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中心小学教职工评议制度
为了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推进我校的改革和发展,促进我校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化,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每年校长必须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作校务公开工作报告,接受评议。
2.学校领导干部每年须向教代会作述职报告,教代会对学校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进行评议和测评,被评议干部必须正确对待群众意见,虚心接受监督。
3.评议活动必须有2/3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参与,评议结果应及时上报。学校要高度重视教代会民主评议的意见,对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应认真抓好整改工作,对评议为优秀干部应予奖励和优先使用,对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30%的,将给予降职或免职。
4.评议活动要严守组织纪律,不得随意外传评议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不得借评议之机谋私利;不得参与有可能影响公正评议的活动;不得弄虚假材料和数字;不得私自截留有关评议材料等,保证评议的公正性。
5.要依法保障参加评议工作的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凡对参加评议的教职工代表施行打击报复的,将予以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