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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今婚姻制度比较

来源:步遥情感网
中图分类号:

UDC:

D90 340

密级: 学校代码:

公开 11832

河北经贸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中国古今婚姻制度比较

China's ancient and modern marriage system

作者姓名: 张婷

指导教师: 张振国 教授 学科专业名称: 法学硕士 论文完成日期: 2013年3月

二〇一三年 三月 八日

中图分类号:

D90 密级: 公开 UDC:

340

学校代码:

11832

河北经贸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中国古今婚姻制度比较

China's ancient and modern marriage system

作者姓名: 张婷

指导教师: 张振国 教授 学科专业名称: 法学硕士 论文完成日期: 2013年3月

I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所提交的学位论文《中国古今婚姻制度比较》是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原创性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者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 指导老师确认: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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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河北经贸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河北经贸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 年后适用本授权书)

论文作者: 指导老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II

摘 要

婚姻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把单个的人组建成家庭,家庭是连接个人与社会的重要中间环节,是社会组成的基石。婚姻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因此具有社会制度或上层建筑的共同特性,在特定的社会形态下婚姻制度的内容、形式、性质都有不一样的社会背景,特定的婚姻制度能反映出这个社会的文化传统、社会发展水平、物质生活条件。生产方式、社会制度的变革也是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变化的根本诱因。在我国制度的变更要先于人们思想的转变,现代中国人的思维模式尤其是对婚姻家庭的认识仍然受传统观念影响,比较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与现代婚姻制度不但可以清晰的感受制度的变革带给中国人生活的转变,也可以更加清晰的认识现代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思路。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比较古今婚姻原则的异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原则主要来源于西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原则夫一妻原则、同姓不婚原则等,这些原则源自周礼是中国各个朝代都适用的基本婚姻原则。中国古代婚姻最大的特点也是其与现代婚姻制度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古代婚姻不体现个人意愿,古人的婚姻价值观是建立在家族利益之上,为封建统治服务。现代社会随着个利意识的觉醒,婚姻的意义不再是家族责任而是将婚姻定位成了是实现个人幸福的途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这些原则既是现代婚姻法的明文规定同时也体现着保障的观念,婚姻制度基本原则的演变体现了个人的与。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婚姻程序的变更。中国古代婚姻的效力来源自婚礼的仪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合成六礼,源自周礼是主要的结婚仪式,这套程序在中国古代一直被延续采纳,民间家庭结婚时会稍为简略,但总的定亲、亲迎仪式的是必不可少的两道程序,尤其是定亲仪式在古代是有很强的约束力的,一旦定亲双方当事人就不能擅自反悔,否则将会受到律法的制裁,甚至在明清贞洁观念盛行的时期定亲后男子离世女子也是要守节的可见定亲的效力对女性来说就相当于结婚。在现代婚姻制度中,婚姻的效力并不来自于婚礼仪式,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婚姻登记是发生有效婚姻效力的唯一途径,因此结婚对现代人而言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简单更加可以让婚姻体现当事人的个人意志从而避免他人干涉。现代人的结婚仪式往往比较可以体现个性,受传统与西方两种文化的影响现代人的婚礼通常兼具两者特色,比如说既重视传统结婚习俗又要穿婚纱进行婚姻宣誓,现代人的婚礼仪式更多的是起到了向亲友宣告结婚的作用。文章的第三部分试着探讨婚姻制度演变的得

III

与失。现代婚姻制度的设计主要是围绕着更好的实现保障婚姻自由的原则而设计的,保障了婚姻自由,当事人能够左右自己的婚姻无疑是极大的保障了婚姻的幸福指数,体现保障的原则。但是从另外一方面讲,现代的婚姻制度缺少对家庭责任方面的规定,传统婚姻制度虽没有婚姻责任的概念,但是却始终将个人对家庭的责任放在首位,并且由于受到传统的婚姻制度、大家族的生活模式和父权思想的影响,子女教养与父母赡养在家庭内部可以得到很好地保障,尊老爱幼也因此成为了中国人的传统美德。由于生活方式和思想的变更使得单亲子女问题和老人赡养成了普遍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变得不可能通过婚姻制度自行加以解决,因此需要有法律对这些现象进行调整与规范,文章最后试图通过在制度上设计一些规则来解决这些婚姻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婚姻制度、婚姻原则、六礼、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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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marriage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a social system, the individual of family, marriage family is an important intermediate link connecting individual and society, is the foundation of society.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is based on certain economic basis of superstructure, so has the social system or common characteristics of superstructure, in particular social form nature of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of content, form, have different social background, specific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that can reflect the social cultural tradition, social development level, material living conditions. Social conditions, the change of social system and fundamental cause of development and change of marriage family system. In our country, change in the institutional change should come before the people thought, modern Chinese thinking mode, especially family values are still influenced by traditional ideas, compare the marriage system in ancient and modern marriage system not only can clearly feel the change of culture system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lives of Chinese people, also can be more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problems arising from the modern marriage, and the train of thought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mainly compared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ancient and modern marriage principle. Principle of the marriage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originated from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the lives of parents arranged\\"monogamy principle\\"sharing marriage principle\etc., these principles are the ritual, is follow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various dynasties. Marriage in ancient China the biggest characteristic is its biggest difference with the modern marriage system in ancient Chinese marriage is not personal wishes, the ancients of the marriage values are based on the interests of the family, for the feudal rule of its service. With the awakening of consciousness of individual rights in modern society, the meaning of marriage is no longer a family responsibility, but will be positioning into marriage is the way of achieving personal happiness, \"freedom of marriage\" \"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 these principles is not only the marriage law stipulates, at the same time also embodies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the constitution concept, the evolution of marriage system basic principle embodies the personal independence and liberation. The second part of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marriage application changes. Ancient marriage concluding program is relatively complex, the natrium, ask name, Mr Najib, requisition, please period, close to meet \"synthetic\" six ritu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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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lk has a brief but overall engagement, ying is indispensable two procedure, especially the engagement ceremony in ancient times there is a very strong binding, engagement in chastity idea of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period after man's death is a feast to the visible engagement its significance in ancient Chinese marriage is no less true marriage. Marriage systems in Chinese traditional wedding program is there is a strong force of law, once the ceremony completed the parties are subject to constraints, any one party once HuiHun would be punished by the law. In the modern marriage system, the validity of the marriage are not in the wedding ceremony, but by the law, the marriage registration is valid marriage is the only way, so marriage is a simple matter for modern people, because of the simple more can let marriage reflects the individual will of the parties not interference by others. Modern wedding ceremony can reflect personality, tend to be influenced by tradition and western two cultures, modern wedding usually both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traditional marriage customs and want to wear wedding marriage oath, the wedding ceremony of modern is more have the effect of the declaration of marriage want to friends and relatives. The article third part try to gain and loss in the evolution of the marriage system is discussed. Modern marriage system design mainly around the principles of better preserve and protect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guarantee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the parties about their marriage is undoubtedly a great guarantee the happiness of marriage, reflects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the constitution. But on the other hand, the modern marriage system lacks of family responsibility, the rules of the traditional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isn't the concept of marriage responsibility, but they always will give top priority to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to family, and due to the traditional pattern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ife and the influence of patriarchal thought, parenting and parents support within the family can get a good protection, respect elders and therefore has become the traditional virtues of the Chinese people. Due to the change of life style and thought makes the single-parent children and the elderly support has become common social problems these problems become can not be solved through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itself, so you need to have legal to adjust and regulate these phenomena, the article finally in the system design on some of the rules in order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hat exist in the marriage.

Keywords: marriage system, marriage, and its principle, freedom of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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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 要 ................................................................................................................................ III ABSTRACT ......................................................................................................................... V 1 引言 .................................................................................................................................1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 1.2 研究现状 ....................................................................................................................1 1.3 研究方法、结构与创新点 .........................................................................................2 2 中国古今婚姻原则比较 ..................................................................................................3 2.1 中国古代婚姻缔结基本原则概述 ..............................................................................3 2.1.1 一夫一妻原则 .....................................................................................................3 2.1.2 同姓不婚原则 .....................................................................................................5 2.1.3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原则 ..................................................................................6 2.1.4 婚姻论财原则 .....................................................................................................6 2.2 中国古代婚姻解除的基本原则 ..................................................................................7 2.2.1 七出三不去原则 ..................................................................................................7 2.2.2 义绝原则 .............................................................................................................8 2.3 中国现代婚姻法基本原则 .........................................................................................9 2.3.1 婚姻自由原则 ................................................................................................... 10 2.3.2 一夫一妻原则 ................................................................................................... 11 2.3.3 男女平等原则 ................................................................................................... 11 2.4 古今婚姻基本原则演变背后的思想变更 ................................................................ 12 2.4.1 家族本位到个人自由 ........................................................................................ 12 2.4.2 平等思想的冲击 ................................................................................................ 13 3 中国古今婚姻程序与内容比较 ..................................................................................... 15 3.1 中国古代婚姻程序概述 ........................................................................................... 15 3.1.1 婚龄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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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订婚 ................................................................................................................... 16 3.1.3 结婚 ................................................................................................................... 17 3.1.4 改嫁 ................................................................................................................... 17 3.2 中国现代婚姻程序概述 ........................................................................................... 19 3.2.1 法定结婚程序 ................................................................................................... 19 3.2.2 任意性结婚前置程序—订婚仪式 ..................................................................... 20 3.2.3 任意性结婚程序—结婚仪式 ............................................................................ 21 3.3 婚姻程序变更的意义 ............................................................................................... 22 3.4 中国古今婚姻内容比较 ............................................................................................. 23 3.4.1 夫妻关系比较 ..................................................................................................... 23 3.4.2 父母子女关系比较 .............................................................................................. 24 3.4.3 财产与继承关系比较 .......................................................................................... 24 4 中国婚姻制度演变的得与失 ......................................................................................... 25 4.1 中国现代婚姻制度所取得的成果 ............................................................................ 25 4.1.1 婚姻决定者由父母转变成了婚姻当事人 ......................................................... 25 4.1.2 婚姻的目的由生育转变成了爱情 ..................................................................... 26 4.1.3 男女地位由“男主女从”转变为“男女平等” .............................................. 27 4.2 中国现代婚姻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 29 4.2.1 从婚姻自由到婚姻肆意 .................................................................................... 29 4.2.2 现代家庭老人赡养问题 .................................................................................... 30 4.3 中国现代婚姻制度之改进 ....................................................................................... 31 4.3.1 提高离婚的难度,建立有限过错离婚制度 ..................................................... 31 4.3.2 老年益保护 ................................................................................................ 33 结 论 ................................................................................................................................. 35 参考文献 ............................................................................................................................. 36 后 记 ................................................................................................................................. 38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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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婚姻制度是整个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影响。在清末时期西方思想传入我国,至此之后我国就缓慢的向着工业化的方向发展,于此同时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生活制度取代了原有的封建制度。虽然经过了思想启蒙,但是人们思想的转变显然跟不上社会制度的转变,两者的不适应是当下许多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

我国传统婚姻制度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家庭内部等级分明、极度的忽视个人的自由、家族利益至上,礼法约束着中国古人的行为养成了中国人骨子里的对家庭的重视和尊敬老人的性格。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个人的自由是古代婚姻不幸福的重要因素,虽然这种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但是维护了家庭的稳固。即使是现在传统思想依然影响着现代人,如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无私付出、年长者对同胞子侄的照顾等。现代婚姻制度强调个人的自由男女的平等,适应的是商品经济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鼓励家庭中的年轻人都出去工作,细致的社会分工设计出来了保姆、钟点工、食物外卖等工作,这些工作在传统社会都是由家庭内部人员自己解决,家庭模式发生了变更但中国人对于家庭的依赖却不没有发生变化,每到春节外出务工人员回家浪潮格外的引人注目。现有的婚姻制度对子女抚养和老人赡养方面都存在不足之处。

