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总 则
1、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台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7]214号)以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建筑节能工程相关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采取检查各责任主体的节能工作行为、抽查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方法,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10日内编制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二、对各方主体监督内容 1、对建设单位监督重点
①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按规定送审。
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无擅自修改或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送审。
③《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意见。
2、对设计单位监督重点
①建筑节能设计专篇、设计变更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②有无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交底,是否参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并签署意见。
③《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有无建筑节能内容。 3、对施工单位监督重点
①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及审查批准,建筑节能施工人员技术交底。 ②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③施工现场材料和设备见证抽样复验。
④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⑤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4、对监理单位监督重点
①建筑节能监理规划、细则编制、审批。
②墙体、屋面等涉及建筑节能功能重要部位的施工旁站方案及检查验收记录。
③《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有无建筑节能工程的评估内容。 5、对图审机构监督重点
①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
②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的审查结论。 6、对检测单位监督重点
①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资质及核准范围。 ②有无篡改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建筑节能材料监督要点
1、凡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墙体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的建筑节能材料,应由供应商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建筑节能材料使用单位应当按设计文件要求,采购选用经本市备案登记的建筑节能材料。
2、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复验及现场实体检验应按照《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材料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台质监[2007]28号)要求执行。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节能材料质量产生质疑时,应会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一定比例现场抽样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四、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要点
根据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和规范要求,主要监督抽查现场施工质量以及相关质量控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