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三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高叔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XX)高民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三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九洲大道荔苑商住区荔景大厦6F房。
法定代表人周义发,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汉族,XX岁,已退休,住北京市XX区XX室。
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XX)一中民初字第9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高叔阳作为自然人以公民身份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即:珠海市中级人民管辖。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审理。
XX如期向上诉人XX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资料。因此,北京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对此案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高叔阳选择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提起诉讼于法有据,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珠海三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锦川
审 判 员 任忠萍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耿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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