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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的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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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的产权性质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回迁房是商品房或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合同有效,则合同有效;若回迁房是经济适用房,则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

拆迁的是商品房,回迁房自然是应当商品房。拆迁的是集体土地上的私房,或者是经济适用房,回迁房的性质一般不是商品房。

回迁房最终确认的产权性质,具体有以下情形:

第一、若回迁房的性质为商品房及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合同的效力应为有效。

第二、若回迁房的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合同的效力则按有关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拓展延伸

回迁房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及法律规定

回迁房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及法律规定是指在回迁房居住安置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回迁房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并由相关部门管理。具体归属方式可能因地区而异,可以是出让、划拨或租赁等形式。同时,法律对回迁房的土地使用权也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土地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转让和抵押等方面的规定。因此,回迁房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和法律规定是确保回迁房居民权益的重要保障,需要在实践中得到切实执行和维护。

结语

回迁房的产权性质及土地使用权归属是确保回迁房居民权益的重要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回迁房的性质和合同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回迁房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并受相关部门管理。法律对土地使用权也有明确规定,包括期限、用途等。因此,在实践中,应切实执行和维护回迁房居民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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