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 专用办理流程如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 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提交 身份证 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营业执照 (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办理流程公告,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21〕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问:我上个月开具一张专用,未交给客户,忘记在系统里作废了。请问这个月要如何处理?答:根据《厦门市国税局办税公开指南》,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售部分货物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或销售方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申请,经税务机关书面审核后出具。申请开具红字专用的审核需要准备以下资料办理: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2份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与《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对应的蓝字。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并在《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销售方凭《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四、办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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