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时间期限:一般都是当场处理完毕,然后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需要注意的是,快速处理需要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否则不可以快速处理。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启动复核程序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诉讼并经受理的;
(二)人民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提起诉讼并经受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车子出了交通事故该怎么处理
车子出了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是:
1、立即打开双闪。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提醒过往车辆,防止发生二次事故。确认下车安全的时候打开车门;
2、用手机拍摄事故现场。多拍一点,尤其碰撞处;
3、和对方确认事故的主要责任,没有疑问打电话给保险公司,然后到快速处理中心处理;
4、有疑问,拨打122,请交警协助判定。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伤人事故符合下列条件,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经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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