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李嘉图的比较优势贸易理论
案例一:比尔.盖茨先生无论在编写软件还是在打字速度上都强于他的秘书.比尔.盖茨先生编写软件的速度是秘书的N倍(N>2),打字的速度是秘书的2倍.由于盖茨在编程和打字上都强于其秘书,他是否应该自己来完成全部的工作,以节省下每天付给秘书的20美元的薪水(据说盖茨如果掉了100美元,他是不会去弯腰去捡的,因为弯腰的5秒 钟会使他丧失1万美元).
(1)盖茨先生是否要自己做编写软件和打字的全部工作?
(2)如果不是,试用学过的贸易理论来解释盖茨先生应该专门做什么? 评析:(1)不应该。(2)因为盖茨先生编写软件相对于打字而言更具有比较优势,根据比较优势理论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盖茨应该专门从事软件编写。
第五章 中国的农产品贸易
案例一:中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分析 ⑴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分析
我们选取了两类国家,与我国的农产品进行国际比较分析。一类是农产品强国美国,
世界上最大的农业生产国和出口国,也是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国。一类是农产品
开放度较小 的日本。
表1中、美、日三国主要农产品显性比较优势指数 显性比较优势 品种 中国 美国 日本 农产品 0.7365 1.0025 0.0531 谷物 0.9214 2.2769 0.0554 小麦 0.0004 1.9683 0.0001 大米 2.3581 0.9496 0.1113 大豆 0.2302 4.7207 0.0002 奶 0.1141 0.0372 0.0329 茶叶 2.1772 0.06 0.0608 棉花 0.1253 0.9534 0.2860 烟草 0.4405 1.02 0.1559 食糖 0.2413 0.0403 0.0027 动植物油 0.1588 0.6179 0.0284 肉类总计 0.7307 1.1051 0.0063 牛肉 0.1213 1.3728 0.0112 羊肉 0.0633 0.0258 —— 蔬菜和水果 1.35 0.8438 0.0172 1
水产品*
3.5650 0.4543 0.2377 ⑵贸易竞争指数分析指数
表2中、美、日三国主要农产品净出口竞争力 净出口竞争力指数 品种 中国 美国 日本 农产品 -0.04 0.0985 -0.9101 谷物 -0.0410 0.8261 -0.9235 小麦 -0.9983 0.8500 -0.9998 大米 0.7827 0.6266 -0.90 玉米 -0.10 0.9341 -1.0000 大麦 -0.9931 0.0018 —— 大豆 -0.9171 0.9858 -0.9998 奶 -0.9753 -0.9517 -0.9672 茶叶 0.8569 -0.7710 -0.8747 花生 0.9955 0.6661 -0.9594 棉花 -0.9344 0.9843 0.3813 烟草 -0.25 0.6122 -0.8276 食糖 -0.2309 -0.8553 -0.9858 动植物油 -0.8488 0.1103 -0.8362 肉类总计 0.1318 0.2653 -0.9946 牛肉 -0.5522 0.0858 -0.97 羊肉 -0.8298 -0.9385 —— 猪肉 -0.1154 0.2878 -0.9998 蔬菜和水果 0.5624 -0.15 -0.9710 饲料 -0.2034 0.7062 -0.9175 水产品* 0.2013 -0.4802 -0.18 思考题: 1.从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与贸易竞争指数估计看,中国在农业方面是否具备国际竞争力?
2.中国农业国际化发展的对策选择是什么?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只有在大米、茶叶、花生、蔬菜和水果、水产品以及肉类总计上与美国相比占有优势。其他的是劣势。这些优势产品是我们将来农产品发展的重点。他们特别是蔬菜和水果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应该大力发展。总体而言,受资源禀赋条件的影响,我国各种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差距明显。其中劳动密集型产品始终是我国的优势产品,而资本密集型和土地密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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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的国内市场将一直受到国外产品较大的冲击。 第七章 欧盟的农产品贸易
案例一:欧盟家禽肉进口措施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1997年2月24日,巴西根据DSU第4条、GATT第23条、进口许可证协议第6条要求与欧盟磋商,解决欧盟对家禽肉进口的措施,特别要求欧盟履行它与巴西根据1947年GATT第2谈判达成的关税配额。 1997年4月11日和5月21日双方进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巴西1997年6月21日 请求成立专家组。1997年7月30日,DSB决定成立专家组。泰国和美国根据DSU第10条保留作为第三方提交材料和参加开庭审理的权利。1997年8月11日,专家组建立。1997年10月29、30日和11月18日,专家组与双方会晤,10月30日与第三方会晤。1998年3月12日专家组作出了报告并分发给各方。1998年4月29日,巴西向DSB上诉,5月11日提交了上诉材料。1998年5月14日,欧盟作为上诉方提交材料。5月25日,欧盟和巴西各自提交了被上诉方材料。美国和泰国在 5月25日作为第三当事方分别提交材料。1998年6月9日,上诉庭开庭审理了本案。1998年7月13日上诉庭作出报告。1998年7月23日DSB通过了上诉庭报告和经过修改的专家组报告。 二、基本事实
本案的纠纷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欧盟油料种子案的结果有关。该案专家组报告通过之后,GATT缔约方全体授权欧盟根据1947年GATT第2与有利害关系的各方谈判,修改关税减让表。欧盟与巴西和其他9个缔约方达成了新的关税约束协议(即“油料种子协议”)。与巴西的谈判 1993年7月13日 结束,一会谈纪要 1994年1月31日 签署。欧盟与巴西签订的新协议中与本案有关的内容是:在关税税目0207 41 10、0207 41 41和0207 41 71(冷冻家禽肉)下增加了15500吨全球免税配额,同时这15500吨也不征收其他税。 1994年3月29日 ,欧盟理事会第774/94号法规规定自 1994年1月1日起 该免税配额生效。1995年9月,“理事会修订了第774/94法规,制定了新的2185乃5号法规,以适应乌拉圭回合谈判农产品协议的规定。
欧盟现行的关税减让表仍然保留这15500吨免税配额指标,在配额内的家禽肉进口需要进口许可证。申领许可证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要缴纳保证金;对超过配额的家禽肉征收关税.但进口不需要许可证。如果农产品协议第5条的条件得到满足,欧盟保留对超过配额的家禽肉征收特别保障税的权利。 巴西要求专家组确认:
⑴ 欧盟没有履行其与巴西达成油料种子协议中免税配额的义务;
⑵ GATT第1条和第13条不适用于补偿性免税配额,或者确认欧盟未能根据第13条履行免税配额,因为它没有遵守第13条规定的分配配额的程序; ⑶ 在管理进口许可证时,欧盟没有遵守进口许可证协议第1条和第3条; ⑷ 执行许可证制度不符合GATT第10条关于透明度的要求,及第2条和第3条的具体规定;
⑸ 在配额之外的家禽肉特别保障措施方面,欧盟没有遵守农产品协议第4条和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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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理过程
专家组分析了程序和实体问题。
本案涉及的程序问题是:油料种子协议是否属于本案专家组管辖范围。专家组认为,从DSU的本意来看,专家组职权范围中所说的“所涉及的协议”不包括双边的协议。但欧盟对管辖权并未提出异议(美国作为第三方在其提交的材料中对这一问题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而且以往的专家组也有过审议双边协议的先例。此外,本案所涉及的双边协议是在1947年GATT第2的框架下谈判达成的,双方都承认双边协议的内容已经写进了减让表LXXX,因此专家组认为该双边协议属于专家组审议范围。
本案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巴西提出,15500吨的免税配额是巴西和欧盟之间谈判的结果,只有巴西是惟一的受益国,专家组经过审议认为,巴西未能证明15500吨的免税配额仅仅是给巴西一国的,即使从欧盟根据双边协议修改的关税减让表也可以看出这一点。专家组认为,欧共体有义务履行最惠国待遇。专家组还驳回了巴西认为GATT第1条和第13条不适用于根据1947年GATT第2制定的补偿性关税配额的说法。
