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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伦理视角下的公司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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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伦理视角下的公司社会责任

摘要商业伦理进入商业法律领域是个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体现于公司法领域就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即使《公司法》已经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人们对其在深层次上的讨论仍未减少。因此,有必要结合社会现状及其他相关学科理论进行分析,来进一步理解公司的社会责任。本文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进行了阐述,接着基于该制度相关法规的散乱现状,提出分为微观、中观和宏观三方面来理解其体系的建构,即商业伦理在公司法领域的表现形式,以期可以更好地实现商业伦理进入公司法领域和确保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

关键词商业伦理公司法企业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228-01

随着三聚氰胺事件把中国乳品行业的问题摆在了公众面前,将伦理责任纳入法律责任的体系的紧迫性已经不容置疑。公司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自从上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广泛的争论,这实际上是商业伦理进入法律领域时,在公司法上的表现。这种争论也影响到中国国内,最终导致2005

年10月公司法修改时,将公司负有社会责任的条款写入法律,然而,法律的规定不但没有消除学术界和企业界对该问题的争论,现实中反而呈现出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上的讨论现象。

我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应当是商业伦理在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进入法律领域时在公司法上的体现。所谓商业伦理,或者说企业伦理,英语都是Business Ethics,它是管理学和伦理学交叉学科的产物。商业伦理,是指任何商业组织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时除了必须遵守法律外,还应该遵守的伦理准则。①卡罗尔企业责任金字塔模型指出,企业责任从下往上共包括四个方面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②其认为企业责任不仅包括经济责任即盈利,还包括法律责任即要求盈利必须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在这两个基础上,企业还应该量力而行的多承担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

但在今日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从全球范围来看某些责任仅仅规定与道德领域不再合理,我们有必要将法律责任与伦理责任之间的界限向上划一些,即将一部分伦理责任纳入到法律责任体系中来。这一过程正在整个商法领域展开,反映与公司法领域即为我国学界目前正在热烈讨论的“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所谓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

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5条旗帜鲜明地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司法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立法者对世界公司法的一大贡献。④相比之下,其他国家的总则中缺乏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一般条款。 根据复旦大学苏勇教授的观点,商业伦理体现在三个层面,微观、中观和宏观。不可否认,商业伦理进入商业法领域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具体于公司法领域而言,我认为也可以这三方面为基础分层次来讨论具体相关的各项制度,以避免过于散乱,不仅不符合法律严谨体系性,同时也不利于公司管理中的遵守。首先是微观层面。例如企业中雇主和雇员、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同事与同事之间,企业与投资者、供应商、消费者之间在关系处理和行为中的伦理准则。其次是中观层面。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社会其他组织之间关系处理和行为中的伦理准则。第三个层次是宏观层面。这就是现在讲的企业社会责任,即CSR(Corporate Social?Responsibility)企业对社会、对人类文明所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例如保护社会环境、资源再生利用、支持社会可持续发展等。⑤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具体措施的建构和引入。引进立法先

进国家的制度不失为一个好办法,但由于各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作为法律中非常敏感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也不可能一刀切,它必须根据自己本国实际国情有一个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具体对我国目前现状而言,我觉得应当先从以下两方面考虑:1.制定相关法律和实施细则,增强现有法律的可操作性。纵观我国现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如《公司法》第5条从立法目的上尽管规定了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第17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企业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企业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法》第14条也对职工基本权益做了一些规范性要求,但都是从原则上规定了企业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但由于过于笼统,缺乏相应的法律实施细则。2.推广行业的分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利益集团等非组织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已经由原来的“全能”逐渐地转变为有限,在这转型期间难免会出现很多社会管理真空⑥,非组织恰好可以很好地填补这些真空,在企业与社会之间建立灵活多样的沟通平台和磋商机制。当前我国的企业发展状况参差不齐,行业与行业间的具体指标差异性也很大,在当前建立一个适合所有企业、所有行业的社会责任完整标准还不太现实。相比之下,在上市公司制定一些比较国际化的标准,或者根据行业的特殊性来制定行业自身

的社会责任标准,会比较可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现代企业,在追求营利、从社会获取利益的同时,应该以高度的责任感关注它赖以生存、并将继续向其索取财富的社会。一个没有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不可能永续经营。但是,也不可因为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忽视公司的根本角色定位。从一定意义上说,理性地对待公司的社会责任,首先要求我们理性地对待公司本身,只有此,才能真正地作到即利于公司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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