科室共同完成。轮转科室和专业基地每月上报住院医师培训完成情况、考勤情况和违规违纪情况等,教育处负责审核。资金发放还应符合人事管理、绩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奖金根据住院医师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绩效等由医院和轮转科室考核发放。其中医院承担60%,轮转科室承担40%。试用期(三个月)奖金发放按照医院平均奖的0.5系数。试用期考核合格者,奖金发放标准如下: (一)进入住培第一年者,奖金按照医院平均奖的0.5系数发放。
(二)进入住培第二年者且第一年度,奖金按照医院平均奖的0.8系数发放。 (三)进入住培第三年者,奖金按照医院平均奖的1.0系数发放。
(四)无故未参加年度考核者,或院级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和考核不达标者下一年度奖金系数不予调整。
因医院科室专业设置原因需送外院培训者,经医院批准同意后可外送培训,在外院培训期间奖金按照相应培训年限应发奖金的0.6系数发放。因医院工作需要需在各科轮转延长培训者,延长期奖金按1.0系数发放。奖金系数每年度进行统一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院第二阶段住院医师在培训期间,奖金由所在专业基地负责发放。因医院个别科室专业非培训基地或其他原因需到外院培训者,在院外培训期间的奖金按照医院平均奖的1.0系数发放,医院和住院医师所在培训科室各承担50%。
第三十三条 本院住院医师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奖金关系转回所在科室。非本院住院医师完成培训后,自动终止培训关系。需延长培训者,按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述任一情况的人员按照第一年住院医师标准发放奖金: (一)未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未按照医院要求将执业地点注册至北京医院。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述任一情况的人员由科室和教育处核减当月部分奖金,核减数额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确定: (一)考勤不达标。
(二)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
(三)科室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和考核不达标。 (四)其他科室和教育处认定应予核减奖金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述任一情况的人员停发奖金: (一)暂停培训期间。 (二)延长培训期间。
(三)未按照考勤制度办理请假手续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情况。
第三十七条 第一年住院医师规培期间,医院为未在医院住宿者给予住宿补助,标准为500元/月,发放时间为12个月。
第七章 指导医师聘任
第三十 本办法所称指导医师是指培训基地中相关科室内负责对轮转至本科室的住院医师进行思想和业务指导的在职医师。
第三十九条 专业基地的师资构成比例应当合理。专业基地应当按照培训专科标准,根据实际培训任务确定指导医师名额。 第四十条 指导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取得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系统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规范、熟练地进行本专业技能操作。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态度严谨,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热心于为国家培养医学人才,具有较强的教学意识和带教能力。
(四)参加过北京市和医院组织的师资培训,并符合相关要求,熟悉培训规定,能够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第四十一条 申请成为指导医师者,应当向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由所在科室向培训基地推荐成为指导医师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 专业基地应当按照指导医师的条件对指导医师候选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者,培训基地可聘任其为指导医师。
第四十三条 指导医师应当按照培训标准和培训计划,结合临床实践活动组织培训,完成临床带教任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住院医师遵守法律法规和诊疗常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基地的规章制度。 (二)将医德医风和人文素质的培养贯穿培训过程始终。
(三)指导住院医师开展诊疗活动,定期检查培训指标完成情况,注重临床技能的培训,检查和修改住院医师书写的医疗文书等。
(四)组织住院医师参加医疗、教学和学术活动。 (五)参与轮转出科考核,对住院医师进行评价等。
(六)在临床带教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所在科室和培训基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8年10月10日院长办公会通过并执行,此前有关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