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管辖需要遵守以下的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管辖。中级人民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审理。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七条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人民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确定。
一、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的材料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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