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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规划电子校核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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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合肥市规划电子校核技术标准

合肥市规划电子校核技术标准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高规划审批部门办案的规范性、科学性、严肃性和高效性,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城乡规划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本局决定在全市推行建筑工程项目总平面图及建筑单体方案、施工图电子校核技术。为配合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技术规定,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按该规定执行。 一、设计深度

总图、方案、施工图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8年11月),按其深度完成的设计成果应按市规划局采用的电子校核系统软件进行报审件制作,报审件设计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修规或总平面图 1、基本要求

报审方案的设计必须依据市规划局提供的技术条件、已测现状地形图以及各类规划控制线。 2、场地定位

标明规划用地红线(用地界址点坐标)转角点的坐标。 3、道路

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小区道路和宅间路。小区道路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道路,标注其道路宽度;宅间路要求绘制出路轮廓。其它类型的建筑布局,标注道路宽度。 4、公共绿地

绘制出公共绿地范围外轮廓,并标注最窄处的宽度以及与周边道路和主要建构筑物间的间距。如果其上建有建构筑物(管理会所、体育休闲场所、硬化地面等),则应勾绘出清晰的平面占地外轮廓。 5、室外车场

绘制出车场范围外轮廓,并标明停车类型(不标代表标准小型车),停车层数大于1层的,应在其右上角标明停车层数。

6、建筑轮廓

建筑轮廓包括建筑各层外围投影轮廓、建筑基底轮廓、建筑附属轮廓、局部公建轮廓和地下室基底轮廓五类。 (1)概念定义

建筑外围投影轮廓指包括建筑外围所有构件的最大水平投影轮廓; 建筑基底轮廓是指建筑主体结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轮廓;

建筑附属轮廓指建筑阳台、雨棚等非建筑主体结构部分的平面投影;

局部性质轮廓是指某整体搂层中功能使用性质发生区域性变化而产生的物理或概念性空间围合,

局部性质须勾绘出封闭的多段线,并标明性质类别(如为公建要细分大类和小类,具体分类可参考国标和规划条件配建分类);

地下室基底轮廓为地下一层与地面相交处的外轮廓,以细虚线绘制,地下室其余部分轮廓参照地上部分处理。 (2)线型

上述轮廓均必须在报审图中清楚地绘制出来,其中建筑外围投影轮廓必须为粗实线,地下室基底轮廓为细虚线,其余三类为细实线。

(3)标注

轮廓中的建筑层数和高度必须在其相应的轮廓右上角标明。并标明对角两个角点的坐标,标明基底轮廓与道路和主要相邻建构筑物间的距离(最突出部位),当不平行时,应标注最近端

和最远端距离。

(4)注意

不得将与建筑轮廓无关的任何其它建筑内容(如:建筑俯视图内容的屋顶、建筑内部电梯间、户型轮廓等)绘制在其中。 7、建筑附属

(1)阳台、雨棚,须在其建筑所在的位置上准确绘制其底层平面轮廓。

(2)楼顶间,屋顶梯间、水箱或设备间等统称,须说明所在位置及其自身高度尺寸。 (3)室外楼梯,须绘制平面轮廓,说明所处位置、层数及是否具有永久性的顶盖。

(4)架空层,须说明其所处平面位置、轮廓 、面积计算的折减系数及其面积计算权属(是否计算容积率)等。

(5)其它,指附属于某一建筑,在该建筑上具有实际功能或装饰用途而影响建筑间距或日照等的建筑部件。须说明其所处平面位置、轮廓、面积计算的折减系数及其面积计算权属(是否计算容积率)等。 8、室外构件

