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国家强制性条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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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强制性条文
* (临时用电)JGJ 46-88
1. 第4.1.3条: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一供电系统时,
电器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2.第4.1.7条: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3.第4.3.7条: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持接零,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4.第6.2.4条: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米高度至地下0.2米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5.第7.2.5条: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气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电气设备(含插座)。
6.第7.2.7条: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7.第7.2.9条: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8.第7.2.15条: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9.第7.3.4条:1.2款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10.第3.1.2条: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不小于表3.1.2所列数值。1KV以下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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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米,1~10KV不得低于6米,35~110KV不得低于8米,154~220KV不得低于10米,330~500KV不得低于15米。具体详见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实施导则(749~763页)。
* (高处作业)JGJ 80-91
1.第2.0.7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2.第3.2.1条:9款 对临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板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3.第4.2.1条:悬空作业处有可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滑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4.第5.1.1条: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3款,5款。
5.第5.1.3条: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表明容许荷载。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实施导则(765~774页)。
* (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1. 第2.0.1条: 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
2.第2.0.5条: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空作业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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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系安全带。
3.第2.0.: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4.第2.0.9条: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检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5.第3.1.11条: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预先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6.第3.6.17条: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7.第3.1.: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严禁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 8.第4.1.5条: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第4.1.10条: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 10.第4.1.: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器、起重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实施导则:776~796页
*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规范)JGJ 130-2001(2002局部修订) 1. 第3.1.3条:钢管的尺寸和表面质量符合下列规定: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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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上严禁打孔。
2.第6.2.2条: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第1款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3.第6.3.2条: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4.第6.3.5条: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
5.第6.4.5条:连墙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第2款;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6.第7.3.:连墙件、剪刀撑、斜撑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第二款;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件等同步搭设。
7.第7.4.2条:拆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款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2款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8.第9.0.4条1.2款;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A.主节点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B.连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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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8.1.3条2款;钢管严禁有裂纹、变形、打孔、斜口、毛口、有硬伤(砸扁、扭曲等),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实施导则798~8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