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申请人申请借款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曾经缴存过住房公积金。
3、借款申请人须具有北京市购房资格。
4、申请贷款支付所购住房的房款。
5、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本市无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办理。
6、凡不属于首套房情形,被核定为是二套房的,按二套房贷款办理。
7、被核定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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