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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生父母养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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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关系成立后,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监护人,无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无赡养父母的义务。

2、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形成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养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在成年后也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的近亲属形成法律上的亲属关系。

一、离婚后才得知孩子非亲生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

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自然血亲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双方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产生;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如果既没有自然的血亲关系,也没有法定的拟制血亲关系,也就没有义务再抚养,应该由其亲生父母来抚养。因此如果儿女非亲生,是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的。

二、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解除收养关系,有以下法律后果: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2.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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