(1)户外设施、构筑物

设置于小区内的室外露天固定平面或空间设施,如硬化地面、烟囱、水塔等,如影响日照或绿地等还需要描绘其外轮廓。 (2)地理凸起

须描绘平面外轮廓并标明竖向。

9、区外建筑

绘制参考上述第6条,并标明建筑竖向和底层窗台高,如条件允许应绘制建筑属性一览表。 10、统计表类

总平面图中须附带绘制主要经济指标表,参见附表 11、总平面图和建筑单体均须绘制指北针。 附表:主要经济指标表 类别 规划总用地 规划净用地 总建筑面积 其中 容积率 绿地率 建筑密度 机动车位 停车率 地上停车率 屋顶绿地 最大层数 最大高度 1、单体基底

计容建筑面积 单位 ㎡ ㎡ ㎡ ㎡ % % 辆 % % ㎡ 层 m 不计容建筑面积 ㎡ 数值 控制值 差值 (二)建筑方案图、建筑施工图

单体建筑主体与地面相交的水平投影范围。

2、塔楼基底

单体塔楼主体与裙房相交的水平投影范围。 3、建筑楼层分解

根据建筑楼层分解建筑计算面积,并对分解的楼层对象各不同属性功能围合构造相应的闭合轮廓。

4、户型分解

对建筑各标准层的每个户型所包含的套内、阳台以及公摊的轮廓进行划分。 5、公建分解

根据公建建筑标准层及其构件拆分建筑,并对拆分的对象围合构造相应的闭合轮廓。 二、制图标准

1、报审图的图形文件格式采用AutoCAD 2004-2008的DWG文件。

2、报审图绘图比例,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总平面图面一律按照米为单位绘图,即一个图面的绘图单位等于1米;建筑单体图一律按照毫米为单位绘图,即一个图面的绘图单位等于是1毫米。标识文字高度为3个绘图单位,尺寸类标注一律采用AutoCAD中的DIM样式,文字标识清楚。

3、图形的坐标采用54年北京坐标系、黄海高程。

4、报审方案宜采用简单实体绘图,如多段线、单线、圆、弧等,不宜采用复杂实体,如椭圆、样条曲线、组、无名块等;不得出现重复线、零长线、带高度线和带厚度线等;应将图中无关的实体清除干净,图形的容量不宜大于5M。

5、每个单体和总平面必须为单独的图形文件,且其所有的设计内容都应在本图形文件中集中表现。 6、报审方案图元实体分类参见表1、附表2:实体分类。所有的封闭多段线均不得存在自交,相关实体应绘制在相应的专用图层中,其他实体不得绘制在专用图层中。 7、附表

附表1: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总平面图层图类 类别 原始地形 名称 地形 规划总用地 用地 规划净用地 小区干道 公共绿地 各类控制线 控制线 室外车场 机动车位 绿化硬地布道 硬化场地 绿地小品 水域 其它 主体轮廓 建筑基底 规定图层 PLAN_地形 PLAN_规划总用地 PLAN_规划净用地 PLAN_小区干道 PLAN_公共绿地 PLAN_控制线 PLAN_室外车场 PLAN_机动车位 PLAN_区内小径 PLAN_硬化场地 PLAN_服务设施 PLAN_水域 PLAN_其它 PLAN_建筑基底 颜色 61 1 9 3 1 9 9 9 95 56 42 140 7 2 粗闭合多义线 闭合多义线 实体类型 闭合多义线 粗闭合多义线 粗闭合多义线 闭合多义线 多义线 楼间交通(宅间路) PLAN_楼间交通 地面构件 局部公建 架空层 阳台 雨棚 飘窗 附属轮廓 室外楼梯 楼顶间 公共交通 屋顶绿化 其它构件 附表2 :建筑单体图层图类 类别 单体基底 名称 单体基底 户型套内 户型阳台 户型飘窗 户型轮廓 单元公摊 单体公摊 公摊 小区公摊 其它 商业 公建 楼顶间 附属轮廓 平台绿化 坡屋顶 车位 其它构件 主体 阳台 单体造型 雨棚 楼顶间 其它 PLAN_局部公建 5 闭合多义线 PLAN_附属轮廓 6 闭合多义线 规定图层 颜色 实体类型 粗闭合多义线 PLAN_单体基底 1 PLAN_户型套内 2 PLAN_户型阳台 126 PLAN_户型飘窗 5 PLAN_单元公摊 11 PLAN_单体公摊 15 PLAN_公摊 17 PLAN_小区公摊 21 PLAN_其它 PLAN_商业 PLAN_公建 PLAN_楼顶间 PLAN_坡屋顶 30 194 6 120 闭合多义线 PLAN_平台绿化 62 200 PLAN_机动车位 9 PLAN_其它构件 7 PLAN_主体造型 4 闭合多义线 PLAN_附属造型 140 闭合多义线 三、电子校核技术规定说明图例 为了进一步说明有关规定,特绘制《总平面电子校核技术规定说明图例》(在合肥市规划局网站http://www.hfghj. cn下载),为在制图过程中提供参考。 四、电子校核的成果格式要求

