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步遥情感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方法改进探讨

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方法改进探讨

来源:步遥情感网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方法改进探讨

作者:刘 婷 余蓉蓉

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07期

一、现行计算公式的弊端及其改进

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目前所采用的公式是:

应收账款周转率=赊销收入净额(即本期发生的净赊销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1)

笔者认为,这种计算方法存在不合理性。一方面,应收账款周转率衡量的是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在一个会计年度中转换为现金的次数。也就是说,这个指标的计算基础是:应收账款应当是“转换为现金的应收账款”。现行计算公式中的赊销收入净额仅仅反映的是本期发生的赊销收入,这与转换为现金的应收账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另一方面,对应收账款来说,其“周转”应当是指企业的经营已经完成了从“应收账款”到“现金”这一环节的转换,也就是说,完成了应收账款的周转任务的资金数额应当是“已经收回了的应收账款”,而不是本期发生的净赊销额。

按以上分析思路。可以得到应收账款周转率改进计算公式:

应收账款周转率=某一会计期间实际收回的应收账款总额该会计期间的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2)

公式(2)中,分子反映的是已经收回的应收账款,即已经“周转”了的、已经转化为现金状态的应收账款,分母是某个会计期间中企业持有的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二、改进前后的公式对比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对比改进前后的公式,其不同只在于分子。改进前在计算时,采用的是经营资金周转过程中从“存货”到“应收账款”这一环节的数据;而改进后采用的是经营资金周转过程中从“应收账款”到“现金”这一环节的数据。从理论上说,改进后的公式更为合理。

[例1]假设有一家企业在2006年初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000元,当年的赊销额为10000元,在2006年中应收账款的收回情况及其相应的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当年没有收回应收账款,则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2000元;当年收回了一半应收账款6000元,则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6000元;当年收回了全部应收账款12000元,则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0元。

本例中,企业的赊销额比期初的应收账款余额要大。

在三种不同的情况下,按照两个不同的公式计算的该企业应收账款周转率情况如表1所示:

[例2]假设有一家企业在2006年初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0000元,当年的赊销额为2000元,在2006年中应收账款的收回情况及其相应的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当年没有收回应收账款,则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2000元;当年收回了一半应收账款6000元,则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6000元;当年收回了全部应收账款12000元,则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0元。

该例中企业的赊销额比期初的应收账款余额要小。

同样可以计算出在三种不同的情况下,按照两个不同的公式计算的该企业应收账款周转率情况如表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2所示:

从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出:两个公式虽然在总体上能显示出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变动趋势,但变动的幅度、方向与具体的变动数额是不同的。特别是当企业收回的应收账款余额与企业当期发生的赊销额差距较大时,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存在很大差异。当企业在本期的赊销额大幅度增加时,“应收账款周转率”的计算应当反映企业当期的应收账款收回情况趋于恶化,提醒相关各方注意,但公式(1)的计算结果却高于公式(2)的计算结果,不能很好地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而当企业在本期大量收回了前期的应收账款时,“应收账款周转率”的计算应当反映出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对应收账款管理力度的增强,但这时公式(1)的计算结果却大大地低于公式(2)的计算结果,明显地不能反映企业管理中的这种实际情况。也就是说,只有当企业的应收账款的回收比较正常时,即当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增加额与回收的应收账款数额差异不大时,现有的计算公式才能反映出企业的应收账款的周转情况;而当企业的应收账款发生异常的波动,如大量收回前期积压的款项或者是大量增加赊销额时,现有的计算公式就会大大地拉平这种波动,从而歪曲现实情况。

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公式(1)完全将分子定格在本期发生的赊销额上,其分子不会随着企业收回的应收账款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分子不会在计算结果中体现企业管理层在管理应收账款上取得的成绩,而只会反映企业销售部门工作的结果即赊销额的增减或者信用的改变,不利于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绩效评价,难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obuyg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