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仪容仪表
1、工作人员要保持个人清洁卫生,注意个人形象,以热情饱满的态度认真对待工作。
2、上班时间不饮酒、不吸烟、不吃有异味的食品,保持口腔清洁卫生,防止口臭。
3、上班时间行走时不得手插衣裤袋,不得手挽手或勾肩搭背。
4、热爱宾馆,爱店如家,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客人入住宾馆后禁止大声喧哗、追逐打闹。
5、打扫卫生时严禁大声喧哗。
二、工作卫生制度
1、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班。如有事换班调休必须提前向主管请示,经同意后方可调班。
2、前台工作人员与下一班当面前不得擅自离岗,私自离岗者以旷班论处。
3、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先服从后讨论,不能将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中。按时按规范标准完成任务,不无故拖延、拒绝或终止工作。
4、团结协作、互帮互助、虚心好学、求实上进,准确熟练掌握所有工作流程。
5、客人退房时要及时清点客房内用具,发现减少或损坏时应及时向前台工作人员反映,要求顾客按相应的赔偿价格目录进行赔偿。
6、服务员查房时做到人走灯灭。
7、客房内外保持清洁、整齐、无尘。若客房空置三天及以上要及时重新打扫。
8、责任片区卫生要随时保持清洁,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白天流动查看卫生,随时清扫。
三、前台制度
1、前台人员在没有其他工作安排下必须留守前台。
2、发现客人遗留物品必须及时上交前台,前台工作人员务必及时登记并保管好,做好交接工作。
3、IC卡及钥匙由前台统一保管,服务员在打扫查房时IC卡及钥匙不得乱放,严禁转借他人。
4、不得随便为他人开启客房,验明客人身份后方可给客人开门。
四、工作时间
1、服务员工作时间:早上8:00-12:00,下午2:00-7:00(正常班)
早上8:00-12:00,下午2:00-(次日)12:00(夜班)(值班人员吃饭时间由领班安排调换,早上和晚上为一个小时,中午两个小时)前台工作时间:前台为24小时工作时间,上一休一,两个前台轮换上班,
吃饭时间由领班统一调换,早上8:00-次日早上8:00
保洁工作时间:早上8:00-12:00,下午2:00-7:00(正常班)
五:休假加班制度:
每个月两天带薪假,加班可以换休,晚上值班的第二天下午休息,不换休的按照加班来算,假如不休的`可以换全勤奖,奖金50起。
周末和节假日无特殊情况下不允许请假,需要加班的情况下服从领班安排加班。
1、工资分配原则
(1)根据烟台市劳动力市场价格和同行业工资水平,合理确定员工工资水平,严格控制酒店劳动力成本。
(2)充分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员工工资收入应与其劳动实绩紧密挂钩。
(3)以岗定薪、变岗变薪,向关键岗位、骨干人员倾斜。并根据劳动力的供需情况,对少数劳动力紧缺岗位的工资分配水平作适当调整,以引进人才。
(4)按照'新企业、新机制、新思路、新办法'的要求,工资分配结构力求简化、直观。
2、工资分配水平
员工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以烟台市劳动力市场及同行业工资水平为依据,以酒店自身经济承受能力为基础,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类酒店的分配水平进行合理确定。
3、工资分配结构
确定酒店员工内部工资分配方案时,力求简化工资结构,方便具体操作,使员工的工资收入清楚明了。
4、工资形式
(1)工资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2)采取月薪制和日薪制相结合的办法。当员工全勤时,按月薪标准发给;缺勤或特殊情况加班时,按日薪标准减发或加发工资。具体的支付标准分为:a:平时加班,支付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工资报酬(平时原则上不安排加班);b: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c: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此外,还可根据员工加班的特殊情况,除支付工资之外采取必要的其他奖励办法。
(3)对劳务工一般实行计时和计件工资相结合的办法。实行计件工资时的,计件工资标准以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的劳动量来确定。实行计时工资时的,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5、工资管理制度
(1)严肃财政纪律,严格贯彻工资基金管理制度。酒店应按年度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酒店领导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接受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新员工工资评定。根据不同岗位,经知识、技术、业务考核,合格或符合定级条件的,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填写审批表,报人力资源审核,经酒店、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工资。
(3)凡员工工资的评定、增减、加班工资标准的审核、新进员工工资的确定和内部各部门之间工资关系的`转移以及退职、死亡、调出人员工资关系等,一律根据人力资源部的有关正式通知或规定办理。
(4)劳务工及借调人员的各种协议书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签订,手续齐全后将'副本'送计划财务部一份,以便掌握工资发放情况。
(5)工资结算期每月按30天计算。
(6)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活动或由上级部门及酒店自身安排的活动,酒店应视其提供的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7)是员工本人原因给酒店造成经济损失的,酒店可按照规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从其工资中扣除。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扣款的截止时期顺延。
(8)每月月初,各部门上报考勤表,由人力资源部将当月的新进人员工资,增发、扣发工资的人员名单及数额,以书面形式汇总,经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后送交财务部。由财务部完成工资造表。
(9)建立健全各类工资台帐。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内部原始记录台帐。人力资源部按月收齐,妥善保存,作为统计员工工资总额的依据。
员工考勤制度是对员工出勤情况进行考察,是严格执行酒店的劳动纪律,提高酒店服务质量和效率不可缺少的制度。
第一条 作业时间
按公司制定的作业时间标准进行。
第二条 考勤管理
1、考勤内容
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1小时,或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均为旷工。
2、考勤须知
1)员工不准迟到、早退。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元。连续三次迟到记警告一次,并处罚款元。
2)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以半天旷工论处,超过2小时者以旷工一天论处。每月迟到、早退累计达3小时者,按一天旷工论处。
3)旷工
a)凡旷工半天者扣发一天半基本工资;旷工一天者扣发三天基本工资。
b)连续旷工三天;全年旷工七天者作自动离职,公司给予除名。
4)留职察看期间,只发50%岗位工资。
5)员工串岗、脱岗视为擅离职守,员工擅离职守一次罚款元。连续3次记警告一次,并处罚款元。
6)酒店有关部门进行职能检查、专职检查中发现有无故(无其他人证)脱岗、串岗者,第一次罚款元,第二次罚款30元,当月累计三次以旷工一天论处。
3、考勤纪律
1)严格遵守作业时间,员工出勤必须打卡(打卡时必须出示本人工号牌;未出示工号牌者不予打卡)。酒店部门负责人级以上管理人员不需打卡。
2)酒店部门二次签到考勤制度,部门二次签到其效用等同于酒店打卡制度,各部门将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岗位考勤,并做好书面签到记录,员工的迟到、早退以部门二次考勤为准。
3)各部门设专职考勤人员负责考勤记录(汇总打卡记录及二次签到记录),每月3日以前报人事部。人事部负责监督打卡和核实考勤记录。
4)考勤人员必须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违者每次罚款元,连续三次记警告处分一次。
5)不得以任何理由替他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一经发现,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记警告处分一次,并处罚款元。