巴西提出,如果专家组认为GATT第13条适用本案的情况,则欧盟违反了第13条的规定。GATT第13条是关于进口数量的。它要求成员方在实行数量时不得有歧视。第13条第5款规定:“本条之规定应适用于任何缔约方间相互维持的关税配额,而且本条的原则应尽可能地适用于出口”。巴西提出,它与欧盟之间有过协议,同意免税配额只给予巴西,但专家组审查了巴西提供的证据,认为无法确认存在这样的协议。巴西又提出,欧盟将配额给予非成员方(中国)和已经有市场准人的东欧成员方,不符合第13条第2款(d)。专家组认为,GATT规定的文字本身没有要求仅根据从成员方进口的总量计算关税配额,此外,计算配额与一个出口国实际得到配额多少是两个分别的问题。巴西并未对自己得到的免税配额(7100吨)提出异议,只是对其他国家的加人表示不满。专家组结论认为欧盟根据全部贸易额,包括从非成员方的进口额来计算关税配额,没有违反GATT第13条。
巴西提出,欧盟在颁发许可证方面的许多做法违反了进口许可证协议。专家组虽然对巴西表示同情,但认为欧盟经常修改规定的做法本身没有违反进口许可证协议的规定。
第十一章农产品贸易争端涉及的主要协议分析《反倾销协议》(补充) 案例一:暖水虾反倾销案
美国对中国提起的暖水虾反倾销案是迄今为止美国对中国提起的金额最大一起农产品反倾销。2004年2月本案正式立案。
该案在调查期期间出口在10万美金以上企业有90家,应诉57家占63.3%,是农产品反倾销案应诉率最高的一次 。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由于美国商务部坚持使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初裁结果对我十分不利。
2005年1月26日,美国商务部公布我国暖水虾反倾销调查终裁修正结果,我国四家强制应诉企业的税率分别为0.07%、27.%、80.19%以及82.27%;53家回答A卷企业中,有35家应诉企业获得55.23%的单独税率,18家应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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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美国商务部拒绝单独税率资格,未应诉企业税率为112.81%。根据这个结果,除了一家低税率公司以外,其他的中国公司几乎很难再出口暖水虾到美国。 2011年2月28日,中方将美国对华暖水虾反倾销调查中所采用的“归零法”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
美国商务部在计算外国公司进行销售的实际价格时不考虑在目标价格以上的销售,将其归为零,人为地提高了倾销税率。近年来,多个世贸组织成员就此上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上诉小组也多次裁定美国商务部使用的计算方法违反了WTO 《反倾销协定》的2.4.2条,要求美国修改国内反倾销法规。
思路:(b) 调查期间倾销幅度的成立,通常应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的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之间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予以确定,或在正常价值与每项交易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予以确定。如果当局发现某一出口价格的模式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或时间之间的差别很大,以及如果认为不能适当考虑使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进行比较的差别提出解释,则在加权平均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可以与单独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案例二:我国对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作出反倾销终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2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于2006年8月18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步裁定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英文名称为Potato Starch;归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1081300。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荷兰艾维贝公司(AVEBE U.A.) 18% 2、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 18%
3、法国罗盖特公司(ROQUETTE FRERES) 17% 4、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 35%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7年2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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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反倾销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6年8月18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2月6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案例三:大蒜案
美国于1994年2月28日对中国大蒜提起反倾销调查。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没有企业应诉。由此导致美国裁定对我国出口大蒜征收高达376.67%的惩罚性的反倾销税。
在此之后,从1995年到2001年七年的七次复审中,没有一家企业成功,反倾销税率始终保持在376.67%。
2001年3月13日美国对中国大蒜反倾销日落复审结束,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的反倾销令继续生效。中国大蒜基本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2002年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协助下,济南一品实业有限公司参加新出口商复审,并最终获得零税率,这是中国的大蒜公司在美国获得的第一个零税率。
评析:反倾销调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美国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美国使用替代国价格来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 (2)替代国的选择以及替代国价格的确定
所选择的替代国尽可能符合两个标准: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当;是该调查产品的重要生产商。
案例四: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就“欧盟-养殖鲑鱼”案发布裁决报告 2006年1月,欧盟开始对自挪威进口的养殖鲑鱼设定最低进口价格。在经过多次磋商未果之后,挪威将该案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
2006年3月17日,挪威就欧盟对其养殖鲑鱼的反倾销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挪威认为,欧盟此举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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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2.1.1、2.2.2、3.1、3.2、3.4、3.5、5.4、6.2、6.4、6.5.1、6.7、6.8、6.9、6.10、9.1、9.2、9.3、9.4、12.2、12.2.2、18.1 。2006年5月29日,挪威提出成立专家小组的申请。2006年6月22日,争端解决机构根据挪威的再次申请成立了专家小组。加拿大、中国、中国、日本、韩国和美国作为利害关系第三方参与该案。
专家小组对挪威提出的所有诉求均进行了审查,并支持了挪威的大部分诉求,包括一些关键诉求。
2007年11月16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就“欧盟对挪威养殖鲑鱼的反倾销措施”案发布裁决报告。在该份长达338页的报告中,专家小组就挪威提出的“欧盟对挪威养殖鲑鱼启动的反倾销调查存在严重错误”的相关主张进行了审查,并得出结论认为:欧盟启动的反倾销调查确实存在严重错误——反倾销调查的启动违反了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且在挑选应诉的挪威企业时出现失误。专家小组还认为,欧盟在对倾销幅度的计算以及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评估中存在严重错误。此外,欧盟对挪威进口养殖鲑鱼设定最低进口价格的做法也违反了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章 第二节 《农业协议》分析