为了快速方便地贯彻电子校核的标准,实现电子校核简单、直观、高效和科学的目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必须遵循下列规则。

1、总平面和各建筑单体必须分别单独存一个dwg文件,并且将其放置于同一目录中。

2、上报成果为目录,其中存储转换后或补充的文件,包含dwg、cpl、doc三类格式,其中dwg为原设计图,cpl为转换后的文件,doc为必备的指标内容和说明文档。 五、相关概念及指标计算规则

1、规划总用地 = 规划净用地 + 代征用地(m?)。 2、规划净用地:可以用于建设的土地面积(m?)。

3、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居住区用地(m?)。 4、公建用地 = (公建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居住区用地(m?)。

5、道路用地:小区干道面积之和(m?)。

6、总建筑面积:小区内所有建筑面积总和。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面积,不计入总建筑面积。(m?)

7、户数: 小区内居住总户数。

8、计容建筑面积:小区内计算容积率面积总和。

9、容积率 = 计容建筑总面积 / 规划净用地。

10、建筑基底:建筑主体结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轮廓(m?)。

11、建筑基底总面积:所有建筑基底之和(m?),阳台离地面小于2.2米时,按 水平投影轮廓计入建筑基底,纯地下建筑不计算基底面积。

12、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 / 规划净用地)*100%(%)。 13、公共绿地: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其最小面积不宜小于400m2,用地宽度不应小于8m。当服务设施定义在公共绿地上时,如果其面积超出公共绿地投影面积的10%时,要从公共绿地面积中扣减其面积。 14、其它绿地:分布于建筑周边或道路广场之上的绿地(m?)。

15、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库房)绿化面积(每块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其折算公式:F=M×N。公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单位:米) h≤1.5 H>1.5 有效系数(N) 1.0 0.30 16、车场绿化:均匀植布草皮的硬化场地(m?),面积为几何面积 * 0.3。 17、水域面积 = 水域几何面积 * 绿地系数(m?)。

18、绿地率:[(公共绿地 + 其它绿地 +屋顶绿化 + 车场绿化 + 水域)/ 规划净用地] * 100%(%)。

19、停车位数:小区内室内、室外车位的总和(个)。 20、停车率 = (停车位数 / 小区居住户数)*100%(%)。

21、地上停车率 = (地上停车位数 /小区居住户数)*100%(%)。 22、居住平均层数 = 居住总建筑面积 / 居住基底总面积(层)。

23、人口毛密度:每公顷规划净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

24、人口净密度:每公顷居住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

25、居住建筑套密度(毛):每公顷规划净用地上拥有的居住建筑套数(套/hm?)。 26、居住建筑套密度(净):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居住建筑套数(套/hm?)。 27、居住建筑面积毛密度:每公顷规划净用地上拥有的居住建筑面积。 28、居住建筑面积净密度: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居住建筑面积。 29、居住建筑净密度:居住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居住用地面积的比率(%)。 30、最大层数:小区内所有建筑的最大地上层数(层)。

