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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空气净化器环保认证规则

来源:步遥情感网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规则  

CQC51­448155­2011 

空气净化器环保认证规则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Air cleaner 

 

2011年12月21日发布                                                   2011年12月2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CQC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CQC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国家室内环境与室内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主要起草人:徐岚 于洁 宋广生 陈烈贤 尚婕 张伟

CQC51-448155-2011

空气净化器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单相额定电压220V、三相额定电压380V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空气净化器,同时也适用于在公共场所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空气净化器类产品的环保认证。

本规则不适用于为汽车用途而设计的、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医疗用途的及在经常产生腐蚀性和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气和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2. 认证模式

空气净化器的环保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认证的申请、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复审(证书到期换证)。

产品检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工厂现场检查前或工厂现场检查时进行抽样。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按认证单元申请认证。根据空气净化器在安全环保方面的特性,按如下原则进行认证单元的划分: 1)按产品净化功能不同(如:净化固态污染物、气态污染物、微生物等)以及有无送风机(主动式、被动式)的不同分别划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2)生产厂(场所)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

a.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 空气净化器产品描述(CQC51-448155.01-2011) 3.2.2证明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b. 生产许可证

c.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d. 一年内依据GB4706.45-2008检测的产品安全试验报告(如有)

e. 一年内有效的ISO14000证书或工厂环境评价报告或环境监测报告或守法证明 f. 品牌使用声明 g. 其他需要的文件 4.产品检验 4.1样品 4.1.1抽样原则

CQC派有资格的人员到生产厂,从该申请认证的单元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抽样,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成品中抽取,样品应由申请人在封样后15个工作日内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 4.1.2样品数量

检测样品抽样基数为30台,抽样数量一般为2台。必要时,根据检测需要确定样品数量。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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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51-448155-2011

空气净化器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须在检测机构保存三个月后,待CQC合格评定后可由生产厂取回或按有关规定处置。 4.2产品检验 4.2.1依据标准

GB/T 18801-2008《空气净化器》

对于有除菌功能的空气净化器,需同时按GB21551.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检测。 4.2.2检验项目、要求及检验方法

按GB/T18801-2008《空气净化器》规定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按该标准要求的检验要求及检验方法进行检测;GB21551.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按该标准要求的检验要求及检验方法进行检测。

如申请人能够提供申请认证的产品在一年内有效的符合GB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安全项目的产品检测报告,GB/T18801-2008《空气净化器》的安全项目可只做电器强度、泄漏电流和接地电阻检验,空气净化器有电离装置,需要增加臭氧浓度检验项目。

如申请认证的产品已获得CQC安全认证证书,且证书有效,可免GB/T18801-2008《空气净化器》的安全项目的检测。 4.2.3产品检验时限

一般为2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算起。 4.2.4判定

产品检验符合4.2.2的要求,则判定产品检验合格。

如果检测项目不符合要求,允许进行一次整改,然后重新进行检验,整改期限三个月。对于整改不会影响的合格项目可不再检验。如果整改后全部检测项目符合要求,则判定该产品符合要求。 4.2.5功能性判定

产品检验净化性能及除菌性能应满足下表,则判定产品具有相关性能。

表1 净化及除菌性能指标

功能指标 固态污染物 气态污染物 微生物

净化效率(η) ≥40% ≥25% ≥50%

4.2.6 产品检验报告

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4.3关键原材料及部件要求

关键原材料及部件详见空气净化器(CQC51-448155.01-2011)。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原材

料及部件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确认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CQC批准后方可使用。 5.初始工厂检查 5.1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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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净化器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检查

按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进行检查。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铭牌、包装物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描述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特性与结构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描述的描述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原材料和部件及制造商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单元和加工场所。 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至少有一种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生产。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详见表2。

表2 初始工厂检查/监督检查/复审检查人·日数

生产规模人日数 认证单元数 4个单元以下(含4个单元) 4个单元以上 50人以下 50人-200人 200人以上 4/2/2 5/2.5/2.5 6/3/3 5/2.5/2.5 6/3/3 7/3.5/3.5 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按认证单元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完成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3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当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认证,需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抽样检测。 7.1监督检查 7.1.1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12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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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净化器

7.1.2监督检查的内容

CQC根据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3、4、5、6、9及CQ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盖CQC/F 002-2009中规定的适用的所有项目。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7.1.3监督检查人日数见表2。 7.1.4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2监督抽样检测

必要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末端、仓库、市场等)随机抽取样品。检测项目可针对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认证性能的影响程度,对4.2.2所规定的全项或部分项目抽样检测,检测的其它相关规定执行4.2的要求。 7.3监督结果评价

CQC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9.3规定执行。 8. 复审

工厂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交复审申请,复审程序按新申请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安排复审工厂检查。以工厂接受全要素工厂检查(注1)的日期为准,以三次正常监督(注2)为一个循环周期,每个循环周期的最后一次监督检查为复审工厂检查,复审工厂检查为全要素工厂检查。复审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2。

注1:全要素工厂检查有:初始工厂检查、全要素的证书恢复工厂检查等。 注2:正常监督指不包括增加频次的监督检查。

9. 认证证书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9.1.2认证产品的变更 9.1.2.1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安全/环保/的设计、结构参数、关键原材料及部件发生变更时,以及CQC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CQC提出变更申请。 9.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则检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检验和工厂检查按CQC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 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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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净化器

9.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对符合要求的,根据需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9.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抽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第4章的要求配合抽样并将样品供核查或进行差异试验。 9.3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QC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证书持有者可以向CQC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CQC提出恢复申请,CQC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QC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0. 认证标志的使用

持证人应按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申请备案或购买使用认证标志。 10.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允许使用如下认证标志,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10.2认证标志的加施

证书持有者应向CQC购买标准规格的标志,或者申请并按《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适方式来加施认证标志。应在产品本体或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11.收费

认证费用按CQC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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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51-448155.01-2011 空气净化器产品描述

1、 基本信息

申请编号: 申请人名称: 产品名称: 型号:

净化性能: □ 净化固态污染物:

□ 净化气态污染物: □ 微生物:

有无送风机 : □ 主动式 □ 被动式

2、 关键原材料及部件备案清单 原材料/部件类别

名称

规格/型号/物料

制造商(全称)/产地

注:1. 原材料类别选择适合申请产品的原材料填写,主动式的空气净化器至少应包括:电机、过滤材料;被动式的空气净化器至少应包括:离子发生器、集尘器、净化材料等。

2.应列出每种关键原材料及部件的所有供应商/制造商。

3、 其他材料(附后)

1) 依据GB4706.45进行检测的试验报告、原材料试验报告(如有) 2) 产品彩色照片、说明书、产品外形图、结构设计图、安装图 3) 产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可能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情况的说明

4、 申请人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产品描述中产品设计参数及关键原材料及部件等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

产品获证后,本组织保证获证产品只配用经CQC确认的上述关键原材料及部件。如果关键原材料及部件需进行变更(增加、替换),本组织将向CQC提出变更申请,未经CQC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规格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产品认证要求。本组织声明关键原材料及部件中不出现质量环保认证要求中规定的违禁物质。

申请人 :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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