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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四十七条

来源:步遥情感网
第四⼗七条 建筑施⼯企业和作业⼈员在施⼯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员有权对影响⼈⾝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产所需的防护⽤品。作业⼈员对危及⽣命安全和⼈⾝健康的⾏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施⼯企业和从事建筑⼯程施⼯作业的⼈员在保证⽣产安全⽅⾯应当履⾏的义务及作业⼈员应享有的有关权⼒。

  ⼀、依照本条规定,建筑施⼯企业和施⼯作业⼈员在安全⽣产⽅⾯应履⾏的义务包括:

  1.应当遵守有关安全⽣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业安全规章、规程。本条所说的有关安全⽣产的“法律”,是指全国⼈⼤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涉及安全⽣产⽅⾯的⾏为规范;“法规”,是指颁布的有关安全⽣产的⾏规和具有⽴法权的地⽅⼈⼤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有关安全⽣产的地⽅性法规;“规章、规程”,是指对建筑⾏业的安全⽣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政部门依据法律、⾏规颁布的有关规范性⽂件。

  2.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这⾥所讲“章”是⼀个⼴义的概念,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有关保障安全⽣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数⾎的教训换来的,建筑施⼯企业和作业⼈员对这些有关安全⽣产的规章制度必须严格执⾏,企业管理⼈员不得违章指挥,各岗位的作业⼈员不得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为,有关⼈员有权制⽌;对于管理⼈员的违章指挥,职⼯有权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拒绝执⾏。   ⼆、建筑施⼯作业⼈员在建筑⼯程劳动安全⽅⾯享有的权利包括:

  1.有权对影响⼈⾝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为保证作业⼈员的⼈⾝健康,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建筑⼯程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作了若⼲规定,⽐如,拆除建筑物应当⾃上⽽下顺序进⾏,如果违反这⼀程序,要求作业⼈员由下⽽上进⾏拆除作业,作业⼈员则有权向主管⼈员提出意见,要求改正;⼜如脚⼿架应当牢固,当不牢固时,作业⼈员有权向主管⼈员提出加固脚⼿架的改进意见,以避免建筑安全⽣产事故的发⽣,保护⾃⼰的⼈⾝安全。

  2.有权获得安全⽣产所需的防护⽤品。防护⽤品是保护作业⼈员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的⼀种防御性装备。它是保证建筑⼯程安全的⼀种辅助性措施,对于预防⼯伤事故、职业危害和减少⼯伤事故具有⼀定的作⽤。在⼀定条件下防护⽤品可能成为重要的防护⼿段。有时会起决定性的保护作⽤。因此,建筑施⼯企业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作业⼈员发放安全防护⽤品。为防⽌发⽣施⼯作业⼈员因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品造成⼈员伤亡的现象,保护⼴⼤作业⼈员⼈⾝安全,本条赋予作业⼈员有权要求获得安全⽣产所需的防护⽤品的权利。对企业不按规定发放安全防护⽤品的,作业⼈员有权依据本条规定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防护⽤品因⼯种不同,其安全防护⽤品也不完全相同,根据于1965年5⽉25⽇颁布的《建筑安装⼯程技术规程》的规定,对下列⼯⼈,应该根据⼯作需要,分别供给防护⽤品:架⼦⼯:供给套袖、裹腿、垫肩、风镜;砌砖⼯:供给帆布指套或者⼿指涂胶的线⼿套;不使⽤卡砖器的搬砖⼯:供给⼿垫;抹灰⼯:供给套袖、⼿套、风镜;喷灰⼯;供给⼯作服、风镜、⼝罩、⼿套、鞋盖;淋筛、合⽩灰⼯:分别供给胶鞋和带护腿的鞋盖、风镜、⼝罩、⼿套、披肩头⼱;混凝⼟搅拌、捣固、平灰、养护⼯:分别供给围裙、⼿套、胶靴(或者胶鞋和带护腿的鞋盖);⽯⼯:分别供给防护眼镜、⼝罩、帆布⼿套;打桩⼯:供给⼿套、裹腿;⽔磨理⽯⼯和电磨理⽯⼯:分别供给胶鞋或者胶靴,电磨理⽯⼯加发绝缘⼿套;⽔暖:供给⼿套,在⽔道中⼯作的时候供给⼯作服、胶靴、⼝罩;钢筋⼯:供给帆布⼿套、垫肩、帆布围裙、⼝罩;⽩铁⼯:供给⼿套、围裙;油漆和喷漆⼯:油漆⼯供给带袖围裙、⼿套;喷漆⼯供给⼯作服、⼿套、风镜、⼝罩;扛挑⼯:供给垫肩或者有领垫肩,搬运⽔泥、⽯灰的时候,加发披肩头⼱、⼝罩、风镜、鞋盖、长袖⼿套;⽊⼯:,分别供给套袖、围裙。电锯⼯:供给⼝罩、风镜、帆布围裙、套袖;挖⼟机、平⼟机、推⼟机、起重机的司机和助⼿:分别供给⼯作服、⼿套、风镜、⼝罩;电⽓操作⼯: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套、线⼿套、风镜、套袖、裹腿等。钳⼯、铆⼯、焊⼯、锻⼯、起重⼯:根据⼯作情况不同,按照⼯⼚安全卫⽣规程的规定,分别供给防护⽤品。对于从事沥青⼯作的⼯⼈,分别供给坚实的棉布或者⿇布的⼯作服、防护镜、防护⼝罩或者过滤式呼吸器、帆布⼿套、帆布鞋盖和防护油膏。⼯作完毕后必须洗澡。对于从事下列⼯作的⼯⼈,都要加发柳条帽或者藤帽:在⾼空作业的下⽅进⾏⼯作的⼯⼈;在深坑、深槽或者井下⼯作的⼯⼈;拆模板和架⼦的⼯⼈。对于在⽔中⼯作的⼯⼈,应该供给胶靴,在深⽔⼯作的时候,应该供给胶⽪⼯作服。对于在⾼空⼯作的⼯⼈,如果没有防护装置,应该供给安全带。对于在⾬中⼯作的⼯⼈,应该根据需要分别供给胶鞋、胶靴、蓑⾐、⾬⾐、⽃笠等防⾬⽤具。对于在严寒⽓候中从事露天⼯作的⼯⼈,应该根据需要供给防寒⽤品。对于在施⼯现场⼯作的技术⼈员和管理⼈员,应该根据需要供给防护⽤品。对于从事其他有害健康⼯作的⼯⼈,都应该根据需要分别供给防护⽤品。

  3.作业⼈员对危及⽣命安全和⾝体健康的⾏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讲的批评,是指作业⼈员对建筑施⼯企业的管理⼈员实施的危及⽣命安全和⾝体健康的⾏为提出批评的权利。规定这⼀权利,有利于作业⼈员对企业管理⼈员进⾏监督,使企业管理⼈员能经常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企业的安全⼯作。这⾥讲的检举、控告,是指作业⼈员对企业的管理⼈员实施的危及⽣命安全和⾝体健康的⾏为,有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规定这⼀权利有利于对企业管理⼈员的违法⾏为及时作出处理,保障建筑施⼯安全,防⽌建筑⼯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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