31、最大高度:小区内所有建筑的最大地上高度(m)。

32、建筑物的阳台计算规则:

(1)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在计算容积率时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但房产发证面积仍按《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执行。 (2)无顶盖阳台或顶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阳台均可视为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3)阳台是指供使用者进行半室外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封闭阳台应有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阳台面积和进深不宜过大。进深大于2.6米的有顶阳台、露台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4)居住类建筑物的入户花园和空中花园应至少有一整面为开敞面,并参照阳台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33、雨棚面积:当出挑长度大于2.1米时,雨棚按半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当出挑长度小于等于2.1米时,雨棚不计算面积。雨棚所属层为居住时,计入居住面积;所属层为公建时,计入公建面积(m?)。有柱雨棚需要计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4、落地且窗洞高度达到2.2米的飘窗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35、楼顶间面积:当楼顶间高度大于等于2.2米时,计算全面积;当楼顶间高度小于2.2米时,计算半面积。楼顶间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容计率。

36、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37、地下室作为商业用途,需要计算容积率。其它用途不算容积率。 38、坡屋顶面积计算方法: 高度(米) H>2.1 1.2<= H <=2.1 H <1.2 39、层高与建筑系数和计容系数之间的关系:

(1)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半地下室纳入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住宅层高超过3.6米、办公建筑层高超过3.9米的部分按其层高折算计入容积率,但建筑面积仍按一层计算。住宅局部共享空间及办公共享空间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3)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半地下室,其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下式计算: A' = K × A

式中:A'- 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K- 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40、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无围护结构)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共用空间的,其建筑面积可纳入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41、建筑高度 = 建筑各层层高 + 室内外高差 + 屋顶高度(m)。

42、屋顶高度计算方法:

(1)楼顶间:高度大于6米或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大于屋面建筑面积1/8时,楼顶间高计入建筑高度。

(2)女儿墙:算至女儿墙顶面。

(3)平屋顶:岀檐长度+泛水高度。

(4)坡屋顶:坡度小于等于36度,算至檐口顶;坡度大于36度,算至屋脊顶。

43、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依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要求。

建筑粉系数 1 0.5 0 计容系数 1.0 1.0 1.0 44、单体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其100米及以上的建筑面积可作为奖励面积,奖励部分不视为对原有规划设计条件的突破单体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其100米及以上的建筑面积可作为奖励面积,奖励部分不视为对原有规划设计条件的突破。

45、市政公用设施(如为地区服务的变电站、电话局等)因选址困难,设置在其它拟建项目建筑基地内的,可纳入拟建项目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六、不计容积率构件

按照《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相关规定,以下构件不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米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附件2: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电子校核须知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电子校核须知

一、校核阶段、内容及所需材料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方案(含单体方案)审查阶段

校核内容: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用地平衡指标、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指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高度等内容。

所需材料: 1、已取得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一式两份;2、电子文档:文本说明书的DOC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及各单体建筑方案图的DWG文件(包括规划用地内的54年北京坐标系、黄海高程地形图);效果图JPG文件等;3、与电子图纸一致的规划方案图(纸质文件)一式两份;4、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

校核内容:建筑单体数据汇总、户型统计、建筑定位、建筑间距、退让等内容。

所需材料:1、已取得的方案审定图纸及审定意见书一式两份;2、电子文档(包括方案审定图及建筑施工图的DWG文件等);3、与电子文档一致的建筑施工图(纸质文件)一式两份;4、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他材料。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阶段

校核内容:建筑单体数据汇总、户型统计、建筑定位、建筑间距、退让等规划审批内容。 所需材料:1、已取得的方案审查图纸及审定意见书一式两份;2、电子文档(包括总平面规划图及各建筑竣工图的DWG文件、竣工测绘图的DWG文件);3、与电子文档一致建筑施工图(纸质文件)一式两份;4、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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