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步遥情感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卫生管理规定(6篇)

卫生管理规定(6篇)

来源:步遥情感网

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 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卫生管理规定

  (一)住宿须知

  1、每位员工配置床位一个,被褥一套(棉被、棉垫、枕头各壹)。

  2、员工必须按照统一编号使用各自的床、卧具等,不得私自随意调换或多占)。

  3、集体宿舍床位只限员工本人使用,不得带外来人员来宿舍住宿。

  4、自觉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同事之间应和睦相处,不得以任何借口争吵、打架、酗酒,晚上22时后停止一切娱乐活动(特殊情况除外)。

  5、自觉节约水电,爱护公物,不准在墙上乱钉、乱写乱划,损坏(浪费)公物按价赔偿。

  6、自觉将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7、所有探视员工的亲属,必须经员工宿舍管理员批准后,方能进入宿舍,但不得在宿舍内留宿。探访时间:8:00时至22:00时。

  8、严禁在宿舍范围内搞封建迷信和违法乱纪活动。

  9、离馆退床时,必须到库房办理手续,退回宾馆所发的一切物品,遗失则照价赔偿。

  (二)宿舍房内卫生管理

  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卫生习惯,保持宿舍内外环境卫生清洁。

  1、宿舍房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由住房员工负责,实行轮值制度(如遇加班,不能当天清扫房间卫生者,可找同房间的另一人顶替),每天的卫生值班员负责卫生清洁工作。

  2、经常清理屋顶的蜘蛛网。

  3、各人床铺应摆放整齐。

  4、办公室每周检查、评比一次。

  (三)消防安全管理

  1、自觉遵守会馆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2、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插座。

  3、宿舍内不得使用电热炊具、电熨斗及各种交流电器用具。

  4、人离熄灯,断电源。

  5、宿舍严禁吸烟。

  6、禁止在员工宿舍范围内燃放烟花鞭炮。

  7、出入房间随手关门,注意提防盗贼。

  (四)集体宿舍出入规定

  1、未经批准的外来人员或车辆一律不准进入大院。

  2、进入宿舍大院的人员、车辆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服从值班人员的管理。

  3、带行李、物品出宿舍大门的员工须自觉接受管理员的检查。

  4、凡外出的员工必须在22时前回宿舍。

  5、来访者,需凭证登记,经验证核实后方可进入。

  (五)宿舍来访制度

  1、来访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安排。

  2、来访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在来登记表上如实填写。

  3、来访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非探访地段。

  4、来访时间:8:00至22:00。

卫生管理规定

  一、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的方式及措施,以确保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以及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2、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涉及实验室拥有的所有仪器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的管理行为。

  3、在发生本制度没有明确,而涉及仪器、设备的所有行为时,解释、执行权在实验室。

  4、为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充分发挥效能,应统一管理集中使用。

  5、实验室仪器、设备逐步对学院内教师、研究生开放。

  6、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

  7、各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专人负责制,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建档建卡,做到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8、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能上机操作,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9、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二、实验室管理办法

  1、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

  2、注意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做实验时要有安全措施。

  3、原版仪器、设备随机资料、软件一律不外借。

  4、实验室开放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加班可预先提出申请。

  5、实验室的设备昂贵,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或使用实验室中的任何设备。

  6、因有些仪器设备必须有规定的预热时间,故需使用设备的人员必须提前24小时预约登记,否则管理人员将不能保证做实验的时间。

  7、不得将与实验无关人员带入实验室。

  8、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到赔偿。

  三、管理人员职责

  1、应熟悉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特性。

  2、爱护仪器设备,正确使用,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发现故障及时安排维修,提高设备完好率。

  3、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操作仪器和进行检测工作。

  4、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5、认真负责做好检测工作,力求减少质量差错,杜绝质量事故,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负责对进入实验室的申请作出安排调整。

  7、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仪器。

  8、保持实验室的整齐清洁、防火、防盗,保证仪器设备安全。

  9、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实验室内不得任意堆放杂物,废物要及时清除,临时有用的物品要堆放整齐。

  10、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分类账,做到账物相符。

  11、做好仪器设备的自检工作。保证按期检定。

  猜你感兴趣

卫生管理规定

  一.值班室由《值班表》规定人员每日负责清洁打扫一次,清洁标准为:

  1、地面干净无垃圾;

  2、门窗干净无污渍;

  3、饮水机干净无污渍,接水槽内无杂物和水渍;

  4、清洁用具有序摆放于指定地点;

  5、垃圾篓清空。

  二.床铺由当班夜间值班人员负责整理,标准为:

  1、被褥、床单、枕头叠放整齐;

  2、床单、被套、枕套每隔两星期应清洗晾晒一次,由值班人员轮流执行;