比较研究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和现代婚姻制度可以更加深刻的认识现有制度下的婚姻问题,现代人离婚率逐年攀高,子女教养和老年人赡养问题都突出存在。而在中国古代这些婚姻问题并不存在,现代婚姻制度解决了婚姻幸福的问题,带也带来了原来不存在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认真的分析认识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思想基础与现代婚姻制度的不同。只有深刻的认清两种制度的区别,才能认识到当代婚姻问体的关键,最后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1.2 研究现状

学者对于我国婚姻制度的研究,大概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研究,另一方面是研究现代婚姻制度。我国封建社会时间跨度大,不同的朝代的婚姻问题既有相同又有不同加之婚姻家庭史的历史资料十分的零散,学者对婚姻制度的研究一般与宗族制度和家庭制度联系在一起,以史料的铺陈为特点。日本学者从法制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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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研究中国宗族身份制度,对传统婚姻制度也有独到的见解。对现代婚姻制度的研究,学者们研究的重点往往放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这些地方的婚姻制度往往很有特点。在这些领域的专著主要有李中清、郭松义、定宜庄的《婚姻家庭与人口行为》、翟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家庭》、张国刚的《中国家庭史》、郭松义的《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以及日本学者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等。

1.3 研究方法、结构与创新点

文章采用了历史的研究方法、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价值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通过比较古今婚姻制度的不同加强对当今婚姻中存在的问题的认识,并试图找出解决的办法。全文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对古今婚姻制度中原则之间的比较。中国古代婚姻原则分为婚姻缔结的原则和解除婚姻的原则,这些原则大都出自礼法的规定,是对中国历朝历代都基本适用普遍原则。第二部分介绍我国现有的婚姻原则,主要是依据我国现有的婚姻法的规定。

第二部分是对古今婚姻制度程序与内容上进行比较。第一部分从婚龄、订婚、结婚、再婚这几个方面来介绍中国古代婚姻的程序,这些程序上的规定对婚姻的效力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第二部分从法定结婚程序、订婚、婚礼仪式三个方面介绍现代婚姻的程序,其中婚姻登记是我国唯一承认的法定结婚形式,二婚礼的仪式虽无法律约束力但是却起到了公示的作用,同时提高婚姻的神圣性。

第三部分是研究婚姻制度演变的得与失。这一部分分成了三个部分:即现代婚姻制度取得的成果、现代婚姻制度的缺陷、现代婚姻制度的改进。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通过比较中国古代与现代的婚姻制度,更清晰的认识现存婚姻制度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先关的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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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古今婚姻原则比较

2.1 中国古代婚姻缔结基本原则概述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详见于礼而简于律,调整婚姻关系的规则大都存在于礼违反礼法规定的则由律来进行处罚。我国古代婚姻基本原则主要形成于西周,西周的婚姻制度受礼的影响体现了宗法礼教对家庭的影响维护了男尊女卑的等级观念。西周时期婚姻家庭制度已经较为完备,而在西周时期形成的婚姻基本原则对之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各朝代的婚姻制度都有深刻的影响。

2.1.1 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制度在中国首先是在西周时期确立起来的,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度区别于现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度,妻子能够成为男方家庭一员,是男性唯一的法定配偶,除了妻之外男性还可以娶多个女人回家这些女人被称之为妾,其地位在妻之下。妻妾地位的不同主要是为了保证将来继承人的确定性以避免引发冲突造成家庭不和,在西周以前的夏商时期实行一夫多妻制时,多个妻子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致使妻子们生下的继承人都有平等的继承权,各个继承人在家族、王位等继承问题上往往大动干戈甚至引发战争使得国家动荡。西周吸取了夏商的教训在婚姻制度上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度,明确家庭女主人的地位只有一个,子孙的继承权也以妻子所生的儿子优先,从而避免因继承所引发的争斗。

西周时期,礼对贵族阶级在娶妻数量和妻子地位上都有具体的规定,天子的后宫由“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组成,各有其品阶;诸侯一次可以娶九个女人,《春秋公羊传》中记载,诸侯从一个封地娶妻时,出嫁女一般会带着两个同姓女子作为媵一起出嫁,出嫁的新娘和陪嫁女子加起来一共不超过九个人,其中往往包括新娘的妹妹和侄女。周礼对天子、诸侯要求一辈子只能娶一次的亲,即使天子、诸侯的正妻去世了也不能另外娶妻,而是将妻子陪嫁来的媵侄娣升格为继室,是所谓“一与之醮,则终身不二。” 西周时期的礼强调“礼不下庶人”,周礼是调整贵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却对当时的平民并没有多少约束作用,因而在这个时期的民间盛行的应该还是西周之前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井田制和家族公社制度的逐步瓦解,在平民阶层中个体家庭生活的性正在逐步加强,这个时期民间的一夫一妻制度正逐步建立起来。战国时期各国逐步建立起了“编户齐民”制度使得一夫一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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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小家庭取得了极大的发展。

战国之后媵妾慢慢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妾,严格来说媵妾也是妾的一种,只不过媵妾在家庭中的地位比妾要高、与妻子的关系更为亲密、并在一定的情况下还可以转成正妻,而妾在礼法上讲是不可以转成正妻的,以妾为妻是犯了大忌的。妾在宗族家庭中地位与其说是男性的配偶不如说是家庭的仆人,妾即使生下了孩子也不能成为孩子的母亲,因为妾与孩子之间也有地位高下之分,对于妾来说她生的孩子是家庭的一员,孩子的地位要在母亲之上,孩子是主子母亲依然是仆人,仆人自然不能做主子的母亲。纳妾不像娶妻一样需要三媒六聘明媒正娶,作妾的出嫁不能穿大红色的衣裳而只能穿桃红色,进门要向丈夫和嫡妻磕头以表明其与妻子的地位不同。“聘者为妻,奔者为妾”,作为不遵循礼法规定成亲的处罚女子只能成为妾不能为妻,妾除了妻子陪嫁以外往往由男方购买而来,清代巴县档案中有一份“彭成卖女为妾的契约”具体是说,陕西的商人彭文发到四川来经商,不幸去世没有给留下遗孀和子女几人留下财产,遗孀带着几个孩子艰辛度日,负债累累。后来长子出门经商长久未归,四女儿已经及笄却还没有许配人家,已故商人的遗孀没有依靠就和小儿子商议请人中间牵线将四女儿许给名叫李时斋的男子为妾,收取男方礼金三十两白银并立下字据。字据写明四姑跟随李时斋回家后就与娘家没有关系了,四姑必须要跟着李家搬迁或归籍,娘家亲戚族人不能干涉四姑的去留。文书同时注明是自愿立下的,不是逼迫女子为妾①。从此契约可以看出当四姑被母亲兄弟在收了三十两白银后就做主卖给别家为妾就彻底与娘家断绝了关系,为妾或为婢差别不大。

由于传统民间习俗和社会制度的允许,男性乐于纳妾但是现实情况是纳妾往往受制于当事人社会地位、财力、家规等因素的影响,普通的穷苦家庭没能力为了享乐而去纳妾,妾大都存在于官僚家庭和显赫的贵族当中。学者余新忠研究12世纪到15世纪苏州彭氏族谱发现在此期间,平民百姓中的纳妾比例为0,功名偏低例如监生等的纳妾率为10%,有举人以上功名或有官职的彭氏族人纳妾率为27%,据此表明中国古代男性纳妾的比例与其所支配的权势一般成正比。古人纳妾除了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权势外还有一个更现实的原因就是为了传宗接代,《礼记·昏义》 认定婚姻的意义在于上事宗庙下继后世,妾生的孩子比妻子的孩子地位低,但如果妻子不能生育那么男方家庭一般就面临着两个选择,要么休妻再娶要么纳妾,但娶妻的程序复杂花费不菲,处于成本的考量纳妾更为划算。子嗣传承是中国古代家庭的头等大事,但妻与妾的争斗往往会引起家族不宁,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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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许多家庭的族规中明确规定纳妾,如浦江郑家《郑氏规范》中规定:“若年四十无子,许置一人”,可见妾存在的意义对一般家庭而言就是为了弥补子嗣的缺陷。

2.1.2 同姓不婚原则

自西周开始婚姻制度的另一重大发展就是实行“同姓不婚”原则。《礼记·效特牲》记载:“夫昏礼,万物之始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 ,《昏义》云:“昏礼者,将和两姓之好”,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时期人们将婚姻的意义定位主要是着眼于家庭宗族。“和两姓之好”“附远厚别”也表明了当时古人把缔结婚姻看做了是一种壮大家族力量的途径,而不是古代中国人发现了近亲结婚不利于生育。同姓不婚不仅是指明媒正娶的妻子,同样纳妾也不能为同姓女子① ,古人不娶同姓女除了是为了壮大家族力量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出于家庭伦理的考量,当时的人认为同姓女也是传于祖先遗体,娶同姓女为妻就是亵渎祖先,因此娶同姓女为妻是有悖人伦形同禽兽的作法②,有违孝道和宗法因此要被禁止。

同姓不婚的传统延续了整个封建时期,成为了整个社会普遍遵守的习惯和原则,同姓不婚原则并不排斥血缘上亲上加亲的姑表婚,相反在现实中十分的盛行,姑表亲盛行在中国古代社会有着深刻复杂的社会原因。首先,中国古代家族通过联姻来不断壮大势力,因此高门大户在婚姻嫁娶时首先考虑的就是对方的政治势力与社会地位与自家是否相匹配,也就是是否门当户对。婚姻讲求门第相当,正如学者郭松义所说:“尽管无法律定规可循,却因厉害所系,存在着许多有形无形的,(婚配)自然的划出了一个个高低错落的圈子,若非身份相等,很难混淆期间。”③ 正是由于门第所限,因此封建中上层阶级(下层民众也讲求门当户对,但由于家境财产所限普通百姓实无门第可言)往往是在相熟家族之间相互联姻,最为典型的就是红楼梦里的贾王史几大家族,世代联姻关系盘综复杂,共荣共损。门第之间相互联姻很多时候就是表亲结婚,俗称‘亲上加亲’,这种表亲结婚在古代十分盛行,苏轼就曾娶姨家表妹为妻。在民间的普通家庭表亲结婚也十分盛行,民间选择亲上加亲的原因除了是因为家庭状况相当还是为了便于相处,这从当时流传的民歌俗语中就可以看出,如“姑舅亲,辈辈亲,砸了骨头连着亲”,“姨做婆,到了老了也和睦”④。其次,从家族伦理的角度来说,表亲结婚虽然血缘亲近但却不违背同姓不婚的原则。女子没出嫁的时候是本宗,一旦出嫁则入男方族谱就成

①②

《礼记·曲礼》记载:“取妻不取同姓,故卖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白虎通义·嫁娶》记载:“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泆,耻于禽兽同也。” ③

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 ④

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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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异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甚至娘家犯罪亦不会株连出嫁女,出嫁女的孩子关系更远亦非同姓,因此表亲结婚并不违背同姓不婚原则背后的孝道和宗法。

2.1.3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原则

《礼记·昏义》云:“昏礼者,将合两性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 表明古人认为婚姻并非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私事而是关系者整个家族祭祀和传承的大事,因此对于不和礼制的男女结合家族是不用承认的。没有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三媒六聘的婚姻只能称之为“淫奔”“野合”,不仅现实中将其视为丑事,女子的地位也不被婆家承认,婚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古代男女缔结婚姻,都要遵循父母之言,简单的说就是婚姻大事听孩子要听父母尊长的话,婚姻要由家长来操持,家长拥有子女的主婚权,父母亡故的应有兄嫂或其他成年亲属承担这份责任,彭氏卖女为妾时做主的就是四姑的母亲与兄弟。