案例五:巴西诉美国陆地棉花
本案起诉方巴西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中,共涉及10项美国陆地棉花支持措施。 1.生产灵活性合同支付(PFC) 。
根据1996年FAIR法案设立。1996年至2002年生产者可基于7种农产品(包括棉花)的基期种植面积和产量获得补贴。生产者在基期种植面积上可选择种植农作物,只是如果种植水果和蔬菜,补贴将全部或部分取消。 2.出口信贷担保项目。
美国农业部通过所有的“农产品信贷公司”提供出口信贷担保,以增加农产品出口。每财年“农产品信贷公司”可提供不超过55亿美元的信贷担保。当出口销售合同确定后,出口商应在实际出口前向“农产品信贷公司”申请收款担保。
案例评析:(1)专家组认为,附件2第6(b)项作为不挂钩的收入支持,获得的支持不得与基期后的任何因素相关。
生产灵活性合同支付中获得的补贴将根据在基期种植面积上种植蔬菜或水果的面积被削减或取消,还是与基期后生产类型相关,不符合第6(b)项的要求,不属于“绿箱”补贴。 (2) 专家组以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附件1出口补贴例示清单中(j) 项作为指导原则,审查该计划的保险费率是否足以弥补长期营业成本的亏损,认定美国出口信贷担保计划构成(j)项意义上的出口补贴。因此,专家组认定美国是规避出口补贴义务,违反《农业协定》。 案例六:美国诉加拿大牛奶补贴案
1997年10月8日,美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申诉加拿大的牛奶出口补贴问题。美国认为,按照加拿大的牛奶特别计划,出口奶制品的生产者可以得到价格低于国产奶制品的原料,构成了出口补贴,说明加拿大逃避出口补贴义务。后来,WTO的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经过研判,尽管结论略有不同,但均裁定加拿大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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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WTO的《农业协议》等规则。1999年10月27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上诉机构和专家小组的报告。11月19日,加拿大声明将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 案例评析:出口奶制品的生产者可以得到价格低于国产奶制品的原料,构成了出口补贴,违反《农业协定》第9.1条。
第三节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案例七:日本水果品种测试案
1987年,日本农林渔业省制定了两部试行检测准则:《取消进口禁令准则———熏蒸》和《昆虫死亡率比较测试准则———熏蒸》(两则准则均未对外公布),其中规定的“品种测试要求”规定对产品的每一品种进行测试合格后方能输入日本,获得不同品种水果进入日本市场的批准程序可长达几年时间,导致各国新品种水果无法于短期内出口而蒙受市场损失。
美国认为日本的这些措施不仅欠缺科学根据,也增加了美国水果出口商的输出成本。经双方多次磋商仍未能解决争议,美国于1997年10月要求成立争端解决专家小组。
经专家小组调查审议,于1998年10月认定日本有关水果检疫措施①欠缺足够的科学证据(违反SPS协议第2.2条、违反SPS协议第3.1条、第3.3条),②不当地造成贸易(违反附件3.1(a)、第5. 6条) ,③两则准则均未对外公布,不具透明性(违反第7条及附件2)。
日本于1998年11月提出上诉,上诉机构于1999年2月间作出认定,支持专家小组对日本所采取苹果、樱桃、桃及胡桃各种不同品种检疫措施违反SPS协议的认定,争端解决机构于同年3月通过上诉机构报告。日本于1999年底取消其施行50年之久的水果品种检疫处理措施。
案例八:美、加诉欧共体荷尔蒙牛肉案
欧共体以残留在牛肉中的荷尔蒙可能具有致癌性,会危及欧共体消费者的健康为由,于20 世纪80年代颁布数项法令,禁止进口使用荷尔蒙添加剂的牛肉。(未进行风险评估)
但美国、加拿大等国则认为欧共体此项措施不符科学原则,因其牛肉中荷尔蒙残余量极低,不致造成健康危害,各方经多年缠讼未获解决。 世贸组织成立后,美国与加拿大以欧共体违反SPS协议为由,要求世贸组织成立争端解决专家小组审议此案。
争端解决专家小组经调查审议,于1997年8 月认定欧盟该项禁令因欠缺科学根据,且未进行风险评估,违反了SPS协议第3. 1 条、第5. 1 条、第5. 5 条规定。
欧盟不服专家小组部分解释,再诉诸于上诉机构,上诉机构于1998年1月间作出认定,欧盟的禁令违反SPS协议第3. 3条及第5. 1条,但驳回专家小组所作违反第3. 1条及第5.5条的判决。
上诉机构报告书于同年2月为争端解决机构所通过。并于1998年5月29日裁定欧盟应于15个月内更改禁令。
欧盟经评估后仍认为经荷尔蒙处理的牛肉食用安全性值得怀疑,决议维持禁令而考虑对申诉方的补偿。
美国与加拿大向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授权进行关税报复,1999年7月26日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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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解决机构授权美国报复额度为1. 168亿美元,授权加拿大报复额度1130万加元。
案例评析:(1)欧共体该项禁令缺乏科学依据;(2)欧共体该项禁令未进行风险评估
案例九:加拿大诉澳大利亚鲑鱼案
自1975年起,澳大利亚先后颁布检疫公告86A等一系列法令,各种不同方式加工的鲑鱼进口,并对可能造成病菌感染的鲑鱼采取禁止进口措施(未进行风险评估)。由于此举影响到加拿大出口鲑鱼的贸易利益。
加拿大于1995年提出与澳大利亚进行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在加拿大的要求下,于1997年4月成立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于1998年6月认定澳大利亚有关措施违反SPS协议第2. 2条、第2. 3 条、第5. 1条、第5. 5条及第5. 6条,澳大利亚随后提出上诉,1998年10月上诉机构微幅修正专家小组报告,认定澳大利亚所采取措施违反SPS协议第2. 2条、第2. 3条、第5. 1条(第3. 1条、第3. 3条) 。认为该措施未依据风险评估程序进行评估,也就是说并未就病菌进入、疾病扩散的可能性及这些疾病可能引发的潜在后果进行评估,要求澳大利亚修改其措施以与SPS协议所规定义务相一致。
经争端解决机构最后裁定澳大利亚应于8个月内取消禁令。澳大利亚在执行期内并未确实履行,加拿大于2000年初向争端解决机构请求授权贸易报复,迫于压力澳大利亚终于同意自2000年5月起解除对加拿大的鲑鱼进口禁令。 案例评析:涉及的协议条款第二条 基本权利和义务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二条 基本权利和义务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情形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
第三条 协调一致
1.为尽可能广泛地协调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各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制定,除非本协议,特别是第3款中另有规定。 3.各成员可以实施或维持比以有关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的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更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或者一成员根据第五条第1款至第8款中有关条款规定,认为该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是合适的。
第五条 风险评估以及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
1.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是以对于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进行的风险评估为基础,并考虑到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
案例十:美国诉日本苹果案
日本自1994年开始就对美国出口日本市场的苹果实施检疫措施,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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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措施包括:禁止进口美国发现有火疫病的果园所生产的苹果;对生产出口苹果的果园实施一年3次的火疫病例行检验;对500米缓冲区内发现火疫病的果园取消其出口日本的资格。
2002年4月18日,根据美国的要求,美、日双方举行磋商但未能取得令双方满意的成果。2002年6月3日,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
