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私人影院使用网络信息传播平台侵权,该行为侵犯了电影网络信息传播版权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第十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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