除了家长,婚媒在中国古代的婚姻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中国古代的媒婆分为官媒和私媒 。官媒是相当于的行政工作人员,负责统计辖区内男女的年龄、婚配、家庭状况等内容,并保证并撮合适龄男女进行婚配。官媒撮合婚姻是处于的行政目的,作用是保证国家人口繁衍稳定的增长增加赋税和兵役,适龄青年的婚配对统治阶级来说也是一件大事。除了官媒外民间还有私媒,古代结婚之前需要媒人先进行说和,《焦氏易林》中许多词句都能反应当时媒在婚姻缔结中的作用,如:“女因媒”,“妇人因媒而嫁”,“三十无室,媒伯劳苦”,“执斧破薪,使媒求妇”。当然民间结婚也不是要求非得专业的媒婆才能提亲,当然也可以不用媒人家里的父母或者长辈也可以亲自上门为儿女提亲,只有经过这种求婚仪式方显得男方对待婚姻的郑重其事,如果男女自己上门提亲(也称‘自媒’)则被看做是一种丑行。

2.1.4 婚姻论财原则

我国自古结婚就有结婚男送聘礼,女送嫁妆的习俗,“纳征”又称“纳币”,是指男方到女方家送聘礼,是中国古代结婚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对于送什么聘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整个婚礼过程中女方总是处在比较受尊重的位置,男方聘礼的多少从某些意义上被女方看做是被尊重的程度因此总是希望尽可能的多一点。同样女方在嫁入男方家门时也会准备嫁妆,嫁妆不同于一般的家庭财产,婆家和丈夫都不能随意处置,因此一份丰厚的嫁妆不仅会使女方出嫁时感到面上有光也会使得女儿在嫁入夫家后更能得到夫家的尊重过得更加顺心。

十里红妆的盛景对富贵家庭来说的确是风光,但是结婚对于中国古代的普通家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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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本就是一项很大的开销,再加上是聘礼或是嫁妆更是不小的负担,正是因为成本太高在民间家庭中的适用七出来解除婚姻的是少数,家里即使是没有孩子,普通家庭也只能寻找其他方法来传承香火。

聘礼与嫁妆本是寄予了两个家庭对婚姻的重视,但不断攀比的社会风气蔓延,使得婚姻论财之风大涨,不菲的婚嫁成本给中下层的民众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清末道光年间,浙江巡抚发出的一份公告描述了当时婚姻论财的情形:

“大抵因出嫁费繁之故。闻民间嫁女,无一不备,有用银数百两,数千两者,最少亦须百数金。虽卖田借债,亦须凑办。男家以厚嫁为荣,薄则笑之,甚至翁姑待媳妇,以妆之厚薄为爱憎。”①

正是由于婚姻论财风气的加剧使得民间养女儿变得更加不划算,女儿出嫁成了别人家的人还得赔上大笔的嫁妆,使得普通家庭更加重男轻女,到了清朝末年溺死女婴成了一种风气,有儿子的家庭为了降低结婚的成本也会选择童养媳这种畸形的婚姻模式。

2.2 中国古代婚姻解除的基本原则

中国传统社会父权和夫权至上,说起传统婚姻的解除留给人们最深刻的印象也最常见的就是男方主动休妻的。但是在中国古代社会要想解除婚姻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正如前文所述传统婚姻最大的意义就是宗庙的祭祀和家族的繁荣,休妻显然显然不利于家族的稳定,甚至婚姻两方当事人都没有决定解除婚姻的权力,在父权之下婚姻解除这件事最有发言权的是家族的长辈,只有出现了不利于家族稳定传承的情况时的时这段婚姻才被允许解除。同时,中国古代的统治阶级对于解除婚姻这种事情也是不支持的,要解除婚姻必须要有法定的原因,不符合律法明确规定了准许离婚的条件就擅自离婚的就要受到制裁。纵观整个中国传统社会,最主要的离婚原则就是七出三不去原则,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妻子主动离婚的条件,但三不去、义绝原则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对妻子权利的保护。

2.2.1 七出三不去原则

七出三不去原则是中国传统社会最重要也最常见的离婚原则,离异的主动权在男方和其家族手里。这一原则最早见于汉代文献《大戴礼记·本命篇》,其规定:“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不顺父母去,其为逆德也;无子其为绝世也;淫为乱起祖也;妒为乱其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共粢盛也;口

李中清、郭松义、定宜庄,《婚姻家庭与人口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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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以上列举了丈夫可以休妻的七种情况并给出了原因,古人总结认为在这其中情况出现时这个娶回家的女人会“乱家”“乱族”不利于家族稳定与团结要不得,必须得与其划清界限,于是就有了七出这几条。同时有三不去的规定:“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是说女子如果被休后没有娘家可回、在婚姻中给公婆守了三年孝、或是出嫁时夫家还很贫穷后来变得很富有了,如果男方要休妻是不被允许的,这三种情况出现时要么女方已经为家里做出了很大贡献、要么是女方被休后生活难以保障,出于道义的考量规定了这三条七出的适用以保护家庭中的妇女。七出三不去原则一直适用于整个中国封建时期,在历朝历代律法对其的规定在内容都基本一样,只是在排列顺序上有所调整。

七出三不去原则规定的出发点是家族利益并不考虑个人情感,夫妻情感只是婚姻的附属物并不是婚姻的基础,甚至夫妻情感很好也可能会不得不在家庭的压力之下解除婚姻(休妻),例如著名诗人陆游的妻子唐婉就被婆婆休出家门,而夫妻俩的感情却很好。七出的规定在表面上看显示了在各种情况下男方拥有离异的主动权,例如:妻子不让丈夫纳妾就是犯了妒,甚至生了病或者多说了话就可能被休弃回家,即使是这样古代男性离异仍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首先从律法上讲,休妻要受到三不去原则的,如果不遵循规定强行休妻,不但律法上不承认休书的效力,男方还会受到惩罚,如《唐律疏议》记载:“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徙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者杖一百,追还合。”意思是,妻子没有犯七出丈夫就休妻的,判丈夫徙刑一年半,如果妻子犯了七出但同时符合三不去的丈夫强行休妻的,要判处丈夫杖刑一百,还要把妻子追回来继续过日子。唐律同时规定如果妻子生了恶疾或者犯了淫戒则不受到上述条款的,到了明清时期该条依然被沿用但是只剩下了奸淫一条。其次,除了律法上离婚之外,夫妻离异也要承受上的压力尤其是到了民风不甚开放的明清时期更把它看做丑事,清代方苞曾说:“近世士大夫百行不怍,而独以出妻为丑。”有记载的许多家训中也都对出妻相当反对,如湖南新市李氏订立的族规就规定,如果小辈要休妻,该房的房长户首首先要进行劝解,劝解不成或者查明妻子犯了七出还要长辈们会同商议有了公论后才可以休妻。最后,由于婚嫁对于中下家庭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休妻之后再娶的花费的巨大的,普通百姓往往很难负担这种开支,这也就从现实的物质条件上了男性休妻。

2.2.2 义绝原则

在中国古代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在婚姻中妻子承担的绝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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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义务,女子在婚姻中其人格被丈夫所吸收,尤其是在婚姻解除方面妻子基本上没有主动权。三不去原则虽然是为了保护婚姻中妻子的权利但本质上是防止妻子被休,因此古代女性想要主动离婚,条件极为苛刻,义绝原则规定的就是保护女性强制离婚的情况。

汉代《白虎通·嫁娶》云:“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者也;义绝,乃得去也。”这是最早出现的义绝的规定,妻子受礼教三从四德的约束不能主动离开丈夫,但是如果丈夫违背人伦杀了妻子的父母,妻子与丈夫义绝离开丈夫就是合理的。义绝首次写入律法的是唐代,《唐律疏议·户婚》义绝规定的范围扩大,如果丈夫殴打妻子一方的亲属,妻子殴打丈夫的亲属,或者夫妻两方的亲属相互殴打相杀,就属于义绝,必须离异否则将会受到处罚。唐代律法规定的义绝主要着眼于两个家族的关系,家族之间不和睦夫妻就得离婚。宋代律法曾经规定如果丈夫离家三年没有音信妻子可以提出离婚,甚至丈夫犯罪被离乡编管,妻子也可以提出离婚。到了明清时期,义绝表现为当夫将妻嫁卖,将妻典故给他人为妻妾,纵容或者逼迫妻与他人通奸时则强制离婚保护妻子利益。

无论什么时期义绝原则的规定往往都是十分的苛刻,基本上只有在丈夫罪大恶极或是行为违反道义时候才允许女性主动提出义绝和丈夫断绝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说,义绝原则与其说是站在女性的角度保护婚姻中妻子的利益,还不如说是为了维护社会伦理与道义。

2.3 中国现代婚姻法基本原则

婚姻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制度的内容和性质主要是由社会的经济制度来决定,同时受到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支配和影响。清末时期随着大量民主平等思想涌入中国冲击着封建色彩浓重的婚姻制度。我国近代婚姻家庭法的变革始于清末变法修律,自1910年12月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与1911年8月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开始,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就进入了从传统到现代的演变过程。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1950年《婚姻法》,标志着以包办婚姻、男尊女卑为特点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被废除,确立了以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利等为原则的现代婚姻制度。1980年9月10日,我国第二部《婚姻法》颁布实施,将计划生育这一原则写入了婚姻法。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订,在坚持1980年《婚姻法》五项原则的同时,增加了:“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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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规定。

2.3.1 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的自由选择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结果,是社会更加注重人性的表现,也是是个人自由在社会中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婚姻自由的本质是婚姻的自主性。个体利用主体意识、主观能动性以及人的权利、人格价值来决定自己在人生道路上的伴侣来共度一生的自由权利。社会承认和尊重婚姻的自由是对人的婚姻价值观念的尊重。婚姻自由使得年轻人可以就个人的婚姻问题向父母亲友征求意见,但父母亲友却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子女来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这样婚姻的自由体现了个人价值避免了许多没有感情做基础的不幸婚姻的发生。另外让个体在选择时有更多的自由选择权,用爱情作为婚姻的基础可以让增强婚姻的稳定性,减少婚姻生活中的不和谐,使社会趋于稳定,婚姻自由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家庭的幸福。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下一代的成长、生活等各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保证他们可以在在良好的环境中长大。

所谓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由婚姻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自主进行安排和决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干涉。婚姻自由的思想来源于西方资产阶级提出的民主自由的思想,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斗争,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将婚姻自由固定为法律,如1791年法国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契约”,1804年民法典规定:“未经合议不能成立婚姻”。现代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有两方面的特征,首先,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的父母亲友在内都不能侵犯这项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五条明确规定,婚姻应当自由,禁止任何人进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其次,婚姻自由的行使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对结婚的条件程序、离婚的条件程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着既是对婚姻自由的保护又是对婚姻行为的规范。

婚姻自由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谓结婚自由就是指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结婚、怎样结婚、何时结婚,除当事人本人以外任何人不得干涉。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另一方面,其地位和结婚自由同样重要,可以说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离婚自由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自己决定是否行使。现代婚姻制度认为维系婚姻的基础是情感和爱情,所以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不能维系时就可以解除婚姻。就现行的婚姻家庭制度而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解除婚姻的唯一法定条件,不同于古代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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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夫妻离异看做是一种丑事,现代自由的婚姻制度下结婚、离婚、再婚被看做个人自由的体现,解除无法维持的婚姻对双方当事人都是一件幸事。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是“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婚姻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婚姻,但是如果发生争执而诉上法庭的则要求有具体的事实表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才会准许其离婚。

