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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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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广角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OF ENTERPRI企业技术开发 SE 2009年7月 Ju1.20o9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陶瑾 (北京市安立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100083) 摘要: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一个程序,是保障生效裁判文书得以最终实现的关键环节。文章着重论述在 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执行程序;生效裁判;既判力;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09)14—0178一O1 在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不仅是程序问 请人要求继续追加这家开办单位的上级开办单位在无偿 题,而且还涉及到实体问题。因为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并 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非变更作为执行依据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 2关于变更追加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务的第三 和合法存在,而是将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法 人的问题 定程序转由其他主体承担。在此过程中,作为生效裁判文 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 最高《执行规定》第七部分中规定了被执行人到 在内容上和法律效力上是一致的,所不同的只是义务承 期债权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在执行向第三人 担者发生了转移。因此,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既是解决执 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时,第三人会以种种理由提出 行程序中变更执行义务主体的程序问题,又是确定变更 异议。而《执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 后的被执行人的具体给付内容的实体问题。故此,在司法 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从立法初衷上来看,执行机 构不宜在执行过程中对案外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1关于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况下 进行确认,故此,当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后,执行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问题 既不能对第三人继续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对其所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出资义务。但是,在 提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更谈不上变更追加问题。申请执行 人苦苦寻得的财产线索往往就此中断。还经常出现被执 实践中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仍十分普遍,由此而引发 的相关纠纷不断。特别是在执行程序中,在公司没有履行 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等情况,执行 能力的时候,申请执行人往往会追加出资不实股东的承 往往束手无策。 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3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问题 最高《执行规定》第8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无 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在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 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问题以前始终困 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 扰着广大司法实践者。往往一旦执行做出变更、追加 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 被执行人的民事裁定书以后,涉及到的相关当事人如果对 裁定不服,没有法定的救济途径。经常出现上访、或因 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由于法条规定的模糊 不服裁决拒绝履行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增大执行的 和不明确,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首先,认定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是否应有 执行难度。为解决这一状况,各地人民结合《民诉法》、 执行机构办理?无论是注册资金不实,还是抽逃注册资 最高《执行规定》以及相关立法精神,出台相关地方性 规定。例如北京高级人民于2007年1月出台《北京市 金,都属于出资瑕疵。在法律对股东的出资做了明确规定 的情况下,若股东实际出资不符合相应法律规定,股东就 高级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建立赋役制度的若干规定》 应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对于出资不 中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变更或追 加被执行人主体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申请复议。 实或者抽逃资金的股东承担的是什么样的责任?是连带 复议申请和审查期间,原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从一定程 责任还是一般赔偿责任?根据《执行规定》第80条,可以 度上对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有利 明确是有限责任,“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 围内”承担责任即说明了这一点,但是是不是连带责任 于执行工作的监督与制约。但这毕竟只是某一地区,并没 有得到全国及最高的认可,在全国范围内仍旧存 呢?从我国《公司法》来看,仅仅在第二十条涉及公司法人 人格否认的条款中规定了连带责任,并没有其他法律依 在不统一、不一致等情况。截至目前,仍没有一套完整的关 据。最后,连续追加的问题。当一个公司的开办单位被认 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救济途径的法律法规出台,因此变更 定出资不实,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时,发现如果该开办单位 追加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也是资不抵债,根本不可能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且该开 办单位的上级开办单位已经无偿接收了一部分财产,申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陶瑾。北京市安立博投资有限公司。 【1】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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