2003年7月15日,专家小组发布公告,就美国指控日本禁止美国苹果出口日本市场一案作出裁决,裁定日本违反了世贸组织《SPS协定》第2.2条,并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日本履行该协定中日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取消对美国苹果的进口。
2003年8月28日,日本提出上诉,2003年11月26日,上诉机构发布公告,维持专家小组判决;2003年12月10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对此案的判决。 案例评析:(1)日本实施SPS措施无“科学依据”
(2)第二条 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2款 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除外。
(3)即使被传染的苹果进口到日本,寄生其上的细菌在商业处理、储存、运输过程中存活,火疫病的传入问题,即从进口苹果到本地植物上仍需要附加条件或额外事件的存在,这被认为是不可能的而且至今也未在实验室中确立其可能性。
案例十一:欧美转基因农产品贸易争端案
早在1990年,欧盟就颁布了其第一个旨在对转基因技术的环境危害进行预防的“90/220/ EEC号指令”,专门规范“向环境故意释放转基因有机体”的行为。为了回应公众的强烈关注,在1999年欧盟委员会的各国环境会议上,法国、丹麦、希腊、意大利和卢森堡等国表示如果“90/ 220/ EEC 号指令”不修改,它们将拒绝许可新的转基因产品上市申请,奥地利、比利时、芬兰、德国、荷兰、西班牙和瑞典等国也表示将慎重考虑新的转基因产品上市申请。由此导致了在1998- 2003年五年间,欧盟对转基因产品上市申请的许可出现了“事实上暂停”的局面。
与此同时,欧盟对“90/220/EEC 号指令”进行了修改,取而代之以“2001/18/EC号指令”,并另外颁布了规范“新食品和新食品成分”的“258/97/EC 号指令”,从而完成了与转基因产品相关的法律框架的构建。上述立法要求欧盟对生物技术可能造成的人类健康和环境风险进行个案评估,以此为基础来决定是否许可某一生物技术产品的销售。此外,欧盟还确立了严格的转基因产品标识和回溯制度,并允许欧盟成员国在一定条件下对已取得在欧盟境内销售许可的生物技术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即如果某成员国基于新信息或科学知识有充足理由认为特定生物技术产品对人类健康或环境可能造成危害,便可采取临时措施或禁止该产品在其境内销售和使用。奥地利、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等六国据此对在其境内已获得许可的转基因产品采取了临时禁止措施。
2003年5月13日,美国要求与欧盟就欧盟及其成员国所采取的生物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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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产品措施进行磋商。6月19日,欧盟应要求与美国进行磋商,但双方未能达成满意的结果。8月7日,美国要求WTO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审理该起争端。
专家组裁定欧盟对转基因农产品许可的“总体性暂停” 导致了特定上市申请许可程序的“不当延误 ”,违反了《SPS协定》附件3的内容。
附件3 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
1.关于检查和确保执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任何程序,各成员应确保: (a)在执行和完成这类程序时没有不适当的延误,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类似的国内产品
案例十二:美国诉韩国食品保质期的相关措施
在美韩贸易中,食品贸易占有较大比重。韩国对进口食品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是《韩国食品法典》。但是,《韩国食品法典》的某些方面于国际通行做法不同,主要包括:商品分类没有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以下简称HS);对食品保质期的要求也不同于国际公认的“仪器法典委员会”标准。(韩国规定:进口食品的保质期由韩国确定)
有鉴于此,美国认为韩国对进口食品的措施实际上了进口,对贸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
1995年5月3日,美国驻日内瓦贸易代表办公室致函韩国WTO常驻使团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要求就韩国有关食品保质期的各项措施与韩国进行磋商。
7月20日,双方向WTO秘书处及各相关委员会通报了磋商后协商一致的解决方案。这一方案概括地说就是,韩国方面同意按WTO规则办事,采用国际标准,删除其《韩国食品法典》中对进口食品的有关。美韩协议包括两个附件,附件I规定了变更食品保质期的过渡期,并对相关通报做出了承诺。附件II承诺遵从国际标准,并对采购程序做了规定。
附件I:在过渡期期间(1995年10年1日-1996年6月30日),HS类目02.01类真空包装冻牛肉、02.03类真空包装冻猪肉、16.01类香肠和16.02类碎肉、2.03类猪02.07类家禽、02.02类牛肉的保质期仍由韩国规定,分别为90天、45天、3个月、9个月和12个月。过渡期之后,即从1996年7月1日起,上述食品的保质期将由生产商确定。附件II是“有关肉类的其它措施”,包括:(1)残留物的容许量-韩国保证不迟于1996年7月1日,对于进口肉类的分泌组织中药残最大残留限量将与食品法典委员(CAC)所制定的国际标准一致
案例评析:食品的保质期与食品的自身性质、加工工艺包装情况等密切相关,因而由生产商确定产品的保质期和贮藏温度是合理的。进口国强行规定保质期等,违反了SPS协议的第2条和第5条这是美韩协议要求韩国更改《韩国食品法典》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基本权利和义务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情形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动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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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
第五条 风险评估以及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
7.在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一成员可根据现有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自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方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各成员应寻求获取必要的补充信息,以便更加客观地评估风险,并相应地在合理的期限内评价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案例十三:加拿大/韩国:瓶装水措施案
1995年韩国成为世界第5大瓶装水市场。为了规范国内瓶装水市场,1995年,韩国公布了一项有关瓶装水的法令《瓶装水标准、规格和标签要求的公告》(No.1995-43)。该公告第3条规定,采用物理方法,诸如冷凝、过滤、充气、紫外线消毒等处理的瓶装水允许销售;而经任何化学方法处理的瓶装水禁止销售。第规定,瓶装水保质期为自生产日期起6个月。
公告发布后,加拿大认为这两条规定违反了WTO有关原则,要求就韩国有关瓶装水的法律法规与韩国进行磋商。
协议情况:
(1)化学方法处理瓶装水问题:
于1997年1月1日但不迟于1997年4月1日允许经臭氧处理的瓶装水进口、销售和分销。
(2)瓶装水保质期:
韩国承诺将尽最大可能确保延长保质期批准程序的透明度。
案例评析:1.禁止所有经化学方法处理的瓶装水进口过于武断,并缺乏科学依据,因此,违反了SPS协议的第2条和第5条。
2.强行规定瓶装水的保质期为6个月也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也违反了SPS协议的第2条和第5条。
第二条 基本权利和义务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情形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
第五条 风险评估以及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
7.在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一成员可根据现有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自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方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各成员应寻求获取必要的补充信息,以便更加客观地评估风险,并相应地在合理的期限内评价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第十一章第四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分析