2.3.2 一夫一妻原则

现代婚姻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不同于古代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之上实质意义之上的一夫一妻制度。古代的一夫一妻制是对女性单方面的要求,男性虽只能娶一个妻子但同时可以娶多个女人做妾,是实质上的一夫多妻。早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的《婚姻条例》和1934年颁布的《婚姻法》中就明确规定:男女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无论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而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一切公开或者变相的一妻多夫或者一夫多妻都是违法婚姻,是被严格禁止的。在建国前的许多边区婚姻立法中对封建时期不符合一夫一妻原则的婚姻形式进行了废除,如1942年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5年的《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1948年《关东地区婚姻暂行条例》中就对:蓄婢、纳妾、伙妻、租妻、兼祧、伙同其妻、代娶等婚姻形式明确进行废除。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二条还明确规定:“在边区暂行条例实施以前,所纳之妾可随时向对方要求离去,并得要求生活费用,其数量多寡,发生争执时,由司法机关酌定之。”①

我国现行的婚姻制度要求结婚必须登记,我国1992年2月1号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对92年2月1号以后缺少婚姻登记的婚姻行为不承认任其法律效力,同居的男女不享有夫妻间的关于抚养赡养、财产分配、继承等权利。除了民事法律规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要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双重制裁方式确实保护了一夫一妻原则是适用。现行婚姻制度之下的婚姻制度是对传统一夫一妻制度的否定,真正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可以平等的行使婚姻关系中的权利。

2.3.3 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现代婚姻制度的基础,也是封建传统婚姻制度与现代婚姻制度相区别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第二款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和男子平等的权利。”

郑全红,《中国家庭史·第五卷时期》,广东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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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国根本大法对男女平等的高度概括,也是我国婚姻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最主要出发点和依据。

在我国现行婚姻法律体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被具体规定在了婚姻关系中的方方面面:首先,从婚姻决定权来说,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条件对于男女双方的适用都是平等的,两方当事人都有选择结婚或者离婚的权利;其次,在婚姻生活中,结婚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的人格合二为一,两个人仍然是都是的个体只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夫妻间权利义务,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夫妻双方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最后,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当事人结婚之后他们在婚内所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管理权和处分权,离婚时对共同财产也要均分。

2.4 古今婚姻基本原则演变背后的思想变更

2.4.1 家族本位到个人自由

中国古代对于婚姻的定位在于“将和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婚姻最大意义是对家族,个人情感左右不了婚姻。从配偶的选择、婚姻的缔结、甚至婚姻的解除都要受到家长的制约,这种制约是对婚姻双方当事人都存在的。古代婚姻讲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没有正当程序的婚姻只能称之为“淫奔”,私奔后的婚姻不被承认没有经过三媒六聘进门的是妾不是妻,换句话说不听家长的话在古代你想娶妻都不行。结婚不易离婚更难,无论是七出还是义绝这些离婚条款的初衷都是当婚姻不利于家族利益时才能解除,离婚的主动权往往不在婚姻当事人而是受到家族的左右。另外即使在古代及时掌握离婚主动权的男性在缺少正当理由的情况之下也很难成功,这正是因为离异不利于家族稳定,封建统治阶级不主张离异,感情不和婚姻不幸福不是离异的原因。 自西方思想启蒙之后平等自由的思想深入人心,现代人将婚姻看做是一项基本权利,维系婚姻的基础是情感,婚姻被看做是两个人的事情。即使是父母都不能干涉子女的婚姻,否则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的解除的原因是婚姻的感情基础丧失不能继续维持婚姻。在现有的婚姻制度下,婚姻双方当事人往往仅仅以一时的情感冲动来衡量婚姻的意义,导致这些年来离婚率的逐年攀高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婚姻是由社会力量造成的,世界上从来没有一个地方把婚姻当做当事人之间的私事。”① 婚姻不仅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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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是个人的自由同时也包含了许多社会利益例如子女、配偶、纳税人甚至社会,婚姻自由尤其是离婚自由的行使往往是建立在牺牲其他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因此这种个人自由应当和社会利益结合在一起权衡得失而非,婚姻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家族,也并非是完全的个人自由。

2.4.2 平等思想的冲击

平等思想对婚姻制度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婚姻家庭中男女平等,和对于父权的突破。

首先,男女平等思想对婚姻关系的带来的冲击体现在夫妻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人身关系就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人格、地位、身份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历史类型上来看,夫妻双方法律地位有两种类型,夫妻一体主义与夫妻别体主义。夫妻一体主义就是法律上将夫妻视为一体,认为夫妻双方的人格相互被吸收,彼此不享有人格,本质上是妻子的人格被丈夫吸收,受夫权支配。我国古代礼与法都主张男尊女卑的夫权统治,夫为妻纲为三纲之一,“男帅女,女从男”是夫妻之义。现代婚姻制度则主张夫妻别体主义,即妻子与丈夫在婚姻中享有的人格,是的个体,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仅受法律规定的约束。在法律中体现为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现代家庭中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工作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能对另外一方进行干涉与。夫妻财产关系即以夫妻双方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共同生活的支出、债务负担与基础婚姻时财产分配问题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现代婚姻财产制度从法律的效力与适用范围上来看主要分为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适用约定财产制的国家在法律中往往会提供许多约定财产制度供当事人进行选择,当事人在婚前用契约的方式对适用的婚姻财产制度进行选择。法定财产制度是指,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做一般性的规定,婚姻双方若不对婚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则自动适用法律规定。我国现代婚姻财产制度就是适用的法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后所获得的财产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用,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及使在收入上差别悬殊也不影响这种平等权利的行使,处分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我国婚姻法同样允许夫妻财产问题进行约定,但不能违反平等、自愿、公序良俗的原则。

其次,平等思想突破了父权对婚姻的影响。家长对子女婚姻的控制正式因为在家庭关系中每个人不是平等的,家庭内部同样存在着等级关系,家长的地位在子女之上,子女要服从家长的管教。现代社会主张人人平等,家庭成员之间的服从是源自情感和伦理并非法律上的要求,家长有抚养教育年幼子女的义务但在在法律关系上子女和父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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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服从关系。在婚姻方面也是,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平等思想突破了父权对婚姻的束缚,但是从实际上年轻人的婚姻却离不开家长的物质支持。子女要结婚就意味着父母要准备婚礼和新房,家长失去了对成年儿女的话语权却依旧要承担儿女结婚的经济负担。现代青年往往以房车等物质条件作为重要的择偶标准而自身却承担不起,这种经济压力就落在了家长身上。子女理所当然的将父母的财产当做自己的,助张了年轻人不思进取的风气,“拼爹”成了当下流行语。当老人失去了在家庭中的权威同时丧失了财产的时候,当今老人赡养问题经受着严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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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古今婚姻程序与内容比较

3.1 中国古代婚姻程序概述

3.1.1 婚龄

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双方结婚的最低年龄,是缔结婚姻的重要条件之一,制约不同历史时期婚龄规定的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是自然原因,即男女身心发育的程度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其次是社会原因,即一个社会的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中国古代,家族重视子嗣传承,封建王朝为了征丁税驱劳役,男女结婚的年龄往往略早。《周礼·地官媒氏》云:“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但是这样的结婚年龄显然偏高不符合古代现实情况,《孔子语录》中记载鲁哀公曾问孔子周礼记载的男子三十娶妻、女子二十嫁人的婚龄要求是不是太大了,孔子解释说:“夫礼言其极,亦不是过。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于此以往,则自昏矣。”可见在当时男子20岁女子15岁就可以成婚,男30岁女20岁成婚已是婚嫁年龄的极限。《周礼注疏》也曾记载:“丈夫不敢不有室,女子二十不敢不有家。”

中国古代历朝历代对于婚配的年龄都略有不同,一般来说在一个朝代的开始人口不多的时候都会规定结婚年龄的上限以鼓励人口的生育,如汉朝初年规定“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就是说女子到了婚龄不嫁就要接受惩罚,五算就是增加税赋的惩罚方式;唐贞观元年二月诏云:“其庶人男女无室家者,并仰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取。男二十、女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①另外,唐太宗曾经下诏刺史县官这些地方督促当地人及时婚嫁,并把当地婚嫁情况作为考核当地政绩的标准之一。这些措施显然很有效据统计数字显示在贞观十三年(公元639)全国共有3041871户、12351681口;到了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则达到了7861236户、共45431256口,②不足百年的时间人口就增长到了原来的三倍多,人口增加是鼓励婚嫁的必然结果。

有学者对史料进行考察研究发现汉代男子首次结婚的年龄一般在14到20岁之间,女子则一般在13到16岁之间 ;唐代女子一般在13岁到22岁是结婚的高峰期,男子结婚的高峰期则在17岁到30岁之间 ;徐鸿研究《古今图书集成·闺媛典》统计得出明代女子结婚的高峰期是在在15岁到20岁,结婚的最小年龄是13岁,最晚在33岁 ;

①②

《通典》卷五九《嘉礼四·男女婚嫁年几议》,中华书局1988年版点校本 冻国栋,《中国人口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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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松义研究各种资料分析得出清代男子的平均婚龄是在20岁到21岁,女子的则在17岁到18岁。总体而言我国古代男女结婚的年龄普遍偏小,而订婚的年龄往往要更早。

中国古代结婚年龄偏低,使得婚姻当事人没有能力自己认识和决定婚姻,为封建家长包办婚姻提供了现实上的根据,父母尊长享有对子女卑幼的婚姻享有决定权,当事人只能安心从之。中国古代婚姻夫妻间的举案齐眉、琴瑟和鸣并非出于主观上的爱好而是客观上的义务,情感非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3.1.2 订婚

订婚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前进行约定,成立婚约。在中国古代订婚是婚姻的必经程序,订婚要遵循礼法的规定往往有父母尊长进行包办,对男女双方都有约束力,违反婚约者甚至会被按律科刑。

中国古代结婚一般遵循六礼,《礼记·昏义》记载:“是以婚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概括可知古代结婚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程序。《仪礼·士昏礼》中对六礼的记载颇为繁琐,简而言之,纳采就是择婚的开始,男方请媒人到女方家去提亲;接着是问名,即男方请媒人去询问女方的姓名与生辰八字,去占卜凶吉;纳吉就是指定亲,当男方占卜得到吉兆后就得正式去女方家定亲;纳征又称纳币,简单说就是送聘礼;之后就是“请期”,指男方上门与女方商定结婚的日子;最后亲迎,就是男方上门将新娘娶回家。

一般来说六礼中的前四礼都是订婚的内容,在中国古代定亲与最后结婚的日子往往要间隔几年,孩童到了及笄之年就会定下亲事,等到长大再正式结婚,民间也存在着指腹为婚的情形。六礼的规定一直延续下来,但是对于民间社会而言还是比较繁琐,因此在民间结婚礼仪较六礼有所简化,但订婚与结婚这两大环节是不能简化的,在中国古代定婚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如《唐律疏议》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徙一年半。后娶者之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返聘财,后夫婚如法。”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古人十分重视订婚,做出悔婚这种不义的行为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轻者没收聘礼重者要受杖刑或徙刑。在唐代订婚环仪式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婚书,没有婚书的受了财礼也是有同样订婚的效果,除了唐朝以外,明清时期的律法当中同样也有订婚之后悔婚的处罚的相似规定。在古代的文学作品当中也有描述古人在聘亲之后两个家庭就开始保持亲密的关系,甚至一方不幸夭折另一方家庭也视聘亲为亲人。明末苏州的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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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文人叶绍袁的女儿在病中其定了亲的未婚夫就曾上门看望,并且对叶绍袁执岳丈之礼,明朝灭亡后,在叶绍袁途中,还专门前往探视①。更有甚者,明清时期的贞女就是指未婚而守节或殉节的女子,从定亲开始她们的未婚夫就成了她们从一而终的对象。

