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维护权利常见的方式有:
1、和解:指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不经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
2、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申请司法确认,
3、民商事仲裁:双方当事人之间定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去设区的市及以上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4、诉讼:诉讼途径就是指受害人或案件的其他当事人依法向人民起诉、上诉或申诉,由人民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途径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维护权利的方式包括哪四个
公民维护权利常见的方式有:
1、和解:指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不经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
2、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申请司法确认。
3、民商事仲裁:双方当事人之间定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去设区的市级以上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4、诉讼:诉讼途径就是指受害人或案件的其他当事人依法向人民起诉、上诉或申诉,由人民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途径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维护权益的四种方式
根据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主要有以下4种维权的途径。
一、协商解决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二、投诉、调解
投诉的形式: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讲清楚以下内容:
1、投诉人基本情况。即投诉人的姓名、性别、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2、被投诉方的基本情况。即被投诉方名称、地址、电话等。
3、购买商品的时间、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价格等。
4、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的时间及与经营者交涉的经过等。
5、购物凭证、保修卡、约定书复印件等。
三、行政申诉
消费者如何进行申诉?
消费者决定申诉时,应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向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部门(如卫生部门、检验检疫部门、质量部门、工商部门、建设部门等)提出。消费者申诉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 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4)申诉的日期。必要时,消费者可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但需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后,如果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如果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可以撤回申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如果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撤回申诉,向人民提起诉讼。
四、提起诉讼(如消费者与经营者间有仲裁协议,则须首先申请仲裁,不服裁决结果再提取诉讼)
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人民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在我国,诉讼大致分为三种形式:
(1)刑事诉讼;
(2)民事诉讼;
(3)行政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消费者权益保》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条 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该内容由 周琦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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