案例十四:新西兰与欧盟乳酪产品措施的争端
欧盟在1996年与1997年间所制定的法案中规定, 产于新西兰的乳酪制品只有含乳量在80%-82%之间并且存储期超过6周才能享受乳酪制品的关税减免。新西兰是世界上主要的乳制品出口国之一, 但由于生产工艺的原因, 大部分新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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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生产的乳酪制品都无法达到欧盟新的要求, 因此, 极大地影响新西兰对欧盟的乳酪制品出口。
经过将近3年的反复磋商, 1999年11月11日,新西兰与欧盟达成协议, 欧盟在其于1999年10月22日公布的欧盟法案No. 2250/ 1999 EC 中, 对原有的法案进行修改, 从而令新西兰生产的乳酪制品享受优惠的关税减免。
案例评析:涉及的协议条款2.2 各成员须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技术法规所造成的贸易不应当超过实现合法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合法目的是指① 保护环境②的需要;③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健康或安全;④防止欺诈行为。
案例十五:秘鲁诉欧共体沙丁鱼案
19年6月21日《欧共体条例》规定了罐装沙丁鱼的一般销售标准, 只允许用SP沙丁鱼(Sardina pilchardus Walbaum,简称“SP沙丁鱼)制作的罐装沙丁鱼以“沙丁鱼”的名称在欧共体市场销售, 而其他种的罐装沙丁鱼被禁止以“ 沙丁鱼”或“某沙丁鱼” 来命名。即只允许用北大西洋东部的沙丁鱼制作的罐装沙丁鱼以“沙丁鱼”的名称销售。
本案申诉方秘鲁向欧共体出口在秘鲁沿海捕获的SS沙丁鱼(Sardinops sagax,简称“SS沙丁鱼”)制作的罐装沙丁鱼, 名叫“东太平洋或秘鲁沙丁鱼” 。据《欧共体条例》, 这样命名的秘鲁SS沙丁鱼被禁止在欧共体内销售。
1978年,联合国粮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的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了《关于罐装沙丁鱼和沙丁鱼类产品的标准》,(以下简称联合国标准)。SP沙丁鱼和SS沙丁鱼都包括在其所列的沙丁鱼类产品中。并且规定沙丁鱼标签上要写名称, “ 沙丁鱼” 这一名称专用于SP沙丁鱼;“某某沙丁鱼” 表明该类沙丁鱼产自哪国、哪个地区、何种沙丁鱼或是根据销售国的法律和习惯的某种沙丁鱼的通称, 以防误导消费者。2001年3月20日, 秘鲁针对《欧共体条例》中关于罐装沙丁鱼一般销售标准的规定, 要求与欧共体进行磋商。2001年5月31日, 双方磋商未果。
2001年6月7日, 秘鲁提起申诉。2001年6月24日,WTO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
2002年5月29日,专家组裁定《欧共体条例》与《TBT协议》第2条第4款不符。
2002年7月8日, 欧共体提出上诉。2002年9月12日, 上诉机构做出裁定,支持专家组的结论。
案例评析:该协议第2条4款规定的以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依据。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意义上的国际机构,其通过的与沙丁鱼相关的国际标准,是与本争端相关的国际标准。秘鲁对欧共体出口的沙丁鱼以“秘鲁沙丁鱼”或“东太平洋沙丁鱼”命名,符合联合国标准。
专家组最后得出结论,秘鲁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和法律主张,证明联合国标准对实现欧共体法规所追求的合法目的并非无效或不适当,从而裁定欧共体技术法规与TBT协议第2条第4款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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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协议条款2.4 当需要制定技术法规并且己有相应国际标准或者其相应部分即将发布时,各成员须根据这些国际标准或其相应部分制定本国技术法规,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相应部分对实现其合法目的无效或不适用,例如由于基本的气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
案例十六:中国-日本紫菜案
(国际商报)2004年10月26日第1版
日本是世界最大的紫菜生产和消费国,每年对干紫菜和调味紫菜的需求量约为100亿张, 中国江苏省每年该类产品产量占我国的95%以上,其中绝大部分出口至美国和中国、地区。多年以来,中国同类紫菜产品对日出口一直是零,原因就在于日本多年来一直将干紫菜和调味紫菜纳入进口配额产品目录(且配额限定原产地为韩国),通过进口配额、批准及原产地措施,设置贸易壁垒,不让中国紫菜进入日本市场。
2005年2月21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在日本《经济产业公报》和《通商弘报》上登载了经济产业省第19号“进口通告”,公布了日本2005 年紫菜进口配额方案。进口通告取消了对进口干紫菜和调味紫菜原产国的限定,并载明2005 年日本干紫菜和调味紫菜进口配额总量为4亿张,至此日本对中国紫菜进口关闭了20年的大门终于开启。
案例评析:日本方面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日本采取的紫菜贸易配额分配措施,武断地规定原产地为韩国,不从包括中国在内的生产国进口紫菜,实际上形成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生产国的歧视,违背了最惠国待遇原则。
涉及的条款 第2条 机构对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和实施 对于机构:
2.1 各成员须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从任一成员境内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待遇。
第十二章 农业贸易谈判
案例一:加拿大的渔业补贴
加拿大外接北冰洋、大西洋和太平洋,内拥五大湖。海岸线长达24.4万公里,占全世界海岸线总长的25%,淡水面积75.5万平方公里,占世界淡水总面积的16%,是世界上最主要的渔业国之一。
加拿大渔业是世界最有价值的商业渔业之一,渔业年产值约50亿加元,并提供了12万多个就业机会。捕捞业主要聚集在3个区域———大西洋、太平洋和淡水区域,这些区域水产养殖业发展也很快。
捕捞业在加拿大渔业中占有重要地位,2000年渔业捕捞产量100万吨,约占渔业总产量的90%,总价值20.7亿加元。其中大西洋捕捞产量占捕捞总产量的82%,主要品种有鲱鱼(鲱鱼卵)、虾、雪蟹、扇贝、鳕鱼和龙虾。太平洋捕捞产量占捕捞总产量的14%,主要品种有狗鳕、太平洋鲱鱼(鲱鱼卵)、岩鱼和鲑鱼。淡水捕捞产量占捕捞总产量的4%,主要品种有狗鱼、黄鲈、白鲑和湖鲑。 加拿大水产养殖产量在1999年达到11.3万吨,占渔业总产量的约10%,产值为5.5亿加元,提供了7000多个就业机会。主要品种有三文鱼、牡蛎、蛤蜊和扇贝
加拿大75%以上的海产品供出口,遍布世界80多个国家。美国是加拿大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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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出口市场(加拿大70%的海产品出口到美国),其次是日本和欧洲市场。2000年加拿大的出口量为49.6万吨,价值40.6亿加元。当年的海产品进口额为20.8亿加元,贸易顺差接近20亿加元。
加拿大的渔业补贴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七世纪的殖民地时期,当时纽芬兰的渔业由英国控制,实行垄断性经营,这种垄断性特许权构成了一种补贴。
对渔业的直接补贴起始于在“二战”时期。加拿大在战争期间实施了渔业船舶支持计划(FishingVesselAssistanceProgramme),对新购渔船的渔民给予一定补贴。这一计划一直实施到1986年,终止的原因是当时加拿大渔业过度捕捞问题已经非常严重。
价格支持同样开始于“二战”期间。为了减小渔获物价格波动,加拿大成立了渔业价格支持委员会(FisheriesPricesSupportBoard,FPSB),用以收购市场上鱼产品的过剩部分。FPSB于1995年解散。
从1949年开始,联邦和各省通过不同的计划,支持渔业加工设备的制造、扩张和现代化。这些计划中最重要的是1969年出台的,在1977年-1981年期间得到广泛实施的地区发展促进法案(RegionalDevelopmentIncentivesAct),该法案极大地提升了加拿大水产品冷冻加工能力。 联邦在1953年实行了渔船保险计划(FishingVesselInsurancePlan)。1996年,将该保险项目私有化,从而取消这项补贴。1955年,联邦推行了渔业发展贷款法案(FisheriesImprovementLoansActs),主要是对渔民的小额贷款。这项计划一直持续到1987年,当时最大的单笔贷款已经达到了15万美元。在这项计划终止后,加拿大立法机构修改了小额商业贷款法案(SmallBusinessLoansAct),使渔民符合该法案的贷款条件。
