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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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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关于董事会会议的规定有:
1、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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