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服务协议书
委托人:天津市开发区丽水湖宾馆有限公司
受托人:于得水管理团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双方就天津市开发区丽水湖宾馆管理项目的技术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1.受托方须保证宾馆开业后,第一个月完成营业额人民币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第二个月完成营业额1200000元(壹佰贰拾万元整);第三个月完成营业额1500000元(壹佰伍拾万元整,第四个月至第十二月完成营业额1900000元(壹佰玖拾万元整)。
2.若受托方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自第四个月起完成营业额1900000元(壹佰玖拾万元整)并超出,委托方将对超额完成部分按照营业额的5%对受托方进行奖励;若受托方从第四个月起未能完成营业额1800000元(壹佰捌拾万元整),受托方自愿缴纳未完成营业额部分的3%作为罚金,该罚金从受托方所得中扣除。
五、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委托方宾馆开业起一年。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
3.如无特殊情况,双方不得终止协议,否则赔偿对方违约金人民币105000元(壹拾万伍仟元整)。
3.如因公共健康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中条款未能如约履行,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即生效。
委托方(盖章):天津开发区丽水湖宾馆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于得水管理团队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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