正是由于订婚对当事人双方家庭存在着很强的约束力,而订婚到结婚之间时间越长往往变数越大,为了稳定婚姻关系明清时期就有律法禁止民间在孩子尚未出世就定亲的做法,如明朝洪武年间就曾“下令禁指腹、割衫襟为亲者。”②《清律》规定:“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可查的祖训家规中对于自家子弟订婚的年龄也有训示,订婚年龄要适当,太早变数太大容易留下遗憾,太晚怕太匆忙找不到好人家,13岁左右最好。

3.1.3 结婚

六礼当中亲迎是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在新婚的当日新郎亲自将新娘迎接回家,举行拜堂等结婚仪式。但在周礼规定的亲迎仪式过后新娘还不能算作夫家的一员,因为娶亲是关乎孝道和宗庙祭祀的大事,因此在婚礼举行的次日新妇还要进行拜见公婆的礼仪,新妇进门的三个月后举行庙见之礼来祭拜过祖宗,至此新妇才能算作夫家真正的一员,如果新妇不幸在举行庙见之礼前身亡,那她只能葬在本家不能进入夫家的祖坟。在周代结婚虽是喜事但不像现代一样大肆的庆祝,《礼记·曾子问》记载:“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由此看出当时的嫁娶对于双方家庭而言都是一件肃穆的事情。这种庄重的婚礼形式只适用于正妻,妾在家庭中地位与婢女相似,因此纳妾很随便没有必须遵守的礼仪。

中国古代婚姻的缔结体现了严格的程序性,这种程序虽然不是法律的规定,但是礼却赋予其更为重要的意义,只有遵循礼法程序的婚姻才是有效婚姻,这一点对于女性的意义大于男性,只有经过严格的程序女性在男方家的地位才被确认。在整个婚姻缔结的过程中,女性是处在相对更受尊重的位置,正式结婚仪式严格的程序性保证女性在男方家庭的地位,体现了古代中国人对婚姻的重视。

3.1.4 改嫁

“从一而终”在中国古代从来都是对女人单方面的要求,中国古代的男子只要物质条件允许都不会委屈自己娶了妻还得要纳妾,更别说离异后或者丧偶后再娶了。我国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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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少袁,《甲行日注(外三种)》,岳麓书社1986年版 张廷玉,《明史》卷五十五《礼志久》,中华书局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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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历朝历代都没有禁止过改嫁,但是受当时礼教文化的影响对于妇女改嫁总被认为是不是好的事情。

在秦汉时期,妇女居丧或者离异后再嫁的很普遍,对女子贞洁的要求也不高。在这个时期上到皇家统治阶级下到平民百姓中女子再嫁的比比皆是。秦始皇的母亲曾是吕不韦的侍妾后嫁给了子楚生下了嬴政;汉武帝的母亲王太后曾嫁给过金王孙并生下了一个女儿后改嫁给当时的太子(汉景帝)生下了汉武帝;在当时的民间故事《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被焦家休弃归家后先后有县府和太守两家主动登门求亲,可见当时民间妇女改嫁也很普遍。

唐代民风开放,妇女离婚改嫁或者居丧再嫁的并不少见,唐代公主再婚也是常见之事,唐玄宗就曾将自己儿媳杨玉环夺为己有,可见在唐代女子改嫁并不是难以接受的事情。虽然当时反对法律不禁止女子改嫁,但是当时主流也开始鼓吹,遵循礼制精神的贞洁观念,《太平广记》中曾记载:“天子立前代之功臣、烈士、贞女、孝妇之祠者,示劝诫,欲后人效仿之。”当时唐朝守寡的妇女也不再少数,尤其是当时的士族尤其支持从一而终的贞洁观念。唐代初年著名良相房玄龄的妻子卢氏是有名的烈女曾誓死不事二夫,在房玄龄早年由次生重病就曾劝妻子:“吾病革,君年少,不可寡居,善事后人。”卢氏表示不会再嫁并挖去一只眼睛来明志。唐太宗曾下诏:“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若守志贞洁,并任其情。”唐太宗下诏鼓励妇女再嫁以鼓励人口增长,但是不许强制守节女子改嫁,这封诏书充分表明了唐朝时期女子再婚改嫁普遍但守节之风并存的特点。

两宋时期,理学兴起,极力提倡“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思想学说,并把妇女改嫁事二夫看做是失节的事情。但是理学虽发端于宋却不是主流学说,《宋史》卷四《道学传》记载:“道学盛于宋,而宋弗究用之,甚有厉禁者。”宋代的确开始倡导妇女守节,不事二夫,但在律法上也并不禁止妇女改嫁,学者张邦炜统计了《夷监志》中记述的与妇女改嫁有关的故事,该书共记载了宋代妇女改嫁的故事共61处,其中还有多次改嫁的。①

明清时期是贞洁观念不断强化的时期,从一而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贞洁观念深入人心,《清稗类钞》记载:“妻死,夫多续娶。夫死,妇不再适,里有再醮者,乡党宗族引以为耻。”这种以改嫁为耻的观念在宋朝理学兴起以前并不存在,明清时期这种观念却大为盛行,国家大力鼓舞女子守贞,对守贞女子进行旌表的行为到了明朝时期已经

张邦炜,《宋代婚姻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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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民心,清朝时期更是将其推向了极致。雍正元年(1723)年上谕:“朝廷每遇覃恩,诏款内必有旌表孝义贞节之祧,实系巨典。”皇帝对各地要求加意搜罗,对家境贫寒居住偏僻的守节妇女也不能遗漏,并放宽了对贞妇嘉奖的条件从原来的50岁以上的寡妇放宽到40岁以上守了15年寡的寡妇,出给个别节妇建造贞节牌坊以外,同时命各地建立节孝坊来表彰所有节妇。据统计,从顺治到同治年间得国家旌表的节妇就达到48万人① 。旌表的程序繁琐复杂费时费力,所以得到旌表的妇女仅占守节妇女的极少部分,如据江西流坑董氏复彦房族谱记载,该房受旌表的贞洁妇女有33人,但仅守寡而为嫁者就有373人还占不到比例的10%。②正是由于国家对贞妇的旌表活动,甚至引发了许多家族为了荣光逼迫媳妇女儿自尽的极端事例。虽然明清时期鼓励寡妇守节但并非律法明文禁止改嫁,迫于现实的压力寡妇改嫁也是存在的。对于寡妇改嫁郭松义也总结了四方面的原因:男女比例失调是妇女改嫁的外因、寡妇家竟贫穷无法生存、没有子女傍身、和夫家和夫家族人为了觊觎资产劝逼寡妇改嫁。

在中国古代妇女改嫁大都是发生在配偶不在人世的情况之下,中国古代历代法律都离婚并有条件的让丈夫与丈夫家庭行使离婚权,归根到底表现了统治者和主流礼法思想对于不利于家族稳定延续的不利因素的否定态度。家族是国家的缩影,所有的社会关系都以家庭为基础向外延展,女子的改嫁影射了臣子的不忠,故不为统治者所认同。中国古代社会的礼与法将婚姻的社会意义视为唯一的标准,根本上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下社会的稳定,牺牲了个体的自由。

3.2 中国现代婚姻程序概述

3.2.1 法定结婚程序

不同于古代婚姻缔结要遵循严格的婚礼仪式,我国现代婚姻的缔结采用的是登记制,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只要经过有婚姻登记就可以结成有效的婚姻。在建国之初我国还存在着一些事实婚姻,即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条件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以配偶的名义居住在一起,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婚姻我们也有条件的承认这类婚姻的效力,这主要是因为当时法律配套设施不完善人们对法律认识不够所造成的。1994年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否认了事实婚姻的效力,自1994年2月1号之后形成的事实婚姻是无效婚姻,登记结婚成为了我国唯一的法定结婚形式。登记结婚较为

①②

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 邵鸿,《1436——1936年赣中婚姻情况的计量研究——以安乐县流坑村董复彦房为例》,载《经营文化》华南研究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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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根据《婚姻管理条例》规定,自愿结婚的双方当事人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当地的民政局进行申请结婚。民政局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核查的内容主要是看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1、达到了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2、双方是自愿登记结婚的;3、双方都没有配偶;4、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5、没有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符合上述条件,民政部门就会当场法给你结婚证,从取得结婚证之日起,双方当事人就确立了夫妻关系。 现代婚姻缔结程序简单快捷保证了婚姻自由的原则的落实,婚姻的决定权仅在当事人手中,取消了家长在结婚过程中起的实质性作用,防止包办婚姻。登记结婚的前提是当事人符合缔结婚姻的前提,这些前提也是现代婚姻原则的具体化要求。如果当事人主体不适格,那么即使取得了婚姻登记婚姻的效力也有瑕疵,可能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婚姻登记的意义在于,自登记之日起婚姻当事人就成为了彼此的合法配偶享有了法律上规定的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两个人共同生活、共享财产、相互照顾、共同承担生活的责任。从法律上讲夫妻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亲密的关系,不但是彼此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甚至在某些特殊的法律情况下配偶之间的权利甚至优先于父母子女,如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宣告死亡制度,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第一顺位的是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二顺位的申请人。

3.2.2 任意性结婚前置程序—订婚仪式

订婚仪式是结婚的前置性程序,不同于中国古代传统婚姻中订婚的强制性效力,现代婚姻的订婚仪式具有选择性、自愿性的特点,不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现代男女大都自由恋爱,订婚时双方家长往往是首次见面。现代的订婚仪式往往较为简洁,对形式没有严格的要求,各地区的风俗可能导致形式的不同,较为常见的就是订酒店,两方家长当面商议结婚事宜。订婚仪式的意义大概有两方面:首先,熟悉和认识俩个家庭的成员和亲属,订婚时双方家长叔伯姑舅这些较为亲密的亲属都要到场,庆祝两个家庭要结为亲家成为亲戚;其次,大家一起商议一下结婚的具体事宜,如结婚的时间地点等事宜。订婚时男方家长一般会送给女方黄金打造的首饰作为聘礼,聘礼的多少没有具体的标准,大都视家庭的承受能力而定。现代人结婚大都会选择离开父母单住,有能力的家庭婚房一般由男方准备,女方陪送家具电器等物品,即使婚房由两家人共同承担,男方家庭负担的比例一般也要大于女方家。

订婚仪式之后就进入婚礼的准备期,布置新房、预定酒店、准备喜酒喜糖、通知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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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拍摄婚纱照片、联系婚庆公司,这些事情大都由男方家庭负责。订婚之后正常程序就是举行结婚仪式,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可能两个人感情出现了问题要分手。订婚仪式并非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举办怎么举办,订婚程序在法律上并不发生改变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效果,当事人也可以自由的解除,但是在订婚时收取的聘礼应当返还。

3.2.3 任意性结婚程序—结婚仪式

婚礼在中国原为“昏礼”属于汉族传统文化精粹之一是华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份。中式传统婚礼源于中国几千年的文化积累国人喜爱红认为红是吉祥的象征因此在中国婚礼中红色是主打颜色。吉祥、祝福、孝敬父母成为婚礼上的主旨几乎婚礼中的每一项礼仪都渗透着中国人的哲学思想。随着社会的发展旧式的婚礼习俗渐渐和新式婚礼的相结合,并逐渐形成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式婚礼更多地被现今中国人采纳。

