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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广播权行为的法律依据

来源:步遥情感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广播权的行为表现主要为禁止著作权人合法播放自己的作品、破坏广播工具等,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广播他人作品或广播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拓展延伸

侵犯广播权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侵犯广播权是指未经广播权人授权,擅自利用他人的广播频率、信号或者广播传输设备,进行广播活动的行为。这包括未经授权的广播转播、录制、重放等行为。侵犯广播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广播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法律后果的发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广播权的行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侵权者可能面临经济赔偿责任,需承担损害赔偿、利益损失等经济赔偿责任。此外,侵权者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包括罚款、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同时,还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销毁侵权物品等。

因此,侵犯广播权的行为不仅会导致法律责任的追究,还会给侵权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和声誉损失。为了避免侵犯广播权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公众和广播从业者应加强对广播权的认识和尊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广播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结语

侵犯广播权是严重损害广播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侵权者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经济赔偿、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同时,还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销毁侵权物品等。为避免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公众和广播从业者应加强对广播权的认识和尊重,确保广播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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