加拿大最重要的渔业补贴计划———渔民失业保险体系在1957年开始实施。这是一项耗资巨大的补贴措施。从1957年起,失业保险制度被多次修订、扩充、削减和改革,一直延续至今。
1973年-1974年,由于石油危机造成世界经济萧条,加拿大的大西洋底层渔业同时遭受市场疲软和捕捞量下降两大冲击。这期间实施了大量的支持计划,其中最重要的是1975年-1978年实施的临时扶助计划(TemporaryAssistantProgramme),1977年-1978年仅在纽芬兰一个省,该计划补贴支出就超过2000万加元
上世纪80年代是加拿大的经济衰退时期。由于渔业资源衰退,加之市场不景气,许多渔业生产加工企业陷入破产。为维持渔业发展,联邦和各省对大量的渔业企业实行了国有化。如在纽芬兰,1981年-1986年间,联邦和省总计投入了2亿余加元实施渔业企业国有化,并组建了国际渔业生产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在1987年私有化,回收投资总额的约75%。
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后,由于渔业资源严重衰退,造成许多种类的渔业捕捞活动停止,加拿大出现了历史上最大的工人失业潮。为应对这一问题,1990年~1998年,加拿大实施了一系列计划,包括大西洋渔业资源调整计划(AtlanticFisheriesAdustmentProgramme,AFAP)、北部鳕鱼资源调整和恢复计划(NorthernCodAdjustment RecoveryProgramme,NCARP)、大西洋底层渔业战略(TheAtlanticGroundfishStrategy,TAGS)。这些计划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培训、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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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和许可证回购来帮助渔民和渔业社区退出捕捞行业。其次是对失业渔民和渔业工人提供收入维持和促进渔业科研发展。这些计划总耗资超过30亿加元,但实际上大部分资金用于收入维持,并未完全达到预期目的。
补贴构成了加拿大渔业的重要特征。在上世纪70年代末期以前,补贴的主要目的是扩张渔业的生产和加工能力,增加产量。在察觉渔业过度捕捞问题后,90年代以后的新补贴主要用于削减捕捞能力。从实施效果上来看,扩张性渔业补贴比较成功,原因是该补贴可以增加每个人的收益,故在推行过程中很少受到阻力。收缩性渔业补贴效果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其目的是产量,从而减少了从业人数和收入。除非补贴条件非常优厚,一般会受到抵制。 资料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
第十三章 农产品出口促进体系
案例一:农产品出口企业欠缺风险意识
出口信用保险是防范农产品出口风险,帮助农民增收的有效手段。但是,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和农产品出口大国,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的风险意识明显欠缺,上万家农产品出口企业中,只有200多家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刘永信在商务部12日主办的“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农产品出口研讨会”上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传统的外经贸支持手段受到严格,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日趋凸显。为此,中国在2001年底刚刚加入世贸组织的时候,正式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国内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由于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农产品出口企业了解不多,利用也少。今年春季禽流感疫情袭来时,我国上百家禽肉出口企业受损,却只有七八家企业因事先投保而获得赔偿。
刘永信提出,中国信保将采取四项措施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扩大我国农产品出口,帮助企业防范风险。一是在商务部和有关行业商会的参与下,扩大农产品企业受益面;二是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功能,切实缓解农产品出口企业的资金紧张状况;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四是加快传统农业转型,提高传统农产品科技含量,提升整体竞争力。
据统计,2003年我国农产品(不含水、海产品)出口金额为159.7亿美元,其中承保了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只有4亿美元,约占当年农产品出口总额的1/4。 资料来源:世界经理人网站
案例二:美国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出口战略
一、美国实施 “国家出口战略”与外贸制度创新推动本国出口和经济持续增长
自1991年3月美国经济开始走出低谷,迈向复苏,截止到2000年5月底,美国经济持续增长了110个月,创美国经济持续增长历史最长时期。种种迹象表明,美国经济日益趋强,除了一方面得益于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贸易与投资在美国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外,美国宏观经济指导思想发生根本转变和指导实施的“国家出口战略”及一系列制度创新,尤其是外贸制度创新对扩大出口,推动经济增长也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一)以管理贸易理论为基石,大力开展经济外交,推出主导的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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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战略 1、美国加大对外贸领域的干预.二战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美国历届都奉行自由放任的对外贸易,国家很少介入对外贸易领域,完全依靠企业自由竞争,使美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这主要原因是美国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庞大的国内市场,加之产品国际竞争力长期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对外依赖程度相对较低。自20世纪90年代初,克林顿上台以来,美国清醒地看到经济全球化趋势对美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因此,迅速调整了对外战略,从贸易、出口战略及贸易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从近10年美国外贸发展实践看,由美国主导的外贸制度创新,无论是在拉动经济增展,还是在赢得国际多边贸易市场份额,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把“管理贸易理论”作为制定出口战略与制度创新的基石。管理贸易理论认为,建立一个更加开放和自由的国际多边贸易,扩大出口,是带动经济增长的关键环节。因此,应该积极干预对外贸易,把“经济安全”放在对外首要核心地位,大力开展经济外交,通过多边和双边谈判,以相应行动来惩罚损害本国产业的外国竞争者,以保护国内战略性高科技产业,同时扫除在国外的投资与贸易的障碍,维护本国在世界市场的经济利益。1993年9月,克林顿即宣布制定美国历史第一个“国家出口战略”(National Export Strategy,NES),它包括65项具体出口鼓励措施与取消对出口所设置障碍措施。其战略目标是到2000年美国出口额增加到1.2万亿美元,并创造1600万个创业机会。 3、“国家出口战略”与外贸制度创新的核心内容。具体是(1)专门成立推动出口的机构,即部际“贸易促进协调委员会”,以协调各产业部门和行业协会之间对外出口贸易衔接与利益协调。成立数个出口援助中心并采取多种措施,如派高级贸易代表团出访,通过大使、内阁成员,甚至总统进行政治干预;为美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给予扶持和鼓励;对中小企业提供出口融资等多方面、全方位服务。(2)放松出口管制。(3)实现商贸信息的公开化与社会化,强化为出口商提供信息服务。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终端遍及全国的“全国贸易数据库”,用户可以免费查询到各国的商业信息,以便出口商及时掌握信息并及时调整生产经营决策。
