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步遥情感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合伙企业合伙协议(5篇)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5篇)

来源:步遥情感网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__年修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二名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即天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心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订立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二章 合伙人

  2.01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地区)正式签署:_______________

  (1)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名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为。(以下简称"甲方")

  (2)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名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单称为"合伙人",合称为"全体合伙人"。

  2.02 甲方为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乙方为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03 甲方不执行事务,乙方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三章 合伙企业

  3.01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企业。

  3.02 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3 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3.04 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实现合伙人投资的保值增值。

  3.05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6 上述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均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四章 出资

  4.01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_______________

  (1) 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000);

  (2) 甲方以附件一所列货币和实物出资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应于____________________年6月_____日前,缴付出资完毕;

  (3) 乙方以第4.03条所列劳务出资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000),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于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付。

  4.02 甲方缴付出资时,应将货币划入企业的帐户,将实物资产交付乙方,乙方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企业向甲方出具收据,作为出资证明文件。

  4.03 乙方以其在企业的三年劳务(企业成立之日起)作为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_______________乙方在企业的一年劳务作价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三年劳务作价为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

  4.04 合伙人的出资,以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

  4.05 企业成立后,增加或减少对企业的出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4.06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07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第五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5.01 企业年度或一定时期的利润和亏损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担:_______________

  (1) 利润全部分配给甲方,亏损全部由甲方承担;

  (2) 如企业分配给甲方的利润累计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000),则此后不再采取以上方式,而应按照甲方百分之五十一(51%)和乙方百分之四十九(49%)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5.02 上述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应在企业年底分红、合伙人财产份额退还或被执行、企业清算时实施。

  第六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6.01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授权执行企业的合伙事务。

  6.0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任条件和程序:_______________

  (1) 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 企业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由该普通合伙人担任;

  (3) 企业有数名普通合伙人的,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普通合伙人担任。

  6.0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_______________

  (1) 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制订企业融资、担保、重大资产处置、设立分支机构的方案;

  (3) 制订企业员工的工资标准方案;

  (4) 决定企业员工的奖金发放方案;

  (5)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 决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7) 提请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8) 本协议约定和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6.04 除非全体合伙人另行聘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企业的经理,按照第8.01条行使职权。

  6.05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_______________

  (1) 超越职权执行事务;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3)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4)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5)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6)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7) 擅自将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

  (8) 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9) 本协议和相关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

  7.01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企业。

  7.02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但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_______________

  (1) 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 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 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获取财务报告,查阅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

  (4) 按照第7.03条规定,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

  (5)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7.03 企业的以下事项,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

  (1) 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员工的工资标准;

  (3) 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4) 选择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5) 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财务负责人;

  (6) 改变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7) 借款、担保、设立分支机构;

  (8) 企业重大资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等)处置;

  (9)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经理

  8.01 企业设经理,经理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1) 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全体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决定;

  (3)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 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6) 拟订企业的奖金发放方案;

  (7) 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8) 决定录用或辞退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员工;

  (9) 本协议或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8.02 经理应参照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遵守第6.05条、第9.01条、第9.02条约定的相关规则。

  第九章 同业禁止和交易

  9.01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9.02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章 财务会计

  10.01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10.02 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10.03 企业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半年报、年报,应及时送交合伙人。

  第十一章 特别约定

  11.01 甲方可以向企业拆借资金,对使用期限在7日以内的,甲方不收取利息,对使用期限超过7日的,甲方按照月息率百分之一(1%)收取利息。

  11.02 乙方提请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应由甲方推荐,此项不视为甲方执行事务。

  11.03 如企业当月有纯利润,可以发放奖金,但奖金总额不得超过以下标准:_______________

  (1) 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五(15%);

  (2) 企业进入执行第5.01(2)条的阶段,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10%)。

  11.04 根据乙方提供劳务的情况,乙方可以按照相应的工资标准和奖金发放方案从企业取得报酬。企业筹备期间的乙方报酬,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1.05 乙方应当促使企业在每月最后一日上报给甲方一份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本月销售、本月库存、占压资金、费用支出、本月毛利润、本月纯利润、奖金方法情况。

  第十二章 入伙和退伙

  12.01 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12.02 在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_______________

  (1)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4) 执行事务合伙人、经理违反第6.05条约定的义务。

  12.03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_______________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12.04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应当先对企业财产进行利润和亏损的分配和分担。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12.05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三章 解散及清算

  13.01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__15年,自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

  13.02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_______________

  (1) 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企业连续二(2)年亏损或未分配利润;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天;

  (5) 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 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13.03 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14.01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按照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14.02 合伙人、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应当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取得的利益归企业所有,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章 争议解决

  15.01 与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全体合伙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发出有关开始该等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争议仍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合伙人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进行诉讼。

