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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 篇3

来源:步遥情感网


  答辩人:xx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区工业园x第x栋x。法定代表人:华。

  被答辩人:袁,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乡xx村组。

  被答辩人:张,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乡xx村组。

  被答辩人:张,男,汉族,xx年x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乡xx村组。

  答辩人现就袁、张、张诉蒋、xx有限公司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而应当按照农村户口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x5民一他字25号)及广东省高级人民、广东省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的工伤及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首先,本案中死者张为农村户口,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xx地区居住满一年以上。

  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提交xx市xx镇xx村xx人服务管理站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张于x0年起便居住在xx地区,但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且该《证明》不具有权威性及证明力。因为暂住人口信息是统一由机关管理,死者张居住证明应以xx地区的机关出具的为准。而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交机关出具的证明死者张在事故发生时有在xx地区居住满一年的证据。且答辩人根据张身份信息在xx市社会保障局网查询其“个人参保资料查询”显示,死者张是从x3年6月开始连续在xx地区缴纳工伤保险,截止至事故发生时其实际缴纳工伤保险月数不足10个月,其在居住不满一年。

  其次,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死者张在xx地区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

  综上,死者张不满足事故发生前在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及收入,不符合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的条件,因此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户口的赔偿标准确定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

  二、被答辩人在本案中请求的交通费用以及住宿费用不合理。

  1、对交通费用的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从被答辩人所提供车费票据来看,大部分出租车票都是河南的,其既不能证明是花费了7071.5元的交通费,也不能证明是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另外,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火车票发现,乘车人黎、黄等非死者张亲属,与本案没有关联,对该两人产生的交通费用不应支持。

  2、对住宿费用的异议。

  根据《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死者张于x4年3月12日发生事故后被送往xx市xx医院,经抢救无效当日已被宣布死亡,无须到外地治疗,因此不可能实际产生外地治疗的住宿费。同时被答辩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相关的正式票据证明实际产生的住宿费用4500元,因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该项请求不合理。

  综上,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提交的部分火车票与本案无关、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与本案事实不符,住宿费用未能提交正式票据证明,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交通费7071.5元、住宿费4500元诉讼请求明显不合理,答辩人恳请贵院查明事实,驳回诉讼请求。

  三、被答辩人请求的误工费过高,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误工损失。

  四、答辩人已于x4年4月2日向被答辩人垫付28000元丧葬费,该费用应在答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内予以扣减。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居住证明及社保卡不能证明死者张事发时在xx地区连续居住一年并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的事实,因此不应按照城镇居民户口的赔偿标准确定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该适用农村居民户口的赔偿标准;同时被答辩人请求赔偿的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明显不合理;答辩人恳请贵院查明本案事实,对于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依照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xx市xx人民

  答辩人:

  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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