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是由当地机关管辖的。
根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案件除外。
对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几个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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