  第十六章 附则

  16.01 本协议对全体合伙人、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6.02 本协议提及的和附于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

  (1) 附件一:_______________甲方的出资清单;

  (2) 附件二:_______________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16.03 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提及的条款和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16.04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签署书面协议。

  16.05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全体合伙人各执一份,副本若干。

  16.06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后,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正式生效。

  (合同签字页)

  本协议于_____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由全体合伙人正式签署,以资信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署: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署: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 合伙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参照《前置改作后置的许可经营项目目录(20__)》具体填写)

  一般经营项目: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__)具体填写)

  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条 合伙期限为××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2、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数额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数额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

  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起诉。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合伙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样式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目的:

  第二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计人民币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计人民币万元。

  (三)合伙人于年月日前缴付出资。?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出资额中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企业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出资额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条?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_____机构申请_____及向人民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__年修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____________、_______等二名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即__________中心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订立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二章 合伙人

  2.01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地区)正式签署:

  (1)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名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2) 合伙人:______________,一名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单称为"合伙人",合称为"全体合伙人"。

  2.02 甲方为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乙方为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03 甲方不执行事务,乙方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三章 合伙企业

  3.01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企业。

  3.02 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3 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3.04 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实现合伙人投资的保值增值。

  3.05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6 上述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均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四章 出资

  4.01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_______________

  (1) 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

  (2) 甲方以附件一所列货币和实物出资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____),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应于____________年6月___日前,缴付出资完毕;

  (3) 乙方以第4.03条所列劳务出资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于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付。

  4.02 甲方缴付出资时,应将货币划入企业的帐户,将实物资产交付乙方,乙方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企业向甲方出具收据,作为出资证明文件。

  4.03 乙方以其在企业的三年劳务(企业成立之日起)作为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_______________乙方在企业的一年劳务作价为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三年劳务作价为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

  4.04 合伙人的出资,以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

  4.05 企业成立后,增加或减少对企业的出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4.06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07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第五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5.01 企业年度或一定时期的利润和亏损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担:_______________

  (1) 利润全部分配给甲方,亏损全部由甲方承担;

  (2) 如企业分配给甲方的利润累计达到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则此后不再采取以上方式,而应按照甲方百分之五十一(51%)和乙方百分之四十九(49%)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5.02 上述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应在企业年底分红、合伙人财产份额退还或被执行、企业清算时实施。

  第六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6.01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授权执行企业的合伙事务。

  6.0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任条件和程序:_______________

  (1) 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 企业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由该普通合伙人担任;

  (3) 企业有数名普通合伙人的,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普通合伙人担任。

  6.0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_______________

  (1) 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制订企业融资、担保、重大资产处置、设立分支机构的方案;

  (3) 制订企业员工的工资标准方案;

  (4) 决定企业员工的奖金发放方案;

  (5)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 决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7) 提请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8) 本协议约定和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6.04 除非全体合伙人另行聘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企业的经理,按照第8.01条行使职权。

  6.05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_______________

  (1) 超越职权执行事务;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3)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4)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5)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6)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7) 擅自将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

  (8) 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9) 本协议和相关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

  7.01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企业。

  7.02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但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_______________

  (1) 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 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 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获取财务报告,查阅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

  (4) 按照第7.03条规定,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

  (5)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7.03 企业的以下事项,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

  (1) 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员工的工资标准;

  (3) 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4) 选择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5) 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财务负责人;

  (6) 改变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7) 借款、担保、设立分支机构;

  (8) 企业重大资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等)处置;

  (9)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经理

  8.01 企业设经理,经理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1) 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全体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决定;

  (3)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 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6) 拟订企业的奖金发放方案;

  (7) 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8) 决定录用或辞退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员工;

  (9) 本协议或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8.02 经理应参照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遵守第6.05条、第9.01条、第9.02条约定的相关规则。

  第九章 同业禁止和交易

  9.01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9.02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章 财务会计

  10.01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10.02 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10.03 企业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半年报、年报,应及时送交合伙人。

  第十一章 特别约定

  11.01 甲方可以向企业拆借资金,对使用期限在7日以内的,甲方不收取利息,对使用期限超过7日的,甲方按照月息率百分之一(1%)收取利息。

  11.02 乙方提请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应由甲方推荐,此项不视为甲方执行事务。

  11.03 如企业当月有纯利润,可以发放奖金,但奖金总额不得超过以下标准:_______________

  (1) 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五(15%);

  (2) 企业进入执行第5.01(2)条的阶段,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10%)。

  11.04 根据乙方提供劳务的情况,乙方可以按照相应的工资标准和奖金发放方案从企业取得报酬。企业筹备期间的乙方报酬,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1.05 乙方应当促使企业在每月最后一日上报给甲方一份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本月销售、本月库存、占压资金、费用支出、本月毛利润、本月纯利润、奖金方法情况。

