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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施工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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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承包人:

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和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3 承包人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资料、包验收。 4 承包范围: 钢结构设计图深化及优化、制作、运输、安装以及钢构件的防腐。 二.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和现场施工、设计要求及现行专项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标准和地方标准,确保验收合格。 三.合同工期

1 地脚螺栓预埋工期:按甲方要求。 2 主结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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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合同签订后 天

3 工期总日历天包括深化设计、采购、加工、运输及安装。 4 在施工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停工。 (2)因发包人有较大的变更,而延期施工。

(3)由于国家变化或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工程项目和内容不能继续履行。

(4)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情况。 四.发包人责任

1 开工前办理完法律法规规定的施工许可手续。

2 开工前具备路通、水通、电通的施工条件,最迟于开工日期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必须的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 最迟于开工日期 天前向承包人提供完整合格的施工图纸。

5 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结算和支付款项。 6 按合同约定及时参加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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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包人指派 为发包人代表,负责代表发包人作出工程施工有关指令、指示和通知,审批和签署有关工程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处理和协调本工程施工相关事宜。 五.承包人责任

1 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遵守发包人管理规定,承包人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2 为其施工人员购买保险,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确保安全施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承包人自身、发包人及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3 承包人无偿使用施工所需水电设施。

4 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树木等保护工作,如有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 承包人负责工程成品及设备的保护,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消防和垃圾清运等工作

6 承包人委任 为本工程项目经理。 六.工程质量

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并为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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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中如发现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由发包人提出修改或变更意见,经甲乙双方签定变更文件后施工。

4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及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材料设备采购

1 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保管,承包人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2发包人不得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经发包人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回进场材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八.合同价格、计量和支付

(一)合同价格

甲乙双方确定按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的方式发承包,合同含税总价暂定为: 元(人民币大写: )(含9%专用),

1、合同综合单价价格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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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涵盖与施工及材料供应相关的施工设备、人工、管理(含环安措施费)、材料及运输、材料检测试验、维护保固、利润、税费、保险及性规费等所有应有费用。

1.2 施工措施费用,包括但不局限于招标图纸施工工程量内的以下措施费用:a、脚手架项目费用; d、垂直运输项目费用;e、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项目费用;f、材料二次搬运,不因施工方案的调整、施工及设计规范或相关标准出现调整等原因造成措施改变及其措施费用的增减而调整价格。

2.综合单价已经涵盖以下风险:

2.1 合同执行期间的市场价格因素、调整等。 2.2 施工区域气候条件及其变化造成的影响。 2.3 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工序衔接对工程施工的影响。 2.4 施工交叉作业造成的影响。 2.5 其它非发包人可控的风险。

3.设计变更项目的项目特征与中的项目特征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

类似项目进行计算。

4.以上单价中没有的设计变更项目,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批准。

5.计日工按如下单价计算:普工: 元/工日;技工: 元/工日;汽车起重机(25T): 元/台班;其它机械及材料价格按当地信息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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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计量

本工程计量以施工图纸和有效的变更指示、签证单为依据,执行国家和行业的计算规则进行计量。

(三)支付

1 发包人按如下付款周期支付合同价款 (1)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作为工程预付款(备料款),即 元(大写人民币: );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a.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承包人按每30天实际进度,向发包人报送

完成工作量报表和下 天施工进度计划表,经发包人测量审定工程量确认后,发包人在 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并支付当次核定工程量的 进度款。

b.施工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经发包人审核的累计进度报表值的

(含预付款在内)。

(3)每笔款项支付之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等额的(抬头应当与发包人在本合同签盖的公章完全一致,且标注有发包人纳税人识别号码)及相关材料提供给发包人,并向发包人书面申请付款,发包人签收材料确认无误后支付相应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迟延支付款项,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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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报送本工程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承包双方在 天内办理完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 (本工程的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竣工结算款之后的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开具剩余工程款的专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本合同结算造价总额的97%,余3%质保金至验收合格之日起贰年后付清。

3.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承包人如下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九.钢结构专项工程完工验收及工程竣工综合验收

(一)钢结构专项工程完工验收

1钢结构专项工程完工验收定义:包含与承包范围对应的所有分项验收即定义为“钢结构专项工程完工验收”。

2 钢结构专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专项工程完工验收5天前,向发包人提交专项工程完工验收报告。

3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专项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并在 个工作日内不提修改意见,亦不批准验收报告,视为验收合格。

4 专项工程完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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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后,应重新提交专项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专项工程完工验收。

5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6 发包人签发工程验收证书 天内,承包人必须退场,并完成场地清理工作。

(二)工程竣工综合验收

1 工程竣工综合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其中的钢结构专项竣工验收,由承包人承担竣工图、内业资料等竣工资料编制整理工作,并配合发包人参与验收工作;

2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报告批准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未办理工程竣工综合验收,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十.竣工结算

1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和完整的结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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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28 天内完成审核。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3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4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天内提出异议,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十一.保修

1本工程保修期为贰年,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2 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 保修期内,因业主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业主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十二.违约责任

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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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4)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2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 ¥ 元;(最高封顶金额为: ¥ 元);

(5)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3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4 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的权利。

十三.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2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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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当事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守约方向其发出要求更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天内不予更正的,或发生累计两次或以上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

3 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通知在到达对方时生效。

4 本协议被解除后,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5 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或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发包人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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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附件一: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当事人签字页)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承包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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