6)上下班忘记打卡,经主管证明签字有效;但每月以两次为限,超过两次者按迟到或早退论处。
7)不准难考勤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8)私自舞弊涂改考勤记录,给予记过处分。
9)酒店员工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事假、脱岗、串岗者,记嘉奖一次。
第三条 请假办法
1、请假程序
1)员工各种假期申请,无论时间长短,一律填写请假申请表经批准后生效,请假申请表一式两份,部门留存一份,人事部一份。
2)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3)员工正当请假理由:如'子女、兄弟姊妹结婚'、'亲属丧亡'等,应予以准假,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予准假;员工请假理由的正当与否具体由各部门负责人灵活掌握。
4)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5)酒店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6)酒店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7)酒店员工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2、审批权限
1)假期审批:
请假员工级别请假天数核准人
员工级一天以内(含一天)
一天以上
副理助理领班级两天以内(含两天)
两天以上
部门负责人级
2)所有请假必须根据请假程序填写申请表,并报人事部备案。
3、各种假期
1)法定假日
a)元旦节天
b)五一劳动节天
c)十一国庆节天
d)春节天
e)每月公休天
2)事假
a)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以天为限。
b)员工请事假必须于前一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否则不予请假。
c)事假待遇规定:事假扣除当天岗位基本工资;若超过年累计天时间,每天将扣除两天岗位基本工资;由人事部进行具体核算。
d)若因特殊情况,未能于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应电话向所在部门上级报告,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3)病假
a)员工请病假,一律应出具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病假单、医药须及时交部门审核。
b)单次病假不得超过天;否则以事假论处。
c)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者,可以办理停薪留职,时长不超过个月。
4)婚假
a)员工在酒店工作满以上,方可享受婚假。
b)员工本人结婚,须提供结婚证书等有效证明,提前10天向所在部门申请,并经人事部及总经理批准,方可生效。
c)员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晚婚员工(男28周岁,女25周岁)可享受婚假7天。
d)员工婚假属有薪假。
5)丧假
a)员工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逝世,可获批准天带薪丧假。员工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逝世,可获批准天带薪丧假。
b)员工休丧假按请假审批手续办理。
c)员工请丧假属有薪假,必须出具相关证明交人事部核实方为有效。
6)工伤假
a)由酒店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工伤假享受带薪休假。
b)凡在工作时间内因违反安全条 例和操作规程自我造成伤病,按病假待遇处理。
4、请假逾期
1)酒店员工请假期届满须行续假或虽行续假但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2)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a)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
天者免职或解雇。
b)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董事长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5、停薪留职
凡酒店员工工龄满者,因特殊重要事件或重大疾病,可办理停薪留职,最长时限为个月;逾期按自动离职论处。
6、调休、调班
a)酒店员工需调休、调班必须先填写调休调班申请表,由部门直接负责人签批后方生效。
b)员工每月换休不得超过2次;换班不得超过3次(每次以1个班时为限)。
c)员工换休换班超过上述次限,每次将扣除当天岗位基本工资。
(一)职工补休、年休,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病假、产假按病明休假。
(二)职工请探亲假、婚假、哺乳假、丧假须科室签署意见,报人事科审批备案;事假按申请条件及程序进行。
(三)除产假、哺乳假外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对平时工作表现较好,确属积劳成疾的长病假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比照九三工改做法,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五年。
一、病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计发。
(四)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的发放,根据杭人[1996]3号“津贴分配实施意见”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病假的其他待遇规定
1、职工当月病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病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2、职工当月病假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事假
(一)申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事假应先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假期天数累计超过20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科室同意,领导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矿工处理,矿工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二)事假的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加省职岗津贴的50% [日扣发基数 =(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岗省补)÷21天,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予扣发。
2、职工当月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含半个月)的,市定岗位补贴停止发放。
3、职工当月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婚假
(一)假期:一般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按法定婚龄,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除国家规定假期外,婚假为15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三)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探亲假的四年应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四)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五)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六)工资待遇:职工当月婚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婚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四、产假
(一)三个月内流产假期为20—30天;
(二)三 ~ 七个月流产假期为50天;
(三)正产(含七个月以上早产)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台,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天;