  第十二章 入伙和退伙

  12.01 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12.02 在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_______________

  (1)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4) 执行事务合伙人、经理违反第6.05条约定的义务。

  12.03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_______________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12.04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应当先对企业财产进行利润和亏损的分配和分担。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12.05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三章 解散及清算

  13.01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__15年,自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

  13.02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_______________

  (1) 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企业连续二(2)年亏损或未分配利润;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天;

  (5) 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 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13.03 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14.01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按照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14.02 合伙人、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应当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取得的利益归企业所有,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章 争议解决

  15.01 与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全体合伙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发出有关开始该等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争议仍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合伙人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进行诉讼。

  第十六章 附则

  16.01 本协议对全体合伙人、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6.02 本协议提及的和附于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

  16.03 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提及的条款和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16.04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签署书面协议。

  16.05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全体合伙人各执一份,副本若干。

  16.06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后,于20__年*月*日正式生效。

  (合同签字页)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由全体合伙人正式签署,以资信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本合伙协议(“本协议”)由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出的各位合伙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规、规章(“适用法律”),特此于 年 月 日签订。

  第1条总则

  1.1 名称

  本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有限合伙)。

  1.2 主要经营场所

  本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__________。

  1.3 合伙目的

  本合伙企业的目的是依据有关法律、行规、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合伙益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

  1.4 经营范围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如下:__________。(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范围为准)

  1.5 合伙企业的成立与合伙期限

  1.5.1 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成立日”)。

  1.5.2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自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_____年。本合伙企业应当自合伙期限终止日开始停止营业,清算活动除外。

  1.6 合伙企业财产

  1.6.1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1.6.2 在依照本协议规定对本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配前,本合伙企业财产不属于任何合伙人所有。在合伙企业依法清算前,任何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本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1.7 合伙人责任承担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2条 合伙人名录、出资方式、数额及期限

  本合伙企业设置合伙人名录(见附件一),用以记载全体合伙人名称或姓名、住所、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缴纳期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该信息发生任何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3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3.1 本合伙企业由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2 执行事务合伙人 应当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本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本合伙企业所有,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本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为了解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本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3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另行商定。

  3.4 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_____。

  3.5 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择程序:_____。

  3.6 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如下:_____。

  3.7 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_____。

  3.8 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_____。

  3.9 如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事务的,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10 如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本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交易,到本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条 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4.1 利润分配

  本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下:_____。

  4.2 亏损分担

  本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方式如下:_____。

  第5条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质押与转让

  5.1 财产份额质押

  普通合伙人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或在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或设定其他担保义务的,需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或在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但须经全体合伙人_____同意。

  5.2 财产份额转让

  (1)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的转让,导致其合伙人身份变化的,应当适用本协议第7条的约定。

  (2)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3)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取得全体合伙人的_____同意。

  第6条 入伙与退伙

  6.1 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之入伙都应当经 全体有限合伙人书面 同意。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本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2 有限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入伙:_____。

  6.3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4) 。

  6.4 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强制执行。

  6.5 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强制执行。

  6.6 如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4) ;

  6.7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6.8 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被除名的,全体合伙人可以在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选举新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6.9 退伙的具体程序由全体合伙人另行约定。

  6.10 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4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6.11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7条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

  7.1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 同意。

  7.2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本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本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8.1 在下列任何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任命一个或几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依法解散本合伙企业和清算资产: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日;

  (3)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本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因为任何其他原因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6)仅剩下有限合伙人;

  (7)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8.2 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8.3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处理本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合伙企业的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本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本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本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8.4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合伙企业解散事件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8.5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进行分配。

  8.6 清算人应在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该清算报告,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8.7 本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9条 财务、会计与劳动管理

  9.1 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应依照相关中国法律、企业的具体情况及国际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制定。企业的账册和报表由其自己的会计人员按照中国会计标准要求编制。

  9.2 本合伙企业采用公历年度为其会计年度,即从公历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会计年度。

  9.3 本合伙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记账货币单位。如果实际收支的货币不是人民币,应按照企业财务与会计制度为记账换算成人民币。同时,应说明涉及的原始货币和金额。

  9.4 本合伙企业应聘请审计师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该审计师由合伙人一致认可的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担任。

  9.5 本合伙企业应该按照有关税法纳税。 本合伙企业员工应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9.6 本合伙企业的员工的招收、聘用、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和其他相关事宜,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应遵守中国的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确保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职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执行。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 除因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的缴纳期限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总计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其应认缴资本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由守约方按照 其出资的比例 分配。

  10.2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或违反其承诺,均被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10.3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而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履行完毕而解除。

  第11条 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11.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第13条 附则

  13.1 本议一式 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13.3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订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书面同意。

  签署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obuyg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