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步遥情感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在孩子离婚时,母亲的年龄是多少?

在孩子离婚时,母亲的年龄是多少?

来源:步遥情感网


离婚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归母亲,除非母亲有严重疾病或无法照顾子女。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但会优先考虑父母的生育能力、子女的健康成长等因素。若子女长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且能照顾子女,也可考虑随父或母生活。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会考虑他们的意见,但并非完全自主选择。抚养费的确定需考虑子女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

法律分析

一、孩子几岁之前离婚归母亲?

孩子两周岁之前离婚归母亲,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二、抚养费怎么确定?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夫妻离婚的时候需要确定的问题实际上是比较多的,不仅仅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一些财产如何来分割的问题,还包括一些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确定问题,如果离婚的时候孩子还比较小,尚在哺乳期内,也就是两周岁以内,人民在判决的时候通常都会判决跟随母亲一起生活,这是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随父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时,可以优先考虑以下情况: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父母健康状况等。此外,如果孩子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身边生活多年且有能力照顾孩子,也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会考虑他们的个人意愿,但并非完全自主选择。至于抚养费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并按比例给付。离婚涉及的问题较多,包括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等,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决,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Copyright © 2019- obuyg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