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中长期借款合同
签订时间: XX年 月 日
借款人:XXX有限公司
贷款人:XXX有限公司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照有关法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整 (大写) RMB (小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提款和还款
第四条 分 次提款。即:
(1) 年 月 日,提款 元;
(2) 年 月 日,提款 元;
(3) 年 月 日,提款 元。
第五条 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 天征得贷款人同意,并付贷款人因此所受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的利息损失)。借款的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年 月 日,归还本金 元;
(2) 年 月 日,归还本金 元;
(3) 年 月 日,归还本金 元。
1.
2.
3.
借款利率和利息
担保
双方承诺
第十七条 贷款人承诺:
合同的变更
第十 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 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借款人如果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借款人、贷款人任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均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借贷双方变更本合同内容,均应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提款计划,按时到贷款人营业场所办理提款手续,也未和贷款人达成变更提款提款计划协议的,应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贷款人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国家规定,在违约期间每日收取万分之 利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五的利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不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对借款人未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1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十九条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国家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第6项、第7项时,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
第二十八 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万分之 违约金。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贷款人住所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其他
第三十条 本合同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后生效。有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生效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自其项下贷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得到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以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七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
(6)
(7)
借款人住所: 贷款人住所:
基本账户开户行: 电话:
账号: 传真: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02年 月 日 200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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