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物资管理
【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5]17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 【发布日期】2015.11.24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5〕17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
2015年11月24日
重庆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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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驻地中国人民、武装和民兵预备役按其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第三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储备、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研究建立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确定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分工和统筹全市应急物资调配,协调与周边省市的应急物资储备合作,必要时请求支援应急物资,指导 2 / 3
各区县(自治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各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物资储备情况和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等市级应急物资储备重点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承担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以及市规定,建立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和管理制度。指导并督促检查区县(自治县)相应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应急物资储备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储备。
(二)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电煤、天然气储备。
(三)市城乡建委负责处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处置其他突发事件所需大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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