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每满一年后都需要年审。未经年审的失业证作废。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用、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为加强对失业证的管理,社保局规定失业证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年审。申请人应该在失业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内持本人失业证到所辖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经过对申请人失业身份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即时在失业证上加盖年审有效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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