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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合同书(4篇)

来源:步遥情感网

汽车买卖合同书

  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买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上列当事人就汽车买卖事宜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就其约定,将其所有的轿车售予乙方,乙方买受。

  第二条 后记轿车的买卖总金额为人民币 _________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 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________元。

  (2) 余款________元(中期款)于申请过户的同时支付。

  (3) 余款________元,可分十次支付,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止,每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_元,乙方应于过户时,将相当于上述期满金额的支票汇出交付。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负责办理如下的过户与交付手续:

  前条第(3)项的支票于过户的同一日支付。

  第四条 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 乙方若无法履行第二条第(3)款项中任何一期的分期付款,则必须将余款一次付清。

  第六条 甲方须保证后记轿车并无瑕疵。有关瑕疵的保证,则只限于交付日后三个月以内,往后即不负一切责任。

  第七条 后记轿车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轿车丢失或毁损,其责任由甲方负担。

  第 丙方须对甲方保证,乙方确实履行本契约按期支付价金,并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

  见证人(丙方)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

  附:____________ 轿车的标示

  牌照号码:____________

  颜色:____________

  型式:____________

  引擎号码:____________

汽车买卖合同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甲、乙方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 的《新车买卖合同》(以下称“原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宝马进口汽车一辆,总价为 元(含车辆售价 元,上牌费、保险费、原厂防爆膜、行车记录仪等费用),年月日交齐全款,45天内安排上牌,交车时间年月日。现乙方已按约支付完毕相应款项合计 元,但因甲方自身原因至今未交付车辆给乙方。现为妥善处理原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各方在互谅互让、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甲方须在年月日前交付合格的车辆给乙方,并在交付车辆后45天内办理完毕上牌手续。

  二、如甲方未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车辆或办妥上牌手续,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甲方在收到解除通知(书面或手机短信通知均可)之日起2天内:

  (1)将所有乙方已经支付的款项 元一次性退还乙方;

  (2)自年月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以 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作为乙方损失赔偿给乙方。如甲方逾期支付上述第(1)、(2)项约定的款项,每逾期一天,按汽车总价 元的千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违约金给乙方,直至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原合同及本协议签订地点:

  甲方: (盖章) 乙方: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

  年月日:

汽车买卖合同书

  合同编号: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

  汽车品牌

  型号规格

  生产厂商

  生产国及产地

  发动机号

  合格证号

  数量

  车架号

  单价(人民币)

  车身颜色

  首选:次选:

  总价(人民币)

  大写:

  内饰颜色

  首选:次选:

  备注:

  第二条质量

  1、甲方出售的车辆,质量应符合国家关于汽车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达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符合车辆销售地规定的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出售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标明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

  3、双方对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争议的,应依据国家法定汽车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汽车质量监督检测部门由双方共同选定或由解决争议的第三方指定。

  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4、附件选装件应明示乙方,不得强制加价销售。

  第三条定金(可选填)

  乙方在年月日前,向甲方交付全车款的%(此比例不得超过全车款的20%)计元作为定金;甲方交货时,可将定金冲抵车款。

  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按第种方式,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时年月日前,支付全部车款。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2.1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元。

  2.2余款计人民币元(可扣除定金),大写---元,于年月日前通过金融机构办妥汽车消费贷款手续。

  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妥消费贷款手续或者未能足额办妥消费贷款,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支付或补足余款。

  否则,按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3、其它付款方式:。

  第五条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年月日前。

  2、交车方式:乙方自提□;甲方送车上门□;货交承运人□。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公里以内,里程表记录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交付车辆时应同时提供的票据、资料:

  (1)销售;(2)(国产)车辆合格证或(进口)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6)其他交付物件:。

  6、车辆交接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验收项目持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乙双方应在车辆交接时,签订车辆交接书(见附件),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日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乙方。

  第六条售后服务

  1、车辆售后服务及保修参照生产厂商关于车辆的说明书和保养手册执行。

  但保修期不得低于《浙江省新“三包”商品目录》(两年四万公里)的有关规定。

  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到生产厂商认定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乙方使用车辆前应仔细阅读车辆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

  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由于乙方或第三方的人为损坏的;或使用、保养、装潢、改装不当等非车辆本身原因造成的;或到生产厂商认定和双方约定范围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

  4、生产厂商的车辆说明书和保养手册的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或车内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双方应按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6、在同等条件下,生产厂商的正式承诺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商的承诺执行。

  7、乙方接收车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车辆保险、附加费、上牌等相关手续,及时缴纳税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车辆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交付车辆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车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逾期交付车辆超过1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已交付定金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未交付定金的,按车款的%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车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应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逾期付款超过1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可将乙方原订购车辆另行出售。

  乙方交付定金的,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未交付定金的,按未车款的%支付违约金。

  3、甲方交付的车辆规格型号与约定不符的,或者车辆的配置等与广告宣传有出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更换。

  甲方难以更换或未能在乙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更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应承担未能交付车辆的违约责任。

  4、乙方在使用后发现车辆不符合说明书或已明示的质量标准,情况属实的,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

  5、乙方在使用后发现车辆质量问题与甲方发生争议纠纷的,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或生产厂商赔偿。

  如乙方要求生产厂商赔偿的,甲方有协助乙方的义务。

  6、甲方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未告知乙方的,或以误导欺骗方式销售车辆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7、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按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8、任何一方遇到以下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如水灾、风灾、暴风雪、地震等恶劣灾情;社会、禁令或重大事故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负责任。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说明。

  第其他约定

  1、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专用车买卖可另附附件。

  补充条款、补充协议、附件及公开承诺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其他约定:。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人民提起诉讼。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地点:

  附件:合同编号:

  车辆交接书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年月日时,甲、乙双方在对牌汽车进行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车辆品牌及型号规格为:。

  乙方经过初步验收,认为该车辆符合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编号为)的约定(发动机号:车架号:),同意接受。

  2、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购车□;(2)合格证□;(3)说明书□;(4)保修卡□;(5)海关证□;(6)商检证□;(7)进口车关单□;(8)进口车商检单□;(9)其他:。

  3、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不正常的打“×”,空格内可自行添加项目。

  外观及漆面

  灯光

  天线

  内饰

  反光镜

  /

  转向

  轮胎及备胎

  收放机

  制动

  雨刮器

  点烟器

  手刹

  发动机、离合器

  钥匙及遥控器

  离合器

  空调

  千斤顶

  排挡

  门窗锁及车窗

  随车工具

  仪表盘

  电动天窗

  警示牌

  4、里程表显示数:公里。

  5、其他交接事项:。

  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时起生效,视为车辆正式交付。

  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交接完毕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汽车买卖合同书

  甲方(出卖人):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买受人):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身份证 居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协议(见附件二),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2.1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2 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3、分期付款方式:

  3.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3.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3.3  年  月 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第四条 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五条 炕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   甲方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100公里(2)公里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一),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条 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

  4、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5、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6、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7、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8、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9、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第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1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1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3、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4、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特别约定:

  第十条 库决争议的方法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或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  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a、申请仲裁。

  b、依法起诉。

  2、双方选择仲裁方式的,约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a、上海仲裁委员会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c、仲裁委员会

  3、双方选择诉讼方式的,约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人民依法起诉:

  a、车辆交接地人民  

  b、甲方住所地人民  

  c、乙方住所地人民  

  d、  人民

  第十一条 其他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在缔结本合同时,甲方有义务解答乙方对于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4、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

  附件一、车辆交接书

  附件二、委托服务协议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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