(四)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
(五)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六)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七)工资待遇:
1、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职岗津贴、省定补贴、市定岗位补贴全额发给。
2、职工当月产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产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五、女职工妊娠期间、哺乳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每年不低于100元,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6、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期满后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发给。
7、请哺乳假一年(含产假),哺乳假工资照发,省职岗津贴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8、以上人员请假期间(半个月以上),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9、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工资照发。
10、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每婴30分钟,另加往返途中时间,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11、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休假1-2天。
12、职工当月哺乳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哺乳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六、丧假
(一)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同意,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二)假期一般给予1—3天,赴外地料理丧事,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三)工资待遇:职工当月丧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路费自理。
七、年休假
(一)根据杭卫发[20xx]526号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杭州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中,有关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之规定,为方便计算,经医院研究决定,年休假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20xx年的,每年休假5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20xx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8天;
4、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1天;
5、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二)有关口径(包括市补充规定)
1、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
2、工作时间满周年的计算,可按计发工龄津贴的口径掌握。
3、产假不计入病、事假内,仍可享受年休假。
4、请哺乳假的人员,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5、当年享受探亲假的人员,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6、当年请假(病、事假)累计超过45天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假(病、事假),累计超过45天者,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7、年休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天数可增加在年休假内。
8、上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探亲假
(一)职工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
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凡在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
2、与父亲、母亲和配偶不住一起,或者虽同父亲、母亲住在一起,但和配偶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二)职工探亲的假期与工资
1、职工(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下同)。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3、对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4、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和路程假期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职岗津贴、省定补贴全额发给。
5、职工当月探亲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探亲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职工探亲假的区域与往返路费
1、职工探亲假的区域:根据杭州市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杭劳薪[1982]16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境外探亲,往返路费包括自工作所在地至出境口岸,返回时自入境口岸至工作所在地,境外路费自理。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探亲假的有关口径
1、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2、职工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4、探亲假期间结婚,假期不再另给;
5、探亲假期间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6、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7、产假、哺乳假,不影响探亲假。
8、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9、“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10、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11、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1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的,4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12、户口不转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13、已办理过法律手续,过继给别人,和养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不与生身父母在一起的,只能利用其他假期去探望。
14、出国援外人员的探亲假问题,根据[1981]劳险便字94号文规定:“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出国援外人员回国休假1个月,已与配偶或父母团聚,故不应另外再享受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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