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电子商城在线支付服务协议》
补充协议书
甲 方: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12层
电 话:010-88511155-6811
传 真:010-82358550
邮政编码:100083
乙方中文名称:
乙方英文名称:
中文地址:
英文地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经营范围:
企业法人:
商 户 号:
网站名称及域名:
鉴于:
乙方为了利用甲方的首都电子商城之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 (简称:长城信用卡)和/或外币信用卡(简称:外币卡),包括VISA、MASTER、AE、JCB 等,网上支付平台及清算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服务,在与甲方签署了《首都电子商城在线支付服务协议》的基础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开展:
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
外币信用卡:VISA、MASTER、AE、JCB
网上支付业务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风险说明
长城信用卡和外币卡都采取信用制识别方式。但由于国内的信用尚不完善,因此在乙方利用甲方的首都电子商城之长城信用卡和/或外币卡网上支付平台及清算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服务时,可能会遇到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支付或持卡人因各种原因拒绝付款(简称:拒付)等风险,进而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须承担因上述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二条 结算办法及费用
(一) 甲方提供的长城信用卡和/或外币卡支付方式是委托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进行扣款处理的,并采用甲方垫付款方式向乙方结算。
(二) 交易手续费
甲方直接从乙方每笔订单中扣除交易手续费。
1、长城信用卡:按成功交易额的百分之 三 ( 3 %)比率扣除。
2、外币卡:按成功交易额的百分之 六 ( 6 %)比率扣除。
(三) 风险保证金
笔订单后的第180天退还保证金给乙方。
第三条 银行拒付或索回款项说明
(一) 银行拒付
银行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请求拒绝或索回向甲方支付的电子商务交易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在下述情况下,即使银行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其仍有权立刻要求甲方退还款项,相应地,甲方也会向乙方索回其款项。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1、甲方没能获取授权或在获取电子商务交易授权的过程中,甲方向银行提供的持卡人姓名或账号发生错误;
2、导致电子商务交易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任何原因;
3、电子商务交易中有任何偏离本协议条款的情形;
4、电子商务交易所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务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或退回,或电子商务交易全部或部分被持卡人有效取消或终止;
5、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销售或提供的任何商品和/或服务违反了法律或任何部门或其它权威机构的规定或条例;
6、乙方根本没能提供商品和/或服务,或所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务没能让持卡人满意;
7、乙方未能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电子商务交易的证据;
8、乙方按正常的合理警惕,应该意识到持卡人正在使用的卡属伪造或盗窃的,应该拒绝该电子商务交易;发卡行发现电子商务交易有上述或其它可疑情形时,有权拒绝处理乙方提交的电子商务交易。
9、乙方向持卡人收取的价格超过乙方以现金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务所收取的价格;
10、持卡人对电子商务交易包含的商品和/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数量有争议;
11、持卡人有理由对电子商务交易或其包含的商品和/或服务的销售或提出异议或否认;
12、持卡人书面投诉,称其并未实施或授权电子商务交易。
(二) 索回款项
1、在发生但不限于下述情况时,甲方将向乙方索回相关款项。
(1)按照国际信用卡组织的规定:商户的当月拒付款额不得超过当月外币交易总额的2%,否则将克以罚款处理。由于乙方发生的风险交易数额超过该规定要求而导致国际信用卡组织对甲方予以罚款处理时,此罚款转由乙方承担,甲方将向乙方索回款项。
(2)持卡人拒付或发卡行退单时,甲方将执行索回操作。
(3)乙方须承担因其未能在二十四(24)小时内和/或未能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单据,例如签购单、消费账单、授权书等,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将索回与这相关的款项。
2、索回操作
甲方直接从乙方在甲方账户上的未结转交易款中扣除有关款项,并向乙方提供冲账资料副本。若乙方在甲方账户上的未结转交易款不足以支付该款项,甲方将直接从乙方的信用保证金中扣除。乙方须在甲方规定时限内补足信用保证金。
第四条 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一) 涉及长城信用卡和/或外币卡的争议均应按银行或国际信用卡组织(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二) 甲乙双方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三)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五条 协议终止
(一) 甲方根据银行或国际信用卡组织(公司)的高风险通知或关闭商户通知,在提前一周书面通知乙方后终止本协议。
(二) 乙方未能按时补足信用保证金,甲方可在书面通知乙方后终止本协议。
(三) 乙方欲终止本协议,可提前一周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获甲方批准后即可执行。
第六条 其它条款
本协议到期日同本年度内签署的《首都电子商城在线支付服务协议》到期日。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都电子商城主体企业)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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