首先,结婚仪式举行的时间,可能在结婚登记之前,也可能在结婚登记之后。对于结婚登记的时间婚姻当事人往往可以自由选择,但是对结婚仪式的时间则要考虑很多具体因素,如日子是否吉祥、亲友是否有空、酒店能否订得到等等,由于现代人生活节奏快空闲时间有限,结婚仪式的举行时间大都选择在节假日。其次是迎亲仪式,一般在结婚的头一天就开始了,迎亲的仪式大都沿袭当地结婚习俗具有地方特色。在北方地区,结婚的头一天晚上亲友就都会聚在新婚男女的家里热闹聊天帮忙,有些地区新娘家里不能提前贴上红喜字,新郎会在结婚头天晚上的深夜到女方家趁没人看到在女方的门上贴上喜字,谐音‘偷喜’。在结婚仪式的当天一大早新娘就得起床化妆换礼服,亲戚朋友也得早早的赶来,新郎也要早早的准备好领着迎亲的队伍到新娘家,比较常见的迎亲队伍是汽车车队,一般是男方的朋友在一起准备车队,也可以是有婚庆公司租用喜车。迎亲的队伍不拘于汽车车队,为体现特色也有新人会选择有新意有意义的交通工具作为喜车,如环保的三轮车、甚至有铲车司机领着铲车车队去迎接新娘。为了顺利见到新娘,新郎还要通过新娘亲友的考验,在新郎把新娘娶回家的过程中鞋子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有些地方风俗要求新郎要先找到事先被藏起来的鞋子给新娘穿上才能抱走新娘,新鞋一般是红色的,有些地方的风俗要求新妇要穿绿鞋子,因此新娘在车上就得换上绿鞋子。新娘出嫁脚不能沾娘家地面,新郎要一路把新娘抱上车,再抱到新房,这是很考验新郎体力的一个习惯。新娘的兄弟要跟着新娘新郎一起到新房挂上门帘,新娘的其他亲戚朋友是不能一起去的。顺利的到了新房,亲迎的仪式就结束了,新娘也算是娶回了家,这个过程有许多讲究大都是与当地的风俗相关,其含义大都与传统六礼中的亲迎相似。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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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亲迎的过程很是热闹,参加的一般是两个家庭中最亲近的亲戚朋友。

亲迎过后,一般还要摆酒席,形式不拘,参加的人更多,除了亲戚外,双方家长的朋友,新郎新娘的朋友都会参加。在酒席的过程中,还要举办一个仪式,这个仪式往往是西式的,新娘穿着婚纱穿过红地毯来到新郎的面前,在司仪的见证下交换戒指、宣读结婚誓言。整个过程一般需要由婚庆公司进行安排,新郎新娘提前进行彩排,这个过程中还包括新郎新娘改口,双方家长献上祝福这样的安排,整个过程无比要求温馨、煽情。酒席结束后,整个婚礼也就结束了。

现代婚礼仪式形式上是较为繁琐的,既包含了中国传统结婚的形式,同时还有西式宣誓结婚的仪式,既有中式婚礼的热闹吉祥同时兼顾西式婚礼的浪漫温馨。整个仪式寄托了婚姻当事人对婚姻的美好期盼,正式由于整个仪式的隆重与美好寓意许多年轻人对婚礼仪式的看重要大过对结婚登记的看重,尤其是在中国的农村地区。通过整个仪式向所有的亲友来宣告新人已经结成夫妻,仪式之后新人的夫妻关系得到了所有亲友的承认。但是婚礼仪式的公示作用并不能取代婚姻登记的效力,婚礼仪式不能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对婚姻登记的重视不够,举行了仪式却不登记的比比皆是,尤其是农村孩子早早的结束学业不达到法定婚龄父母主持下就举行了婚礼,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得到保护。

婚姻登记和婚礼仪式对婚姻来说都有积极有益作用,婚姻登记能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明确的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婚礼仪式形式隆重、内容温馨既提示了婚姻的神圣性又有公示作用,两者都应得到合理的重视。

3.3 婚姻程序变更的意义

随着婚姻制度的演变,婚姻产生效力的形式从仪式主义到登记主义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程序的变化并非任意性的,婚姻程序的变更隐含着更深刻的意义。

首先,婚姻程序的变更显示了婚姻主导权的转移。在中国古代有效婚姻的效力来自于严格的婚礼仪式,整个仪式来自于礼的要求,仪式的强制效力由律法来保障。既然是仪式就必然有组织者和主持者,仪式的顺利进行离不开组织者和主持者的配合,礼将这份权力赋予了父母,本质上讲中国古代的婚礼仪式就是家长行使家长权的途径。相比而言,现代人登记结婚就更体现了婚姻的主导权掌握在了当事人手中,虽然登记中存在登记机关这个第三方主体,但他更多扮演的是消极的中立者行使的是社会管理职责,不干涉当事人的意志,现代人结婚虽也举行各式各样的婚礼仪式,但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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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举行、如何举行这个仪式。

其次,违反婚姻程序后果的变更表明了婚姻性质的变更。中国古代,无论定亲还是结婚都要遵循程序上的要求,不能任意反悔,否则将会受到刑罚的制裁。现代社会婚姻程序上的违法更多的是导致婚姻效力的打折,而不会引发刑事上的责任。这种转变并不仅仅是因为古代法律民刑不分,现代人将结婚看做是私事,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地位与婚生子女相同可见婚姻的效力更多的是对当事人而言与第三者无关,既然婚姻行为不会影响到其他人自然用不到刑法来约束。而古代的婚姻会在两个家族的范围内产生影响,是小范围的社会事件,对婚姻程序的违反(例如悔婚)往往会影响他人的权益,因此用刑罚来约束这种行为也是可以理解的。

3.4 中国古今婚姻内容比较

3.4.1 夫妻关系比较

中国古代夫妻关系的显著特点就是夫妻之间严重不平等,古代女子有“三从之德”,出嫁从夫,使得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人格被夫吸收,其人格不 。“夫是天”、妇“无之义,有三从之道”、“教令不出闺门”等通常说法,清楚的表明在夫妻伦理中,妻子处在明显的从属地位。在实际的生活中“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是以小社会共同体的习俗、财产地位、夫妻感情、个人性格、婚姻基础和婚后表现、家庭中其他成员地位角色、婚姻双方父母家族的相互关系,加之法律的约束等多种因素的不同制衡形式而形成种种不同的格局。”中国古代也不乏怕老婆的例子,《资政新书》对这一现象进行了分析,认为怕老婆的原因无外乎三种“势怕”“礼怕”与“情怕”,“势怕”是指“畏妻之贵”“畏妻之富”“畏妻之悍”,“礼怕”是指“敬妻之贤”“服妻之才”“谅妻之苦”,“情怕”是指“爱妻之美”“怜妻之少”“惜妻之娇”。但总的来说女性欲在夫妻关系中占据上风依靠的主要是个人包括其家庭条件较为突出的优势,而男性在婚姻中的强势地位却是顺理成章的。

现代社会随着女性地位的不断提高,女性开始走出家庭进行工作和男性一样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责分担家庭重任男女地位变得平等,我国现代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以平等为基本原则,夫妻平等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关系中的延伸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平等具体的体现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例如在民事财产法律关系中婚姻关系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对婚姻家庭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限,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可擅自处置共同财产,否则经人民进行宣告就可认定该行为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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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3.4.2 父母子女关系比较

在中国古代父母子女之间法律地位也并非平等的,女儿不过是家中的过客,在家庭中是处于“附从”的地位,而对于父子关系,滋贺秀三从财产的角度提出了“父子一体”的概念,认为儿子的人格被父亲吸收,而父亲的人格则延长到了儿子。因此,在父母在世的时候,子女的自主权是十分有限的。父母子女之间的不平等除了自主权之外还表现在法律在量刑标准之上的显著差异,按照明清立法,如果子孙有不孝甚至殴骂父母的行为,被父母杀死,是可以免罪的,即使无理杀死也可无罪,若故杀子孙者也只是处以杖六十、徙一年的刑罚,这说明尊长在古代拥有对子孙身体的决定权。相反,子孙若以下犯上,则会给予非常严重的处罚,对尊长任何不孝的行为都会不容于法律与社会。

在现代社会的家庭中,父母子女之间在法律上都是的法律主体,未成年子女因行为能力有限而需父母的监护,同样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种抚养赡养义务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伦理的必然要求,并不否定彼此之间的人格。一方面,父母对子女没有了处置权,子女的生活由其自己决定父母不能干涉;另一方面,父母子女之间的人格平等使得传统父母在家庭中的绝对权威的丧失,现实生活中对于儿女不孝的行为往往只有社会中道德的谴责。

3.4.3 财产与继承关系比较

中国古代家庭财产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同居共财”,其本质上有三个特点,首先,每个家庭成员的收入全部用作全部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其次,每个成员的支出都从共同的财产中支出;最后,剩余的财产被当做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积蓄。在中国古代父母在世时一般是不允许兄弟分家的,父母故去后家庭财产的分割与继承的原则一般是部分嫡庶诸子均分,女儿在出嫁时可以以嫁妆的方式带走部分家庭财产,但是女儿并非家庭财产的主人即使是没有儿子的户绝家庭,女儿享有的继承权也极为有限。

现代中国家庭中同居共财的家庭财产制已不复存在,子女拥有自己的财产,在实际生活中家庭成员都可以支配和拥有财产但是彼此界限不是那么明确,往往是父母的财产大都用在了子女身上,即使是成年子女也不例外。对于家庭财产的继承,儿子与女儿同样拥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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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婚姻制度演变的得与失

4.1 中国现代婚姻制度所取得的成果

4.1.1 婚姻决定者由父母转变成了婚姻当事人

中国古代婚姻的决定者是一个家庭中的家长,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中国古代社会是个等级分明的社会这种等级观念同样贯穿在家庭生活当中,主要表现为体现父子关系的父权与夫妻关系的夫权,父亲管教子女,妻子人格被丈夫吸收。中国古代家庭内部的等级观念使得家长对家中的大小事务有了绝对的控制权,父子关系的不平等更明显的是体现在律法当中,子女如果殴打父母或有其他不孝行为父母将其打死的,是可以免罪的。相反如果儿女以下犯上有伤及父母或其他尊亲行为的,给予的处罚要比普通的重。在中国历朝历代都很强调晚辈对长辈的服从,对尊长不孝的行为都是不容于法律和社会。正是由于父母与子女间不平等的地位使得子女不能反抗父母定下的婚姻。其次,中国古代婚姻由父母决定的另一个原因就是由中国古代家庭“同居共财”的财产关系,整个家庭中财产放在一起由家长掌握支配,所有人的花销都由家庭财产支出,子孙在分家前拥有的财产在律法和家规中都是被禁止的,违反者会受到律法和家规的处罚。如《元典章》中强调:“卑幼不得私借债”,郑文融的《郑氏家规》中也规定:“子孙尚有私置田业,私积货泉,十几显然彰著,众得言之家长。家长率众告于祠堂击鼓声罪,而榜于壁。”正是由于家长对财产的绝对控制,从纳吉到亲迎再到婚后生活所有支出都由家庭财产支出,婚姻当事人缺乏物质基础来自己组织家庭。最后,在中国古代结婚的年龄都相当的早,通常在15岁左右就成婚,订婚的年龄更小,这种早婚的习俗使得到达适婚年龄的男女仅具有法律上赋予的结婚的行为能力而现实上不具有其他的行为能力,这是得当事人自己择偶结婚在客观上就不现实。