(二)以适应国际竞争需要为目标,制定并实施高新技术产业,重塑与企业间关系 美国企业普遍认为,当今的国际经济竞争迫切需要运用国家政权力量的支持以取得竞争优势。而克林顿也清醒认识到,振兴美国经济的关键在于振兴美国企业界,并视企业界成功地参与国际竞争为美国国家利益的最终体现。因此,重塑与企业间的关系,推行目标明确的产业,加强与企业界的紧密联系和广泛合作,便成为美国国策中外贸制度创新的另一块基石。克林顿首先把工作目标,定位于优先考虑为企业开展多角度,全方位的服务。在的14个部门中,无论是农业部、能源部等各产业经济部门内都设有外贸机构,负责收集本部门内各行业协会的产业利益,而且商务部、贸易代表署、更是代表负责全美国企业界的利益对外进行国际间双边多边谈判,维护本国企业界的产业经济利益。这些机构看似政出多门,但它是以服务为主,所有部门都是为出口商服务的。美国贸易委员会,则是对国会负责,负责向提出贸易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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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然后由国会向总统提出意向,而这种运作是建立在行业协会、商会的产业利益相一致的基础上来完成的。
(三)顺应全球电子商务发展趋势,从本国率先积极构筑全球网络贸易战略框架及运行规则
在电子信息技术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美国始终是电子商务活动的积极倡导者,美国总统克林顿称网络贸易是未来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最终建立全球互联网自由贸易区。1997年7月1日,美国发表了由克林顿总统的专家工作组起草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文件》,基本奠定了美国在未来全球网络贸易中的法律规则。主要原则:一是市场导向与私人部门推进;二是职责提供的一个清晰的,有连续性和可预见性的法律框架;三是信息产业部门要制定自律性经营规则、契约范本和指导规则,以保障公众利益;四是电子商务税收要有透明度、连续性和非歧视性;五是对全球电子商务应实行统一的技术标准,以使国际互联网络保持其交互性、创新性和竞争性,并成为世界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美国联邦促进出口贸易的措施
根据考察看,近10年来美国出口贸易获得了迅猛增长,出口贸易成为支撑9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因素。1992年至1996年间,美国商品与服务出口额由7637亿美元猛增至10324亿美元,短短几年间增幅高达40%。分析上述出口增长的原因,除了90年初克林顿上台提出“国家出口战略”外,更重要的是美国从财政、金融、税收、市场准入等多方面入手,实施了促进出口的强有力的措施。
(一)财政、金融扶持出口贸易措施
1、财政扶持出口措施。根据《国内税收法典》规定,国外销售公司可在其出口收入中免缴部分联邦所得税。
2、金融扶持出口措施。美国联邦对企业出口在金融方面的扶持措施主要是通过美国进出口银行来实施的。
美国1935年成立的进出口银行是以国库资金资助财政资本以扩充对外贸易资金供应,促进出口。具体办理农产品、工业半制成品出口的9至12个月短期贷款,1至5年的长期贷款,以及更长期的用于机器设备出口的贷款,详细措施有:
(1)出口信贷保险。是由进出口银行负责实施,出口信贷的内容主要由七个方面的措施组成:A.扶植小企业,即凡过去两年中利用出口信贷完成的销售额不足300万美元的企业或起步进入出口领域的公司,均可向进出口银行申领避免向外销售政治和商业风险的出口信贷保险。B.保护伞,即出口公司、各州有关出口的机构及贷款银行或机构均可向进出口银行申请保护,以保证小企业出口到位。C.银行信用,即商业银行提供担保,使其避免外国银行向美国出口商签发不可撤销信用证时所可能发生的损失。D.多买方,即为出口商的短期信贷销售促使多买方的保险,以防止买方的多个买主方面发生的风险。E.金融机构买方信贷,即为那些由金融机构展延国外买方的单笔短期出口信贷提供担保。F.短期单买方和中期多买方,即向出口商提供应收款项担保,以防可能由于商业或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G.租赁保险,即向出租方提供租赁支付和保证租赁货品公平市场价值方面的保险,以促进出租方扩展海外租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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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2)直接贷款和担保。是进出口银行负责实施。进出口银行向外国买方提供直接信贷或向资助购买美国资本货或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担保。所提供的信贷或担保额通常为美方出口货值的85%。直接信贷的利率优惠,担保的利率由出资方和买方相互协商并浮动。
(3)指定项目救援资助安排。由进出口银行负责实施。进出口银行向那些支付要求需现金流动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包括提供为数达美方出口货值85%的资金、项目建设期间的利息支持、提供价值美方合同金额15%的驻在国当地费用的资金支持等等。此外,美国联邦的小企业管理局在扶持美国小企业获得出口金融支持方面也有相应的权限,具体措施有:
①.商业贷款担保安排。由小企业管理局负责实施。小企业管理局负责帮助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商业贷款担保安排向借方提供担保,即借方无力偿还时由联邦按小企业管理局担保的数额比例负责偿还贷款。小企业管理局向从事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及其他服务业的法人企业提供贷款,用以购买设备、机器、原料或其他投入品,也可以用于获取运营资本和偿还现有债务。最高担保额为75万美元,最长偿还期为25年,利率由借贷双方商定。 ②.出口运营资本项目。由小企业管理局负责实施。向小出口商提供短期、用于短期交易的资金支持。该项目可向商业贷方提供最高达750,000美元合同金额95%的担保,并向出口商提供足以使贷方向小企业发放信贷的基本责任承诺。凡建立一年以上的小企业均有资格获得这一项目的资助,利率和费用由贷方和小出口商相互协商确定。
③.国际贸易贷款担保项目。由小企业管理局负责实施。该项目向从事出口的小企业提供金额达125万美元的信贷担保,出口商可用此项下的资本作为运营资本或购买设备。还款期最高为25年。 (二)产业部门扶持出口贸易措施
美国商务部下属的贸易发展委员会,负责向美国出口商、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有关产业的信息、咨询等支持。该委员会由多个产业部门的专家组成,包括航空、计算机设备、电子、医疗设备、电讯、纺织和服装、消费品、汽车、原料金属和化学品、能源、基础设施和机械、金融服务、其他服务业、环保技术、旅游业等等。贸易发展委员会经常为美国企业赢得商业机会;推动公营和私营部门合作以增强美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发起特定行业的促销活动;为企业分析市场准入障碍;提供出口市场信息和渠道咨询,举办有关出口的研讨会等等。商务部还向企业提供重大项目的专门支持,如在运输、电子及其它基础设施项目方面,以名义帮助美国企业获取国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合同;密切注视世界基础设施部门发展的动向;向分包商、工程商、建筑商等提供专门的商业咨询;为企业牵线搭桥,寻求合适的合作伙伴等等。此外,商务部就各产业部门的发展、经营状况,分别开辟专门的网站,为企业提供及时、便利的信息服务。 (三)提供特定市场准入及其技术性支持措施
在美国商务部、财政部、贸易代表署、运输部、、小企业管理局等众多部门中,均设有专门帮助企业进入特定市场或获取海外合同的委员会和机构。这些委员会和机构向企业提供的市场准入及技术性措施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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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高级出面就某一项目或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与国外主管进行直接的磋商,或致信外国首脑,并协调国内20个部门一致对外。 (2)商务部下属的市场准入和协调办公室负责为美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市场准入分析和咨询,与企业、贸易协会以及美国和国外的官方商务机构密切合作,克服美国商品和服务进入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时所遇到的市场准入障碍。 (3)商务部下属的贸易协调办公室负责监督、调查、评价某一国家和地区执行多边和双边贸易协定的情况,以确保现有美国签署的国际协定得到有效实施。
(四)提供出口咨询及信息支持措施
