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签署的子女抚养协议有效,离婚后父母需协商抚养权,如协商不成由判决。父母不能放弃抚养权,有法定义务,否则涉嫌违法。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负担生活费和教育费,由双方协议或判决。离婚后,父母仍共同监护孩子,除非一方有犯罪、虐待或明显不利行为,可取消监护权。父母离婚后,如果一方有监护能力且无取消监护权情形,则双方都是孩子的监护人。
法律分析
一、子女抚养协议书在婚前签署是否具有效力
约定子女抚养权的婚前协议一般有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一般由父母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能协议放弃孩子抚养权吗
不能协议放弃孩子抚养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放弃的,否则涉嫌违法,情况严重的,还可能涉及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三、离婚孩子可以共同抚养吗
可以。父母离婚后,如果一方有监护能力,并且不存在被人民取消监护权的情形的,则虽然孩子判给另一方,但双方都有监护权,都是监护人。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同时,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可以取消的除外。
可见,孩子要共同抚养,父母对孩子都有监护权。父母离婚后,如果一方有监护能力,并且不存在被人民取消监护权的情形的,则虽然孩子判给另一方,但双方都有监护权,都是监护人。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约定子女抚养权的婚前协议一般有效。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然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义务,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放弃的,否则涉嫌违法。离婚后,虽然孩子可能判给一方,但双方仍然都有监护权,都是监护人。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应协商负担抚养费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判决。总之,父母离婚后,孩子可以共同抚养,父母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申请。
Copyright © 2019- obuyg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