现代婚姻制度的进步之处在于它把婚姻当事人自身放在了第一位,当事人想要结婚还是离婚都由自己说了算,是个人自由。婚姻自主权本质上就是是一种自由权,自由包含两方面的含义,首先就是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即所谓“免于„„的自由”也称消极自由,其次,自由就是自己依靠自己,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即“从事„„的自由”也称积极自由。自由就是在个体在对客体有明确认识和自愿选择基础之上的行动自由,自由本质上就是个体对权利的行使,表现为个体的主观能动性。自由本身更多是用来指称一种人的状态,它本身就是一种基本,婚姻自主权包含在自由权的范围之内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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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属于基本。我国婚姻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反对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和收取财物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这种婚姻自主权现代的社会制度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首先,人人平等的观念对父权的突破使得在婚姻当事人有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子女不再是家长的附庸、而是的法律主体,家长在家里的权威主要依赖于亲情而非法律的强制,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家长对子女尤其是成年子女行为的影响降低,主要表现为情感上的影响与约束。其次,而在事实上现代年轻人在择偶婚配时考虑最多的是对方性格外貌、工作收入、车房存款等现实因素,父母的意见往往不能左右年轻人对婚姻的选择。其次,现代家庭的模式脱离了传统的同居共财的生活方式,最常见的就是三口之家的核心家庭模式,即使年轻人在成年后仍与父母居住在一起收入交给父母保管,与传统的同居共财模式不同,年轻人对自己的财产仍然拥有处分的权利。年轻人拥有了财产处分的权利使得行使婚姻自主权有了现实的基础。最后,现代社会法律规定最低结婚年龄较晚,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20周岁。到达这个年龄的年轻人心理与生理都已经成熟,有能力理性的选择婚姻这一行为不受其他人的影响,避免了包办婚姻。同时,到达这个年龄的年轻人已经通过学习、工作等各种途径接触社会的方方面面,见到不同的人使得其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选择自己的配偶。

4.1.2 婚姻的目的由生育转变成了爱情

中国古代婚姻意义主要在于“上事宗庙,下继后世”,结婚只是要完成这件事情的工具,并不是两个人的事情。中国传统婚姻制度设计与婚俗的根本意义就是为了达到生育的目的,子嗣对于古人而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生时供养死后香火,一家一户没有男孩被称为“绝户”这在当时是很难听的骂人话。古人纳妾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弥补子嗣上的缺陷,如果家里贫穷纳不起妾或者是由男方导致的子嗣缺陷则往往是通过立嗣的方式弥补,所谓立嗣是指没有儿子的人以别人(通常是本家族的同辈人)的儿子作为继承人。如果一个家庭只有女儿没有儿子,则可以通过招赘婿来传宗接代继承祖宗香火。招婿入赘是一种古老的婚俗,明清有关于对这种婚姻方式的法律规定:

“凡招婿需凭媒约、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如招养老女婿者(清律为“其招婿养老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①

由此看出民间这种招倒插门女婿的婚姻,律法上是只承认其对老人养老的职责,招

《明会典》卷二十二《户部六》;张荣铮等点较,《大清律例》卷十《户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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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的女婿不能进岳家的宗嗣,招上门女婿的最重要的职责也是生孩子,继承岳家香火的职责就落在的孩子身上,因此有“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的规定。穷的娶不起妻的人家还有为了传宗接代而买儿子或者租妻生子的。七出的规定也反映了古人对于子嗣的重视,典型的就是无子出、淫出这两条。无子出的理由是会让家庭绝世,不能为婆家传宗接代的媳妇是不能要的。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来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随传统中国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的逐渐成熟,真正是以无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为减少。淫出的理由是“乱族”,也就是认为淫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这诸多婚姻制度的规定无不体现中国古代婚姻对子嗣为目的。

爱情是男女之间特有的感情现象,是异性相互爱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感情与意志。人类爱情有其物质的生理的因素,但究其根本是社会的精神的因素在起着主导作用。爱情的产生不能简单的归为人类本能的驱使情感的冲动,而应取决于两个人对于生活追求和志趣的相同、理想与志向的一致、与白首偕老的共同意愿。恩格斯曾经说过:“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我国现行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原则就体现了当代婚姻缔结和解除的唯一法律标准就是情感。情感因素是婚姻关系中的决定性因素,婚姻双方没有爱情基础性格不合生活中吵架多过交谈,家庭不合,这种婚姻不应该继续维持下去,应当和平的解除。以爱情为目的的婚姻观并不是现代人“闪婚”“闪离”的借口,爱情不是简单的感情冲动更包含了对选择的伴侣和即将要组成的家庭的责任,婚姻当事人要慎重的对待婚姻,明确自己在婚姻中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同样过度的重视金钱财富忽略了情感对婚姻的意义也是造成婚姻不稳定的一个因素。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是有感情的两个人才能结为夫妻,但规定了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标准,反证了缔结婚姻的隐藏式条件就是双方要有深厚的感情作为基础,因此可以看出我国虽然规定了婚姻自由为婚姻的基本原则但是这种自由权的行使仍然要以双方有深厚的感情为基础。

4.1.3 男女地位由“男主女从”转变为“男女平等”

女子在中国古代婚姻中有两个地位,一个是妻,一个是妾。《白虎通义·婚嫁》中有记载:“妻者齐也,与夫齐体,自天子至庶人,其义一也。”但是这种说法显然不符合当时的现实情况,古代妇人讲究三从之德,女子出嫁之后要听从丈夫的安排,古代婚姻中的女性不具有的人格,是依附于丈夫的。从古时候的刑律也可以看出当时夫妻间地位的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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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妻殴夫,杖一百。夫愿离者,听。至折伤以上,各加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凡妾欧夫及正妻者,由各加一等;加者,加入于死。凡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至死者,绞,殴妾至折伤以上,减殴伤妻二等。致死者,杖一百,徙三年。

凡妻、妾因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擅杀者,杖一百。若夫殴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勿论。

妻与夫口角,以致妻自缢,无伤痕者,无庸议。若殴有重伤缢死者,其夫杖八十。”

研究比较这些刑法的具体规定可以发现同样的犯罪对丈夫的处罚要远小于对妻妾的处罚,例如,如果妻子殴打丈夫刑法要比普通人加重三等,而丈夫殴打妻子则要比普通人减刑两等,这无不说明在夫妻关系中丈夫处于尊位,而妻子属于卑位男性在婚姻中享有更多的。妾作为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另一个身份其地位更低,妾娶进家门不用遵从礼对婚嫁的要求、在家庭中妾不被承认是家庭的一员、妾与丈夫不能以夫妻相称、甚至被丈夫打死也是不用偿命的。

现代婚姻制度中的男女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这主要源于女性在社会中地位的提升,现代女性走出家门和男性一起接受教育从事工作,承担家庭的重担,男女平等是社会制度变革生产方式变更的必然结果。在婚姻生活中的女性地位也不依附于男性存在,夫妻在婚姻当中现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义务。即使妻子在婚后不出去工作挣钱,而夫妻也非约定财产制,那么丈夫挣得的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共同的处分权。现代婚姻制度中男女平等还体现在父母赡养上,中国古代女性结婚后就是夫家人侍奉公婆不赡养父母,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没有家庭财产的继承权自身在婆家没有财产权利也不能承担赡养自家父母的责任,老人只能选择养儿防老。现代婚姻当事人地位平等人格因此对于双方的老人都有赡养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还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单独列出来,于男女平等原则之外,对于婚内暴力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受暴力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对于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由于女性、儿童、老人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只有特殊保护才能做到真正的平等。

张荣铮等点校,《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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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中国现代婚姻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4.2.1 从婚姻自由到婚姻肆意

2011年一季度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当年一季度我国共有317.6万对夫妻办理了结婚登记,46.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意味着平均每天就有5166个家庭解体,离婚率也达14.6%,我国离婚率连续7年递增。据民政部门的民政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离婚登记数为320.4万对,而2008年—2010年三年间的离婚登记数分别为356.1万对、404.7万对、451.6万对。

造成离婚率逐年攀升的原因有很多,首先,工业化社会的快节奏生活使得夫 妻之间交流匮乏,随着财富成为衡量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志,无论是事业有成还是正在为事业奋斗的年轻人,都在忙于工作及应酬,而忽略了与配偶必要的沟通和交流,这是家庭解体的“杀手”。据统计显示离婚率攀升的情况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表现得更为突出。2009年第3季度民政部统计季报显示,北京、上海当季离婚率分别达20.6%、23.9%,这是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必然会带来的弊端。居住在城市中的人倾向于选择单身或者推迟结婚来出去工作,城市的家庭结构往往比农村更小,没有孩子的家庭的也更为普遍。传统家庭生活中的家庭职责转移到了家庭外的专门机构,这种小家庭建立在相互吸引和爱慕的基础之上,家庭人员少且相互间的感情亲密。现代家庭中夫妻双方都得承担养家的重担,彼此依附性低,深厚的感情成为了维系家庭的重要纽带。这种感情色彩使得夫妇式的小家庭既亲密又脆弱,如果夫妻一方不能在家庭中得到爱和安慰那么双方就很难再继续相处下去,因此现代社会的离婚率往往较高。

其次,传统婚姻观念的瓦解加剧了婚姻的解体。中国正在通过几代人的时间来完成核心家庭的转变,即以亲子关系为轴心向以夫妻关系为轴心的家庭模式的转变。在向小家庭模式转变的过程当中,夫妻之间的感情越来越为个人所看重。有专家认为,在婚姻观转变的过程中,家长及社会等传统对婚姻的约束因素正在逐渐丧失,而新的责任和约束又没有很好地建立,是造成我国社会离婚率不断攀升的主要症结。我国传统婚姻极端重视婚姻的宗族意义,换而言之就是家族责任,而现代婚姻制度走向了令一个极端——极端重视个人的自由,而不重视婚姻中的其他因素。离婚带来的更多的是单亲家庭的抚养教育问题。单亲家庭的孩子亲眼目睹了父母之间的争吵及敌对情景,会使孩子极易出现消极的情绪和不良的情感反应,具体表现为情感脆弱易激动没有安全感和幸福感,严重者可能会表现出病态的人格特点,如敏感多疑、对任何人都不信任等,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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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父母一方的的缺失在孩子性格养成方面有所缺失。父母的离异同样可能会使得孩子无人教养成为孤儿,进而增加社会的负担。

最后,婚姻成本偏低也会促使离婚时的轻率。现代社会单只看婚姻缔结与解除本身的成本是很低的只要满足了结婚的两个人只要拿着身份证明和一张照片到民政部门随时都可以领到结婚证。同样离婚一样简单,婚姻法上规定了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可以离婚,协商一致了随时可以离婚,即使不能达成一致到了法庭上一样能解除婚姻关系。这是个人自由的体现,婚姻摆脱了家庭的束缚变成了当事人两个人的事情,但是缺少慎重和神圣的现代婚姻往往寿命很短,“闪婚”“闪离”现在已经不是新鲜的词汇。现代结婚的仪式花样繁多,没有最精彩只有更精彩,但这种精彩流于表面而缺少内在约束力,台上的夫妻双方在舞台上在台上只当自己是个演员,婚礼仪式失去了以往的神圣约束力。而离婚的门槛更低,“感情确已破裂”就可以离婚,这个条件太过抽象。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1、重婚行为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3、有、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夫妻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因为离婚而闹上法庭的毕竟是少数,大部分夫妻都是直接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离婚原因不用进行审核全凭当事人的意愿。

4.2.2 现代家庭老人赡养问题

在传统婚姻制度向现代婚姻制度的转变的过程中对老人赡养问题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在传统意义上的家庭一般有两个特点:其一就是婚姻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团体;其二就是,在家庭财产关系上表现为共同生活,同居共财,所谓“同居共财”就是指将整个家庭的财产集中在一起以供所有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共同花销。中国古代家庭父权至上,父母为子女操办婚事,家里承担结婚花销。父母在家庭中处于优势地位,在子女年幼时对其进行管教,当父母年老之后赡养要依靠儿子,当时的社会极力倡导孝道虽然不能排除也会出现不孝子孙的可能但当时父母的权威仍远胜于今天。下面这个案例就体现了年老的父母具有的权威 :

