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加盟商“冷静期”内的任意解约权;(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解约权,比如特许人隐瞒或虚假披露直营店、特许经营备案、核心经营资源(如注册商标)、商业经营资质(如吊销营业执照、教育经营资质)等;(3)特许人违约。如特许人未尽选址、培训义务,失联或者不实际经营,经营模式不成熟或者无特色,违反商圈或者区域保护义务约定,特许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等;(4)合意解约。主要是指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但是对于解除合同的后果未达成一致的情形;(5)加盟商只是交了加盟意向金,尚未签订加盟合同。即双方合同尚未订立,加盟商可以主张退款。(6)加盟合同到期,但加盟商一直未从事特许项目经营,合同尚未实际履行的。一般基于公平原则,特许人应退还部分加盟费。(7)加盟双方缺乏信任,已无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通常会判决解除加盟合同,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酌定退款。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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