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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步遥情感网
辽宁建材

2008年第9期

施工企业都要贯彻执行、认真落实。

开栏语

《辽宁建材》第8期出版了保温材料专辑,各方面反映较好。根据保温材料协会的要求,我们从本期开始,开辟\"保温专栏\"。内容包括法规、专家视点、新产品新技术介绍、经验交流、信息采集等。

本期法规中,我们转载了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当前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已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为了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通知中提出了十四条具体措施,对于这些措施,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和保温工程

辽宁省保温材料协会秘书长张玉书

作为保温材料协会,我们将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的产品质量自律和价格自律,制止低价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本期专家视点中,我们发表了沈阳伊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德民先生的文章,他对目前大力推广的苯板(EPS)(EPS)

外墙外保温技

术提出了三点质疑,对使用苯板

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发

表了自己的看法,这些观点也是目前

保温界所关注的热点话题。我们希望省内外建筑保温专家就此话题展开热烈讨论,为寒冷或严寒的北方地区提供一个更安全、更可靠、更经济的外墙外保温技术体系。

总之,衷心地希望我省保温行业各界人士能够关注这一栏目,积极参与这一栏目,为我省建筑节能、建筑保温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规\"\"!!!!!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科[2008]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一时期,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各地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些质量问题。有的生产企业不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有的建材市场经销企业非法经营无产品名称、无厂名、无厂址(以下简称“三无”)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有的建筑工程违规购买和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这些行为严重扰乱、违反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正常的生产秩序、流通秩序和使用程序,也给建筑工程质量特别是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带来严重影响。为了及时纠正和预防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新建、改造过程中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所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保证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抓好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

提高认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全面完成建筑节能工作任务,促进建筑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

(三)

进一步健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标准。国

家将不断修订和完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标准。对一些性能可靠、经济适用但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制订材料和产品的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发布,但其性能指标应严于已有类似材料和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四)

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

近一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务见实效。

(二)

明确监管重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一般包括围

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两大类。主要有墙体屋面保温材料及其辅料、节能门窗幕墙,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热水供应等设施相关的产品。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当地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些环节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依法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要重点查验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材料、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材市场有无销售“三无”节能材料、产品,建筑工程有无采购和使用不合格节能材料、产品的现象。

二、严控源头,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的质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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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按规定进行产品的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重点抓好原材料进货质量和配比、生产工艺工序、产品出厂质量检验等环节的控制,同时配备相应的实验室,实验室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依法检定合格。

(五)

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大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力度,重点查处不按材料、产品标准进行生产,不对材料、产品按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或者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等行为。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的巡查力度,全面建立企业质量档案。除日常监管外,各地今后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对违规企业依法处理。要加大对建筑工程中使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产、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规范市场,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管

(六)

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监管。强化市

场主办者的责任,经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市场主办者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建材经销企业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确保其依法销售质量合格、手续齐备的节能材料和产品,严禁采购和销售“三无”节能材料和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的监管,对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经销企业销售的材料和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手续进行查验,及时查处无照经营、销售“三无”节能材料和产品、冒用他人产品商标、厂名、厂址及检验报告、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销售企业,切实净化流通市场。

(七)

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监测、巡查和

专项检查制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在加大日常检查、巡查力度的同时,加强质量监测,针对当地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及时向社会曝光重大、典型案例。

四、多措并举,提高对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监管水平

(八)

进一步落实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淘

汰公告制度。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和国家的产业,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并发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和淘汰目录,指导建筑工程正确选购。

(九)

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制

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气候和资源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目录。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质量合格和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由设区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

◎保温材料

行备案、登记、公示。鼓励建筑工程使用经过备案、登记、公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

(十)

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应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

量。建筑工程必须采购和使用质量合格、手续齐备的节能材料和产品,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使

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产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程、规范进行节能审查;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场使用,并按照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要求进行产品的抽样检测;工程监理单位要组织对进场材料和产品见证取样,签字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建筑工程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产品,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五、部门联动,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管的长效

机制

(十一)

建立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依据有关职能组织联合检查,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针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存在的质量突出问题,对需要重点检查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汇总归纳,列出检查清单,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安排进行产品质量抽查、监测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抽查、监测结果要在当地的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

落实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各地要联合建立建筑

节能材料和产品的信用分类管理机制,按照企业违法违规程度和频次,对违反规定的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建筑工程使用单位进行不良信誉记录,对一定时期内未出现不良记录的守法企业建立企业优良信誉记录,并予以公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企业信息要及时予以通报,或禁止其参加建设工程材料投标,确保在建筑工程建设中使用合格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要推广合同示范文本,清理建材市场的霸王合同条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三)

建立服务机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要及时编制配套相关技术规程和标准图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工程应用质量水平。各地工商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经销优质节能材料和产品的企业进入当地建材市场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生产、使用等环节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及指导。各地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所属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制订会员章程,加强行业的产品质量自律和价格自律,制止低价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

(十四)

建立监督和考核评价机制。各地应充分利

用各种媒体资源,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质量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发挥新闻的25

辽宁建材

2008年第9期

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监督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质量以及工程质量的良好氛围,指导公众增强对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识别能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把各地建筑工程使用节能材料、产品的质量情况纳入每年一度的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内容,进行专门评价检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质量情况纳入年度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评价内容,进行严格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08年10月31日之前将本地区建筑工程使用节能材料与产品的质量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8]2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科技厅(委、局)、信息产业厅(局、办)、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制办、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部门,总后勤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做好《节约能源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举措。两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的决策和部署,把节能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力度进一步加大,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重要转变。

“十一五”节能目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必须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实现。从目前工作进展情况看,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在一些地方节能工作还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较为突出。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十一五”节能目标将难以实现。在有效发挥经济和行政手段推进节能的同时,运用法律手段实现依法节能,是当前节能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进一步突出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健全了管理制度,完善了激励机制,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强化了有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节能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深入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是当前节能工作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

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节约能源法》顺利施行。

二、抓紧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和标准

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要求,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标准。积极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抓紧研究制(修)

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办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节能表彰奖励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修订)

等配套法律规范,并加快建立和完善节能产品认证

的地方,要根据实际

管理制度。各地区要抓紧对原有的地方性节能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原来没有制定实施条例(办法)

需要抓紧制定地方性节能法规。进一步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制定《2008-2010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制定煤炭、石油、有色、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以及电力变压器、高效节能电机等产品能效标准。今年启动12个用能产品能效标准、8个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个重点耗能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标准的制(修)

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产品能耗限额和产品能效强制性地方标准,应按程序报经批准。

三、加强重点工程、重点企业和重点领域节能管理加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力度。各地区要按照《节约能源法》要求,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切实加大节能资金投入,引导企业开展节能技术研发与改造,形成稳定可靠的工程技术节能能力。财政要继续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燃煤工业锅炉(窑炉)

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改造、节约和替

代石油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今年力争形成3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加强重点企业节能管理。深入推进重点耗能企业对标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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