美国商务部设立的贸易情报中心(TIC)是向出口商和企业提供有关贸易信息最为广泛和全面的信息情报机构。它所提供的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告之出口商如何寻找和使用鼓励出口的项目安排;指导企业通过出口程序;向出口商提供有关出口对象国家或地区的贸易规定、标准。销售渠道、贸易机会、进口关税和其他税收、海关程序、商业障碍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指导企业进行市场调研,提供国内和海外贸易法规的信息;帮助企业获得和私营机构的出口资金支持。该中心开设的网站提供出口商名录、外国驻美代表机构名录、资金指南、出口指南等多方面的信息和情报。
此外,商务部、小企业管理局等部门中还设立了诸如美国和外国商务中心、出口促进中心网络、国际贸易办公室、小企业开发中心等多方面的信息咨询机构,向美国出口商和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咨询服务。 (五)促进农产品出口的措施
美国扶持农产品出口的措施大体上分为两类:
1、美农业部下属的“美国促进出口办公室”负责向出口厂商提供关于农产品出口促进计划安排、国外农产品出口市场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出口咨询和世界各国市场准入状况分析。“农产品出口联络办公室”则负责为美出口商牵线搭桥,使之与国外买主直接建立联系。美农业部下设的“农产品贸易和销售信息中心”、“经济研究局”、“农业合作局”、“食品和农产品检验局”等部门,均向农产品出口商提供有关农产品出口、出口对象国贸易、环境、市场准入、运输、检疫、卫生标准等多方面的信息,帮助出口商扩大出口。此外,农业部所属的“贸易展览办公室”还经常为食品和饮料出口商举办各类贸易展览会、交易会等。 2、扶持农产品出口的财政和金融主要有:
(1)出口信贷担保,由“农产品信贷公司”负责实施出口各类信贷担保项目,使美国出口商和银行避免出口销售货款未能按期支付的风险,具体做法是:为美国银行或出口商作担保,同意在农产品售给外国买主时由外国银行使用以美元标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2)买方信贷,在进口商未能付款的情况下,按美出口商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担保。
(3)设施和设备担保,向进口商提供为销售农产品而设立的仓储、分拨、加工设施和设备等项目的信贷担保。
三、美国在21世纪WTO中的战略利益及对中国的启示 (一)美国在21世纪全球经济竞争中的战略布局与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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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美国商务部已经把经济增长最快、市场潜力最大的10个国家和地区评为“新兴大市场”。从目前到2010年,“新兴大市场”国家进口将占世界进口总量的1/4。美国已经计划通过实施“国家出口战略”抓住机遇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提高美国商品与服务在这些市场的占有率。其中最主要的实施战略途径,是通过其在WTO的影响,制定和修改各种贸易规则和框架协议,促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以使美国从中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 由于美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绝对优势,长期以来美国在商品贸易存在巨大逆差的同时,服务贸易却存在较大顺差。因此,美国出于战略利益的考虑,一直积极寻求制定有关服务贸易的国际规则,以实现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从而利用自身服务贸易优势来打开别国服务贸易市场。
2、美国加强区域经济合作的战略布局重点,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一个时期以来,美国在积极推进全球多边贸易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利用区域合作巩固和扩大既得利益。就“美洲自由贸易区”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在美国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时,哪个更显得重要问题上,经过与美国学者及官方的接触对话讨论,所得到的信息表面看是两个都重要,但是从地缘经济角度看,“美洲自由贸易区”对美国加强区域经济合作的战略布局更显得紧迫。美国已把加快“美洲自由贸易区”建设,确定为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战略重点,并以此作为21世纪全球区域集团抗衡格局下,美国的区域经济合作的战略基础。 (二)对中国外贸出口发展的启示
1、国家应制定目标明确的,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新世纪出口发展战略。我国通过外贸出口产品结构调整,满足国际市场需求,来加速推动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也就是说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应放在世界大市场的范围内来考虑其技术水平升级、产业规摸经济效益及其产业发展方向。应按照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密集型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高新技术),这一产业结构调整规律进行。今后,加快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步入中等收入国家的步伐,科学正确的外贸出口战略将占举足轻重的地位。
2、应加快我国外贸管理模式与职能的转变。赴美考察的重要启示之一,是一个高效全力扶持企业,为出口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是推动美国出口持续增长的制度保障。我国外贸宏观管理虽然已从行政管理为主逐渐转到扩大服务职能的管理模式,但是与目前国外发达国家的全面支持本国企业出口的管理相比,仍有不小差距。尤其是在为中小企业出口提供服务方面,以及外贸信息公开化和社会化,为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支持服务方面显得薄弱。因此,我国外贸宏观管理面临着紧迫的双重改革任务,一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行政管理为主的管理职能,向市场经济提供服务职能的转变;二是从单纯依靠企业自由竞争的传统粗放管理模式,向为企业打入国际市场实行紧密结合提供强有力支持的管理贸易模式转变。近期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部际“贸易促进协调委员会”,直接担负推动我国外贸出口的重任,不失为一项制度创新的改革举措。
3、中国加入WTO后将面临着在开放服务贸易市场方面的巨大冲击,对此应有充分的估计和应对措施。应该承认,目前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距,不仅仅体现在第二产业硬件设备方面,如汽车、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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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航天、化工等产业领域,而更重要的是体现在第三产业软件服务方面的差距。按目前的统计,中国第三产业产值仅占GDP的33%左右,而发达国家的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一般都在60%至70%。这也就意味着,中国加入WTO以后在中国第三产业面对国外先进服务业的冲击,远大于在第二产业方面面临的冲击。因为,工业产品贸易还有发展中国家的阶段关税水平保护,而服务贸易冲击则是实实在在的一下进入了中国市场。因此,中国应对加入WTO挑战的对策制定中,更要关注我国金融、保险、电信、运输等服务行业的改革开放步骤,在某种意义上说,以开放促改革比以往的渐进式改革开放的思路更具挑战性。而且,从这次中美就中国加入WTO谈判达成协议的美方动机看,美国更看重的是在未来。对此,我们应有迎接挑战的紧迫感。可以预见,在今后的20—30年间,如果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能有一个较快的发展速度,那么,中国在21世纪赶上世界发达国家先进水平就具有了坚实的基础。
4、国家应重新制定新一轮包括扶持企业境外投资的扩大出口的措施。近10年来我国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呈扩张态势,根据此次赴美考察,国外专家建议应及时调整制定新的鼓励企业境外投资的措施和管理办法。
5、加大财政金融措施对外贸出口的支持力度。1994年我国正式挂牌成立了中国进出口银行,更接近了国际规范。但与国外仍有一定差距。它突出地表现在,一方面国内众多有出口潜力企业不知道或不了解我国金融扶持措施的详细规定,另一方面进出口银行注册资本金偏低,出口信贷规模有限很难担当扶持我国外贸出口性金融支持手段的重任。此外,我国在出口信用保险,以及扶持中小企业出口等方面,也存在着制度、性缺乏统盘规划,具体落实到位的问题,这些都亟待去正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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