“栗松年因因妻做饭延迟,加以殴詈。母李氏出而喝阻,不听。李氏欲禀关送究,松年叩头央求,不允。随即赴县呈控,回家以后才晓得父母首告忤逆,应问遣戍,虑无人待养,心生追悔,愁急莫释,投井自尽。有司以李氏之死虽非抱忿轻生,但事由于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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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究由犯教所致,以律拟绞喉。”①

现代婚姻制度虽然比传统时期有明显变化,但是一些习惯仍然收到传统的影响,表现在老人赡养问题上表现为:首先是妻子的父母赡养问题被忽视,现代家庭尤其是80后出生的孩子收到计划生育的影响大都是独生子女,子女结婚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小家庭往往和男方家长走的更近,往往会忽视女方家庭中的老人,赡养岳父岳母在传统文化中找不到依据显得名不正言不顺。2012年12月28日全国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老年益保障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法律明确:“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就是大家提到的“常回家看看”入法,虽然对于老人精神赡养问题有了明确规定,我认为这是很好的规定,只有养成了习惯才能形成良好的风气,但是在具体操作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如怎么看、什么时候看、回哪个家看,这些问题都有待具体规则的出台来解决。

其次,老人财产权益缺少保障。中国传统家庭讲求同居共财,父母对子女有绝对的权威,所以子女结婚由共同财产来支付花费也是没有问题的。这种思想延续下来到一直到现在,子女结婚仍要父母出钱买房买车,父母的财产好像理所当然的就是自己的,而自己挣得钱还是自己的,主张了现在年轻人不思进取、凡事“拼爹”的风气。同时现代社会讲究人人平等,父权已不存在,不守孝道在当今社会只有上的谴责,没有法律上的制裁没有威慑力。现在的父母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更乐于对儿女付出子女结婚前花尽积蓄买房买车结婚后也自动承担孙子女的养育职能,父母付出的无怨无悔子女接受的也理所当然,相对于收到的子女付出的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很少,甚至在在农村地区也习惯父母还在时就分家,很多老人年老体衰时就被净身出户,老人晚年是否能过的好完全依赖于子女能否自觉孝顺没有法律制度上的保障显然是不利于老人的赡养。

4.3 中国现代婚姻制度之改进

4.3.1 提高离婚的难度,建立有限过错离婚制度

婚姻自由原则的确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婚姻自主权也是每个公言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个人事情,婚姻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在婚姻双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反复的结婚、离婚、再结婚、再离婚的时候,受伤害最深的往往是孩子。婚姻的不

翟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家庭》,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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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同时将本应由婚姻家庭承担的这部分子女教养的责任转嫁给了社会,缺少亲人的照顾流浪儿童、孤儿的教养职责只能由社会福利机构承担,而家庭的缺失对孩子在心灵上的不利影响更是不可估量的。婚姻自由是一种权利,当事人有权排除他人干涉,但是自由的行使不能没有,尤其是当婚姻中有了孩子的时候,婚姻就不能仅仅看做当事人之间的两个人的自由,更多的应当是体现婚姻的责任,在这个时候婚姻自由应当受到。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进行协助,如果探望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仅仅局限在父母离婚之后,但是事后的救济并不能减少夫妻离婚的可能和减少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这种保护完全可以提前。我国婚姻法应当在保证婚姻自由的前提下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离婚,防止其对婚姻自由的滥用,保证其履行抚养管教子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拥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进行有条件的离婚可以提高当事人婚姻责任意识减少因离婚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婚并不是当事人的婚姻自由而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男女结合在自然界的意义就是延续族群,生育对于人类社会家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孩子并不是婚姻家庭的附属物而是具有的人格,是父母应当承担的责任。孩子健康的成长需要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和家长的关爱,未成年子女成长权与婚姻自由权在一些情况之下会产生冲突,两种权益进行权衡,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益于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同时孩子的出生对于父母来说是其行使婚姻自由权的结果,父母其理应承担这一后果,因此在两种权益冲突时更应该优先考虑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对离婚自由的根本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年子女的权益,而在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子女成长的因素时应当准予其离婚。因此对未成年父母离婚的应当由严格审查,只有其父母存在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因素如:品德败坏引诱、教唆、子女犯罪的,吸毒,虐待家庭成员等等因素时才能准许其离婚。离婚并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监护人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在这个期间内离婚就是保证其更好的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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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老年益保护

在现代家庭生活中,老年人是弱势群体,老人一辈子生活的重心就是孩子为孩子付出,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则要求年轻人走出家庭进行工作,简单的三口之家是适合现代社会分工细致的生产方式的主要的家庭的模式,人口流动速度快农村流向城市,欠发达地区人口流向发达地区,外出务工人员人口庞大,四世同堂的大家庭模式已经渐渐被淘汰,失去生活重心的老年人赡养问题日趋严重。一直以来的印象就是中国人重视孝道,孝顺父母是道德上的要求,在法律中也是空泛的原则性质的规定,但是随着生活方式与思想观念的转变老人赡养问题应当被具体化为行为规则才能更好的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是,明确规定夫妻对双方父母都有赡养义务,这是男女平等后的必然要求。这一点明确的写入法律当中使得婚姻当事人的义务更加明确,老年人尤其是女方父母权益保护更加有法可依。现代都是独生子女,尤其是迈入社会的八零后来说,一对夫妻赡养四个老人的确是沉重的负担,但是赡养老人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老人精神上的要求要远大于物质上的要求,尤其是生活在节奏快的城市当中的老年人孤单感是其最大的问题。选择适当的方式如就近居住、结伴过节等适合的方式既可以减轻年轻人负担也可以在程度上减轻老年人的孤单感。

其次,应当设立老年人赠与取回权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这种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负担子女生活的时间要远大于这个年限,如“啃老一族”,还有父母对子女结婚所承担的花销。当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父母再对儿女付出在法律上应当是属于无偿赠与,但是对于付出那么多的父母面临着子女不孝时除了起诉要求很少的生活费用之外没有其他的法律规定可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农村的一些地方,老人早早的把家庭财产分给了几个孩子,本以为能够子孙绕膝安享晚年,不料最后却被扫地出门,向子女索取生活费用也困难重重,因此为了保障老年人在年老时有儿女尽孝、有财产可依,在法律制度上可以给老年人赠与取回权,这种取回权不受时间的,当儿女不孝顺的时候可以通过这种赠与取回权取回对儿女在成年后尤其是结婚时的赠与的财物。这种取回权显然是对不孝儿女的一种制裁措施,这种取回权的意义除了惩罚制裁之外还有一层更重要个意义就是是震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树立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威让子女不会因父母年老体弱就觉得可欺。

为了保证家庭的稳定与和谐,这种赠与取回权的行使应当慎重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之下才能行使:首先,要证明子女不孝顺,不履行赡养义务,对老人有虐待遗弃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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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这里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两个方面;其次,赠与发生的时间应当是在子女成年之后,尤其是子女结婚时赠与的财产;再者,赠与的财物的所有权是属于老人自己;最后,赠与取回权只能是由权利人通过向起诉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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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传统婚姻制度向现代的演变是诸多社会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其中包括社会经济、宗教、教育、法律、文化等诸多因素。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作为上层建筑的婚姻家庭制度,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变革旧的经济基础,婚姻家庭制度也为适应这种变革而变化,婚姻制度总是与相应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制度相适应的。

婚姻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婚姻是个人的自由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婚姻还有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社会意义,因此婚姻制度的设计要叫兼顾这两个方面。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重视的是婚姻的社会职责,无视个人对婚姻意义。父权与夫权之下的中国古代婚姻在维护了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牺牲的是婚姻当事人的幸福。现代婚姻制度则更重视个人的选择个人的自由,个人自由给现代婚姻制度蒙上了一层浪漫的色彩,但是个人自由的行使带来的却是婚姻稳定性的降低婚姻家庭的责任意识降低。我国婚姻制度的演变具有个人的先进意义,同时也因家庭责任意识的缺失而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

解决现代中国婚姻中存在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婚姻责任意识,但是责任意识的提高并不能依赖于社会中个体自觉的提高思想意识。文章对婚姻自由尤其是离婚自由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两个方面提了些建议,从用规范规范行为开始进而认识到婚姻责任意识最后自觉提高责任意识才是可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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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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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多贺秋五郎,《宗谱研究•资料篇》

[11]郑全红著,《中国家庭史•第五卷时期》,广东人民出版社 [12]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

[1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4]《通典》卷五九《嘉礼四•男女婚嫁年几议》,中华书局1988年版点校本 [15]冻国栋,《中国人口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6]彭卫、杨振红,《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 [17]张国刚《中国家庭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广东人民出版社 [18]徐鸿,《明代的婚姻制度》(下),载《杂志》19年第二期 [19]叶绍袁,《甲行日注(外三种)》,岳麓书社1986年版 [20]张廷玉,《明史》卷五十五《礼志久》,中华书局点校本 [21]张邦炜《宋代婚姻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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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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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记

文章终于完成了,三万字的毕业论文对我来说是个艰巨的任务,论文的写作过程也不是很顺利,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对我国婚姻制度有了更加整体的把握更为重要的是学到了很多写作的技巧。

论文的完成同时意味着我这三年的研究生学习时期也即将结束,不同于本科时期学到到的具体的知识,我在研究生时期学习法学理论专业时最大的收获就是思想得到了扩展和看待问题角度的也发生了转变,尤其是对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强烈的认同感。对传统文化和制度的看法更加理性,一个规定制度不论以现在的角度看上去有多么的不合理但如果它延续了几百上千年的话就一定是有其合理的一面的。即使现代生活与旧时期有多么的不同我们现在的生活仍不可避免的受到传统的影响,正式基于这个原因我选择了对中国古代与现代婚姻制度比较这个论文题目,通过两种制度的比较,用中国人的思维角度来找到适合的办法来解决现代婚姻中问题。

开始的时候,论文的思路我在头脑中只是一个模糊的想法,但是我缺乏对文章结构的整体性的把握,一个个想法拿到纸上来都是零零散散的。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也遭遇了写不出来的尴尬,当只有一件半成品拿出来给老师评定进行预答辩的时候我真是又难过又羞愧,越写不出来就越畏惧,写论文的速度就更慢。这篇论文能够按期完成我要真心感谢我的导师张振国教授,不仅是他对中国文化的深刻把握启迪了我的思想,更重要的是他在我写作遇到问题时对我展现的耐心与包容。张教授在预答辩时看到我在论文上遇到的问题,没有批评我而是帮助我重新安排论文的写作大纲并提供给我相关的资料进行参考,正是由于张老师的耐心的帮助我才重新树立信心来完成这篇三万字的论文。论文完成后我自己重新进行检阅,发现文章依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语言不够顺畅分析问题的条理性不强等。在开题的时候,论文组的武建敏老师曾告诉我论文的目的是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不能仅是提口号,因此在写作的第三部分我就对现存在婚姻问题提出了立法上的建议,虽然我对自己是否有能力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没有十分的把握,但是这仍旧是为深思熟虑后的结论。

三万字的毕业论文对我来说是个不小的挑战,论文的写作过程也是我学习的过程,虽然经过修改但内容依然青涩,整个过程中我最大的收获就是战胜了对长篇写作的恐惧,写作对我而言只是刚开了头以后还要继续。

即将要毕业了,感谢老师们在学习中的谆谆教导,在学校这三年学到的知识会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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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生受用;感谢我的家人在这三年对我学习的支持;三年的相处让我们同学之间也接下了深厚的友谊,最后感谢我的同学们三年的相伴,即将毕业各分东西,预祝所有的同学都前程似锦、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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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文章名称 论行人路权保护 论伦理道德对古代审判的影响 发表刊物(出版社) 商业文化 剑南文学·经典阅读 刊发时间 2011年6月 2012年3月 刊物级别 省级 省级 署名次序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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