  3、床铺上不得堆放衣物等其它物品。

  三.最后离开值班室人员应随手关灯

  四.如发现中午在值班室休息未叠被褥者,罚款50元

  五.为管理好值班室卫生,工程人员应相互监督,如有发现违反卫生管理规定者,每人次罚款20元,值班领导罚款50元。

  六.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卫生管理规定

  一、管理的目标

  1、培养新农民,增强群众环保、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建设新家园,开展村组环境卫生整治,达到村容整洁;

  3、营造新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

  二、管理的范围

  1、农村村组道路,沟坝堰塘;

  2、农户房前屋后;

  3、垃圾池及周围。

  三、管理对象

  1、村组各农户;

  2、垃圾清运者;

  3、村组卫生管理员、保洁员。

  四、管理的标准

  1、村组区域公路路面整洁,视野范围内无白色垃圾,水沟畅通。

  2、农户房前屋后整洁干净,无垃圾杂物和乱搭乱建,屋内家具摆放整齐,家禽、畜实行集中饲养或圈养,沟渠畅通无垃圾。

  3、堰塘、小溪水面无漂浮物和垃圾,无发臭污水。

  4、及时清运垃圾或进行无公害处理,无大量堆积。

  五、管理的职责

  1、各组的卫生管理员,受村委会领导。

  2、各小组卫生管理员负责本小组内道路、堰塘、溪沟、农户房前屋后等公共卫生的实施管理。

  3、村委会与各小组卫生管理员签订卫生保洁合同书,确保小组区域卫生整洁,环境优美。

  4、农户房前屋后落实“五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秩序、包设施、包绿化、包文明,生活垃圾要倒入垃圾桶或进行无公害处理。

  六、管理的方式

  1、村委会每月组织小组卫生管理员对各小组的卫生进行一次大检查,并设立流动红旗。

  2、每年组织开展文明卫生户评星活动。

  七、管理的措施

  1、加强领导,村上成立文明卫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村环境卫生管理。

  2、经费保障,村委会每年拿出2万元进行卫生创建工作,各组进行配套,确保工作有经费保障。

  3、宣传先行,在各组广泛进行卫生宣传,营造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氛围,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从个人做起,从家庭做起,每个季度对小组道路、沟港堰塘、房前屋后等进行环境卫生整治。

  4、督查,每周要对各组卫生进行一次督查,对督查情况要进行记录,并指出整改落实范围。

  5、考评,采用每月记分,年终累计,作为以奖代补的依据。

卫生管理规定

  为确保员工宿舍卫生区整洁美观,给全体员工营造一个洁净、优美、舒心的休息环境,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1、员工入住期间,应维护本舍环境清洁,制定轮值表,轮流打扫卫生(轮值表贴于门后)。每天各宿舍的值日人员至少要清扫一次,确保全天候清洁、整齐、规范。

  2、使用和保管好电器,严禁昼夜长明灯,出门前要及时关灯。周一至周五晚上10:30前关电灯、电视。周六、周日晚上11:00前关电灯、电视。电器出现异常或损坏应及时报修,并说明责任。做到人离寝室灯、空调就关掉。违者扣罚20元。

  3、宿舍所有垃圾必须及时倒在垃圾桶里,由各宿舍当日值日生执行。

  4、每天要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不合格宿舍值日生罚款10元。

  5、床上用品需摆放整洁,枕头置于床头,床单平整,其他床上用品摆放有序。违者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20元,依次类推。

  6、宿舍整体干净、清洁、整齐,宿舍内外无垃圾、蜘蛛网,桌面、地面、墙面干净清洁;不合格宿舍值日生罚款10元。

  7、门、玻璃、暖气片等擦洗干净,不积尘土;不合格宿舍值日生罚款10元。

  8、桌子上物品摆放整齐,不合格宿舍值日生罚款10元。

  9、个人用品、洗漱用品等要摆放整齐,清洁干净;违者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20元,依次类推。

  10、各自的箱子整齐摆放在柜子上、床下或其他不干扰大家活动的地方,鞋整齐有序地摆放在床下,有鞋架的鞋摆放在鞋架上;违者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20元,依次类推。

  11、宿舍内不乱拉挂衣绳,不乱挂衣服,衣物放在衣柜中;墙上不得乱钉、乱画、乱贴;违者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20元,依次类推。

  12、不乱拉电线,无酒精炉、电热壶、热的快等违章用品;违者罚款50元。

  13、宿舍内物品摆放应由宿舍内员工进行整理,凡私人物品乱放者,宿舍杂物乱堆者,给予拍摄曝光,连续三次不改,罚款50元/次。

  14、当天值日生应监督宿舍其他人的卫生情况,其他人床铺不干净等,值日生同罚。

  以上处罚均在当月工资中体现。

  请各位员工自觉遵守宿舍制度

  后勤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obuyg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